為什麼殺人犯不直接判死刑?

人死不能復生,生命只有一次,還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

兇手殺人後,被判幾年幾十、幾百年或者是無期,這對於死者來說,夠嗎?公平嗎?!

你有什麼權利有什麼資格以任何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

這個問題糾結了我好多年,一直找不到能說服我自己的答案


你如果仔細看了我回答的內容,就不會說我是法律專業人士,我只是有一些基本的法律素養。而已。

你的第一個問題,邏輯方面我不太懂,就不裝懂了。

舉個例子,嚴打期間,那些偷了東西被槍斃的,摸了女人屁股的被槍斃。亂搞男女關係的也被槍斃。殺人越貨的也被槍斃。這樣真的好嗎??這是法律精神嗎?(這個例子沒有考證過,見諒。)

可能在當時用重典,的確起到了凈化風氣的作用,但是現在的時代還和建國初期一樣嗎?使用陌陌約了個炮,被槍斃了。。

還有你說的那個拐賣兒童罪為什麼不判死刑。

我只想勸你百度下《拐賣兒童罪》

有七中情況,是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

再不濟還有數罪併罰。。百度下。

我不確定你說的那種情況。可不可以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因為我久不學法律了。還請懂的人在評論區告知一下。

好多問題,百度一下。

我對事不對人。

勿噴,我幹活去了。我就是個烤肉串的。

…………………………………………………

受寵若驚,先讓我激動一會兒。。

很慶幸,第一個高贊答案和我學的專業有關。

08年畢業後,再沒接觸過法律。

很無奈,現在已經沒有足夠的專業素養來一一解釋評論區的各種反駁。

更正一下,法的作用

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

當時發完答案以後才想起指引,懶得更改了。特此更正。

再次鞠躬,感謝。

限於篇幅,就狹義地把題主說的殺人犯理解為故意殺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

立法技術體現出來了吧。

首先是死刑。

然後才看情節往下降。

再結合原答案理解呢?

(真後悔答這個題之前沒有看我買的09年司考教材。。)

正因為沒有一律直接死刑,才在某種程度上,
降低了社會危害。
再講通俗一點吧。
我殺了你,
雖然我強姦你老婆,殺你全家鄰居,危害社會。同樣一死。

但是,如果我主動自首,認罪悔罪,賠償損失,求得諒解,就有可能判除死緩,無期,入獄好好表現還能更早出獄。

有人還不理解,那就再來個假設。

我殺你,是因為,你
欺凌鄉里,無惡不作。
又或者是防衛過當??

過失致人死亡?一巴掌扇死一個人?社會危害嚴重嗎??直接死刑??

我國的死刑複核程序,是需要最高法院來最後核准的。。省高院,以前好像能,現在不知道,總之很嚴格的。。(這點真忘了,就是這個意思。大神指正下啊)

普法很重要啊。!!!!

普法真重要!!

我不明白好多人學習各種知識,唯獨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

各種普法欄目,好多人都當故事看了。

我建議大家有空的話,還是關注下這方面的內容。

嫌法條枯燥的可以看法制史。古今中外。各個朝代,他們的法律為啥那樣規定??

各個國家的法律為啥大相徑庭?

又回到這個死刑的話題。

我記得我的法理學老師好像說過,還是法制史老師,忘記了,他說西方國家受宗教的影響,認為人的生命是屬於上帝的,連自殺都是不被允許的。所以才沒有死刑制度。

但是他課堂上又說這個觀點有可能讓宗教信仰者心裡不舒服,這個觀點是片面的。
(學法律的真嚴謹。。)

為什麼賣淫不合法化??
如果賣淫合法化,賓館裡那些帶小姐的,就有合法身份了。

那麼接下來就是小姐來源的問題,是拐賣?是誘騙?是綁架??是勒索??

合法化導致產業化。
然後你又問了,那拐賣孩子抓住直接打死?

我頭又大了。。

前見天剛有個新聞。

好心人,抱孩子遠離機動車道。被打傷,斷釣肋骨幾根。。

為什麼種植大麻不合法化?

類似的問題。

我之前看過知乎的某一篇回答,說的很有道理。。

黃,賭,毒。
各個國家都不願意讓他合法化

只有這些行業已經發展到政府力量難以遏制或者嚴重依賴。
才會提出合法化這個話題。

美國,何止不想禁槍。。他做不到啊。

荷蘭,為啥大麻合法?不合法他也管不了啊。不如合法化,「合法」地管理大麻行業。。

為啥賭博合法??經濟支柱啊?

東莞??天上人間??

想治你,隨時治你,

不是治不了你。

還想合法化??有什麼資本提?

我不是專家,只能解釋到這了,

畢業以後,試圖考過一次司考。
沒過
法律是門學問。很深。
不是背背法條的事。

現在的法律還很不完善,
但是不要忽略立法者的努力。和動力。
噴子就不一一反駁了,
涉及到一些邏輯上的東西,我實在不行,大學的時候,形式邏輯課沒怎麼上過,只記得老師長得像貓頭鷹,眼睛圓圓大大。。

普法很重要。。

我畢業後也聽到過一些聲音。

學了法律。人膽小了。
學了法律。人變壞了。

說這樣話的人,都是不懂法律的人。

不強迫大家非得學法律。

不強迫大家非得學法律。

三觀正就行

承上啟下的分割線:上面的回答我回顧了學的知識。百度了一下。


下面的回答是原答案。是一個已經不學法律很多年的烤肉師傅回答的。

內容粗鄙,缺乏嚴謹。大家見笑。


如果殺人犯直接判死刑。

我殺了你以後,還會強姦你老婆。殺你全家。鄰居。。放火燒你房子。開車隨意撞人。警察抓我我要和他們玩命。

反正我直接就是死,還不如多做點惡。。

你說呢??

為什麼拐賣孩子不直接死刑?

為什麼不支持賣淫?

為什麼大麻不能合法??

問這類問題的人,請先學習下法律精神。

預測。教育。指引。

其次才是強制。懲戒。


法律的作用是引導,震懾,教育。刑罰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是為了教育,懲戒,震懾,引導,而使用懲罰的手段。懲罰依據犯法的輕重決定。

死刑是最重的刑罰了,所以在適用上要慎之又慎。

首先,一個人犯罪,也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故意就不解釋了,法律認為追求結果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就叫故意。故意殺人,一般沒有特別的情況,都是傾向於死刑的。

但除了故意殺人以外,過失致人死亡也算是一種「殺人」,比如最常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就是車禍。

開車的人好好的走在路上,遵紀守法,路人甲不遵守交通規則,橫穿馬路,司機躲閃不及,路人甲喪命車輪。

這種狀況就是過失犯罪的一種,司機主觀上並不想這種結果發生。甚至在我舉的這個例子當中,司機在某種程度上是無辜的,也可能交通事故認定當中,路人甲佔了全責,但按照你的說法,人命關天,司機撞死了人就該判死刑,試想一下這樣的人判了死刑,和那些窮凶極惡的故意殺人的犯罪分子同樣的刑罰,你覺得公平嗎?

其次,說回到故意犯罪的領域裡,重刑也未必能斷絕犯罪。故意殺人古來就是死刑,所謂「殺人償命」,但到今天,故意殺人這種犯罪行為就徹底消失了嗎?研究調查會知道,杜絕犯罪最重要的指標不是重刑率,而是破案率。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可能已經知道犯罪的後果了,但抱有僥倖心理:可能不會被抓。其實違法和破壞社會規則在有些方面是相似的。比如公園的草坪寫著禁止踏入,否則罰款200元。然而你還是能看見很多人在草坪上吃著玩著躺著跑著。是因為這些人真的壕到不在乎錢嗎?並不是他們不在乎錢,而是他們知道,沒有人會來管這個事兒。不信你看看有些地方,公園草坪邊上就有幾個戴紅袖標的,人一踩進去,哪怕是不小心的,這些紅袖標的立馬圍上去罰個五元十元。但這樣的公園,踩草坪的人反倒更少。

再次,犯罪是一種社會悲劇。柴靜在《看見》當中寫過好幾個例子,有一些女囚,被自己的丈夫虐待長達十幾二十年,有的甚至會當著這些女人的面,試圖強姦自己年幼的女兒。母親不堪受辱,奮起保護自己和自己的孩子,殺死了丈夫。最終可能是無期,也可能是死刑。這樣的故意犯罪,於法來說,犯罪就是犯罪,要為犯罪付出代價。但於情於理,你覺得這些婦女值不值得法律給她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再者,多啰嗦一句。重刑在震懾犯罪方面有相當積極的作用。但重刑作為惡性犯罪的代價,有時候對保護受害人,懲治和杜絕犯罪也有副作用。

前幾年趙薇的電影《親愛的》上映,朋友圈和微博群情激昂,呼籲國家:「拐賣婦女兒童一律死刑」

然而作為法律人,我並不支持這樣的呼籲。拐賣婦女兒童一律死刑,意味著犯罪成本成倍提高,隨著犯罪成本的提高,犯罪利益也會隨著提高。拐賣婦女兒童還是會出現,而且以前可能被低價出賣的婦女兒童,現在要高出好幾倍甚至十幾倍的價格。這樣的高違法收益,會繼續吸引一些抱著僥倖心理的犯罪分子鋌而走險,一定程度上對杜絕犯罪並無幫助。

當犯罪分子被警察圍追堵截的時候,他第一想法應該是逃跑,此時就有了難題,這些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怎麼辦?帶著他們一起跑,無疑是會增加自己被抓的風險,但扔下不管,被受害人記住了相貌,更容易被公安機關抓獲。如果拐賣婦女兒童一律死刑,犯罪分子就一點兒顧慮都沒有了:反正橫豎是死,我乾脆殺人滅口再逃跑,萬一沒被抓呢。即使被抓,結果也一樣,還有了墊背的,這對公安機關解救人質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造成了多大的危害?

按照現行法律,走投無路的犯罪分子可以主動釋放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向公安機關自首,以求減輕處罰,絕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會選擇這樣一條道路。如果一律死刑,很可能出現我上述說的情況,既沒有有效杜絕犯罪,還極大的降低了受害人可能的生還和被解救的可能性,後果不堪設想。

法律是一門人文科學,是和人打交道的科學。

一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不是針對一個人或者一類人,而是針對全社會,因此法律要顧及方方面面的情況,要追求社會效果。法律需要理性,需要思考,需要憐憫,需要嚴厲,需要冷酷,唯獨不需要一廂情願。


現行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發現,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很明顯的梯度的。而且這個梯度跟大多數罪名從低到高不同,是從高到低的。這說明什麼?這正是說明,立法者在制定罪名時,對於故意殺人行為首先應定死刑。但是,不可能所有出現死亡的案件都是情況一致的,具體案情的多樣性,必然導致每個罪犯量刑的差異。比如山東辱母於歡案激情殺人與浙江女大學生被計程車司機蓄意謀殺案能一致么?將於歡與計程車司機同樣處死刑立即執行,你覺得公平么?你是不是認為於歡應該判處死刑,而計程車司機要「凌遲」?還有比如自首減刑,這是為了什麼?為了鼓勵罪犯及早歸案受處,及時受處才能起到對社會的警示對被害人家屬的寬慰,如果自首毫無意義,那麼犯罪嫌疑人會自首么?

此外,將法律整體置於社會這種看待。法律在操作層面是一種社會管理工具,如何保障社會的健康發展法律的主要目的。如果將故意殺人罪的其他量刑取消會發生什麼後果?一旦發生死亡事件,那麼行為人便徹底歸為社會的對立面,因為法律要他必須償命,那麼無人可以預測這個人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危害,而當出現一批這樣的人的時候又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危害。人的生命權確實很重要,但是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更為重要。就比如,社會都不存在了,回歸野性了,那麼要法律幹嘛?

我這裡這是一點隨手談,如果需要更嚴密的論證,可以以後討論。


具體請翻看刑法分則具體條文,為什麼有的不直接判死刑?情況太複雜太多了啊。就舉個例吧,死刑不適用於孕婦,未滿18周歲的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為什麼,因為我們國家的刑法價值追求是這樣,認為這些人在社會總體評價中屬於特殊需要特別保護的群體(個人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亟待調整了,好多未成年人殺人不眨眼的)。除開上述幾類人外,量刑時(刑法條文中規定量刑幅度最高至死刑的罪名)還要考慮動機,手段,作案情節,社會影響,危害後果等等很多因素,還有,是否受脅迫,是否精神病,是否緊急避險等等,不一而足。

目前我國司法飽受國際抨擊的一點就是死刑,司法實踐中還是對死刑持慎重態度的,處死刑得過兩高的關才行。

總體來說,刑事司法政策還是傾向於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實務中就更複雜了。真有興趣的話,看看張真人的黃色聖經(張明楷《刑法學》)吧。擱下刑法很久了,這些都是記憶里的東西,錯漏之處請指正。


題主說,人死不能復生,生命只有一次。

你這不是知道得很清楚么,有什麼好問的?

你聽說過呼格吉勒圖和聶樹斌么?

你知道什麼叫"被害人有重大過錯"么?

你真的明白生命有多寶貴么?


首先,殺人所受到的處罰,償的不是命,而是自己的過錯。賠的也不是命,是家屬的損失。

這個可以不理解,因為法律也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我們看不懂物理推導,會乖乖閉嘴,但是看不懂法律的時候,就會覺得自己有立法解釋權。

然後是否不直接判死刑就是處罰過輕,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呢?

我們國家判處死刑最多的罪名是什麼呢?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拿我們比較耳熟的毒品舉例:50克海洛因。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會有人只賣50g嗎?很少。

只要一小包,就可以夠毒販死無數個來回了。可是嚴苛的刑罰下,就沒有人販毒嗎?有的,還不算少。

殺人也是一樣,直接判死刑就會讓行兇者放棄嗎?不會。還會變本加厲,反正怎麼都是一死,那不如干一票大的。

更簡單的例子,不寫作業會被請家長、會被點名批評、會被罰站,這對還是小孩子的我們來說都是嚴苛的處罰,可是不是還是有人不寫作業?


那自首與不自首有什麼區別?

那積極賠償與不賠償要不要有區別?

那認罪態度好和認罪態度不好要不要有區別?

那衝動殺人與密謀殺人要不要有區別?

我態度很堅決的告訴你

死者家屬雖然失去親人

賠償費是絕對會讓家屬傷害將至最低否則

人財兩失,盲目復仇之後的空虛感才是最痛苦的!

且我十分反感那些煽動被害人家屬去復仇的律師!

如果一定要我明說,我就直接說了,這句話我指的就是葯家鑫案件中張妙方的辯護律師!!!我極其反感這個人!


直接提取中心思想,便於理解。

也許會有些刺耳,但是這就是現實,不接受你也改變不了什麼。

中心思想:

作為被害者的家屬,出於復仇的目的,會希望無條件的對殺人犯判處死刑。

但是!

對國家來說,滿足你的復仇心,根本不是國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記住,不是說滿足你的復仇心,實現通常意義上的正義不重要,而是不是最重要的。

這一點,不僅是中國,歐美各國也是一樣。

國家是理智到了極致,甚至有些冷血的,社會秩序才是它最看重的要素!

1.從國家的角度看,一律適用死刑,也不會降低殺人犯罪率(下文詳細論述原因)。

2.殺人犯造成了家庭破碎,社會損失,最好的方式是讓他贖罪,彌補損失,而不是一殺了之。(這樣不僅無法挽回損失,甚至可能激化殺人犯進一步鋌而走險)

3.不一律殺,也不一律放過。保有彈性空間,需要殺的時候殺,不需要殺的時候也可以不殺。不把事情定死了,這樣沒有迴旋空間。

更何況,有些受害者家屬還不並不是將復仇放在第一位(家屬有很多現實困難要面對,比如有時候就是很無奈,就是人窮志短)。

這種情況下要求一刀切的死刑,簡直是圖樣圖森破。

補充一點,這個觀點不涉及我的站位,也不涉及我的屁股坐哪裡。

因為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成為成為暴力刑事犯罪的受害者。

這個回答只是希望儘可能客觀的讓吃瓜群眾明白,國家的角度上是怎麼考量的。

能接受的接受,不能接受的也沒法,畢竟這就是國家的其中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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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回答正文:

殺人,包括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

雖然題主表達的不是那麼嚴謹,但我想當然的認為你應當指的是故意殺人。

我盡量用非法學專業的語言來表述關於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考量。

(1)現代刑法的首要職能是保護特定社會領域的秩序,不是滿足當事人的復仇願望。

一旦一個人的行為觸發了刑法,侵犯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從國家層面上看,屬於不可容忍的行為。

所以國家為了維護特定領域的社會秩序,必須懲罰犯罪者。

對罪犯進行判刑,國家為了維護秩序是首要原因,不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復仇心!

因此,刑事領域的起訴權屬於國家機關(檢察院),絕大多數案件個人是不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訴訟的,只能通過國家機關來提起訴訟。

也是基於這個原因,哪怕當事人基於某些原因放棄對當事人的追責,也是沒有任何效果的。

國家一樣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例如:你用匕首把你父親捅成重傷,事後哪怕你父親基於親情原諒了你,要求不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但這在國家看來是不行的,檢察機關一樣會以故意傷害罪對你提起公訴。

簡單的說,在刑事領域:

你想起訴別人不能自己來,必須讓檢察院幫你起訴。

你不想起訴別人也說了不算,因為國家覺得侵犯了我罩的規則,你不起訴檢察院也要起訴。

(2)刑罰抑制犯罪的局限性。

人的認知和想像能力存在缺陷,無法直觀的感受到法條上刑罰的分量。

比如說:有期徒刑三年。

在很多人看來,就是到監獄裡去關三年而已,三年失去自由嘛。

但實際上你可能要承受很多你想不到的痛苦:

1.在監獄裡會被其他犯人欺負,被打被羞辱。

2.繁重的勞改工作,各種苦力活。

3.糟糕的住宿和飲食環境(現在好些,但是也絕對不舒服)。

4.失去自由後真的很痛苦!比你腦補的更痛苦,最基本的身體需求都很難滿足(你想吃點什麼吃不到,甚至想擼個管都沒個人空間……)。

5.關押期間人生會錯過很多(比如說升學機會,比如說人生事業黃金期, 比如說女友會跑掉,老婆會和你離婚,父母病老你無法照顧,孩子成長你無法參與,家人過世你無法送別,朋友和你疏遠關係……)

6.出來後被社會歧視,各種受限。(比如單位提拔,招考公務員等)

這些刑罰帶來的痛苦,都是罪犯在犯罪前沒法被直觀感受到的。

無法在犯罪前清晰的意識到刑罰意味著什麼,就沒法最理性的做出權衡。

所以刑罰不夠直觀,抑制犯罪的效果是有局限性的。

(注意,是局限性。效果當然是有,有刑罰和沒刑罰絕對大大不同,但是刑罰的犯罪威懾力存在局限性,有些時候未必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好)

我理解題主的糾結點:

1.一個人被殺了,罪犯居然不用償命?

2.不用償命太不公平了。

3.如果殺人犯直接判死刑,絕對犯罪分子就不敢隨意殺人了。

4.家屬也可以得到最好的慰藉。

但實際上卻沒有那麼簡單的。

世界各國的經驗都證明了,廢除死刑並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

這是為什麼?

一開始我提到的,刑罰抑制犯罪的局限性。

死刑犯不到被判處死刑了,確定自己要死了,在看守所里等待最後時刻的到來的時候,是無法體會到被判死刑有多痛苦。

這種莫大的痛苦,非經歷者是無法想像和腦補出的。

無法直接的感受,你怎麼在犯罪前更好的權衡?

除非向社會大眾公布死刑犯的處決前夜錄像,槍決視頻等,才有可能更多的向公眾傳達這種痛苦,但信息傳達仍然也有缺失。(類似於古代的處決示眾,殺雞儆猴)

可你覺得這種做法在現代社會合理嗎?可能嗎?

因此從國家層面上來看,故意殺人一律適用死刑,其實並不能抑制故意殺人的發生,所以不如更加彈性的處理。

(3)哪怕從被害者家屬的角度上看,一律適用死刑也未必符合家屬的訴求。

這點上,我舉一個例子:葯家鑫案。

葯家鑫案最終判決前,葯家鑫的父母一直在試圖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這種和解有兩個點:

1.被害人家屬如果表示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從輕,這樣葯家鑫就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能是死緩或者無期)。

2.葯家鑫父母願意支付更高金額的賠償(刑事訴訟會附帶民事賠償,原本就會有一筆賠償金,但是為了救回葯家鑫,在這裡他父母會願意支付遠超判決金額的錢)。

結果被社會大眾的民意挾裹,被律師處於自身聲譽的考慮,被害人父母拒絕了葯家鑫父母的高額賠償和解要求。

最終葯家鑫被判處死刑。

等到葯家鑫死後,被害人父母又反過來像葯家鑫父母要求那筆巨額的賠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葯家鑫父母肯定不會同意,只按照法定判決的金額支付了賠償金。

這事上可以看出那幾點?

1.被害人家屬其實是需要這筆高額賠償金的。

對於一個經濟狀況不好的家庭來說,人死了是即成事實了。可是現實問題需要解決:老人贍養,孩子的撫育……都是需要錢的。

別說人家冷漠貪財,死者已矣,活的人還要面對這些困難。

沒錢有時候就是骨頭軟,選擇向錢低頭並沒有錯。(有些人會選擇不接受,但是選擇接受錢也不應該被苛責)

2.因為大眾的需要,民意的挾裹等因素,被害人糊裡糊塗的拒絕了。

被害人家屬原先是想和解的,可是輿論不給他們接受和解的可能。

大眾才不會管你出於怎樣的無奈想接受這種屈辱的和解,這錢又不會給我。

網路鍵盤俠更想讓葯家鑫死,這樣他們認為那些所謂的有錢人們才會受到震懾,以後不敢隨意殺我們這些平民。

所以出於鍵盤俠們自身的利益考慮,當然是支持葯家鑫必須死,可是被害人家屬的問題誰來解決呢?

3.法律在這個點上,不一刀切的適用死刑,其實是留下了彈性處理問題的空間,是一種法律的智慧。

一個刑事案件就客觀造成了一個損失。

一起殺人案就造就了兩個破碎的家庭。

不是簡單的一殺了之,就能彌補當事人雙方家庭破碎的現實狀況的。

因此在某些程度上,犯罪後對於當事人損失的事後彌補比滿足復仇心理更加重要

立法者的智慧在於把某些選擇權留給當事雙方。

你可以選擇殺人償命,盡量追求復仇。

(但實際上法律會有自己的判斷,未必完全滿足你。如果只殺一人,而且手段和情節不是很殘忍,社會影響不是太惡劣的話,現在一般不會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你也可以選擇認慫,更加現實的考慮將來的生活。

在這點上法律更加鼓勵能夠解決現實問題,這隻能說是最壞的情形已經發生了,那追求一個不最壞的結局。

哪怕從某些人的角度上來看,這不那麼公平,也不那麼正義。

但是確實是最大程度的解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而秩序正式國家最看重的。

這點上,現實可能是對於當事人作出抉擇最大的影響因素。

從旁觀者的角度上看,更加務實的現實主義者和更加理想的道德至上者也會有不同的觀點。

可從國家的角度上,一定是更務實,更追求秩序的。

而刑法用彈性的方式來緩衝不同個人間,個人和國家間不同訴求的矛盾。

法律中蘊含的智慧,遠比你想像的要多。

(4)關於死刑的三個觀點。

1.我個人是不贊同廢除死刑的,哪怕我認為死刑並不能絕對的抑制犯罪。

但是保留死刑這個口子,必要的時候適用和限制死刑的過多使用,這兩者間並不矛盾。

2.殺人犯直接判處死刑,是不合適的。會帶來各種不良的後果,也達不到想像中的目的。

上面已經詳細的論述過這一點了。

3.刑法的適用應當具備謙抑性。

不好理解的可以根據字面來了解,即謙和抑,要限制刑法的使用。

簡單說就是:

能不用刑法的就別用刑法。因為刑法是最後的手段,效果直接但是未必全面,而且有不少副作用。世上很多事情,不是簡單的以暴制暴能解決的。

如果適用刑法,要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判,重罪重型輕罪輕型。

具體表現到死刑領域,不是不可以用死刑,只是要更加慎重的適用。

最後是我的個人立場:

如果我是被害人的家屬,我當然會希望罪犯被判處死刑。

但是!

國家未必會滿足我的復仇願望,原因上面已經解釋了。

但是國家也未必不會滿足我的願望,有可能就判處死刑了。

這一切都是彈性的,國家絕不會一刀切

我寫這個回答,只是試圖儘可能客觀的讓大家明白,國家是怎麼考量這個問題的。

這種考量結果,不是中國獨有的,法治文明較為普及的世界各國都是令人驚奇的一致。

大致就是這樣,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比一次生命更重要的,就是很多人的生命;比生命本身更重要的,還有整個人類社會。

如果殺人犯知道自己一定會被判死刑,他可能會在衝動過後,有預謀地殺掉被害者全家以及一切他看不順眼的人,有目擊者的情況下會毫不猶豫地殺掉目擊者,逃亡的過程中也會殺掉一切阻礙其逃亡的人……反正情節和殺人的數量已經不影響結果了對吧。

刑法的目的是儘可能地減少犯罪,而不是同態復仇,雖然重刑可以減少一部分犯罪,但是卻可以大大加重剩餘犯罪的嚴重程度。況且殺人犯大多數都是衝動的,減少的犯罪並沒有多少。

同態復仇是非常落後的觀念。如果現代法律基於這個觀念制訂,那麼就應該還有一條:「公民的同態復仇行為是合法的」,然後冤冤相報何時了,最後全中國人都死光。當然了,你可以說為了阻止冤冤相報,法律可以規定針對同態復仇的同態復仇不合法嘛,但是這樣的話,可能會導致故意傷人為了避免被傷的把對方殺了之後還把對方全家殺了跑路,而且這樣對那些無親無故的人不公平——畢竟他們沒有親人幫他們復仇嘛。

我非常欣賞反對廢除死刑的一個答主的觀點,他說很多人拿北歐舉例,說北歐很發達,北歐廢除死刑所以中國也應該廢除死刑,但是中國沒有到北歐的發達程度,所以中國不可以廢除死刑。我覺得這句話反過來說也是可以的——當一個國家很發達的時候,廢除死刑就是大勢所趨了。雖然說我不支持中國廢除死刑,但是刑罰的確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犯罪率的降低越來越人道的。而如果強行保留舊時的刑罰制度,除了拖發展的後腿以外,什麼用都沒有。

還有題主最後一句話讓我很懵逼啊,題主這麼喜歡死刑,難道不認為司法機關有剝奪死刑犯生命的權利嗎?建議把「任何人」改成「無辜者」。


我認為可以視情況有所調整,不一定殺人都要判死,但不能偏離犯罪就要付出代價面對法律制裁的本質。

我是贊成死刑的,有些罪性重大且無爭議的根本就不該給什麼更生的機會,少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去養人渣,把錢花在公共建設或慈善事業更好。但是把死刑當成報復手段真的好嗎?奪去殺人者的生命真的是最大的懲罰嗎?死刑對很多殺人犯來說不過眼一閉,脖子一縮,他們死了根本沒有痛苦,痛苦的是在乎他們的家人。我認為適當的製造恐懼、一次次給予生存希望,然後再不斷的剝奪掉這些希望,讓他在無盡的歲月里因這些痛苦代價而悔不當初才是比較殘忍的懲罰,可惜法律和所謂的人權無法允許。

就像我認為現在監獄裡吃的都太好了。他們憑什麼吃肉吃菜喝湯吃水果,他們進去是受罰的,憑什麼吃的比外面很多納稅民眾都要好啊?!

就應該讓他們吃泥,那種吃不出口感的,把菜梗、米飯、肉、豆都和在一起打爛再煮到糊的飯菜泥,除了少量的鹽其它啥調味料都不該加,顏色都應該像糞便一樣噁心。這樣不但是營養均衡沒得挑食,也達到了真正懲罰的作用啊,而且每個人的食物都不會被其它犯人搶,因為一點都不好吃嘛!不然在牢里吃飽喝暖的,哪裡夠懲罰效果呢。

就是因為過的不夠苦、罰的不夠重,才會有這麼多人出獄後又重犯呀!有的罪犯在監獄的日子根本沒有反省改過,反而認識了其它的罪犯,出獄後多了新的犯罪同夥!他們根本沒在怕坐牢的日子,恫嚇效果不足。


生命只有一次,螞蟻死而不能復生,為什麼你踩死螞蟻不被判死刑?

為什麼正當防衛不被判死刑?

為什麼意外死亡沒人被判死刑?

因為刑罰懲罰的是人的錯誤而不是發生的結果。

都是死,螞蟻死和人死,過失致死和重傷致死,意外事件和蓄意謀殺,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結果一樣,刑罰也應當一樣嗎?

犯錯誤的嚴重程度不同,侵犯人的法益的嚴重程度不同,刑罰當然不同。罪刑相適應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年輕人,你糾結了很多年卻不願意讀讀書……我也不勸你去讀《刑法學》了。聽我一句勸,少刷知乎。

————————————

評論全刪,評論已關。不好意思,並不想和法盲或看了點普法文就自以為懂法的人浪費時間。

被刪的評論有說,殺螞蟻不是殺人,正當防衛不是殺人,我偷換概念,等等等。這正好說明了,刑罰的應然性不全以結果為依據。殺螞蟻不受刑,因為這沒有侵犯人的法益;正當防衛不受罰,因為防衛者沒有犯錯誤。

總結一下本回答:題主以為殺人償命是因為生命不能重來,但同樣是生命之死卻有不同的刑罰。這是因為,刑法保護的是法益不被侵犯而不是結果不發生,刑罰懲罰的是人的錯誤而不是結果。

P.S. 以前正經認真地回答過為什麼xxx不一律死刑這種問題,然而並沒有人看。反而是這個隨便答的效果更好,攤手。


法律的作用首先在於警戒其次才是懲罰。

因此對於一個罪名的量刑應該首先考慮這樣懲罰對犯罪分子會有怎樣的威懾作用,對於預防犯罪有多少意義。

理想化的狀態,建議讀一下《人權宣言》


21世紀了,題主思維還停留在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的原始社會…連我們被批判的封建帝制都發展出了「五聲聽獄訟」這樣的程序制度,卻還有人覺得「黑貓警長」式的直接槍斃才是快意恩仇。

什麼叫直接判死刑?一個案件出來,我們首先看到的是結果,是屍體,是狼藉的現場,是呼天號地的親屬,旁觀的人滿腔的同情,恨不得將殺人者千刀萬剮。但是不經過正確的程序,怎麼才能知道誰是真兇?多少冤案就是這樣一時快意鑄就的,就算找到了真兇,他的動機又是什麼?有什麼理論就能告訴你被殺者一定可憫?殺人者就是罪大惡極的?初犯,累犯,激情殺人,被脅迫,被當作工具的間接正犯,甚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者是某種情形下的沒有期待可能性,甚至被害人是自己承諾被傷害…這都是需要一一查證然後區別對待的。而且,你有想到被害人身後的父母是可憐的,但是相對的,殺人者也不是石頭縫裡蹦出來的,並沒有什麼權力賦予這個國家或者我們任何一個人就可以去無視他們的感受,去按照自己的情緒判處一個人死刑。

很多人羨慕國外有人權,有法制,但是人權和法治精神他們卻並不具備---我這番言論一定會被很多人說成聖母婊,會說讓我家誰誰誰被殺了就怎樣,但是我覺得,一個成熟的人和一個成熟的社會,還是應該是理智並且尊重一切生命和權利的。

我看到很多人也在諷刺題主。其實我覺得題主有勇氣把很多人在心裡的疑惑說出來還是一件很勇敢的事:如果題主有這方面的疑惑,可以去看一些法律方面的書,例如淺顯的《西窗法雨》之類,如果想專業一點,看看我們國家張明楷教授的相關著作。對於人權自由方面有興趣的,找找李斯特,盧梭的書也是很好的。一個成年人,思維應該要複雜立體一些。


1.殺完人自首就能免死明顯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種傻蛋邏輯不知從何時流行起來。

2.非嚴重主觀惡性進行殺人行為(一般體現在義憤犯罪中)不能輕易判處死刑。

3.故意殺人罪,優先適用死刑。

4.審慎適用死刑,少殺慎殺,但不能為不殺而不殺。


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人類社會中,判斷一個人的好壞,往往不是結果,而是他的主觀意圖和那個意圖對於社會的危險性。

所以,主觀惡意性和結果不同的情況下,殺人判的不一定是死刑,判死刑不一定要殺人。


「你有什麼權利有什麼資格以任何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

這是題主在問題尾段中發出的一句極富力量的吶喊,我們彷彿看到了一名自帶光環的憤怒的人權鬥士。

那我不禁要問題主,如果「沒有人有權利有資格以任何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是一個真命題,那麼將殺人者送上斷頭台的,來自司法機關的判決的合法性從何而來呢?

-會摺疊一些沒有價值的評論。


理解樓上關於不直接判死刑是為了讓犯人別太瘋狂的言論。

不過我覺得如果判死刑太容易還會出現另一種情況——求生慾望正常的人犯法的可能性會大幅度的降低。

而這種情況下還去挑釁法律的人,即便法律再寬容,他依然會惡意殺人。

至於激情犯罪,這種人你要讓他一直激情下去連續迫害n人他也沒這精力。即使判刑過重也沒什麼影響。


思考這麼多年不如學一個月刑法。


我這裡提供一個可選答案:定罪量刑過程中對於犯罪情節的考量。

1.一個妻子遭遇丈夫家暴多年,終於有一天在忍無可忍趁著丈夫睡覺,把丈夫打死了。

2.一個人走在路上,跟他毫無瓜葛的單純想報復社會的另一個人上來一刀把他捅死了。

兩種情形,都是殺人。按照題主的觀點,都應該判處死刑。但這樣一來,我們就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點——情節輕重。一般說來,在沒有違法阻缺事由的情況下,殺人都是錯的,都應當受到懲罰。但我們如果不問情節地把殺人犯都判處死刑,先不提所謂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就單純從我們樸素的正義感來判斷,我們的內心會感覺不公,憑什麼這位可憐的妻子要和這個可惡的路人接受同樣而且嚴厲的刑罰?現實生活中的殺人案有成千上萬個,情節也是紛繁複雜,倘若採用一刀切的方式全部判處死刑,那這種方式和古時候暴君治國有何差別?

補充:

遏止殺人行為,是題主要的結果;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是題主的出發點;殺人犯一律死刑,是題主的方法。那麼題主你仔細想一想,這個方法,真的能夠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么?

舉幾個例子以供討論:

1.我沒殺人,我也不想殺人。

2.我沒殺人,我想殺人。

3.我殺了人,但我不想殺人。

4.我殺了人,我也想殺人。

地鐵上面不好打字,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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