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男子冒充黑社會收保護費被捅,1死1傷"?

2名男子冒充黑社會去酒店收保護費被捅 1死1傷

兩男子晚上1點去酒店收保護費,因老闆拿錢太慢引發衝突,最後冒充黑社會的1個被捅死1個受傷,酒店老闆自首。請問這種衝突從法律上來屬於正當防衛么?如果發生在我們身邊,應該怎麼做?


謝邀。

作死就會死,死得還合法的案例現在真不多了啊,難得難得。從現在報道的情況來看,個人傾向於屬於正當防衛,而且適用無限防衛。

為什麼呢?因為這兩個冒牌黑社會和一般收保護費的混混不一樣,進行的不是敲詐勒索行為而是搶劫行為。

一般來說,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辨別看四個要點:是否當面發出威脅、是否以直接人身安全相威脅、是否當場實施暴力、是否當場索取錢財,四者兼具則是搶劫。看看報道,正是美好的四合一,而且防衛行為發生在實施暴力過程中,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的無限防衛條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冒充?說明當地真的有個叫永豐幫的黑社會,想想不覺得可怕嗎


老闆內心OS:知乎上的聖母不是說打腿不致命嗎!


沒有職業素養。

黑社會你不練好散打跆拳道拳擊劍道,紋個大花臂就上崗了,更可悲的,有些僅僅是脖子扛著大鏈子抽煙罵娘就當自己合格了。

老闆你不好好做老闆,搞的這麼能打幹什麼。

都不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這個社會怎麼還能正常的運轉。

你們都要好好的反省自己!!!


這要是不算正當防衛,那無限防衛權直接取消了算球。

看看案情,「兩人張口索要一萬元,酒店老闆王某無奈用手機轉賬,因嫌轉賬速度慢,兩男子動手打人。」

搶劫罪構成要件,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實施暴力,當場劫取財物,妥妥的。對於正在實施搶劫的犯罪分子,實施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者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裝逼有風險,裝逼需謹慎。

可惜了老闆,還得受幾天牢獄之災,希望可以承認老闆的無限防衛權,無罪釋放。

到時候店門前掛一副楹聯。

唯大英雄能伏虎,十步一殺,宵小何敢言永?

是真豪傑乃降龍,拂衣事了,壯士如何不豐!


我一直都很支持男孩紙練點泰拳、擒拿什麼的,畢竟你要活著,才能討論是否正當防衛。

法律能夠保護你,受欺負後對方承擔惡果。

但如果你足夠強大,可以讓你不受欺負。


這不就是在模仿《功夫》嗎。估計他們想效仿《功夫》,想來一場現實版功夫,最後再來個如來神掌。

功夫:

「你這剃的啥頭,賠錢,我們可是斧頭幫的,拿錢來」

新聞:

「老闆,不賣我魚?賠錢,我們可是永豐幫的。,拿錢來。」

功夫:

「你勒索我,我就不給,包租婆,他勒索我。」

新聞:

「我拿,你慌什麼,慌什麼。」

唯一不同的就是

功夫:

開打,周星馳被打,不過來了真正的斧頭幫幫忙,然後引發了後面一系列的精彩劇情,成功領悟如來神掌。

新聞:

開打,主角被打,沒來真正的永豐幫幫忙,猝,享年不到30。

劇終。


普通的正當防衛,冒充可以理解為搶劫罪中的威脅脅迫,毆打就是暴力。

關於老闆行為是否過當是否違法,主要考察三個點,第一是對方喪失行為能力後是否事後補刀;第二是是否及時送醫;第三就是捅人時是否有特別認識、老闆本身具有徒手壓制對方的能力故意進行挑釁防衛等(即可選擇其他方式)。

在新聞里只能做出推斷,老闆應該是正當防衛。不過時間很詭異...凌晨4點多(?)捅的人,4點05警察到場.出警兼職神速。說好的15分鐘平均值呢。


法理就不講了。

不過這個王老闆,一定要把飯店開下去。

老子人都殺了,看看還有誰TMD的敢來炸刺。


這下是不是冒充,真的只有鬼知道了!


關於「冒充」黑社會。是不是要被法院以「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過,才算不冒充啊。


上得山多終遇虎,

裝逼成真終被艹。

古人誠不欺我。


謝男朋友邀。

這是一個簡單的受害人正當防衛致死、致傷的案件,除卻加害人冒充黑社會這一新聞曝光點以外,沒有什麼值得深刻挖掘的法律知識點。就報道中所提到的情況來看,施暴兩人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黑社會犯罪,應屬於搶劫行為。搶劫是嚴重的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則飯店老闆在面對正在進行的針對人身的不法侵害,予以還擊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鑒於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很難界定,最後法官在裁量中如何認定該行為還需要更多的證據。

至於發生在我們身邊怎麼做,個人認為,如果是旁觀者,及時報警,並在保護自己人身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幫助別人;如果是受害人,還是全力反抗吧,活著才有可能討論自己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啊。

相關法條及名詞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黑社會團伙發言人:「他們是臨時工,冒充正式工違規作業」


如何看待,兩男子冒充黑社會受保護費被捅?

1.對於冒充黑社會的兩個人是否成立搶劫罪是理解經理行為是否構成 特殊正當防衛 的焦點。

2.特殊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表述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裡的「重大損害」指重傷和死亡,「必要限度」的判斷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為標準。

經理面對歹徒採取的用刀反擊至死傷,是否防衛過當呢 ?

而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對於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報道稱凌晨4點,歹徒開始實施暴力手段毆打經理要求他快點拿錢,足以達到壓制人反抗的程度,此時可以認定構成搶劫的行為手段了。

所以,經理針對歹徒的行為,當然可以採取防衛手段,並且即使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過當。

不可迴避的問題還有就是,在歹徒向酒店工作人員表明身份,冒充黑社會索要財物時,是有犯敲詐勒索罪的故意,但是之後犯意升級,直接實施了搶劫罪的行為。

不可迴避的問題還有就是,在歹徒向酒店工作人員表明身份,冒充黑社會索要財物時,是有犯敲詐勒索罪的故意,但是之後犯意升級,直接實施了搶劫罪的行為


冒充??? 他們乾的不就是黑社會的事兒么,,沒有冒充吧


當地政府部門引起高度重視,立即出台文件明確黑社會必須持證上崗


那些名副其實的當地黑社會也不出來承認一下嗎,是自己兄弟嗎,一出事就都躲貓貓了,媽蛋

看人家中東國家啊,那些組織者多偉大


冒充?敢去酒店收保護費,那應該至少不是第一次了,之前不知坑害了多少人,哪有什麼冒充的說法,只是連死有餘辜的時候,還坑害了飯店老闆。


證明本國黑社會太難混了,保護費都收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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