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三權分立而不是四權五權分立?

我知道三角形最穩定,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原因


誰說的沒有,古希臘時期提出過最早分權理論。

然後不同的人提出過無數種分權理論,波利比阿提出執政官 元老院 民眾的制約平衡

洛克的三權立法權執行權對外權

黑格爾的三權立法權行政權王權

孟德斯鳩的不用說了

孔斯坦提出過五權:君權 行政權 經常代表權 公共意見權 審判權

此外還有很多學者提出不同的劃分標準,都經過了至少在那個時代嚴密的論證,所以不是沒別的劃分方法,也不是就孫中山提出過不同的劃分(這還是一個沒經過嚴密論證的理論)

那麼為什麼三權留下來了?

仔細看看,各種劃分是不是有共同點?立法和行政肯定是有的,也許拆分也許名字不同,但這兩個部分沒得跑,三權分立中最重要的從來都是立法權-行政權之爭。司法權,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用來維持立法行政權平衡的外部力量,所以三權分立絕不是等邊三角形,而是一個各邊角比例一直在變動的三角形,以拔河比喻的話,行政權與立法權經常處在拔河狀態,而司法權則發揮了防止一邊徹底贏得拔河,破壞了制度基礎。

另外不是所有西方國家都三權分立的,英國就是一個典型的非三權分立國家(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行政權也很大程度上來自於立法機構,所以立法權是主導地位)

忍不住做個大死。。。別的分權理論在現代銷聲匿跡了么?當然不是。找到那些認為應君權至上總攬諸權的學者的書,把出現的國王、君主之類字眼替換成黨,你會發現好眼熟好眼熟。。。


誰說沒有四權分立,五權分立的,不但有四權五權,還有二權分立、議會主權。在知乎難道政治制度的真理就是三權分立嗎?那個告訴你的?


首先要有一個標準,即誰對誰錯的問題,這個權力即為立法權。立法之後,就需要使得自己的法律得到應用,與實際結合,這就是司法權。最後,判決必須得到執行,這便是行政權。此為三權分力。


其實真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只有美國等少數國家實行,在世界範圍內,哪怕是在西方世界都不具有普遍意義。而比三權分立更加普遍的乃是另一種政治體制,即議會至上(在英國更準確地被稱為是巴力門主權),各級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對權力機關負責,受權力機關監督……咦,是不是聽著有點耳熟?

恩,扯遠了,既然三權分立僅在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實行,那我們就說美國吧。其實美國在制憲會議上所制定之憲法也並沒有把三權分立作為理所當然之制度基礎,國會的地位仍然高於其他所有機關,不但享有明確列舉的諸多權力,而且還可以「為了行使上述權力而採用一切必要與適當之手段」,還可以隨時設立「下級法院」,雖然將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力確立在憲法中,但由於紙面上的權力太小,使得最高法院在成立之初1年內幾乎無任何案件受理,就開了一次小會而已。雖然後世的學者論證說當時憲法的框架結構已經暗含了未來確立三權分立的可能,但這都是後來者的解釋,沒有切實的憲法實踐是不可能讓憲法文本發揮一點點作用的,更別提三權分立制度的確立了。那究竟怎樣的實踐才使得沉寂的憲法文本演變為活生生的三權分立制度呢?很大程度上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馬歇爾大法官利用普通法傳統中所蘊含的說理技巧,巧妙地將一個不起眼的管轄權問題演變為「法院能否解釋憲法」的問題,並且給出了肯定答案——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正式確立,其影響相當可怕,因為這意味著國會的立法、總統的各類行政行為、以及地方政府的種種捍衛州權的行徑,都要經過最高法院的檢驗。所以,這才有了後來的「美國銀行案」和「布希訴戈爾案」等經典例子,連涉及到關乎一國前途命運的總統選舉問題,都要由法院作為最終仲裁者。

我們今天在談到三權分立制度的時候,其實往往忽視的一個歷史事實是:三權分立格局的形成,首先是法院or司法權的崛起,法院在政治生活中起到的獨立作用才是三權分立的最重要標誌。三權分立並不僅僅是三大權力的條塊分割,其核心在於法院在政治生活中起到獨立作用,只要能實現這一點,即使這個國家表面上不是三權分立,它依然是個好的政體。放眼世界,無論是以英國為首的議會至上體制,還是以法國德國等國為首所建立起來的憲法委員會與憲政法院,都無一例外符合這個特點。


國父孫中山的五權分立:監察,考試,行政,立法,司法權分立


謝yungchivn ting邀!(雖然我這個學渣是真的很不好意思答這個題啊!但是既然都拖了這麼久我還是……)

首先想說的是既然題目的句式是『為什麼是……而不是……』這樣的話,其實問題本身也沒有否認有四權五權兩權八權一百權的存在,換句話說問的就是三權分立的普遍性意義。

但是三權分立有什麼可普遍性意義的,分明連一開始提出實施這個理論的美利堅合眾國事實上都沒有完全實行好么!三權分立之所以這麼出名根本就是因為它被寫在了歷史教科書、政治教科書以及各種闡述思想文化演變哲學書和各種專業理論專著里!然後就經由這些人類進步的階梯傳遞到我們深深的腦海中了!

也就是說,為什麼是三權分立而不是四權五權呢……因為……知道的少唄……

以上,至少我是答了。總不算辜負學長(咦?)一片心意!想起來再補!


【摘自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許明龍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101-104頁。】

《論法的精神》中若干重要術語,不但在中文中已有定譯,而且由來已久,早已為學界和廣大讀者所接受,廣泛應用於學術乃至日常生活中。但是,譯者覺得既有譯文並非十全十美,是否可以和應該改譯,在此次翻譯過程中頗費躊躇,終因種種原因而放棄初衷,沿用舊譯。儘管如此,我還是想借用一點篇幅,把我的想法略加陳述,或許有助於我們對孟德斯鳩的正確理解。

我想說的主要是「專制」、「行政」和「三權分立」這三個詞或片語。

在法文中,「專制」因詞性不同而有多種寫法:despote,despotisme,despotique等,可分別譯作專制君主、專制主義,專制的或專制主義的。

Despote一詞源自希臘語,意為「主人」,12世紀末被法語所吸納,其含義相當於「領主」。這個詞的確切含義,似乎從未有人予以界定。籠統地說,在18世紀的法國,專制用來指稱一種政治體制,在這種政體下,君主統治下的臣民既無人身自由,也無任何財產,與奴隸狀態無異。

表面上與專制政體相似的是君主政體,君主政體是一人執政,專制政體也是一人執政,區別在於前者有基本法,君主執政「寬和」;後者則以君主的意志取代法律,君主獨攬所有權力,可以為所欲為。就此而言,專制君主就是暴君(tyran)或獨裁者(autocrate)。

當時法國人心目中的專制政體主要是奧斯曼帝國和波斯帝國以及某些亞洲國家,而歐洲的大多數國家在他們看來則都是君主政體。

單就詞義而言,君主主義與專制主義在漢語中幾乎沒有什麼區別。我國發行量最大的《現代漢語詞典》對「君主專制」的釋義是:「君主獨攬國家政權,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治制度」,對「專制」的釋義是:「君主獨自掌握政權。」詞典的釋義如此,人們通常的理解也是如此,很少有人會注意辨析這兩個詞的差異。

因為在我們看來,只要是一個人掌握政權,那就是專制,例如,我們絕不會把隋煬帝在位時期的政體稱作專制政體,而把唐太宗在位時期的政體稱作君主政體:也不會把康雍乾盛世和慈禧太后擅權時期分別稱作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

所以說,把孟德斯鳩筆下的monarchique和despotique分別譯作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難以準確而充分地體現孟德斯鳩的原意。

但是,早在嚴復的《法意》中,三種政體中的後兩種政體就已經分別被譯作「君主」和「專制」,久而久之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共識。

所以,儘管我曾有意舍「專制政體」而採用一個比較接近孟德斯鳩原意的詞,例如「暴君政體」。但最終還是不得不放棄這種標新立異的意願而沿用舊譯。

儘管如此,我還是要誠懇地提請讀者,注意中文和法文兩種語言之間的這種很難消除的差異,更好地把握孟德斯鳩的原意。

如今若有人問及國家的三種權力,誰都會不假思索地回答說,那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

《論法的精神》中有許多關於三權的論述,嚴復將三種權力時而譯作「立法、行政、司法」,時而譯作「憲、政、刑」。張雁深則始終如一地譯作「立法、行政、司法」。

查看原文,如今被我們稱作行政權的那個權力其實是執行權(la puissance exécutrice)。執行什麼?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個權力應該賦予誰?孟德斯鳩認為應該賦予國王及其領導下的政府。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生活的發展,政府的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單純的執法已經遠遠不能概括其使命,管理和服務的職能日益突出,逐漸由執行法律變成了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所以,就當今的實際情況而言,把三種權力分別稱作立法、行政和司法並無不妥。

可是,對於孟德斯鳩筆下的la puissance exécutrice,是否可以按照其字面意義譯作「執行權」呢?我認為這樣肯定有助於正確理解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可惜有悖百餘年來形成的習慣,或許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經與有關方面磋商,最後決定遵循約定俗成的原則,依然譯作「行政權」。

「三權分立」是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漢譯,至遲始於嚴復的《法意》,如今已成為一個專用術語,鮮見有人再去細究孟德斯鳩的原意。

法文中的名詞séparation源自動詞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開」、「使分離」,進而引申為「區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這個片語中的pouvoirs是個複數,可以理解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

把séparation譯成「分立」與其原意不盡吻合,尤其是這個「立」字。一提到「三權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禮,然後或許又想到魏、蜀、吳三國鼎立,各霸一方,也就是說,或多或少把「分立」絕對化了,這恐怕不是孟德斯鳩的原意。

何況,孟德斯鳩在有關分權的論述中,有時也使用distribution這個詞,這個詞只有「分配」的含義,完全沒有「分立」的意思;第十一章第十二節和第十四節的標題中就含有「分配」字樣;可見孟德斯鳩強調的是「分」,而不是「立」。

其實,縱觀《論法的精神》全書,尤其是細品其中的第十一章第六節、第十二節、第十四節等節,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並不是主張把三種權力截然分開,將一種權力完全交由一個機關執掌,三個機關各自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張合理配置權力。就此而言,將séparation譯作「分立」並不十分貼切。

再者,他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重點不在於主張「分」,而在於反對「合」,也就是說,他認為,一個人或一個機構不應同時執掌多種權力,三種不行,兩種也不行,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關都不能獨攬兩種以上權力。就此而言,pouvoirs即可理解為三種權力,也可理解為兩種權力。所以將pouvoirs徑直譯作「三權」似乎也顯得不甚妥當。

我以為,最準確也是最妥帖的漢譯應該是「分權」。

然而,「三權分立」已經約定俗成,想改也難。


偏個題。。不好意思。

看的題目第一反應是三角形是最穩固的圖形,簡約但不簡單。。


你沒學過初中幾何嗎?

三角形具有穩定性。

回答完畢。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

這種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現就其價值機理進行具體分析。(此分析在傳統法律學說中幾乎看不到一席之地,但是確實不無啟發。然而,總歸形式化意義大於實際意義,三權分立和其他的政治分權制度本身是非常複雜的,歷史的真實遠遠複雜於抽象的邏輯乃至數理化推導,其參考的變數和形式主義思考方式的簡單化是值得警惕的,簡言之,以下分析只可參考而絕對不能絕對化。)

一、價值觀的本質與客觀目的

觀念是人類主體(個人、集體或社會)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或主觀意識,價值觀是一種特殊的觀念,它是以事物的價值特性為主觀反映的對象,人類主體通過價值觀來認識世界各種事物之間的價值聯繫與價值作用,並掌握各種事物價值特性的運動與變化的客觀規律,客觀目的在於指導人類主體的實踐活動,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觀需要而對不同的事物採取不同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以達到最大的價值效應。一個人所擁有的價值資源是有限的,為了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的本質力量,任何人都必須對所擁有的價值資源進行合理配置,這就需要以「價值觀」的形式來對各種事物的價值特性進行認識和分析, 從而引導和控制人把有限的價值資源投入到合理的領域,最大限度地減少價值資源的浪費,提高價值資源的利用率,使價值資源實現最大的增長率。

總之,價值觀的本質就是人對事物的價值特性的主觀反映,其客觀目的在於識別和分析事物的「價值率」,以引導和控制人對有限的價值資源進行合理分配,以實現其最大的價值增長率。

二、價值觀的構成要素

事物的價值特性包括多方面的內容,主要有使用價值特性、勞動價值特性、價值層次性、價值多樣性、價值穩定性、價值率特性等,對於人類主體來說,「價值率」是任何事物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價值特性。

價值率

是指人與事物發生價值作用時在單位時間內該事物產出的價值量與投入的價值量之比,用P來表示。

根據統一價值論所提出的「最大價值率法則」和「選擇傾向性法則」, 事物的價值率越高,人就會越多地向該事物追加投入價值資源,從而越多地擴大其存在規模;相反,事物的價值率越低,人就會越多地把向該事物所投入的價值資源抽調出來,從而越多地縮小其存在規模。也就是說,事物的價值率越高,人對它的肯定態度就會越堅決,對它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就會越多地向該事物追加投入價值資源,從而加速了它的發展;相反,事物的價值率越低,人對它的否定態度就會越強烈,對它的反對力度就越大,從而加速了它的滅亡。有些事物雖然具有很多的使用價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產它必須付出巨大的勞動價值量,其價值率可能很低,則人決不會向它追加投入價值資源;相反,有些事物雖然具有很少的價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產它只需付出極少的價值量,其價值率可能很高,則人照樣會向它追加投入價值資源。事物的價值率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必然會反映到人的頭腦中,從而形成「主觀價值率」,即

主觀價值率

事物的客觀價值率P在人的頭腦中的主觀反映,用ω來表示。

由於價值率是事物最基本、最重要的價值特性,那麼,主觀價值率必然是價值觀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決定和制約著價值觀中的其它內容,它是價值觀中的基本構成要素。有些人之所以重視某一事物,就是因為他相對於別人對該事物具有較高的主觀價值率;有些人之所以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就是因為他們對於反映長遠利益關係的事物的主觀價值率較低,對於反映眼前利益關係的事物的主觀價值率較高;有些人之所以能夠為了理想和事業可以奉獻出自己的生命,就是因為他們對於理念和事業的主觀價值率要大於其人生的主觀價值率;等等。總之,人們的價值觀情況(即對於所有事物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情況),均可採用主觀價值率的形式來描述。也就是說,人腦對於事物價值率主觀反映值(即主觀價值率)是價值觀的基本構成要素。

三、價值觀的數學描述

世界上的事物是複雜多樣的,人對於所有事物價值率都會有自覺不自覺地產生一個觀念,即形成一個主觀價值率,用以指導自己的生理、行為和思維活動。這樣,由許多的主觀價值率就構成一個複雜的、有機的價值觀念體系。由此給出價值觀的數學表達式。

價值觀矢量

主體對於所有事物價值率的主觀反映值(即主觀價值率)所組成的數學矢量,稱為該主體的價值觀矢量,用W來表示,即:

W={ω1,ω2,…,ωn} (1)

由於價值形式是多層次的,因此價值觀念體系是一個多層次的、複雜的觀念體系,可用「價值觀矩陣」來描述。價值觀矢量或價值觀矢量矩陣統稱為價值觀。

合成價值觀

不同的人類主體對於同一事物往往擁有不同的價值觀,根據人類主體的不同,價值觀又可分為個人價值觀、集體價值觀和社會價值觀三種基本形態,其中,集體價值觀是由集體各成員對於同一事物的價值觀合成而來,而社會價值觀又是由社會中的各集體對於同一事物的價值觀合成而來。

設集體是由個人C1、C2…CN所組成,則集體對於同一事物的價值觀稱為該事物的合成價值觀,用∣WC∣來表示。

集體價值觀通常並不等於各成員價值觀的代數和,但必定與各成員的價值觀存在一定的相關關係,可以證明(從略):

WC=∑(WCi×Si)(2)其中Si反映了個人價值觀對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度,稱為價值觀影響權數。

五、影響權數的典型狀態

1、極端民主狀態。當集體中所有個人的影響權數相等時,即Si=1/n,則WC=∑WCi×∑=∑WCi(3)即集體價值觀等於各成員價值觀的代數和,這時的集體處於極端民主狀態。

2、極端集權狀態。當集體中只有一個人的影響權數為1,而其他成員的影響權數均為0時,設(S1=1,Si——0,i≠1),則WC=∑WCi=WC1(4)即集體價值觀只取決於某一個人的價值觀,這時的集體處於極端集權狀態。

3、一般狀態。當S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度大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領導者或統治者的行列;當S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序小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被領導者或被統治者的行列;當S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序等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平民」或「自由人」的行列。

六、影響權數的說明

關於影響權數,有幾點說明:

1、當沒有外來因素的影響時,集體價值觀的影響權數之代數和等於1(即∑Si=1);當有外來因素的影響時,集體價值觀的影響權數之和小於1(即∑Si&<1)。

2、外來因素的影響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任何一個集體總會歸屬於一個或若干個更大的集體,因而其價值觀總會受一個或若干個更大集體的影響;另一個方面任何一個集體總是與其它集體或個人存在一定形式的社會關係或利益聯繫,因而其價值觀總會自覺不自覺地受其它集體或個人的影響。

3、影響權數可分解為正式影響權數和非正式影響權數兩個分量:正式影響權數就是集體正式地、公開地、明確地、主動地賦予某個人的權力,通常由這個人所擔任的實際職務所規定的權力與職責來決定;非正式影響權數是集體非正式地、非公開的、模糊地、被動地認可這個人對於集體決策過程和行為過程的影響來決定,如豐富的工作經驗、嫻熟的專業技術、高尚的道德情操、織密的社會關係網等,使這個人通過影響集體其它成員(特別是老上級、老同事、老部下、親戚、同學、朋友等)的價值觀,從而間接地影響集體的價值觀。

七、權力的本質和特徵

權力社會科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理論界對權力的定義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社會學認為,權力是指產生某種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潛力;許多心理學家視權力為人們行動和互相作用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動機;還有人認為,權力就是一種與理解的預測行為特別有聯繫的動機。這些定義均沒有揭示權力的真正本質。

價值是人類一切社會事物的核心內容:任何形式的社會關係如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關係,在本質上都是價值關係。人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必須有效地建立各種社會關係,並充分地利用各種價值資源,這就需要人對自己的價值資源和他人的價值資源進行有效地影響和制約,這就是權力的根本目的,由此可得。

權力的價值本質

主體影響和制約自己或其他主體價值資源的能力。

「統一價值論」實現了各種不同形式(生活資料使用價值、生產資料使用價值或勞動價值)價值量之間的統一度量,且其度量單位就是能量單位(焦耳)。主體無論是對那一種形式的價值資源進行影響和制約,都可以採用以能量為統一度量單位的價值量來描述其影響和制約的程度。

根據權力的價值本質,對權量和權力進行如下精確定義:

權量

(又稱制約權量):設事物的價值量為Q,主體對於該事物的制約權數(或影響權數)為Si,則把Si×Q定義為主體對於該事物的制約權量,即Qp= Si×Q (5)

權力

(又稱制約權力):設事物在單位時間所釋放的價值量為U,主體對於該事物的制約權數(或影響權數)為Si,則把Kp×U定義為主體對於該事物的制約權力,即

Up=Si×U(6)

其中,Up=Qp/T,U=Q/T,0≤Si≤1。

權力反映了主體對於價值資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規模(或流量)所進行的影響和制約程度,它具有如下

基本特徵

1、主體的制約權數越大,其權力就越大;

2、被影響和制約的主體的力量越大,影響和制約主體的權力就越大。

3、主體所影響和制約的其他主體的價值資源,一般總是朝有於主體自己的生存與發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沒有其它方面的制約的前提下,主體所影響和制約的價值資源總有當成自己的價值資源來看待。

4、被制約主體與制約主體之間通常存在著一定的利益相關性或利益從屬性。

八、權力行使的客觀要求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

權力是集體賦予一個人(或少數人)用以能動地支配集體價值資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顯然,一般情況下,集體賦予一個人支配價值資源的權力,主要是因為集體信任或依賴這個人,其客觀目的在於要這個人能夠有效地按照集體的意志,根據集體的利益要求來支配集體所擁有的價值資源,從而為集體的生存和發展服務,而不是為了使這個人享受某種特權。

然而,集體的意志、集體的利益要求通過什麼方式來體現呢?價值觀是一種特殊的觀念,它是以事物的價值特性為主觀反映的對象,目的在於指導人行為和思維,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觀需要而對不同的事物採取不同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價值資源,並使其達到最大的價值增長率。反過來,一個人所擁有的價值資源是有限的,為了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的本質力量,為了對事物採取正確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就必須首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並大膽地堅持和有效地運用這種價值觀。總之,主體的意志與願望必須通過正確的價值觀才能真正地體現出來,主體的利益要求必須通過這種正確的價值觀的有效運用才能得以維護和滿足。

由此可見,集體的意志、集體的利益要求通過集體的價值觀來體現。也就是說,為了有效地體現集體的意志,充分地滿足集體的利益要求,集體的決策者、執行者必須在「集體價值觀」的指導下和監督下行使權力,並按照「集體價值觀」來評判決策者、執行者的權力使用的最終效果,這就是集體對於權力行使的客觀要求。

九、權力行使過程的兩種制約力

一個擁有權力的人通常會同時受到兩種價值觀的作用,一種是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另一種是當權者所代表(或代理)的集體價值觀。其中,個人價值觀將會引導當權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儘可能地體現個人的意志與願望,儘可能地滿足個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集體價值觀將會引導當權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要求充分體現集體的意志與願望,要求充分地滿足集體的利益要求(即公心)。其結果是,這個擁有權力的人在其權力行使過程中實際所表現出的實際價值觀通常介於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之間,即「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同時對「實際價值觀」產生兩種引力。第一種引力就是「私心力」,即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對於其實際價值觀的引力;第二種引力就是「公心力」,即當權者所代表的「集體價值觀」對於其實際價值觀的引力。

也就是說,權力行使者在個人價值觀的吸引下所表現出的「實際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集體價值觀,從而使集體的利益產生了或多或少的損失;同時,權力行使者在集體價值觀的吸引下所表現出的「實際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個人價值觀,使個人的意志產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使個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

私心力

私心力來自於被授權者,當權者(即被授權者)在自身價值觀的作用下,在權力允許的範圍內,將會自發地使自己的實際價值觀與個人價值觀盡量保持一致,從而直接或間接地為自身謀取利益。

私心力的大小主要取決於集體價值觀與個人價值觀的差異度。一個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價值層次就越高,由於較高層次的價值往往具有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較多地兼容他人的價值,較多地兼顧他人的利益,其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反之,一個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價值層次就越低,由於較低層次的價值往往具有較高的獨享性和排他性,從而較少地兼容他人的價值,較少地兼顧他人的利益,其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差異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公心力

公心力來自於授權者,集體(即授權者)通過採用任免機制、監督機制、獎懲機制和權力制約機制等手段對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進行調整和控制,使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盡量保持一致,從而確保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害。

公心力的大小取決於各種機制的價值約束力度。各種機制的約束方法可以歸結為兩條: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差異度越大,當權者所遭受的價值損失(或處罰)就就越大;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差異度越小,當權者所得到的價值收益(或獎勵)就越大。

綜述

對於個人來說,所有思想、決策和行為都是在相同的價值觀的控制之下進行的,即決策者、決策執行者和利益承擔者屬於同一個人。然而,對於集體來說,決策者、決策執行者和利益承擔者這三者往往不一致,分別擁有不同的價值觀,即決策者、決策執行者和利益承擔者分別在不同的價值觀控制之下進行決策、決策執行和利益承擔。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客觀因素(決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會的環境條件等)的前提下,決策者未必完全代表利益承擔者進行決策,總會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決策者的實際價值觀與利益承擔者的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同樣,決策執行者未必完全按照決策者的本意執行決策,總會因自身利益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執行者的實際價值觀與決策者的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為此提出如下概念:

利益價值觀

集體的利益承擔者所實際擁有的價值觀,稱為利益價值觀。

決策價值觀

決策者在進行決策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利益要求進行決策,決策價值觀就是決策者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決策過程實際所擁有的價值觀。

行為價值觀

決策執行者在執行決策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利益要求執行決策,行為價值觀就是決策執行者主體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決策執行過程實際所擁有的價值觀。

在理想狀態下,集體的利益價值觀、決策價值觀和行為價值觀保持完全一致,此時,決策者能夠在主觀願望上(客觀上的失誤除外)完全地、準確地代表集體的利益要求進行決策,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決策執行者能夠在主觀願望上(客觀上的失誤除外)完全地、準確地代表集體的利益要求來執行決策,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然而,實際情況是,由於決策體制、決策執行體制和利益分配體制的不完善性,任何集體的利益承擔者、決策者和決策執行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異,即集體的決策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其利益價值觀,集體的行為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其決策價值觀。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由於決策體制、決策執行體制和利益分配體制的不完善性,決策者所代表的利益價值觀與其實際所擁有的決策價值觀不相吻合,那麼決策者必定會出現一些決策上的主觀失誤(即有意失誤),從而造成部分集體利益的損失。同樣,集體的決策執行者(即行為者)所代表的決策價值觀與其實際所擁有的行為價值觀不相吻合,那麼必定會出現一些行為上的主觀失誤(即有意失誤),也會造成部分集體利益的損失。

顯然,集體的決策價值觀與利益價值觀的差異性越大,集體出現決策失誤的概率就會越大,因決策失誤所造成的集體利益的損失就會越大;同樣,集體的行為價值觀與決策價值觀的差異性越大,集體出現行為失誤的概率就會越大,因行為失誤所造成的集體利益的損失就會越大。因此,對於一個集體來說,應該盡量使其利益價值觀、決策價值觀與行為價值觀相一致,才能確保該集體的決策失誤率和行為失誤率達到最低限度,才能確保該集體的利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國家利益價值觀、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和司法價值觀 國家是由無數個集體所組成,具有很強的複雜性和多變性,由於個人的價值觀相對於集體價值觀具有較大的波動性、更差的連續性和較強的主觀隨意性,而且個人的智慧相對於集體的智慧也有明顯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通常情況下,國家的利益和命運不能操控在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手中,國家的權力應該進行科學的分割。較為通行的做法是將國家權力分割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而且這三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又可以進一步細分。

對於國家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國家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行為都是在相同的價值觀的控制之下進行,此時將具有最大的價值效率。然而,事實上是不可能的。通常情況下,國家的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和國家的利益承擔者分別在不同的價值觀控制之下進行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承擔。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客觀因素(決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會的客觀環境條件等)的前提下,立法者未必完全代表國家的利益承擔者進行立法,總會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立法者的實際價值觀與國家的利益承擔者的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總會或多或少地向自身價值觀偏移;同樣,行政者未必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實施行政,總會因自身利益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行政者的實際價值觀與立法者的實際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同樣,司法者未必完全按照行政者的本意實施行政,總會因自身利益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行政者的實際價值觀與立法者的實際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為此提出如下概念:

國家利益價值觀

國家的利益承擔者所實際擁有的價值觀,稱為國家利益價值觀。

立法價值觀

立法者在進行立法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價值要求進行立法,立法價值觀就是立法者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立法過程實際所擁有的價值觀。

行政價值觀

行政者在執行法律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價值要求執行法律和實施行政,行政價值觀就是行政者主體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行政過程實際所擁有的價值觀。

司法價值觀

司法者在進行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價值要求進行司法,司法價值觀就是司法者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司法過程實際所擁有的價值觀。

在理想狀態下,國家的利益價值觀、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和司法價值觀保持完全一致,此時,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夠在主觀願望上(客觀上的失誤除外)完全地、準確地代表國家的利益要求進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然而,實際情況是,由於立法體制、行政體系和司法體制的不完善性,任何國家的利益承擔者、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異,即國家的立法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國家利益價值觀,行政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其立法價值觀,司法價值觀也會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其立法價值觀。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由於立法體制、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的不完善性,立法者所實際擁有的立法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不相吻合,那麼立法者必定會出現一些立法上的主觀失誤(即有意失誤),從而造成部分國家利益的損失。同樣,行政者所實際擁有的行政價值觀與立法價值觀不相吻合,那麼必定會出現一些行政上的主觀失誤(即有意失誤),也會造成部分國家利益的損失。同樣,司法者所實際擁有的司法價值觀與立法價值觀不相吻合,那麼必定會出現一些司法上的主觀失誤(即有意失誤),也會造成部分國家利益的損失。

顯然,國家的立法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的差異性越大,國家出現立法失誤的概率就會越大,因立法失誤所造成的國家利益的損失就會越大;同樣,國家的行政價值觀與立法價值觀的差異性越大,國家出現行政失誤的概率就會越大,因行政失誤所造成的國家利益的損失就會越大;同樣,國家的司法價值觀與立法價值觀的差異性越大,國家出現司法失誤的概率就會越大,因司法失誤所造成的國家利益的損失就會越大。因此,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應該盡量使國家利益價值觀、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與司法價值觀相一致,才能確保國家的立法失誤率、行政失誤率和司法失誤率達到最低限度,才能確保國家的利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立法、行政與司法相互制約,使其共同維護國家利益 設甲的價值觀為Wa,乙的價值觀為Wb,如果甲對於乙的制約權數(或影響權數)為Sab,則乙的實際價值觀為:

Wbs=Sab×Wa+(1-Sab)×Wb(7)

當Sab=1時,Wbs=Wa,即乙的價值觀完全取決於甲的價值觀,乙完全按照甲的意願進行決策和行為,在根本上維護甲的利益。

當Sab=0時,Wbs=Wb,即乙的價值觀完全不受甲的價值觀的任何影響,乙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決策和行為,在根本上維護自身的利益。分別代表立法者價值觀

設W1、W2、W3、W0分別表示立法者價值觀、行政者價值觀、司法者價值觀和國家利益價值觀;W1s 、W2s 、W3s 分別表示國家的實際立法價值觀、實際行政價值觀和實際司法價值觀;立法者對於行政者的制約權數為S12,立法者對於司法者的制約權數為S13;行政者對於立法者的制約權數為S21,行政者對於司法者的制約權數為S23,司法者對於立法者的制約權數為S31,司法者對於行政者的制約權數為S32,由於立法、行政者和司法者相互之間在行使制約職權時,都是代表國家的利益,都是以國家的利益價值觀來制約對方的價值觀,則

立法制約

行政者和司法者代表國家的利益對立法者進行權力制約,使立法者的實際價值觀向國家利益價值觀偏移。

W1s=S21×W0+S31×W0+(1-S21-S31)×W1(8)

行政制約

立法者和司法者代表國家的利益對行政者進行權力制約,使行政者的實際價值觀向國家利益價值觀偏移。

W2s=S12×W0+S32×W0+(1-S12-S32)×W2(9)

司法制約

立法者和行政者代表國家的利益對司法者進行權力制約,使司法者的實際價值觀向國家利益價值觀偏移。

W3s=S13×W0+S23×W0+(1-S13–S23)×W3(11)

顯然,制約的力度越大,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與國家的利益價值觀越相吻合,但是,由此將會導致國家公務效率的降低。


台灣實施的就是孫中山提出的行政,司法,立法,監察,考試五權分立。在總統之下設立五院。

無論是幾權分立,能夠制衡防止一權獨大即可。


1、當立法權掌握在某一批人手裡的時候,執法權當前分不分離都是獨裁。假設立法歸民主黨,執法歸共和黨,某一天民主黨不高興,立法認定所有共和黨執法為非法,把所有共和黨執法權全部轉給共產黨,這種隨時可能被沒收的執法權,照樣會讓執法權的分離形同虛設,也照樣會讓執法人員向立法人員低頭。

2、美國當前的制度並沒有剝離立法權和執法權,比如大法官照樣可以是多數黨的成員,而各部部長几乎肯定是多數黨成員,在執行機構的老大是黨派人員的情況下,怎麼能稱立法權和執法權是分離的呢?

3、美國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名義上所謂三權分立,實則照抄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制度,只是重申了古羅馬時期民眾大會或者部族大會應有的權力而已。在古羅馬時期,代表民眾的部族大會提出提案,而代表既得利益者的元老院進行決定。如果民眾的提案只有利於自己而沒有平衡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則元老院對提案一概予以回絕。如果元老院只通過有利於自己的議案,則部族大會就不再提出有利於元老院的議案。這才是平衡權力的核心。

4、舉例說明:

(1)很多人在說新加坡是不是民主國家,如果仔細看新加坡的執政結構,李光耀咨政對所有決議都有一票否決權,但他一點兒提案權都沒給自己留下,而他的兒子可是整個執法機構的老大——李顯龍總理,這和所謂的立法、執法權分立不符。但因為提案權和決定權分離,這種制度短期內並不妨礙新加坡的自我改進,這就是李光耀設計的新加坡民主制度。

(2)再說美國,美國最早設立兩院,開國元老們說的是給提案降降溫(具體誰說的記不住了),為的就是在立法的時候平衡各方的利益,真正到執法的時候平衡利益有九成可能是違法了。而隨著美國黨派的固定,兩院提案、決定權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美國已經開始步入羅馬共和國的後期——權力已經只屬於元老院,和民眾關係不大了。看著兩黨熱鬧,其實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總統都動不了,只是整體看老百姓有娛樂又餓不死,所以國家沒事而已。

(3)最後再說本朝,本朝其實很顯然是提案、決策權都在同一堆人手裡。這就沒啥好說的了。不過記得有個國際機構曾經對比過各個國家的政治權力的相似度,中美是彼此最為接近的兩個國家。


1.的確,關於政治國家權力的劃分歷史上有不同的方式。如洛克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對外權;孫中山分為五權等;最有影響的當然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被美國人用來建立國家,隨後發揚光大。其實,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了,這裡有一個「權力的法律過程」的問題,就是權力用法律過程的方式表述出來,當然這是另一個問題啦。

2.孟先生的三權分立中的權是把政治國家設想成為一個穩定封閉狀態的國家基本權力,比如外交上締結國際協定、條約的權力,宣布戰爭的權力,在國內決定緊急狀態的權力等就很難劃分到三權裡面。所以,有人覺得孫中山加的兩權實則與三權不是一個邏輯層次的。

3.那麼為什麼偏偏是三權呢?祭出大招的時刻到啦!康德先生這樣把它與三段論聯繫起來!

「這三種權力可以和實踐的三段論中的三個命題做對比:那主要的作為大前提,規定一致的普遍法則;那次要的根據作為小前提原則的法則,提出可以應用到一切行為的命令;而結論包括判決書,或者,在具體個案中正在考慮的權利的判決。」——《法的形而上學原理》第140頁。

4.當然還有別人的一些說法,我真的有見過拿歷史邏輯作為point的!!大意是說三權的出現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容我再找找原文,看太久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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