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錯給我充話費,而我手機是合約機或者公司代繳話費,我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假如有人沖錯話費到我手機上,我的手機是合約機或者公司代繳話費,每個月都用不完。我並沒有因為對方沖錯話費而受益,這樣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此話費是否需要我返還?


謝邀。分幾個層次說看法。為表述方便,表述為「甲誤向乙的手機充入話費」。

1、乙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答:是。該例中,甲遭受損失,乙得到利益,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受益沒有合法依據,故成立不當得利。

在這層問題里,提問隱含的問題是:在乙並不需要使用誤存話費的情況下,是否仍屬得到利益?

我的看法是當然要算。所謂得到利益,並不以乙的實際使用或需要為前提。手機帳戶中的財產既然是乙的財產,那麼誤存的話費就增加了乙的財產,當然應當視為乙得到了利益。類似的,如果我向比爾蓋茨的帳戶誤存了10元人民幣,即使他根本用不上這筆錢,也不能因此就認為他沒有得到利益。

2、此話費是否需要返還?

答:是。既然是不當得利,當然需要返還。

3、此話費應當如何返還?

答:手機中預存的話費儘管屬乙的財產,但依通常的運營商協議和規定,該財產已由運營商管理,乙並不能隨心所欲地取出。因此,甲僅得要求乙予以配合,共同向運營商申請退回誤充的款項,而不能要求乙直接以貨幣資金的形式返還。對乙和運營商在此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由甲承擔。

4、疑難問題:甲能否請求運營商返還(運營商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答:本例中,運營商同樣因甲的誤充值行為而受益,而且是實際的最大受益人(實際佔有資金並獲得孳息)。但運營商的受益與甲的受損之間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頗讓人頭疼。對此,我國民法只有籠統規定,國內外學說也較多,依不同理論可以得出不同結論(參考文章:不當得利中的因果關係),似乎實踐中也沒有相關判例作為參考。但此問題在實踐中又確有意義。比如當甲不能與乙取得聯繫、無法查得乙的身份時,即難以通過對乙提起訴訟而得到話費返還;而運營商雖掌握有乙的信息,但未經許可並不能對甲披露,亦無權未經乙允許即將話費返還給甲。

5、相關新聞鏈接:

中國移動貴港分公司:退回誤存話費需雙方協商同意

誤存的「巨額話費」一周可退款

誤存3000元話費到別人手機號

P.S.在最後一個例子中,即為答案第4點之甲與乙聯繫不上而運營商表示受莫能助的情形。


我認為構成得利,但返還金額需要雙方商量後決定或者找移動運營商解決。

充話費是一種消費行為而不是簡單的轉賬,如果按照充費金額反充給對方和返還現金後均對受益人帶來損失。比如對低保戶,每月就四五百元的收入,直接支付100元對齊生活造成巨大的影響。


不當得利方為運營商而非你,充值者損失,運營商獲得收入,二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構成,需要

你確實獲得了利益,只不過這部分利益對你沒有用而已


「我」、運營商和充錯人。

「我」就是莫名其妙被充了,無過錯,要返還,即需要強加了返還的義務;

充錯人,有過錯,你自己充錯的好不好,有過錯即具備可歸責性;

運營商很關鍵啦,是所有法律關係紐帶點~涉及到是否應該定性為不當得利(簡義,沒有合法事由獲得的利益)。

首先本質上是運營商的商品服務,服務你給XXX號充錢,我給XXX提供等值服務的「積分」,即合同關係,在運營商和充錯人。運營商沒有提供「在Xx時間內充可撤銷充得後果+已消費不返還/使用時間初始受限」,那麼你就是給XXX號充錢,你充錯即等同你沒盡到注意義務(可以這樣理解—移動這王八蛋,我充錯了都不准我反悔,你知道人家王八蛋,你還不注意,你不活該?)亦等同於其上之所言過錯的具體體現(如果定性不當得利,此過錯決定於返還,畢竟是你麻煩人家嘛~應該是個人觀點)。

總之你活該倒霉,不能因為你活該的事麻煩別人活該,你的話費我笑納啦,雖然沒什麼用。

手邊沒資料、純扯淡,信者活該。

至於是否是合法是由一念之間即在此—定性

另外,我大概歪了題主心中的樓,合約機啥得明顯是想討論另一問題,你問不好,我不答,你活該


如果如題主所言,用不上這筆話費,(得利無意義)應該構成強迫得利。合約計劃限制了案例中本人的支出計劃,因此構成強迫得利,且本例中屬於非金錢債務(給本人充話費符合債權讓與的外觀),所以適用合同法110條的規定,法律上或者事實上難以執行的債不需要返還。對方不得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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