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關係中「出五服」具體指的是哪些人?
一、什麼是五服?
五服指的是《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cuī)、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其中斬衰又分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四個等級。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二、五服分別為誰而服?
五服由重至輕分別敘述如下:
1、斬衰
最重的喪服。適用於子為父、未嫁之女為父、嫁後因故復從父居之女為父,嗣子為所嗣之父(即過繼後之後的養父)、承重孫(即長子先於父親死後長子的長孫)為祖父,妻妾為夫,父為長子。明清二代,規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後復歸之女)為母(包括嫡母、繼母、生母)也服斬衰。
2、齊衰
這是次於斬衰的第二等喪服,本身又分四個等級: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1)齊衰三年 適用於在父已先卒的情況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後復歸之女為母,母為長子。
(2)齊衰杖期 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
(3)齊衰不杖期 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
(4)齊衰三月 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家族嫡長系),也是齊衰三月之服。
3、大功
又次於齊衰一等,適用於為從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兒,未嫁之從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孫女,嫡長孫之外的眾孫(包括未嫁的孫女),嫡長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4、小功
又次於大功一等,適用於為從祖父母(父親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親的堂兄弟及其配偶),從祖兄弟(父親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從父姊妹及孫女,長子外的諸子之妻,未嫁之從祖姑姊妹(父親的伯叔父之女及孫女),外祖父母、從母(姨母)。此外,妻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5、緦麻
這是最輕一等的喪服。適用於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孫),從祖兄弟之子,曾孫、玄孫,已嫁之從祖姑姊妹,長孫之外的諸孫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孫。此外,妻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緦麻之服。
如果不清楚,可以看以下這張圖片。有些和上文的敘述不完全一致,上文是禮記所載,下圖是清代所繪。
三、五服如何服?
1、斬衰
斬衰裳,苴絰(jū dié)、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衰亦作縗,是麻質喪服上衣,裳為下衣。斬是不加縫緝的意思。斬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縷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製作,都不縫邊,簡陋粗惡,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斬衰裳並非貼身穿著,內襯白色的孝衣,後來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說法。苴絰,指用已結子的雌麻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共兩條,一為腰絰,用作腰帶,一為首絰,用以圍發固冠,有繩纓下垂。杖,也就是後世俗稱的哭喪棒,斬衰所用之杖為苴杖(苴有粗惡之意),竹製,高與胸齊。用杖有兩重意義,一是表示喪主的身份,在傳統喪禮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絞帶,是以絞麻為繩作帶,與腰絰相似。古時祭服用帶,有大帶、革帶之分,革帶用來系韍(fú,革制蔽膝),大帶用絲織品製成,加於革帶之上。喪服中的絞帶代替革帶,腰絰則代替大帶。冠繩纓,指以麻繩為纓的喪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製作。菅屨,是用菅草編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飾。
如持喪者是女子,絰、杖、絞帶、菅屨與男子相同,但不用喪冠,而是用一寸寬的麻布條從額上交叉繞過,再束髮成髻,這種喪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長的小竹為笄,叫做箭笄。另外還要用粗布包住頭髮,叫做布總。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連裳於衣,斬衰裳也無上下之分,連為一體。
斬衰之服的喪期是三年,但並非三個周年,只要經過兩個周年外加第三個周年的頭一個月,就算服滿三年之喪,所以實際上是二十五月而畢。也有一種意見認為,三年之喪應服二十七個月,唐代以後多從二十七月之說。開始服喪,叫成服、持服;服喪期滿,叫釋服、服闋。行三年之喪據說是因為「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所以,父母死後,為人子者要服喪三年以報答養育之恩。《荀子·禮論》有這樣一段話:「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學者認為,最重之喪,喪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東夷的傳統,經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後),到戰國時逐漸推廣,而真正成為制度被社會普遍接受,則在漢代以後。
持斬衰之服者,在三年喪期中的飲食起居日常行為也有制度規範。飲食方面,《禮記·間傳》說:「斬衰三日不食。」《問喪》說:「親始死……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就是說首先要絕食三天,到既殯以後,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後,可以「疏食水飲」;一年小祥以後,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後,可以用醬醋調味;喪滿服闋,禫祭以後,才能飲酒食肉。(39)但也有變通之處,《禮記·曲禮》說:「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居喪期間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為了避免身體毀傷,不能從頭至尾辦完喪事,陷於「不慈不孝」,允許增加營養以保護健康。在居處方面,規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廬,寢苫枕塊」,「寢不脫絰帶」。倚廬是靠著門外東牆臨時搭建的簡陋棚屋,苫(shān)為草墊,塊指土塊。既葬以後,孝子所居倚廬的內壁可以塗泥擋風。百日卒哭以後,可以對倚廬稍加修整,並鋪設不納頭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廬,在原處改建小屋,用白灰塗牆,稱為堊室,居於其中,並鋪用普通寢席。二年大祥,復居正寢,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喪完畢,才一切如常。婦女居斬衰之喪,則不必居倚廬和寢苫枕塊。其他方面,規定在未殯之前,孝子要哭不絕聲,「晝夜無時」,既殯以後,要一朝一夕哭兩次。以後在整個喪期中,「思憶則哭」。至於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聽音樂,不得遊戲笑謔等,更是理所當然。還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寢之前夫婦不得同居等要求。總之,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斬衰之服者在居喪期間要過極不正常的生活。《禮記·三年問》說:「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事實上這許多瑣細而苛刻的規定一般人很難完全做到,後世也多有變通。「居倚廬、寢苫枕塊」,只是名義上的禮節,飲食之類,更難限制。但居喪盡哀,仍是普遍的倫理要求,形毀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認為是孝心的體現。孝子們向親友分發訃告,也每自稱「稽顙泣血,匍匐苫次」。
東漢以後,服斬衰之喪者如是現任官員,必須離職成服,歸家守制(守喪),叫做丁艱或丁憂。父喪稱丁外艱或丁外憂,母喪稱丁內艱或丁內憂。至喪期結束,才能重新復職。在特殊情況下,皇帝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需要為理由,不讓高級官員離職守制,稱為奪情,但遵旨依舊任職視事者往往被攻擊為有悖人倫,要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在科舉時代,士子遇斬衰之喪,在喪期內也不得應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隱瞞,不離職奔喪,叫做匿喪,被發現後,會受到嚴厲處分,而且為人們所不齒。
2、齊衰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父在為母僅服杖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後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稍輕。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其餘一律居堊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大功的喪期為九個月,喪服為布衰裳,牡麻絰,冠布纓,布帶,繩屨。這裡的布是指稍經鍛治的熟麻布,較齊衰用的生麻布細密。婦女不梳髽,布總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喪者初喪三餐不食,葬前居於堊室,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飲酒,復居正寢。
4、小功
小功喪期為五個月,其服飾是布衰裳,澡麻帶,絰、冠布纓,吉屨無絢(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較大功更細。所謂澡麻,是指經過洗滌的較白的麻。吉屨即日常所穿的鞋,絢是鞋鼻上的裝飾,用以系帶,小功是輕喪,不必專備服喪用的鞋,吉屨去絢即可。
5、緦麻
緦麻喪期僅為三個月。當時用來製作朝服的最細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縷,就成為緦。因為其細如絲,正適宜用作最輕一等的喪服。
小功及緦麻在五服之中屬於輕喪,要求居喪者初喪之時兩餐不食或一餐不食,喪期內不飲酒食肉,但不作嚴格規定,仍居正寢,並可用床。
對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喪服,還有受服的規定,也就是在居喪一定時間後,喪服可由重變輕。三年之喪,其間受服五次,大功、小功喪期較短,僅受服一次。服制變除辦法十分繁瑣,這裡就不多說了。
四、五服有些地方可以理解,有些地方不好理解,能否給一些規律和解釋?
1.父系、母系有別:
一個男子的親屬包括父親方面的父黨,母親方面的母黨和妻子方面的妻黨。父黨為宗族、宗親,母黨為外親,妻黨為內親。在父權社會中,只重宗族、宗親,不重外親、內親,血統更是只論父系,如清代學者崔適所說,「由父之父遞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遞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誰何者矣」。
比如在喪服制度中,對父系親屬的服喪範圍十分寬泛,直系親屬上至高祖父母下至玄孫,旁系包括高祖父所傳全體宗族成員,無不有服。母系卻只對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姨表、舅表兄弟有服,而且服制比父系對等的親屬輕得多,如為祖父、伯叔父都是齊衰不杖期,而為外祖父僅是小功,對舅父僅是緦麻。
2.親疏有別:
喪服制度偏重父系,五服的輕重也主要體現父系宗親之間親疏不等的血緣關係。血緣愈親的服制愈重,血緣愈疏的服制愈輕。
比如同父兄弟重於同祖的從父兄弟,從父兄弟重於同曾祖的從祖兄弟,從祖兄弟重於同高祖的族兄弟。根據五世親盡的原則,從本身算起,往上往下有服之親都只推到第五代,高祖的兄弟及其子孫後代只是同姓之親,但已出五服範圍,就無需為之服喪了。
3.男女有別:
喪服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是十分明顯的。
比如夫妻之間,妻為夫服最重之喪斬衰三年,夫為妻則只服齊衰杖期。同樣,妻為夫之父母所服之喪要大大重於夫為妻之父母。又如父母都是生身之親,但《喪服》規定為父斬衰三年,為母是齊衰三年,如果父親還在世,只能服齊衰杖期。另外,對本族中已經出嫁的女性成員,服制都較其兄弟為輕。
4.嫡庶有別:
古代允許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個,余者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嚴格的區別。
比如妾為妻服齊衰不杖期,妻為妾則無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為嫡母,要服三年重喪,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則不用為被稱作庶母的父之妾服喪(後世改為服齊衰不杖期)。作為祖先繼體的長子、嫡孫具有特殊的地位,這在喪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為長子、祖父為嫡孫所服之喪都較被稱作庶子、庶孫的其他子孫要重。為宗子、宗婦服喪要重於同等之親,是為了表示對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這也是嫡庶之別的一種體現。
五、喪服制度的意義與演化
父系、母系有別,親疏有別,男女有別,嫡庶有別,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則。喪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現形式,又反過來使宗法制度更加嚴密,二者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戰國秦漢以後,西周春秋時的宗族組織漸次破壞,宗子之法不行,但無論是封建社會前期的強宗大族門閥制度,還是封建社會後期以祠堂族權為特徵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帶有濃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經典規範化、理想化的先秦喪服制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仍得以長期維持,只在小範圍內有細節上的變動,其影響在一些農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其實直到現在,在我國西部農村去世人以後穿的麻孝就是個人所說的緦麻。
原始資料來源於網路,進行了簡單編輯。
最高票答案那張圖是九族圖譜,根本和五服是兩回事。
看看其他答案感受到中華傳統文化散失的悲哀。很多人連五服是什麼都不知道就敢回答。
古代守孝按期限及孝服粗細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這不僅指居喪者的服飾,還包括居喪的時間和居喪期間生活起居的特殊規範。這一切,又以居喪者與死者的血緣關係的親疏而或重或輕,或長或短,或繁或簡。唐代經學家孔穎達在《儀禮?喪服》疏中對這種喪服制度的形成作過這樣的表述:「黃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三王以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
守喪的「五服」依次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依照關係遠近服喪。
最遠至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孫),從祖兄弟之子,曾孫、玄孫,已嫁之從祖姑姊妹,長孫之外的諸孫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孫。此外,妻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緦麻之服。
比以上親緣還遠的就是出五服了來自互聯網
五服是按照親疏關係的遠近來確定服喪的禮制,從近到遠依次是:斬衰、齊(zi,一聲)衰、大功、小功、緦麻。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晉律》和《北齊律》相繼規定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斬衰親父子,齊衰伯叔侄。再往下可以參考@豆子 豆哥的圖表
問題裡面要是多個逗號該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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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繫上下五代稱內親,母系一代叫外親(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餘都是五服之外。我們山東的五服指的是親戚關係,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是,和你是同一個爸爸媽媽是二服,同一個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是三服,以此類推…
「五服」的意思是服喪的五個等級,而服喪的範圍就是所謂的「九族」,上面很多人都在執拗五服和九族的之間的關係。其實我們常說的「五服」一般就是代指「九族」。古代漢族一般認為,出了九族就不算親戚。
簡單來說,「五服九族」的標準是:你們兩個人的任何一方,共同的直系祖輩不能超過4世祖(即你爺爺的爺爺,你爸爸算一世祖)。打兩個比方:- 如果某個人的3世祖和你的4世祖是親兄弟姐妹,也就是說他爺爺的爸爸、和你爺爺的爺爺有同一個爹——即你的5世祖,這就已經超出4世祖的範圍。你們不是親戚,只能說是同宗。
- 如果某個人是你叔叔的3世孫,則你爺爺就是他的5世祖,也超出4世祖的範圍,同樣不是親戚。
在這個範圍內只要與你姓氏相同(古代忌諱同姓通婚),即存在父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關係的,都屬於九族,可以稱為親戚,死後應行五服之禮。
另外「五服」當中還包括一類異姓,即九族之內同姓男性(包括自己)的妻子,比如母親、嬸嬸等,但是她們死後的服喪標準要比她們的丈夫低一等,如果你和她丈夫的共同直系祖輩達到4世祖,則同樣出五服,不屬於親戚。
當然,古代講究男尊女卑、姓氏傳承。除了自己的母親本人,其他母族成員死後一般都不用服喪。但從親戚的範圍劃分來說,母系其實也是按照這樣的規則處理的。現在的婚姻法上也有「X代以內血親」的說法,其定義是「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X代以內的親屬」。上面所說的「五服九族」,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五代以內父系血親」(自己算第一代)。所以把「父系」兩個字去掉,即「五代以內血親」,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5代以內的親屬,應該就是親戚的真正定義了。如圖
我就想問一下,看不懂的怎麼辦?好揪心。。。
@豆子豆子果然是自帶流量,不過我還是要反對一下。以下是正文:首先,需要說明一點的是親戚關係中是沒有五服這個概念的。五服是家族關係的一種表達方式。親戚和家族不同,簡單點說就是母系方面的叫親戚,父系一邊的是家族,當然家族有遠有近所以有了五服的概念。具體五服指哪五服呢,以《紅樓夢》為例,由於古代一夫多妻,因此,同父又同母的是一服,即所謂「同胞」、「一奶同胞」;同父不同母的是二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賈環。同祖父的是三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賈璉,同曾祖父的是四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寧國府的賈珍;同高祖父的是五服。
五服具體是哪些人
喪父分為五個等級,叫做五服。五服的名稱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由於生者和死者親屬關係有親疏遠近的不同,喪父和居喪期限各有不同。
斬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種。子為父、父為長子都是斬衰。
齊衰次於斬衰。(太多了,好難得寫哦)大功次於齊衰。小功次於大功。緦麻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種。喪服中明顯地表現了血統親疏的等級。因此,喜習慣上以五服以內為親,五服以外為疏。在我們那,出五服就不算本家近親了。五代一服,以後一代一服。比如說我和一位本家哥哥,還沒有出五服,所以喜事分開,喪事還要合辦。我的高祖父和他的高祖父是親兄弟,也就是我們的六世祖父同一人。那麼到我們父親一輩,剛在第一服上,我們算二服。到了我們重孫,他們的兒女就可通婚了。
韓國人的觀念里將侄子和外侄子稱之為「三寸」,就是說算上我自己是一寸,我哥哥和姐姐是二寸,我哥哥姐姐的孩子就是三寸,出五福應該就是五寸以外的程度,正如這個計量單位,越多越遠。出五福就像是上面那個圖裡的,我們是一個家族,是親戚,但是可以叫「遠房親戚」了,拜年也好喪殯也好關係近的搭把手,關係遠了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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