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丈夫的生意投資,應該(或可以)要求股份嗎?如果要,百分比是多少?該怎麼要?

某朋友的真實案例

朋友在外資公司工作,丈夫換了幾份工作之後終於決定創業,代理國外某產品,問妻子和岳父母借了全部創業資金。限多少年歸還。妻子工余參與運營打理,用自己的人脈運行。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是否應該要求公司股份?如果是,佔比多少合適?


從案例事實和婚姻家庭關係角度講,妻子可以要求股份,至於所佔股份的百分比,一方面取決於具體的出資額,另一方面還要考慮無形資產,比如妻子擁有的行業經驗和社會資源等。

丈夫可能會主張這筆錢屬於借款,而非投資,也有可能強調「夫妻店」對於公司的長遠發展並不有利,甚至希望妻子只扮演家庭主婦的角色就好了。最壞的結果,妻子沒有獲得任何公司股份,若干年後,雙方決定離婚,按照婚姻法規定,妻子有權對丈夫公司的股份進行分割。

本案例中丈夫的公司,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創辦的,不管妻子是否提供資金,或者參與經營,它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妻子可以向丈夫要求獲得公司股份,本著在商言商的態度,既然借錢給你,我希望能夠對這筆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同時,我個人的經驗和資源還能幫助公司的發展。如果協商未果,妻子應在公司經營過程中,重視搜集該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材料,證明註冊資金數額、投資比例、股權份額等,及時了解丈夫股權變動的情況,這些證據將會在離婚分割公司股份時發揮較大作用。


同意@郭磊 的意見,補充兩點:

1 王功權的私奔告訴我們,好男人也會有外遇的。

2 真功夫、土豆的家族紛爭告訴我們,股權比結婚證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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