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庭審中的「證據突襲」?

也可以說說遇到的「證據突襲」的情況。


謝 @林逍邀。

關於證據突襲和舉證期限的問題,以上幾位律師基本都給出了斬釘截鐵的回應了。(尤其是余律師)我也就不多說什麼了。

這裡差不多解釋一下,「證據突襲」為何在實務中多受詬病。

首先是法條,

刑訴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一條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並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並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參照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民訴法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也就是說,從刑訴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如果一方採取證據突襲的策略,因為刑事訴訟本身沒有舉證期限的嚴格規定,只需要在庭上說明理由。如果理由成立確有必要,那麼法庭會准許呈堂。但與此同時,另一方可以申請休庭以便對新證據作辯護準備。

也就是說,你冒著證據不被採納的風險進行證據突襲,好不容易法院允許呈堂,人家還可以申請休庭以準備反駁新證據。

那「證據突襲」又能有多少意義呢?

而從民訴解釋的規定來看,因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間的對抗,其舉證期限本身有更細節和嚴格的規定。民事訴訟中,逾期提交的證據,如果對方提出異議,逾期方需要說明理由,法院也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提出的理由。不僅如此,如果是當事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人民法院還可以不予採納或予以訓誡或罰款。

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故意的證據突襲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對律師本人也存在被訓誡或罰款的可能,何必呢?

從影視作品中我,我們往往看到律師在庭上瀟洒無比的拿出決定性的證據,贏得訴訟,升職加薪,出任合伙人,贏取白富美。但影視作品本身存在著表現力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瀟洒本身是對委託人的不負責任。

如果存在決定性的證據,通過前期的交涉就足以解決問題,本不必費時費力上庭「出出風頭」。而如果證據不是「決定性」的,只是卡一個時間點,讓對方猝不及防,即使贏了一審,對方也大可以充分準備之後進行上訴反而耽誤委託人時間和財力。

更危險的是,以證據突襲作為訴訟策略,會承擔證據不能被採納的巨大風險,如果最終證據被拒絕呈堂,無疑將使委託人利益置於受損的境地。而一個律師,為了自己的「庭上效果」和「瀟洒形象」置委託人利益不顧,是嚴重違背職業精神的瀆職行為,也是可向當地律協投訴的執業過失。

律師是一項有意義的職業,有的律師庭上風度翩翩,有的律師非訴滴水不漏,還有的律師善於調解,善戰者無赫赫之功,但我們都討厭看到,將委託人的利益作為自身的籌碼,將法院視作表演舞台的同行,他們不是律師,是小丑。

這大概是為什麼上述幾個答案都這麼堅決吧?

順便,接觸過一些不專業的律師純粹因為不熟悉程序逾期提交,雖然這些律師主觀上沒有惡意,但程序方面真的還需要注意一下。


只講民事

理論上呢,證據突襲是沒毛用的。這邊突然提出個證據,對方馬上可以主張新的舉證答辯期,過幾天再慢慢回答關於這個證據的問題。人家怎麼會因為你的突襲而驚慌失措呀。

實際上呢,證據突襲還是有用的。考慮到基層法院的案件有大部分都是沒請律師,或者請了沒毛用的律師,庭審中被證據突襲之後都會懵逼,然後三兩下就敗下陣來。

所以,有幸能看到這篇回答的知乎兒,要記住收到新的證據時你是有權要求新的舉證答辯期的哦,這樣就可以有效防禦對方的突襲了。


我不搞證據突襲,我的案子有新的證據,我會庭前跟審判長溝通,讓辯護人有一定的時間閱讀。如果辯護人搞證據突襲,我會表示證據當庭提交,對證據的三性無法發表任何質證意見。

審判長通常都會以後再就新證據質證,突襲除了樣子好看點,沒什麼用。


只談刑事訴訟,不涉及民事。對於我國刑訴法解釋對庭審中出現的新證據的規定,有人已經回答過了,不再贅述。我只談談很多人不熟悉的司法實務操作,以及這種操作背後的原因。

首先,我們不能脫離英美法系的語境來談論證據突襲這個問題。

我們更不能脫離我們的司法實踐語境來談論這個問題。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辯護人未事先告知法官,在開庭時提出有新證據還不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就我目之所及,沒有一個法官會不準辯護人出示,往往是詢問公訴方對證據有沒有意見,有沒有必要休庭去查驗證據的真實性。

很少有檢察官會認為辯護人突然出示的新證據會動搖他的論證體系,他們常常看了證據,當庭就對新證據質證了。如果檢察官認為這個新證據動搖了他的證據體系,他們會提請休庭,申請重新取證來對抗辯護人的新證據。法庭下次開庭即可。

我們不同於美國司法實務的原因是,在開庭前(2012刑訴法)或開庭後(1996刑訴法),我國的公訴機關就會將包含全部證據材料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輕罪重情節的偵查案卷,移交給法院。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除了庭審之外(庭審其實起的作用相對更輕),主要依賴於案卷。而辯護人也主要就偵查案卷中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新的證據來對抗偵查案卷中的證據。控辯雙方的攻防體系的主戰場在偵查案卷之中,而不在法庭開庭的審理之中。

而美國的司法實務是,偵查卷宗不會移送給法官去看(庭前庭後都不會),檢方建構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只能依靠庭審中出示證據,在庭審中用證據影響法官和陪審團。這就使得庭審中的證據突襲極大地左右著法官和陪審團的的事實認定。事先決定所出示證據的範圍,成為控辯雙方必爭之戰。

以上就是證據突襲在我國刑事審判實務中沒有多大意義的原因。


我這個人脾氣比較暴躁。。。為什麼呢?如果誰跟我搞證據突襲,耽誤我結案時間,我就會有一種分分鐘想弄他的想法。


我只說中國,我只說刑事。

事先向公訴人反應辯護意見爭取支持,提前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有失敗的,但成功的更多。

反之,可能有成功的,但失敗的更多。

律師在法庭上搞意見或證據突襲,雖有效果,但只是暫時的;檢察院陷於被動也僅僅是暫時。認識到這兩點,對我們刑辯律師的工作極其重要。其一,我們要充分尊重和重視檢察機關,加強與檢察機關的交流溝通。在審查起訴環節,要與公訴人充分溝通意見,運用法理和證據說服公訴人。如果能與公訴人一起說服法官,那將是刑辯工作的最高境界。其二,不搞證據突襲。在審查起訴環節,取得的證據應當及時移交給公訴人,讓其充分調查,不要在法庭上搞突然襲擊。對新證據,公訴人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實際上也達不到證據突襲的效果。其三,要充分相信並申請運用檢察機關的監督力量。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負有監督法院審判的權力,對人民法院有極大的建議權。因此,當審判機關存在或可能存在不公正判決時,完全可以通過向檢察機關反映來加強監督,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決。其四,不要擔心自己的意見被檢察官知道。律師與檢察官之間要坦誠相待,你把對方當小人,對方就是小人,你把對方當成公平與正義的化身,對方就可以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因此,我們覺得,還是要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重視與檢察官的溝通。


刑事訴訟辯方敢給控方弄證據突襲嗎?反正沒見過。

民事訴訟中,舊民訴法是不認可過舉證期限證據效力的,但是新民訴法做了變通,需要當事人說明逾期提供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不予採納證據,或採納證據但予以訓戒,罰款

小地方的法官,現在還沒遇到很多的逾期提交證據的情況,也有,我也會要求說明情況,有幾個不予採納,大部分允許提供,但會口頭訓戒一下(還沒遇到過採納但給予罰款的情況)


我不太清楚國內司法實踐中是怎麼樣,但就我淺薄的印象而言,無論國內國外,對於這種行為都不是很支持吧。

畢竟庭審是個搞清楚事情原委的過程,理論上來說,利用證據突襲導致對方沒有準備從而獲得勝利是不符合庭審初衷的。

這和打仗不一樣,打仗是不管雙方力量如何對比,我只要幹掉了你,我就贏了。

庭審正好相反:雙方擺明車馬,我有多少兵多少馬,你有多少兵多少馬,在過程中,我們可以不斷增加兵馬,直到雙方都增加不動為止,然後兩下一合計,你兵馬比我多,你就該贏;反之,你就該輸。

不管人生和政治多麼黑暗苟且,但法律一定要光明正大,不然這世上就真的再無光明之處了。


證據突襲?要麼是枉法瞎搞,要麼是水貨瞎攪,要麼就是電影橋段。專業選手就怕你不搞「證據突襲」。


曾經有一次辦一個貪污案,我為會計辯護,同時起訴的還有經理副經理,直到開庭前會計同志才拿出一份獎金髮放表,有公章有領導簽字,證明是發獎金不是集體貪污,我大喜,庭審時拿出來,公訴人臉都綠了。法院退補,檢察院的給我打電話質問有這個證據為什麼不跟檢察院及早溝通,幸虧是會計自己的問題,人家才算罷了。那會剛乾律師沒幾年,以後記住了,刑事案子最好別想偷襲公訴人,儘管他們可以偷襲辯護人。

﹉﹉﹉﹉﹉﹉﹉﹉﹉﹉﹉﹉﹉﹉

我答過了還有朋友邀請我,那就再分享一些經驗,在庭上還會遭遇一種突襲,非對方代理人的突襲,法官的突襲!這不是玩笑,中國的法官經常在做裁判的時候突然出腳,把你將要進球門的球擋飛!來自法官的黑腿我中過不止一次。最令人髮指的一次居然篡改了庭審筆錄!一個人身侵權案子,原告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市場的民兵組織,一上來就提交各種單據計算賠償依據,然後就沒證據提交了。然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我依然按兵不動,最後陳述階段,我發出了致命一掌: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證明被告與其受傷有因果關係,因此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民兵律師慌了,二逼法官也慌了:「恢復法庭調查!」我說審判長已經進入最後陳述階段了,我方不同意恢復法庭調查!惱羞成怒了:我說恢復就恢復!那我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最後筆錄簽字,偉大勇敢正義的書記員妹子!居然把二逼法官的話忠實記錄下來!搞定!簽字。

結果我考慮到了中國法官的無恥,但沒有料到他們那麼無恥!二審筆錄里完全改了,模仿我的簽字居然還很像!可惜最後一個字我寫立刀旁都是豎直的,他們可恥的寫了個大勾!

二審法官聽說筆錄被改也蒙了,我要求進行筆跡鑒定,法官大概覺得茲事體大,宣布閉庭。後來發回重審了


謝邀,大家都回答得很充分了,我就過來學習學習吧。學好訴訟法,走遍法庭都不怕。


只談民事訴訟。

在審判工作中,作為裁判者一直「對於證據突襲」深惡痛絕,首先是從效果上來講並不能起到突襲作用,因為另一方往往可以申請延期答辯,其次從審判期限來看,往往拖延了案件審理,即妨礙了該案的審理,也增加了法院負擔和法官時間,最後如其他回答中提到的,如果有證據完全可以提前溝通消弭糾紛無需到庭審爭鋒相對。

但實務效果上來看,尤其是對於被告的拖延策略來看,起到的效果還是不小。也因此很多律師對於突襲的證據也往往自願放棄答辯期以徒早日完成庭審。

對於一審法院而言,之前對於證據的舉證期限超期持否定策略,但目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取消了之前「證據關門」主義(即庭審具有審判期限,舉證當事人舉證也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證據不予採用),現在一審中舉證雖然也有明確的舉證期限,但基本只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事關事實真相的證據還是必須採納,因此對於突襲證據往往也非常無奈,不會斷然否定其效力。此外以訓誡居多,輕易不會採取罰款措施,也增長了此類不良風氣


找死唄


民事訴訟中特別討厭這樣的,有意思么?給你舉證期限了你瞎唄?反正一般遇到這樣的我都會跟法官說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不予質證。煩人


幾個同行的高票答案已經列舉過法條,並講了司法實踐的區別,所以專業內的東西,這裡就不再贅述。

我本人很少辦刑事案子。但就辦過的各類案子來看,我覺得,一般的案子,如果前期準備工作做好了,完全沒有必要搞「證據突襲」。特殊的案子,如果確實在舉證期限過後發現了關係到核心法律事實判斷的證據,我也會盡量和各方進行事前溝通,不到萬不得已不搞「證據突襲」。為什麼呢?

因為我覺得,往大了說,「證據突襲」破壞了程序的公平性,往小了說,經常搞「證據突襲」的律師,是無法給法官或檢察官留下好印象的——這對律師而言,絕對不是好事。就操作的效果來看,證據突襲的效果不見得很好。

如果一件事,即背法律的大原則,做的風險不可控,得到的收益又不見得與成本對稱,我覺得也就沒有什麼必要還要去搞它了。


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來談談感受。

以我的辦案經驗,辯護律師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提交的越早越好,在司法機關對案件定性之前提交,司法機關更容易採納。

我們知道刑事案件一般來說分為三個階段:1,偵查階段,案件在公安機關;2,審查起訴階段,案件在檢察院;3,審判階段,案件在法院。

如果在偵查階段就提出來,此時案件還沒有完全的定性,辯護人交上來的證據材料,一般只會當做案件其中一項證據來考慮,對於有疑問和爭議的部分,為了避免以後的風險和麻煩,也許就按照存疑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原則處理了。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就麻煩一些了,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已經對案件有了定性,此時提出新證據,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據,一方面這個證據要能說服檢察官採信,從另一角度是要推翻或改變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上的內容。這起訴意見書可是領導簽發的,不能輕易就改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前要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這不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前期工作沒做好嘛。對於這種新證據,檢察機關會變得更加的謹慎,公安機關也會一般也從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等方面提出質疑,力爭不改變起訴意見書內容。

到了審判階段就更麻煩了,雖說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但中國司法現狀如此,法院的判決要改變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內容,必須是有充分的理由、充足的證據。

上面的回答也提到了,像電影上律師當庭提出一個新證據打得公訴人措手不及,馬上得到法庭採信,案件由此大逆轉的情況在國內基本不會發生,法院就算感覺證據重要,一般也會宣布休庭,控方或開展補充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羈押,這也會造成羈押時間的延長,在現在經濟犯罪緩刑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反而非常不划算。


說實話對於司法的理論研究和國外司法實踐這方面了解的並不多

單就國內來說,但是就目前國內的司法實踐來說,刑事反面,檢方不可能搞證據突擊,辯方沒能力,怎麼搞目前都是檢方強勢,辯方庭上證據突擊沒效果,法庭肯定肯定給檢方時間去舉證和質證,甚至對於突擊的證據不採納。

民法是有可能實現證據突襲的,老的民訴法限定了舉證期限,但是新的民訴法有突破,所以證據突襲存在了可能,但是呢,一般的司法實踐來說,另外一方如果在庭上無法質證,或者證據不利,肯定會申請休庭延期再審,這就看雙方的能量,而且從不好的地方來說,這個證據突襲給司法腐敗也提供了渠道,乙方和法官私下達成了協議,讓法官在庭審上認可突襲的證據,並且不給另外一方新的舉證時間。不過目前這種情況還是不多,不管是什麼情況,需要法官有一定的膽量和素養的。


簡直是法治建設的敗類。

—————聽我分析—————

我不相信剛好到庭審當天才拿到證據(除了極少數)。即使是在前一天拿到了,你也應該交到法院,等待處理。否則,造成對方可能要求新的舉證答辯期限的結果,造成可能延期審理的結果,造成可能二次開庭的結果等。

如果將證據突襲作為一種訴訟策略(有的律師會以證據突襲來忽悠自己的當事人),那簡直沒用,只會耽誤時間,因為要是我是對方律師,如果這證據真的很關鍵,我肯定審請延期,然後這與提前舉出沒太大區別,如果這證據本就不重要,你突襲也沒什麼卵用。

實踐中法院為了查明案件,對於證據突襲一般也會接受,那麼,一個案件一延再延,有什麼後果呢?後果就是嚴重影響司法效率。司法的兩個要求——公正、效率——影響了一半,後果極其嚴重。

所以證據突襲的行為簡直就是沒有公德心、沒有責任心、無視訴訟程序、無視司法效率、自身懶惰的表現。

綜上,這種行為就是無恥的行為,垃圾的行為,影響司法高效運行、阻礙法治建設的行為。(除了真的沒辦法提前舉出)


謝邀。

證據突襲就是一個技戰術。

但是事實上,有時候法官是反感證據突襲的,因為對方可以藉此要求延期開庭。

主要還是看各方的博弈吧。

無關好壞。


在現有的訴訟法、證據規則等規定下,證據突襲顯然是起不到多大實質性作用的,因為質證方擁有一個「質證、答辯期」的權利,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休庭的,而且法院還不得不同意。何況所謂的證據突襲可能會適得其反,會大大影響法官會對你的看法和態度,從而在自由裁判權上作出對你或者當事人作出不利的判決。更糟糕的是有時候你的關鍵性證據還可能會超過舉證期限,被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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