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辛普森案疑點重重卻會有「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人了」這樣的論調?

辛普森案疑點重重:兩邊血跡相同的襪子、被警方忽視的滴落狀血跡和現場碎紙屑、辛普森穿不上的血手套、采血後無故少掉的1.5cc血液、在辛普森血跡里發現的抗凝劑等等,辯方提出這麼多控方無法解釋的漏洞,為什麼似乎大家都覺得這些只是因為警方在採證過程中出現失誤,而不是有人蓄意誣陷呢?為什麼提起這個案子,大家都說「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人了,法院判其無罪是為了維護程序正義」呢?我不知道辛普森有沒有殺人,但是我沒辦法說服自己相信「辛普森的確殺了他的前妻」。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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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評論中有人指責媒體的誤導,但我所以提出這個問題,其一是辛普森殺妻案主審法官曾說過「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沒有」,其二是曾經有多位老師授課時向我們提起辛普森案,他們無一例外認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辛普森殺害了前妻,只是警方的非法取證使得證據排除、案件逆轉。當然,他們之所以提起這個案子,也是為了說明正當程序的價值。

有人提到了種族歧視。在陳光中教授的,《證據法學》(第三版)里援引了辛普森案,其中講到「 案件的審判結果也引起極大爭議,70%的美國白人認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絕大多數黑人為這一無罪判決感到歡欣鼓舞」。那麼我們看看陪審團,在刑事陪審團中,12名陪審員中有8名黑人,2名中南美裔人,1名印第安人,純粹白人只有1人;而民事陪審團由9名白人,1名西班牙裔人,1名亞裔和一名黑人、西班牙裔混血所組成。辛普森在刑事法庭上勝訴,卻在民事審理中被判賠償3000多萬美金。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讓人不得不懷疑陪審團是否戴了有色眼鏡,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辛普森案還能算是程序正義對抗實體正義的經典案例嗎? 回過頭來,如果辛普森無罪,憑什麼認定他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賠償責任?對此只能解釋說,刑事法庭對證據的要求高於民事,才能允許存在如此判決,但這恰恰說明陪審團是篤信辛普森殺人而苦於沒有站得住腳的證據。話說到這又繞回來了,既然沒有站得住腳的證據,憑什麼認定辛普森殺人了?


謝邀。

請樹立一個概念:

法官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是有證據支撐和證明的法律事實,而不是所謂的客觀事實。

沒有證據,所謂的客觀事實其實很廉價,大多存在於眾人的觀念中和聲聲相傳的口中,別問我是怎麼知道的。

至於辛普森案,很明確的告訴了我們什麼叫刑事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


建議看一下林達的關於辛普森殺妻案的三封信。他(實際是一對夫妻合用的筆名)在《歷史深處的憂慮》和《總統是靠不住的》兩本書中詳盡介紹了辛普森案。

個人覺得寫的非常到位,而且顯得很客觀,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找書一讀。

現節選一小部分:

在辛普森這個案子中,最長的一個階段是由檢方提供證據證人,這一個階段持續了大概有半年,幾乎每天都進行。你在國內的相關報導中一定也看到了,情況對於這位足球明星顯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謂「不在現場」的證明。案發當天晚上,妮可在十點鐘左右給母親打過一個電話,從這個電話到辛普森在自己家裡接一名出租司機的電話,這段時間為45分鐘。這是辛普森最關鍵和引起爭議的一段時間。辛普森自己聲稱這段時間他是在家裡獨自睡覺,因此,提不出證人。在這種情況下,檢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辛普森是否來得及在這段時間裡完成所有動作。對於這一點,他們始終持有不同意見。辯護律師一直宣稱,時間是不夠的。因為是用刀,相對需要時間,而且他還必須來回於兩個住宅之間。兩個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斃,毫無搏鬥,妮可也許由於是女性,顯得弱一些,高德曼卻是一個健壯的年輕人。

   但是,最後給人留下的印象是,殺得順利的話,時間也許是夠的。同時卻也給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問,一是時間到底夠不夠,二是作為一個預謀殺人犯的話,辛普森為什麼冒險給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時間。在這段時間裡,他必須開車來回,殺人,然後更衣滅證(兇器和兇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他必須在這段時間裡完成一切,因為他後面的時間安排把自己給堵死了-他不僅沒有證人證明他「不在現場」,反而還約了一個豪華計程車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機場。如果是一個預謀殺人案,這種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為他預訂了計程車,才出現了對他又是十分不利的計程車司機的證詞。司機的證詞說,到他家門外的時候是十點二十二分,打電話進去,沒人接電話。等候一段,幾次打電話,仍然沒人接。他與老闆聯繫是否要離開,得到的指示是「繼續等候」。然後,他在黑暗中看見一名身材與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進辛普森的家。後來,看到出現燈光,他再打電話,半分鐘到一分鐘左右,辛普森接電話,告訴司機他睡過了頭,馬上出來。人們聽了這樣的證詞,完全可以這樣想,辛普森殺人誤了乘車的點兒,是匆匆趕回來假裝睡過了頭的。但是,即便如此,有關「最愚蠢的謀殺犯」的「笑話」在人們頭腦里依然揮之不去,因為,如果按照他與司機約定的時間,他幾乎根本不可能「按時」回來,他為什麼要愚蠢到事先約一個人到家裡來,以證明自己事發的時候不在家呢?

   司機作為一個證人,過關還是比較順利的。他的基本證詞都得到他的行動電話的電話記錄的證實,因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闆聯繫。而其他一些收集證據的警察局證人都受到辯方律師十分苛刻的盤問。其中給我們印象最深的一個是佛曼,正是他揀到兩隻血手套作為關鍵證據的。他不是洛杉磯警察局重案組的成員,他只是碰巧了那天當夜班,接到報警電話是他先到的現場。最初的一些證據,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車上的血跡,那兩隻血手套,等等,就是他發現的。此後,重案組的人一趕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沒他的事兒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牽進這個案子里的時間並不長,但是顯然他在該案里的地位卻十分重要。他是辯方假設的有可能因種族歧視而栽贓的主要目標,因此,這一段聽證對他來說過得相當艱難。但是,佛曼在這一階段的表現基本上還是令檢方滿意的。儘管他受到被告律師的反覆盤問,他還是能夠做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似乎沒出什麼大漏子。對於如何發現一些重要證據,他都能一一道來,沒有什麼破綻。對於被告律師指責他有種族主義的言論,他也斷然加以否認。他非常堅決地回答說,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從來沒有用過「黑鬼」這個字眼。稱是在旅館被打破的玻璃杯割傷的。但是,檢方要證明的是,在他的汽車和現場發現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說,要證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殺人現場割破的。

   在一開始他接受律師盤問的時候,馮警官十分從容,問他收集證據的全過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沒有什麼漏洞。他實在是小看了名律師的細緻。實際上,當時取證的全過程都是有錄像的,這是警察局的工作錄像,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全部證據,所以這些錄像在被告律師那裡都有一份拷貝。

   在審理過程中,每當某一方提出,他們又找到一份新的證據的時候,都要把陪審團請出法庭,然後討論該項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權出席的。證據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襲擊,一下子突然拿出來的。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按規定提前一段時間交到法庭,向對方公開這些證據以及證據所準備說明的問題。這樣,在決定呈堂之前,對方就有一段充分的準備時間,研究證據並進行反調查,尋找它的漏洞,考慮用何種策略在陪審團面前把這份證據駁倒。這既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擁有的權利,也是公平審判的組成內容之一。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提前向法庭提交證據,就是犯規了,證據就會被法官拒絕呈堂。在這次審判中,辯方和檢方就有過證據交晚了而給作廢掉的情況。因此,所有的證據雙方是都有一份拷貝的。這也是律師們面對證人個個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問題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這位馮警官如果還有出庭的機會的話,他非把這些錄像全看到能背出來不可,因為,後一段的聽證真是叫他無顏以對江東父老了。

   對他的第一階段的聽證結束後,被告律師馬上就在法庭上放開了警察局取證的工作錄像。反正放出來的和當初馮警官的作證有多處不符。基本上都是技術細節問題,比如說,他曾經說,取證時是按操作規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錄像里卻不是這樣。再比如,他說某一重要證據是他自己親自收集,錄像里卻是技術級別還不夠的助手在那裡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樣沒有及時送檢,在高溫的車內放置過久無人看管等等。總之,此類問題一大堆。在法庭上嘗到自己信口開河苦果的馮,愁眉苦臉,與錄像里的躊躇滿志,洋洋得意恰成鮮明對照。問題是被告律師並不滿足於把馮定位在一個「馬大哈」的形象上,他們直追馮的個人品質問題。他們要通過提問,使陪審團留下這樣的印象,馮前面第一階段的證詞,不是時日已久,記憶不清說錯了,也不是信口開河不負責任,而是有意撒謊,是有意掩蓋警察局草菅證據,甚至有可能偷換證據的真相。他們要讓陪審團明白,馮不僅是一個撒謊者,而且還可能是一個陰險的,居心叵測的,刻意掩蓋事實真相的傢伙。當不善的提問如洪水滔滔般湧來時,證人真是很難招架得住,有一度,馮看上去簡直是比被告還要象被告,用狼狽不堪來形容是絕對不過分的。

   由於馮涉及的物證特別多,所以聽證的時間也特別長。經過好多天,當長長的作證過程終於過去的時候,馮又讓所有的人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結尾。當他結束聽證,好歹離開證人席的時候,他走過檢察官的座席,非常尷尬地和檢察官握了一下手。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來是檢方提供的證人,檢方當然對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為一個負責取證的技術官員,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審團提供有力的證詞,證明檢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取證過程是科學的而公正的,沒有被調包可能的,但是馮卻使他們大失所望。同時,正由於他接觸的證據特別多,一旦捅開這個漏洞,影響非同小可。作為一名犯罪方面的專業工作者,馮當然知道自己闖的禍不小。如今木已成舟,雙方握手道別的心情當然都很複雜,但是卻很好理解。讓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馮和辯護律師的分別場面。

   當馮尷尬地與檢察官握別,然後經過被告律師的席位時,卻出人意料地表情輕鬆並且熱情地與他們握手擁抱,場面之「感人」,成為當天辛普森案報導的最大熱點。但是在美國誰也說不上他是吃錯了什麼葯,才會對幾天來向他發動猛烈攻勢的敵手如此「言歡」。只有在這裡的一些東方人才認為「也可以理解」,也許他是有「不打不相識」的東方式邏輯,也許是表示「你們也是為了工作,不是對我有仇,我不怪罪你們」的東方式寬容。誰知道呢?但是,這樣一個場面,天知道會對陪審團造成什麼影響,這是所有的人真正關心的焦點。因為法庭上煞費苦心的一切,不就是為了給陪審團留下一個印象嗎?


個人想到這樣一個角度

到目前為止

每次談及辛普森案件的時候

幾乎都是在談論

程序正義原則或者司法實踐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但是仔細想想

這個話題的引入卻是建立在這樣的設證推理基礎之上——【真相是:「辛普森殺了他的妻子,是因為卓越而嚴格的證據法則所以無罪釋放】

所以很多人(包括很多法學院的老師在教授的過程中也是)的定勢思維就是

辛普森殺人了…

而不是從歸納推理或者演繹推理的角度從新認識案件和分析證據

而題主是這樣的做的

所以發現了這些問題


20161214:手抖刪掉了宿半仙同學的評論我錯了……說手套戴不上是因為OJ停用治關節炎的葯導致手腫了且不能彎曲,出自紀錄片OJ美國製造……這個紀錄片聽說過,也有人推薦啦,要去找來看一下~

———————原答案分割線————————剛剛看完這一季很棒的一部美劇,美國罪案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之辛普森公訴案,又對這個早已熟悉的案件產生無限感慨,因此來說一點淺見。雖然學法,但即將畢業的我並不從事法律工作也不專研刑法,僅是對美國法律有興趣。同時對辛普森案的了解算不上特別全面,知道的大概跟大家差不多,這使得我們的判斷多少都會有偏見,因為十個月的案件審理展示的東西太多了,我們只是管窺蠡測而已。以下所說都只是個人觀點,可以探討,有錯請輕噴。

必須要承認的一點是,我們永遠不可能知道真相是什麼。同時,具有基本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的人,應該可以達成的共識是,僅就案件審理而言,即使排除眾多庭外的因素,辛普森無罪是可以接受的結果,簡單而言大概就是程序正義合理懷疑等等法律原則的體現。刑事民事結果不同也是老生長談,一個需要排除合理懷疑,一個採用優勢證據。標準不同結果就會不同。

接下來說題主問題的核心,為什麼「認為」辛普森是兇手。

有罪無罪和是否認為他是兇手或可能是兇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簡單說,因為生活不是法庭,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何況,這種看法不是空穴來風,也是基於現有證據做出的傾向性判斷。傾向性,傾向性,傾向性,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就像民事法庭的判決一樣,我確實覺得,辛普森是兇手的可能性最大。(除了受害者家屬世界上大概沒有任何一個人敢說辛普森一定是兇手,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斷定辛普森不是兇手,除了辛普森自己)

題主認為不是兇手,主要還是基於法庭的判決結果和血液證據的漏洞(表揚一下題主理性客觀的態度),完全可以理解及接受。但是除了血液證據,還有其他很多的證據。其他沒有出問題的血跡,目擊者的證詞,間接證據,家暴史,以及案發後辛普森逃跑導致的著名的世紀追捕。這些可能不足以在法庭上定罪,但是卻足以讓我個人的判斷有一個傾向。

另外出問題的血液證據,可能是取證失誤,也可能是栽贓陷害。Again,栽贓陷害的可能性真的太小。警官福爾曼雖然可能是個種族主義的混蛋,但是要假設他在案發第一時間就想到要栽贓辛普森,實在太不合常理了。他甚至都不能確定辛普森會不會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據。「失蹤」的1.5cc血液真的可以構造一個案發現場嗎?大概,最難以自圓其說的證據,真的就是手套。因為我們的信息全部都是片面間接的,我確實不知道手套究竟是怎麼回事。

總而言之,每個人都有做出自己的判斷和猜測的權利,只要不是信口開河造謠生事,不試圖蓋棺定論,不試圖用以攻擊他人,都是可以接受的。Agree to disagree。對於辛普森案,我們談論的一切都只是可能性而已。認為他是兇手的人確實占多數,但不至於是全世界。當然,我也不排除這裡面有些人只是人云亦云而已。

至於有人提到的辛普森的書才是導致「全世界都認為他是兇手」的原因實在不敢苟同。在此之前就是如此,對於認為他是兇手的人可能添加了一點點砝碼但無關大局,認為他不是兇手的人也不太可能因此改變觀點。這樣一個舉世矚目的案件,任何人都可以寫本生動的小說符合所有已知事實好嗎。何況,他寫書是為了賺錢維生被逼無奈,而不是出於類似兇手的炫耀這種心理。

題主問題核心說完了,說點題外話。雖然結果從純邏輯的角度可以接受,但是判決毫無疑問受到了種族主義的影響。包括陪審團,福爾曼的錄音證據,還有輿論,以及控辯雙方都有黑人,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就註定跟種族分不開。在劇中,第一集開頭就是90年代初羅德尼·金案件引發的洛杉磯大規模種族衝突和暴動的真實錄像。在最後一集,也有宣判前後的真實影像資料。結果出爐後黑人的歡呼,白人的驚訝,以及民意調查,都可以體現出種族對案件的影響程度之深。至於案件的決定性因素,究竟是證據問題還是種族因素,大概12位陪審員自己也說不清吧。

再說說事件的尾聲。民事判決辛普森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並沒有說他是兇手,這一點題主可能有點誤解),判決賠償3300萬美元,但是實際賠償不到50萬。辛普森為了保住財產移居佛州,他也拿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儘管妮可的家人嘗試爭取過。不過08年辛普森因持槍搶劫被判入獄33年,17年可以假釋。

以及,明星卡戴珊的父親羅伯特卡戴珊是辛普森的好友以及律師團的一員,他承認,在案件結束之後,他對好友的清白存疑。並且兩個人再也沒有來往。這個事實會不會對題主產生一點點影響?

最後再強烈安利下這部美劇,美國罪案故事第一季辛普森公訴案,年度最佳美劇沒有之一。也許也會給你很多啟發和感慨。(劇里人物還原度都好高,尤其黑人檢察官簡直一模一樣)(沒錯我答題的目的就是安利233)


大家比較了解的是刑事判決,可是辛普森殺妻案還有一個民事判決哦~

民事判決辛普森可是賠錢的哦~

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主審法官都是日裔美籍法官哦~

所以,以後如果還有人說辛普森無罪,你可以這樣回答「你說的是刑事判決,我說的是民事判決」(雖然民事判決只是說辛普森對他妻子的死負有責任,但其實民事案件的陪審團已經認定人就是辛普森殺的)

知乎上有關聯問題哦~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680628

至於辛普森殺沒殺妻,我並不care

證據不足以形成證據鏈,ok,無罪,證據形成證據鏈,有罪

用李狗嗨的一句話說就是:我們不是神


因為那些對社會漠不關心的人(不僅是普通民眾,也包括國內的所謂法學精英們)只不過把辛普森案作為一個有趣的談資罷了,那些龐雜的證據,複雜的邏輯推理,哪怕只有一千來字,他們也不會去看,而只會盯著那些程序正義啊、黑人陪審團啊,大做文章。

任何認真看過任東來那本《影響美國的25個憲法大案》的人,都不會得出辛普森是兇手,這樣草率的結論。


謝邀!美國世紀大案辛普森案件一直被看作是程序正義,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我想程序正義的重大意義及重要性其他答主已經強調過了,那我就不再贅述,但程序性制裁併非完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程序正義的實施也會帶來不小的代價。

第一,犯罪可能放縱。20世紀20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一份判決書里對排除規則提出了批評。他提出一句著名的格言:"因為警察違法,就放縱犯罪。"意思是說,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刑訊逼供,無非是警察違法;因為警察違反法律程序,你就宣告犯罪無罪,這是什麼邏輯呢?用我們今天的話說就是,警察違法,你制裁警察,為什麼要讓犯罪人得到好處呢?確實,非法證據一旦被排除,證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可能就會受到削弱甚至被完全推翻,罪犯就有可能逃脫法網。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能對卡多佐大法官的這一批評作出令人滿意的回應。

第二,被害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因為警察違法,就不保護被害人,更是不具有正當性。因為警察違法,就排除非法證據,可能會使定罪的證據鏈不完整,從而使被告人被宣告無罪。此時被害人獲得復仇的慾望都不到實現。被害人是無辜者,並沒有違法和過錯,一個沒有違法和過錯的人,卻要因為警察的違法而遭受不計後果。

第三,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因為警察違法,就讓全體公眾買單,承受代價;因為警察違法就排除非法證據,會帶來兩個後果:一是有罪的被告人被放縱了,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社會安全沒法得到維護;二是因為警察違法,使得原先進行的訴訟活動難以產生效果,納稅人的錢被白白浪費,像辛普森案件,法院僅組成陪審團就用了兩個月的時間,法庭審判就歷時9個月,當時洛杉磯的警察為了追捕辛普森,動用了警用直升機。納稅人花錢讓警察偵查,法官審判,結果搞了一年多,投入了巨額經費,最終卻連真正的罪犯都沒有抓住,所追訴的被告人被終認定不是罪犯。當然,在這一案件中,也出現了法官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

所以,程序制裁只是在沒有更好制度出現之前權衡下的選擇,程序正義的實現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寧可錯放,不能錯殺,畢竟,生命無法重來!

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明星律師團隊"夢之隊"有力地利用程序死角為辛普森翻了案。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用通俗的話解釋,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要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以在辛普森案審結的時候雖然有68%的人認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訪民眾認為法庭審判的程序是正義的。相信是辛普森殺了人,這是實質正義理念在起作用;認為這樣的審判是公正的,則應用了程序正義的理念。大多數人都對被害者家屬的憤怒表示理解和同情,但同時他們也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如果法官判決警察為非法取證,那就只有讓證據作廢,在此不得不佩服美國人的"法智",對司法的高度信任與尊重,因為他們知道,憲法是整體人民的自由保障,他們也知道為此不得不付出代價。


他曾經為了賺錢,在監獄中寫了一部書《If I did it》,以假設的名義為前提,寫自己如果要殺前妻和前妻男友的話,會怎麼做,寫了大量的細節。

如果他真沒殺人,那麼他會公然寫這麼一本書?假設自己如何殺人?

美國司法對於公民一罪不兩審,一旦做出判決,就是永遠的判決,所以他不怕被起訴,或再審。至於案件的民事訴訟,那是另一碼事。

後來這貨還準備准接電台採訪。結果引起民憤,被禁止,已經寫好的書也被禁止出版。

美國司法主張程序正義,看的見的正義,無罪推定,在程序中的非法證據不能被陪審團看見。並且由於2年前才發生了震驚世界的洛杉磯黑人大暴動,種族問題依然非常嚴重,公訴機關迫於政治正確壓力,使被告贏得了大量的黑人陪審團的加入(10名)。

……順便說一句:當時黑人陪審團們被隔離了一年多~~~已經快瘋了~~~如果他們要判決有罪的話,必須全體一致認定有罪。他們只用了4小時就全體一致無罪通過。

而且這裡面還有一個特別影響判決的事件:就是當時參與調查的關鍵證人,一個白人警察,他聲稱自己沒有種族歧視,然而,事情就巧了,在訴訟的最後階段,驚天大逆轉!這貨是一個強烈的種族歧視者,而且像冠希老師一樣,還把罵黑人和罵女人的話都給錄了下來……

然後他就是修電腦了

(開個玩笑)

總之他的錄音被別人找出來了,然後這貨就成了全民公敵,他自身難保,他的證詞被全部推翻,他自己引用the right to silence原則保持沉默,然後他罵人的部分錄音,被播放給陪審團聽。

要知道這個陪審團大部分是由黑人婦女組成的……然而他罵的就是黑人和女人。

……

什麼是豬隊友?


請不要隨便代表我謝謝,作為全世界中的一員,在法官落槌後的那一刻起,我就不認為辛普森是個兇手,這是對法律和司法起碼的尊重和信任,往情懷上說,無罪推定四個字是我輩的職業信條和處世之道

至於事實真相如何,我不是神,無法還原。即使真是辛普森做的,我也只會感佩律師的敬業和公權力的無能

以上


程序正義是為了防止政府迫害公民而設立的。政府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如果成立,就是鼓勵政府繼續使用非法手段。一個案件,不能僅僅看做孤立的事件,他對社會是有影響的。

事實上,刑事法庭辛普森無罪,但是民事法庭確輸掉了官司,賠償了大筆罰金。因為民事法庭,不是政府對公民,而是公民對公民,二者是平等的,不像刑事法庭不平等。

在刑事法庭中,法律儘可能的防止公民被誤判,當然會放走很多有罪的,但是兩者之間選擇,你會讓法庭選哪一個呢

1,寧可錯殺三千,不能放走一個!

2,寧可放走壞人,不能讓好人蒙冤!


在逃脫法網10多年後,美國前橄欖球明星O·J·辛普森在新作《如果我幹了》中細述「殺妻」經過,再次在全美掀起軒然大波。出版商朱迪思·里甘17日在一份聲明中說,她相信辛普森就是殺妻真兇。

辛普森的新書將在本月30日發售。在此之前,美國福克斯電視台27日、29日將分兩部分播出辛普森和朱迪思·里甘的對談。里甘17日發表聲明,解釋她為什麼要出版這本書以及為什麼要與辛普森出鏡對談。

在《如果我幹了》一書中,辛普森描述自己如何在「假設」情況下,殺了前妻及其男友。福克斯電視台也在節目預告中稱,「辛普森將首次坦白,如果是他犯下的罪行,他是如何犯罪的……他將在節目中敘述數年來未曾承認過的謀殺過程。」

辛普森在書中描述說,自己從陪同自己到前妻住所的一位朋友手中奪過一把刀……不久後發現自己的雙手沾滿鮮血,面前躺著前妻和她男友的屍體。

書中提到的那位朋友叫「查理」,現在還不清楚查理是否曾在庭審中扮演任何角色。在書中,查理在當天晚上來到了辛普森的家中,向他喋喋不休地描述了布朗與其他男人的曖昧關係,從而讓辛普森氣得發炸。

辛普森準備衝到布朗位於洛杉磯的家中,找她理論。在衝上自己那輛福特野馬汽車前,辛普森抓了一把刀,但查理把刀從辛普森手中搶走了。隨後,在布朗的家中,辛普森、布朗和戈德曼開始爭吵,辛普森重新奪過查理手中的刀,然後是一場暴力行為……

當辛普森看到面前兩具倒在血泊中的軀體時,他一陣暈眩,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正在他努力尋找答案的時候,查理輕聲說道:「天哪,OJ,看看你都做了些什麼……」


因為當時的陪審團組成情況是10名黑人,1名白人,1名西班牙後裔……

哪怕5個白人5個黑人2個其他人,辛普森都應該是被判刑的。黑人,當然向著自己種族的了


正像奧利弗·溫德爾·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所說:「罪犯之逃之夭夭與政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辛普森有沒有殺害他妻子 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 除了他我們都不知道

我們不是神 無法知道案件的真相

我也看了《美國犯罪故事》

我無法確定他有沒有殺人

唯一能確定的是 這個案件在程序上沒有問題

這就夠了


手機回答

第一,和美國殺人案的認定有關。當時檢方是要求以一級謀殺罪定罪。要求的不僅僅是殺人還有殺人者本人明明白白的故意。

注意,案子的最後結果叫罪名不成立,不是無罪。另外林達夫妻的書里提到,如果以二級謀殺罪定罪的話,罪名很大可能成立。

第二,是檢方漏洞太大,也是辯方律師太厲害,能挖到取證警察如此之深的隱私——應證了取證中辯方的疑點。

第三,你的老師不了解美國的法律。


記得以前經常有這樣的電影,某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警察苦於找不到證據來抓他,某個正義的警察神不知鬼不覺的栽贓,終於繩之以法,眾人歡慶

後來我們就有某某案A,某某案B,某某案C。。。

政府利用法律來坑害人民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要遠遠大於個別民眾利用法律來逃脫他應有懲罰的危害。我們做不到完美,只能相害取其輕

什麼時候我們也來個辛普森案


「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了人」,這句話是對的,起碼在2006年以後是對的。

因為OJ辛普森自己在2006年寫了一本書,叫做《假如我做了》,以「假設」的立場,坦白自己如何殺死前妻和另一個人。

但是案件的審判是在1994年開始,1995年10月3日結束的,題主列舉的證據都是在1995年前發現的。

按照當時的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的黑人認為辛普森沒有殺人,百分之七十的白人認為辛普森殺了人。所以,在1995年,並不存在「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了人」這個概念。

就是說,全世界人在2006年都知道了辛普森殺了人,但是1995年的人類時候並不知道辛普森在2006年將會寫出一本自白書。所以,基於當時的證據,辛普森無罪釋放而且還有很多人支持他、信任他。

而且基於美國法律「一罪不二審」原則,美國法庭也無法在2006年以後以辛普森當年殺人這條罪名判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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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和很多答主的誤會在於,搞錯了這個「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人」這件事發生的時間,錯誤地認為「全世界在1995年就知道了辛普森殺人」。但是,事實上這件事是發生在2006年之後。

上面提到什麼法律正義程序正義,麻煩先搞懂題主說的是什麼。

——

以下摘自百度百科:

《假如我做了》(英語:If I Did It: Confessions of the Killer)為美式足球運動員OJ·辛普森所著,「假設」自己為當年鬨動一時的殺妻案中殺害其前妻妮科爾及其男友戈德曼的兇手。當年該案中辛普森開脫刑責,但被判須為死者家屬負上民事賠償(因刑事案定罪要求較民事案為高,故偶有被告刑事檢控中被判無罪但須負上民事責任)。該書原定2006年11月首次發行雖被中止,但被重印並於2007年6月在互聯網上流傳。

——

辛普森在打完殺妻案那場官司之後,因為各種原因,花了很多錢,實在沒錢了,所以他就寫了這本書,是以假設的立場坦白自己是兇手。

——

但是辛普森一案涉及很多法律知識,比如「一罪不二審」:

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審)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國家不得運用其所擁有的資源和權力,對一個公民或者一項犯罪行為實施反覆多次的刑事追訴,從而達到定罪的結果;如果沒有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遠被迫生活在焦慮和不安全的狀態之中,而且那些本來無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因此可以說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國家濫用追訴權,從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

所以,全世界人都知道他是兇手,但是沒辦法,法律條文限制,所以不能夠再去告他了。

這就造成一個很彆扭的現象:(在辛普森出書也就是2006年之後),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了人,但是他卻不能在2006年之後因為殺妻而被判刑。

題主提到的那些證據啦、什麼漏洞啦,那是1994年的事情,當時法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

辛普森一案有非常非常多的人物摻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警方沒有按照程序來做,不斷地違背了規則,導致非常多的證據無效了。這也是為什麼辛普森能夠無罪釋放的原因。

題主說的問題說明的內容完全正確,而且當時法庭也確實是因此判決了辛普森無罪。

當然了,如果不是辛普森後來作死寫了《如果我做了》,現在就什麼事也沒有。


我從林達的《歷史深處的憂慮》到《總統是靠不住的》,再讀到辛普森當時很要好的朋友兼經紀人邁克·吉爾伯特的《How I Helped O.J. Get Away With Murder》。邁克·吉爾伯特是08年發的書。發書時已經和辛普森斷了關係。裡面沒有我期待的太多關於案件方面的事,畢竟他不是夢之隊的律師,但是他在整個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擔任著給辛普森支撐的角色。此書以作為辛普森朋友的角度把事情的前文和後續都譜了出來,給讀者看了個明白。原本看完林達的兩本書後想去看看辛普森的「If I Did It」,想看看辛普森是怎麼把黑的說成白的,真的說成假的,現在看完他朋友寫的我覺得也沒有去看的必要了。

好了,交待完這些我來給題主的問題說點看法。

第一問:為何警方的指控有那麼多的疑點,可是大家還是說「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人了」?

我就借一句邁克·吉爾伯特書里第78頁說的話:

It should have been obvious that if O.J. had nothing to do with the murders, there should never have been any blood at O.J.』s house at all. And yet it was everywhere---his blood and the victims』.

如果辛普森跟這起謀殺案無關的話,那很明顯他的房子里就不該出現任何的血。可事實上他和受害者的血卻到處都是。

證據確實太確鑿了。「全世界」看著警察糊塗得處理那些罪證但心裡都清楚哩。

題主想要一個信服的話,我在這裡願意一試:

就從你提出的疑點開始。「兩邊血跡相同的襪子」:這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血太多而滲到另一邊去,反而更能說明當時的血腥;碎紙屑我沒懂被忽視是什麼情況;「穿不上的血手套」:當辯方知道要在法庭上試手套而焦慮的時候,正是辛普森的朋友,我提的那本書的作者,邁克,替他想到了辦法:邁克暗示辛普森如果他停止服用關節炎的葯,他的手就會腫大。辛普森實行了,也就有了後面為何手套對不上的一幕。這也篤立了他何以命名他書的名字為------《我是如何幫助辛普森逃脫謀殺罪》;「采血後無故少掉的1.5cc血液」:吉爾伯特書中也有提到。這是當時DNA鑒定手法還不成熟的緣故。取樣時的8.55cc只是一個大約,不會算的那麼准。原話在這裡:

In truth, we knew that a person drawing blood usually doesn』t measure it all that closely. What the man thought was eight and a half cc could easily have been six. What he meant to say is that he drew about eight and a half cc. Unfortunately for him, he forgot that one word.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取血的人通常不會量地那麼准。那個人以為的8.5cc很有可能會是6cc。他的意思應該是大約有8.5cc。但很不幸,他忘了這個詞。

關於抗凝劑和其他的。警方確實也有栽贓,把血弄在原先沒有的地方,所以他們打的非常失敗。再說一個關於襪子的事。為了強調他們控訴襪子是警方假造的論述,夢之隊指出警方的視頻里的房間的地上沒有出現襪子,然而事實上,襪子不在視頻所拍的那塊地上,而是在另一面。

我剛看完林達那兩本書的時候想法和題主是一樣的,真的信了可能不會真是辛普森乾的。但了解了背後所有的操作後,只覺得可能是對這件事了解的還不夠深入,更不能只聽經轉述再轉述又轉述後的傳達的故事就當做全部。被挑起來講的只是些奪人眼目的片面,潛得越深看得越全。但不要懷疑真理,不要畏懼真相被交涉,因為真是真的不會假得了。

第二問,第三問:陪審團是否戴了有色眼鏡?既然沒有站得住腳的證據,憑什麼認定辛普森殺人了?

我兩個問題連著回答是有原因的,當然也只是我個人的見解。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在於時間。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完後一年發生的。刑事訴訟一上訴,案子的陪審團就被隔離了,三百多天都住在豪華的酒店內(鏈接在答案底部)。他們聽不到輿論,所有案件消息的來源都是來自法庭上。而他們看見所有有力的證據全是在夢之隊的抨擊下展現的。那麼第二年的陪審團只要稍微有關注這事,本身就會比前年的陪審團擁有更多的信息,主觀上也有更多自己的判斷。更尤其是辛普森被無罪釋放後媒體的謾罵,就連辛普森本人及他圈內的人也是到事情結束後才意識到的。宣布刑事訴訟結論的前一天他們還在一起商量著如果無罪的話後面如何安排,辛普森更是說要是無罪的話他要在法院前面對媒體發言。這倒是被勸退了,因為有人告訴他們說法院收到過恐嚇信,說是如果判辛普森無罪,他們等他出來就自行槍斃他。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宣布了無罪並不能左右人民的判斷。

所以我覺得就算是認辛普森無罪的那12名陪審團在第二年民事訴訟中做陪審,也不一定會給出一樣地結論,即使他們多數和辛普森同膚色。畢竟第二年情況不一樣了,也沒有那麼牛逼的夢之隊律師團了。畢竟當時連辛普森戴什麼顏色的領帶都是由團隊經過縝密計算的。人的主觀就是這麼好操弄。這件事在美國確實也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這違反了雙重審判的規定。所以雖然夢之隊打了種族牌,可是就像林達書里提到的,大家會認為辛普森確實作案了,可是他們也會認為陪審團做了他們應該做的。

一些後話

之所以說沒有再去看「If I Did It」的必要是因為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了。因為我相信在寫書的某一刻,他一定也把自己給騙了,相信前妻和她男朋友不是他殺的。那既然是一個沒有撒謊的謊,那我又有什麼好從中得到的呢。

不過話說回來,辛普森有錯嗎?是有的,但某種程度上,我願意相信他是情非所願的,這生遇上這個女人是倒霉的。他和前妻鬧得要服精神葯,以至於他辯不清真實和虛假假,以至於在警方收集到壓倒性的證據後他才懷疑自己是真的做了。我相信這樣的事故都不會只有單單一方的責任。我不認為死者就該被無條件寬恕,我也沒有要為殺人犯博情,我只想每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審判,公正的眼光。當然,我們也需要那些看法偏激人的存在,以不至於讓他過得完全心安理得。畢竟是兩條人命,就算是過失,也是兩條人命。但是啊,在漫漫的時間長河裡,又有什麼是絕對的對,絕對的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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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

THE SIMPSON VERDICTS : Joyful Jurors Celebrate End of Hotel Stay : Lodgings: Panelists hold party and sing songs at the Inter-Continental. Their location was supposed to be hush-hush, but a lot of people seemed to know.


為什麼大眾都認為他殺人了?因為證據很多,什麼鞋印,DNA,血手套,還有什麼辛普森沒有不在場證明等一堆,種種跡象都讓人覺得怎麼看怎麼像他殺的。

為什麼判無罪?因為這些間接證據都有疑點。

當初檢方申訴他是兩項一級謀殺罪(有預謀殺人),別忘了還有個餐廳的小哥,那個怎麼預謀?

當然最重要的是搜到血手套的佛曼警官被質疑是種族主義者以及作偽證(而他之後就被告了 坐了三年牢)。也就是是他作證的信息都可能不準。

有疑點就是他能判無罪的原因。

至於刑事民事判的不同的,請看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680628/answer/112519880?utm_source=com.miui.notesutm_medium=social

好歹也先翻下知乎里的答案在問吧。。


昨天剛剛看了《辛普森:美國製造》這本絕佳的紀錄片,今天看到這個問題,有不少想法想和各位分享。我對整個案件的了解程度僅限於紀錄片涵蓋的內容,如果有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首先,如問題中描述的,辛普森的案件確實疑點重重,單純從現場的所有證據進行分析,確實無法100%斷定就是oj犯下的罪行。本案中的證據採集,也確實不符合現代司法程序的完全標準。但容許我在這裡先提出一個小小的謬論:即便是看似確鑿的證據,也不能完全證明犯罪的事實,就如同《越獄》的案子一樣,即便在確鑿的證據,也未嘗沒有誤判的可能。對於一個司法體系來說,我們只能實際的考量證據的可靠性,甄別所有提出的證據,儘可能給出一個符合事實的判決。

從整個案件的描述來看,最有利的證據自然就是那雙具有oj血液的手套。先反駁問題中一個誤區,手套在法庭上不合手,並不確實意味著手套不屬於辛普森本人,就像「夢之隊」的一位律師所說,他們確實要求辛普森短時間內停止藥物的使用,致使關節腫脹。手套內血液的DNA,在很大程度上能判斷兇手的身份。綜合紀錄片中描述的辛普森被釋放後多年的行為,以及辛普森在被通緝時所做出的反常舉動,從我個人的角度,我認為辛普森確實有罪。

我們再考慮辯方律師給出的論點:一位警察在多年前發表過種族偏見的言論,在多年後恰好參與辛普森案的調查,為了報復黑人群體,偽造了手套的證據。這個說法無論從司法考慮還是從常理考慮都不合理:

(1)多年前發表的種族言論不能作為多年後仍然是種族主義者的證據(如果考慮到一個帶DNA的手套都不能作為證據的話,就更不可靠了,原諒我的詭辯)。

(2)即便認為警察是種族主義者,且與一個「混跡於白人社會的」辛普森有仇怨的,並想施加栽贓的話,又如何解釋:辛普森恰巧沒有不在場證明,手指上有一道極其可疑的傷痕。

綜上所述,按照辯方律師給出的解釋,在邏輯上成立的概率很小。雖然並不是不可能,但我們必須考慮到如果要成為這樣的場面的話,必須要發生很多小概率事件,從法理和常理來講,都是不可靠的。

我在前文論述了那麼多,並不是想證明「辛普森確實有罪」這個觀點。事實上,除非他本人承認,否則我們永遠不會就這個問題有絕對真實的答案。我論述了那麼多,只想證明「從各個角度看,辛普森都是極有可能犯罪的,他沒有理由能脫罪」。

至少在法理上考慮,他沒有理由能脫罪。

而當我們討論到辛普森案的時候,永遠不能避開政治方面的問題,不是嗎?

我們來做個假設:假如辛普森不是黑人,假如辛普森不是一個擁有大量資產的體育明星,假如被害者不是白人,假如那個警員不存在種族主義者的可能性。

在做出以上任何一個假設後,即便整個案件的任何細節沒有發生變化,即便整個陪審團都是非裔美國人,有人會認為,辛普森會被判無罪釋放嗎?

顯然是不會的,至少我那麼覺得。

我這樣就證明了,辛普森之所以被無罪釋放,並不是因為有人認為他沒有殺人,而僅僅是因為他是一個富有的黑人、被害者是白人、發現關鍵證物的警員有可能存在種族主義傾向。

這一切都和辛普森是否真的殺人無關。辛普森的身份、被害者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的案件的走向。

也許並不是所有人都真的認為辛普森有罪,但也不是所有認為辛普森無罪的黑人,真的相信辛普森是無辜的。這個案子的結果,於法理已然無關,而完全成為了黑人群體為了獲得人權而進行的政變。

那一天,大量的白人流淚了,因為他們認為正義沒有得到伸張。

那一天,許多黑人在歡呼,因為他們爭取到了想要的權利,而並沒有考慮是否放過了一個謀殺犯、是否使兩個無辜白人的生命白白流逝。

黑人們很高興,因為司法體系第一次將一位黑人宣判無罪,但他們並沒有考慮過,這個被釋放的人,真的和其他應該被司法體系公正對待的黑人一樣,是無辜的嗎?

這個案子的審判結果,沒有為促進種族和諧起到什麼積極作用。至少在當時,使得黑人與白人之間的矛盾急劇激化。在我看來,這不是一個成功的案例。

也許辛普森真的是無辜的,也許對他的審理並沒有錯誤之處。但即便如此,我依然認為,站在種族權利而不是司法正義的角度去看待一個案例,是錯誤的。

敬請指正。


司法過程只能盡量還原事實,不能完全模擬事實,同時在法庭上律師的目的不是還原事情的真相,而是為委託方謀求最大的利益。顯然,辛普森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不過代價不菲。

假如我們看到的案子是一個普通人,哪怕是一個銀行家,很有可能他沒有來得及請足夠好的律師辯護,然後當堂被迫認罪,蹲在監獄裡20年。那麼,這就是另一個故事了《肖申克的救贖》。

另外要說的是,辛普森案有很多當時的局限,比如說辛普森要求快速判決,7天之內開庭。這導致DNA檢測等結果沒辦法利用在首次庭辯中。另外律師找到了警察在取證過程中的不合理操作,這也導致很多關鍵證據不被採納,最關鍵的是辛普森的日記等私人信件在當時不能被當做證據,在辛普森案之後,當局修改了法律,可以看出,參與審判的人基本都可以肯定辛普森到底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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