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游泳發生意外有沒有刑事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直接說重點:

根據【基於對危險源的支配產生的監督義務】理論而言,游泳發生意外,自己如果不進行救助是不構成不作為犯的,因為這個危險和法益的侵害並不是自己構成的。

但是根據【基於與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特殊關係產生的保護義務】而言,自己如果不進行救助,也構成不作為犯,最單行的例子:

數人登山形成了危險共同體(意味著相互關照),只要沒有出外的約定,就意味著各人自願接受了保護他人的義務。

張明楷《刑法學》P158

那麼問題來了,相約游泳發生意外有沒有刑事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呢?


有的,相約行為確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前提的相當的「因果關係力」。而且相約行為確實產生了一定的救助義務,故發生意外需要救助。

「數人登山形成了危險共同體(意味著相互關照),只要沒有出外的約定,就意味著各人自願接受了保護他人的義務。」用來解釋相約游泳是沒有問題的。

——————————————————以下另話————————————————————

但是成年人有自己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且自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

被約人是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比例就非常大,且一定情況下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被約人是成年人的民事責任比例就較小,且不容易承擔刑事責任。

除非是有非常強的證據證明,相約人有能力救但是沒救,這樣才能定故意殺人罪(基本難以證明)。或者比較強的過失行為,才能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為游泳一般不會淹死人。這種事件一般都認為是意外事件,而不是過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

故,相約游泳發生意外一般是民事法律關係,很少會形成刑事案件。

然而發生意外,不嘗試救助,看著別人淹死,那麼一定是故意殺人罪了。


有,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放理論上,我覺得,有,很簡單,司法考試都是這麼考的,勸酒都得負責

但是實務上就純扯淡了。

萬分慶幸當初沒聽老師的,留下來搞研究,還是實務輕鬆


救完你可能就死了是不用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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