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責嗎?

如果這句話是對的,那麼為什麼在這個問題如何評價「上海一對夫妻不工作沒孩子不交際,全年只花2萬元」? - 生活方式中,這對夫妻被這麼多人指責呢?他們一不違法亂紀,二不靠別人養,總之不妨礙他人,不危害社會,只是生活方式「奇葩」了點,就要受到如此多的指責?


原話是正確的,它表現的是一種消極自由,尤其是在現有的道德直覺下。。但是邏輯上無法直接成立。

嚴格而言,「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責」者包括兩個權利觀首先是「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他人是否有權指責」。這兩者在法理邏輯上存在矛盾,故而當且只能存在以下一種社會契約才能夠成立:

現有社會是建立在自然人讓度一部分自然權利換取制度性權利之後,所有人在這個自由人聯合體中把權威交給一個守夜人式的社團政府,以保證最低限度的公共事物,於是所有人秉承非主動不接觸,非意願不干涉的消極自由契約,秉承自由人之間非私人契約無權責關係的分散社群,強調私人領域的權責關係不受自組織干擾。一個簡單的例子是路易六世之前的加諾林王朝或者美國建國前弗吉利亞公司拓殖運動形成的市鎮系統。

這也是古典自由主義者和自由意志主義者主張的社會生態。由於公共場域被壓縮到最小,自由人聯合體的私人權利可以獲得最佳保障。

但是在現今社會,這種構想的邏輯是不太可能實現了,原因是我們公共場域已經擴大到了反過來統領我們私人生活的程度----都市系統摧毀了鄉愿社會,將法理判定交給了公共權威,也消滅了不來往的階級差異,大家被裝進了一個後工業時代的分工機器中,不僅僅是居住空間被壓縮在一起,生活方式被整合,甚至所處的文化階級分割也遠不如領主時代那麼明顯,這時候產生了人情共同體主導社會組織的基本元,這減弱了以前父權大家族的存在意義。而後工業時代,這種分工整合更為明確,互聯網的存在將原有各行業分工系統放在了一個共同的信息場域甚至是共同市場中,全球化將都市系統的經濟屬性提到最高,而聚落屬性變低。

於是我們所有行為,私人生活和自由選擇都在脫離私人掌控,都會被放置在公共場域中被其他人干擾,甚至不存在完整意義的私人生活。

簡單而言,以「歧視」作為例子,如果如德州鄉村一般所有人都獨門獨院組織不起一個完整社區,那麼這個鬆散社區裡面存在歧視鏈條實際上有可能對於這個社區沒有負面影響,大不了互相之間減少來往就是了。

但是在現在的社會生態中,這件事情是做不到的,任何一類歧視鏈都會引起公共場域中價值共同體之間言論政治,在和公共場域串聯的所有地方包括社交圈,職場等等都會使得被歧視者受到結構性歧視,並且這種強制力相當隱晦。。

於是說,我們將私人生活和私人價值觀分享到公共平台上,相當於將我們的這段私人的東西也給「公共化」了,於是雖然我們承擔了我們私人生活應該承擔的權責,但是這段被分享的私人生活也必然參與到了公共場域中喜聞樂見的價值觀鬥爭和所有人基於自己的價值共同體提出的各類觀點之中,以至於反過來襲擾你的私人生活,這種負面效果比起宗族社會中長輩,朋友碎語對於你的私人生活干擾會更明顯。。

公共場域中的價值觀共同體戰爭甚至影響了我們組織形式,

1,我們從原有的人情共同體中脫離開始通過尋求價值觀認同尋求新的共同體,這就是尋求三觀意志。並且共同體之間會產生極度有侵略性的互相攻伐,尤其是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

2,我們在價值觀戰爭中由公共場域妥協出一個話語秩序,形成一個所謂主流三觀,成了我們大部分道德直覺的來源和,並且部分被動接受者會很有正義感地去維護這個主流三觀。

3,但是,這個主流話語秩序的基礎是不穩固的,因為它不是來自於一個有邏輯的共識,而是各類價值觀的生硬拼湊。於是,「主流---反主流」之爭是永恆的動態模因戰爭。

而互相之間不Judge是我們這樣運作而來的一種道德直覺,所以在我們的共識系統中它是顯然正確的,但是從邏輯上由於話語實踐的滯後而基礎不穩,它只能停留在一種共識階段,而不具備太多強制性。

於是我們發現,由於公共場域的擴大,上面提到的兩種權利觀發生了矛盾,

因為調和兩種權利觀的社會契約和組織邏輯被我們拋棄了。但是呢,我們往往可以將這種共識填入到我們的權利觀之間的矛盾中,形成一些價值判斷去緩和它。但是這不能阻止公共場域中無處不在的模因戰爭。。

解釋完畢。。謝邀。。


這話是錯的,原因是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另一方面指責這個詞也太含糊。

權利一:一個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權利二:一個人有權對其他人的生活方式發表自己的評價這兩個權利是可能衝突的。

即使我們對權利一加上條件:「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並且給權利二加上條件:「只能發表評價,而不是進行人生攻擊或者誹謗,且不能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評價」,權利一和權利二在很多時候還是存在緊張關係。

可以想像幾種不同的情況(以下的清單並不全):

1. 行為人的行為對自己有危害,而他人對他的行為進行勸誡,比如吸毒、酗酒、賭博、輕信詐騙簡訊、借高利貸炒股等行為儘管不會危害他人和社會,但是我們一般都認可其他人可以對這些行為進行勸誡甚至指責。

2. 行為人的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但是不滿足更高的道德標準,而他人對他的行為進行教育,比如學生不認真學習,員工不勤奮工作,對自己父母或者子女照顧不足,對鄰居不友善等等。這些行為不見得是錯誤的,也不見得會危害他人和社會,但是通常會被認為「還不夠好」,這種情況下,我們一般也認可其他人對這些行為進行教育。

3. 在一個多元社會或者轉型社會中,道德規則是什麼(什麼行為構成危害他人和社會)本身是不清楚或者不斷變動的,這種時候就需要通過廣泛的社會討論和交流(當然也包括某種形式的批評和指責)來發現道德規則並達成共識。再進一步說,如果不允許基於道德規則的指責和批評,那麼一個道德體系本身都沒法維持。

4. 這條是私貨,自由主義者和個人主義者對於「危害社會」的標準在大多數場合低於信奉傳統道德觀念的人群。所以從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角度出發,很多行為是完全不危害社會的,但是對於人群中的其他人來說,這些行為可能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這是非常難以處理的情境,而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萬靈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種情境下,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道德觀並不具有當然的優先性和正確性。

多補一句,在一個完全信奉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群體,傳統的道德戒律很可能都已經被消解掉了,而且一個人的確沒有足夠的依據對他人進行道德評價(當然這個取決於信奉的哪個版本的自由主義)。但是,值得注意的事,其一、這種群體和我們實際生活的社會是不一樣的;其二、這種群體是否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目標是存疑的。如果一個人經過思考,認為這種狀態是可欲的,當然沒問題,但是一個人不經過思考就簡單認為這是最好的一種狀態,就令人遺憾了。

抽象的說,一個人的行為顯然不應當完全免於他人的指責,但是在不同的情境下可接受的指責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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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只是午飯時候水一個答案,沒想到 @小屋住不下 提出了不同的意見,飛快答覆一下,希望能夠做出澄清:

1. 「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責嗎?」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問題,而問題描述中提到的上海夫妻被批評的事例則是一個非常具體的情境。我的上述答案只想說明前面一個抽象的問題非常複雜,而且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而且我明確反對私人生活應當完全免於道德指責的觀點。至於怎麼解讀具體事例我沒有討論。

2. 「如果不允許基於道德規則的指責和批評,那麼一個道德體系本身都沒法維持」這句話的意思我大概沒有說清楚。我在很多答案中反覆反對是這樣一種觀點:「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麼我們顯然不能對別人的生活方式說三道四。但是我的理解是如果道德不能律人,或者說我們不能批評其他人違反道德規則的行為,那道德規則本身很難在一個社會中自我維持。

3. 小屋住不下對「一個人的行為顯然不可能完全免於他人的指責」批評是對的,這句結論確實很粗糙,我沒想好怎麼準確表述這句話。我對原答案的語言做了調整,但是還是很粗糙,沒工夫細想了。

4.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小屋住不下的答案區分了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並認為私人空間的行為不受批評,主動進入公共空間就要做好接受批評的準備。這個二分法坦白說我沒理解,因為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是否應當被指責和行為人是否主動進入公共空間是沒有關係的。


這話是對的。

但問題是:

如果那對夫妻只是這麼生活了,我跳出來發個貼子指責他們,這是我吃飽了撐的。

但現實是他跳出來在公共論壇發貼了,並且很明顯發出來就是希望獲取大家注意力的。那麼別人就有權利發貼評價他們的行為以及這種行為背後的價值方式——只要這種評價不觸犯現行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規定,比如進行激烈的人身攻擊或誹謗。

所以只要想清楚這兩層關係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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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只是隨便水個答案,結果看到 @姜源詳盡但偏離題意的論述,不敢苟同,在此反駁一下:

1)「一個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一個人有權對其他人的生活方式發表自己的評價」這兩種權利可能是衝突的,即使加上「不能攻擊、誹謗或強制」也是可能存在緊張關係的。

沒錯,但許多基本權利在未經詳細規定的情況下都是緊張的,而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潛在的緊張關係就認為一切試圖同時包括兩者的內容都是錯誤的。

比如「公民隱私權需要受保護」跟「政府有權收集公民隱私的必要信息以保障公共安全」這兩個權利之間發生衝突,既不代表「在尚未明確公民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之前,警察有權調查公民隱私」這個論斷是對的,也不代表它是錯的。我們要做的是進一步完善這其中的道德-法權邏輯框架,而不是單純地說孰對孰錯。

2)他答案中列舉的可能起衝突的幾種情況,很多是不符合題主這個表述的基本預設的。

比如「吸毒、酗酒、賭博、輕信詐騙簡訊、借高利貸炒股等行為」很明顯有相當大的概率危害到他人社會。

比如「行為人的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但是不滿足更高的道德標準」,這種情況下別人當然可以規勸,但題主說的是「指責」,我想恐怕多數人並不認為「指責」是一種效果理想的「規勸形式」。如果「指責」也是應該被「指責」的,那麼題主的這個論斷依然是對的。

比如「如果不允許基於道德規則的指責和批評,那麼一個道德體系本身都沒法維持」,但實際上很多道德體系本身就不允許很多基於道德規則的指責和批評,它們依舊成功維持下來了。比如基督徒不接受你對上帝和信仰的批評,自由主義者不接受你對基本自由原則的批評,這都是很常見的。一個不禁止任何批評的道德體系本身不可能成為道德體系,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只是保障不危害他人的言論不會被政府公權力壓制。至於社會大眾認可的道德體系是否壓制這些言論,法律往往無能為力。

3)「一個人的行為顯然不可能完全免於他人的指責」,這是當然的,就像一個社會不可能完全免於犯罪的發生一樣。但題主這裡要問的是每個人是否有權不受指責,而不是他是否不受指責。

在我看來,題主的問題等價於「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而我不應當指責他」。我認為這個基本論斷邏輯自洽且能夠為大眾公認的道德準則所接受,只是具體到特例時需要進一步地完善。

至於題主接下來舉的例子,並不是「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而是「在公眾輿論空間主動宣揚自己的生活方式並希望求得關注和認同」,既然你選擇進入公共言論空間,那「別人會批評你」就是你這個選擇的後果,你理應承擔。


豆瓣影評上看到的 緣之空 的影評和題主的問題也有相似的地方。。

網址 http://movie.douban.com/review/6286231/

這原來是變態——試論倫理的非倫理性

永結一秋

2013-09-18 18:39:48

  看完本作之後,變態與妹控之聲不絕於耳。「明明是親兄妹,搞在一起真的可以嘛!?真讓人噁心!」、「又是宅的幻想和妹控的福利???說到底悠哥也就是個妹控變態罷了???」、「就算穹妹和悠哥在一起了,又真能幸福嘛」——似乎這些觀點是最刺耳和最常見到的一些評論,至少就消極意義而言。

  如是,為啥他們的行為就一定是「變態」,而我們又非得覺得「噁心」不可呢?

  愚見以為,這裡的理由自然可能殊人殊見或各執一詞,不過,產生這種「噁心與變態」的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持此意見者認為春日野兄妹之間的行為是「不對」的,是「不正確」的,申言之,此乃是一種「倫理性錯誤」。對於這種錯誤,作為常人,作為秉承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的人們而言是不能理喻和不可接受的,就像本作中永倉梢同學的感受一樣,「再也不想和這樣的人打交道了」,更提不上祝福可言。

  那麼,這種「倫理性錯誤」本身就是一種堪稱「正確」的觀點么?又或者,是一種強加於人的「正確」呢?

  我們一般認為,所謂功利性之性質,端在「謀求最大多數人之福祉」,簡言之便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所謂倫理性之性質,可謂「世界上只要還有一個人沒有得到幸福,就不能說人類整體獲得了幸福」,簡言之就是人類全體的完全幸福。顯而易見,我們通常將前者稱之為「現實主義」,而將後者譽為「理想主義」。但是回到本作的場合,這種「理想主義」果然能斷言為一種不證自明的「理想的幸福」,也就是一種倫理性所追求的的「全體幸福」嗎?

  ——若是果真如此,那我們不就正應該為春日野兄妹之間好不容易接納彼此的幸福送上自己的祝福嗎?為什麼還要責怪他們是「噁心和變態」呢?(還是說我們已經不再視其為人類了呢)

  這裡就出現了「倫理的非倫理性」,即所謂的倫理性不能實現其自我規定性。假如我們認為所謂倫理性即上述所略謂之「全體幸福」即人人幸福,那麼我們又為何將春日野兄妹之間的感情稱為「禁斷之戀」、判為「倫理性錯誤」呢?是他們不應該得到幸福嗎?

  一秋以為,這裡最可能的回答是,「春日野兄妹自然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應該得到幸福。但是他們行使權利的方式是錯誤的,因為他們所追求的的幸福引起了社會大眾的不快使得其周遭感覺二人之行為實屬變態不倫,令公眾噁心,這就不再是一個私域的問題,而進入了公域之範疇。在公眾的場合,我們不是應當照顧別人的感受嗎?我們不是應當考慮到了除了自己以外其他的人、大多數人的感想嗎?」——瞅瞅,到了這裡,還有什麼「倫理性」可談,已經完全進入了「功利性」的作用範圍,因為要考慮到「公眾福祉」嘛,因為要顧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嘛,私人自然要退讓咯。於是???還談什麼「全體幸福」呢?適才之回答,申言之,根本就不是什麼「行使權利的方式是錯誤的」這種「手段錯誤」的問題,而是「目的錯誤」之問題:春日野兄妹追求的禁斷之戀,這種不倫的幸福,本身就是錯誤的啊!

  由是,至此,批評者們的抨擊已經進入替別人判斷目的價值的範疇了:我們認為你們所追求的的幸福是錯誤的,所以你們不應該追求這種幸福。易言之,我們根本不認為你們所追求的東西稱得上是幸福,就算是,那也是「不倫的幸福」,是背離了社會倫理規範的幸福,根本不值得稱道,毋寧講,是對幸福的侮辱!——好一個高高在上的「倫理主義者」!他們的言論是何其「正確」,何等的維護「常識」和「社會倫理」啊!不,不僅如此,他們簡直就是保護這個社會僅剩的道德的「衛道士」啊!了不起,實在是了不起。

  這原來是變態。所謂的「倫理性的非倫理性」,其現象大約宛若如此場合罷。因為別人的行為引起了自己的不快便否定別人的行為,還真是像小孩子的大人的想法呢,還是說,現在的小朋友太過早熟了呢?如果我們真的還保留著對「倫理性」那種理想主義式的嚮往,保留著對「全體幸福」的信念,那麼,我們是否應對他人的「幸福」多一些寬容之心呢?在這裡,筆者並不是鼓吹一種泛愛的「博愛主義」,因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損害別人幸福的行為,恰恰是倫理性不能接受的。所以我們彼此之間才應多一些包容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只是因為覺得難以接受」、「不可理喻」的紛爭。既然我們承認每一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自我的生命親歷性和人格的平等,那麼人與人之間的不同可說是一種必然,自我與他人必然都有一些彼此難以認同的東西。退一步講,即便是自我,不也會做出一些自己無法接受的事情么。「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也許,無論多麼相近的東西,終究也存在一些不同吧。又或者,即便人類的幸福是相似的,也存在著不相似的例外:就幸福的這種感受而言,歸根到底人與人可能是相似的,是諸如「享受自我的存在狀態」之類的感覺,畢竟,也許,在幸福這件小事上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感受;然而,也正因如此,每個人的感受才是特別的啊,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人的感受可以替代另一個人的感受,沒有一個人可以宣稱替代別人感受到了幸福——幸福,就是需要自己去感受的啊!幸福這種東西,是非要親自感受不可的啊!所以我想,假如我們認為存在著「自我的幸福」、假如我們渴望著自己的幸福的話,我們應當認同每一種幸福的特殊性(或曰「不可替代性」):儘管幸福的感覺可能是相似的,但每個人的親身感受又是特別的——就像死亡,「死亡是一個陳舊的玩笑,但對每個人又都是無比新鮮的。」若是,我們究竟處於何種立場以反對春日野家的兄妹之戀呢?實際上,當我們為別人的幸福而感到幸福、為別人的精彩而受到感動,也正是作為自己分享了他人的幸福,使得自己也處在一種幸福的氛圍之中了呢。倘若如此,我們不就更加應當為別人的幸福送上一份祝福,為別人的精彩大喝一聲精彩了么?

  倫理主義最終應當是一種寬容的藝術。每個人都要求自己的幸福,反而誰也感受不到幸福;每個人互相妥協一點,也許便找到了幸福的所在。這一切的一切有一個前提,就是明白自己所謂的「幸福」對自己而言究竟意味著什麼,並願意這種幸福無怨無悔的相信和奉獻,所謂「倫理性」,鄙見以為便是要架構在如此基石之上。「我們在談幸福的時候就好像在講一件與自己毫無關係而漠不關心的事情」,要發現自己的幸福,首先要真正關心自己的幸福;要真的在乎生命的實感,就要認真體驗生命本身。真的把握住了自己幸福的人,反而不會對別人所作所為說三道四:我們對別人的行為評頭論足,我們自己又做得完美無缺嗎?關於幸福的問題有唯一正確的標準答案嗎?像穹妹和悠哥,也是歷經波折才能突破世間的常識而結合在一起的,他們認為找到了彼此的幸福。這種幸福是不是「非幸福性」的呢?是否只是一種彼此的肉體慰藉和精神索求呢?我們畢竟不是他們,恐怕不能替他們做出一個回答。我們所作的回答,大約也就是一個關於自己的答案,關於自己所處的倫理立場和價值觀、關於自己的「幸福」的答案吧:自己的幸福是什麼,只有自己親自尋找和感受。

  因此請不要輕言變態和噁心。

  PS:作為補錄的對於本文出現的一些可能問題之考察

  A, 關於「全體幸福」

  這裡的全體幸福指的是數量意義的「全體」,即作為每一個個體的幸福,試圖表現的是一種作為人類整體的普遍性和個體的特殊性之間存在同一性:我們追求的所有人的幸福,正是每一個人的幸福。「所謂人道主義,就是不以人的犧牲來達到任何目的。」

  B, 關於「變態」和「噁心」

  請作一般意義理解即字面文義解釋即可

  C, 關於「倫理性」

  正是因為把倫理性作為理想主義的高度來對待,所以才要嚴格的規定其性質。現實主義的長處,功利性的好處,就是在於這種觀點的「幸福」是為大多數人準備的人,因此才有實現自身的現實基礎。然而,與此同時,這種「大多數」的常規意義就是要降低自身的標準,即降低幸福的基準。這種降低意味著什麼呢?簡單講,就是「每有所得,欣然自喜,而不求甚解。」易言之,這種幸福不能明確界定,是一種「幸福印象」;所謂「最大多數人之福祉」,在功利性的自我規定性上,只能是一種「幸福利益」。這種印象是模糊的,因而不定;這種利益是直接的,可能盲目也可能極為危險。不定,便容易人云亦云、缺乏己見;直接,便容易執於眼前的事物,而難有遠見。換言之,我們自然可以說小康社會是一個幸福的社會,但是這種幸福畢竟是基準不高的,是一種自發的幸福。這裡存在的一個關鍵問題,筆者以為,就是「自我」問題:人總是他自己的問題。要找到自己的幸福,就要先弄明白自己。而這,便開始進入倫理性幸福的範疇。

  倫理性的幸福是建立在自我覺醒的基礎上,追求的是高基準的幸福。這種高基準意味著什麼呢?所謂的「高」基準,並不是認為幸福這件事本身有什麼高下可分,正文中恰恰論述了關於幸福的「特殊性」(不可替代性):一件獨一無二的東西怎麼評判誰高誰低呢?所謂的「高」基準,不是要評判此幸福與彼幸福之高下,而是指作為一種幸福自身而言,幸福的自我規定性實現的程度,易言之,可謂是一個「幸福和更幸福」(就其本身而言)的問題。這種幸福的意義在於,實現「全體幸福」:寬容、理解和愛。在功利性幸福的階段,由於其自發性,人與人之間難以實現高層次的寬容和理解,更容易發生利益紛爭,從而導致幸福印象的破滅,而且這種幸福本身也是模糊不定的;到倫理性幸福的階段,則實現了一種普遍的寬容和理解,「我不同意從你口中說出的每一個字,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僅是實現幸福的手段,更是判斷「何為幸福」這一目的本身。而這種幸福實現的基礎,筆者還是堅持認為是一種「自我覺醒」,對自己的人生負責,認真思考活著這件事和體會生命的實感,當然,也就成為了一個哲學問題(關於此問題筆者另有論述)。誠然這種自我覺醒亦需要「外部條件」,需要所謂社會土壤和歷史境況,但是我們不能顛倒目的與手段的因果關係:最終這些境況提供給我們的是作為生命親歷者「自我」這一目的之手段,我們在追求著某種我們所希望的自我境況,而不是歷史境況決定了我們的追求,除非我們放棄了自我,將之讓渡給了歷史境況。既然是自己放棄了的東西,也就失去了自我判斷的立場,所以,(在功利性幸福階段)我們常說,「我們不能改變社會,只能適應社會」,既然是逆來順受,那隻能說「對心甘情願者不存在不公正」。所以筆者本人並不對倫理性前途表示必然的消極態度,只是指出在功利性幸福階段要實現倫理性幸福的結果便是「倫理的非倫理性」,請不要把「倫理」二字當借口,如是而已。

  在這裡,一切功利性和倫理性指向的最終方向皆是「幸福」:功利性幸福和倫理性幸福,兩種階段的幸福。這個階段論解釋了批評者認為春日野兄妹之戀的「倫理性錯誤」:是一種錯誤的幸福。申言之,批評者所作出判斷的依據,便是「這種幸福是我們不能也不應該追求的」,假如承認了這種幸福合於倫理性,則有違於批評者自身對於幸福的觀念,可能動搖那些他們稱之為「幸福」的東西,所以他們站在自己的倫理立場上認為這是一種「錯誤」,然而這種立場的倫理性卻成為了極端可疑的。而功利性則沒有這樣強硬的立場,它習慣於從「好壞」這一角度評判事物,在這個意義上也有批77評者從「兄妹之戀是不好的」來評價。

  前文討論了幸福的「特殊性」,即作為生命親歷者的感受;這裡再稍微考察一下幸福的「普遍性」,即那些感受是同一性質的:幸福性,即為「享受自我的存在狀態」。這個問題筆者另有文章闡述,故此處僅作略述。

  D, 關於「幸福」

  「幸福不是一個地點,而是一種方向。」


這句話是錯的。

錯在最後,不受指責是錯的。

指責是別人的權利。


蟹妖

我覺得這句話是對的,但是,當然,你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我作為旁人,也有指摘批評的權利,中國社會,尤其是這樣的,人的一生會有一個比較符合社會評價的模式,一旦你與這個模式不符,就會引發很多的議論與疑惑。就像很多人會有意無意的說」你家孩子29了怎麼還不結婚啊「,」那誰家小明35了還不生孩子是不是身體不好啊「,一個道理。那對兒上海夫婦,和我們大多數人信服的人生軌跡不符,招來非議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其實大家指責那對上海夫婦並不全因為那個夫婦省錢的生活習慣違背了我們所尋常認識的生活模式,很大一個原因也是那對上海夫婦的一些認識比較有悖於社會的發展:在他們眼中,勞動只能解決溫飽,他們忽略了那麼多白手起家的人,那麼多用自己的雙手過上好日子幸福生活的人,他們完全沒有工作的動力,在他們眼中,工作就是一沓鈔票,包括家庭,親戚朋友也是,令人寒心的是,他們覺得交朋友會被騙,連親戚都會騙自己。人生不是簡單的如同螻蟻一般活下去,精神世界也很重要,而這對夫婦把人作為一個社會個體所牽扯到的各個關係都物化成為了金錢,把生活降格為了生存。這樣的人,即使能夠理解,也完全不值得提倡


在不對任何人和社會有危害的情況下你有選擇任何生活方式的自由,同樣別人看到也有指責的自由吧。題主你那句話是對的,因為別人指責並不意味著你沒有了選擇這種生活的自由。自由其實一般與和平是不能共存的,因為沒有真正意義上不不干涉任何別人自由權利的自由。所以我們從古代為了和平就崇尚儒家不崇尚自由度高的道家,互相約束才有和平,大家都舉著自由的劍到處走,總有轉彎戳到路人的時候。


  • 每個人有權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無權禁止他人評價自己的生活方式(除非他人的評價對自己構成侮辱誹謗)。

  • 因為別人有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前提下行使言論自由,評價他人生活方式的權利。

  • 「不要因為他人選擇了和自己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指責他們。」只是一個道德規範。只能自律,不能他律。

題目里所說的「有權」就是「有權利」。那麼什麼叫「權利」呢?大家公認的是,「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

權利首先包括自由權:當我們有權利做某事的時候,我們就可以自由地做這件事,行使自己的權利;

權利還包括請求權:當我們有權利時,我們可以請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比如張三來李四的飯店吃飯不給錢,李四可以請求他支付餐費;王五對自己的手機享有物權,那麼趙六不經允許偷用他的手機時,他可以請求趙六把手機交還給自己。

權利還包括獲得救濟權: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權利人可以通過各種手段獲得救濟。比如上面的

張三吃了霸王餐就要走,李四見情況緊急,可以把它扣留在自己的飯店並報警;趙六擅自拿走王五的手機,王五可以把它告上法庭,勝訴後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用上面的三條檢驗一下題目里的說法,我們會發現每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如果有人來干涉你的選擇,你可以請求他停止侵害;如果他硬要阻止你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比如這對夫婦不愛交際,鄰居看不慣,用暴力手段強制他們出去交際),那你可以報警,也可以提起訴訟。說明每個人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由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

我們也會發現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每個人也可以評價他人的生活方式。法律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只要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就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觀點,如果有人強迫你閉嘴,你可以請他走開,也可以訴諸法律。說明每個人有評價他人的權利。

但人有沒有禁止別人評價自己的權利呢?顯然沒有,因為這和上面一條是矛盾的,如果你想禁止別人評價你的生活方式,那你就成了上面那個強迫別人閉嘴的人,人家可以請你走開,也可以訴諸法律。

有時我們會說「這是我的事,你無權評價。」,但實際上,別人可以評價你,你卻不能強制人家閉嘴,也不能因為別人評價了你而把人家告上法庭並勝訴,說明你的這種「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只是一種偽權利。

當然,如果你和我一樣信奉「不干涉他人活法」的人生哲學,你會盡量避免因為別人選擇了和你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指責別人,但這只是一條道德規範,你可以拿來要求自己,但如果你拿來要求別人,那很可能人家硬是不遵守你這條規範,你也拿他無可奈何,因為這是人家的權利。


人們有權利這麼做,但是要承擔一定的輿論壓力。


  僅僅針對「道德律己,法律律人」這句話作出評價,「道德律己,法律律人」這句話是錯誤的。

  較高水平的「道德」確實以「律己」為主,但是社會一般道德的「律人」功能確是不容忽視,任何一種社會規則體系都產生和存在都有賴於規則對社會群體的制約,只不過道德作為與法律相對應的規則體系在「律人」方面不具有國家強制力,而通常是以輿論、習慣以及信念等方式對於社會成員做出制約,比如題中不事勞動的夫婦,在法律上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卻不符合「勤勞」的社會基本道德,可能在輿論的引導下改變原有的生活習慣,又比如不負特定義務的人「見死不救」並不能追究其法律上的責任,但是在道德上他可能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內心的煎熬以至於其他個體在遇到此類問題時盡量避免「見死不救」的發生,從而使社會一般道德產生非強制性「律人」功能。

  相對應的,法律作為另一種社會規則體系,其「律人」功能上上由國家強制力做後盾,從自然法的角度來說,法律亦來自於自然法,法律必須符合社會的一般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何嘗不是道德通過法律間接地「律人」呢?

  因此,綜上所述,「道德不能強制律人,法律能夠強制律人」才是正確的。


如果危害沒有一個全社會達成共識的定義,你的任何活動都有可能被一部分人定義為對社會和他人的危害。

存在一個行為能得到全社會的認可嗎?也許有,你知道嗎?我反正不知道。


你有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

同時別人也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指責你的自由,即時這個指責在你看來是不當的,或者無理取鬧

就跟那句名言說的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對你,對我, 對他,對所有人,都是如此,就這麼簡單


這句話是對的。

但是需要注意:

1、這是最低要求

2、危害他人和社會,可能 在你以為沒危害的時候,而其實已經危害了。比如吸毒、亂倫。。。


指責的人不過是在發泄自己的暴力慾望已而


站在自己的立場用著自己的嘴說著別人的事兒,不過你不是別人你又怎麼能體會別人的快樂?


每個人有自己與之相應的生活態度 在不危害他人及社會的情況下 他人隨意地批判我都認為是將自己處於一種道德制高點的行為 「我認為應該如何如何」 這是一種道德綁架 你可以不喜歡不接受這種行為 但你確實是無能去批判的


不衝突吧。指責就指責,只要不是侮辱就行。但是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干涉


很簡單嘛,去掉最後幾個字就正確了。

「在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而「指責別人」顯然也是屬於這個「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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