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銅表法中關於所有權、私法、公法等的條文,具有怎樣的特點,反映了怎樣社會背景?與古代其他法律對比呢?


我昨晚寫的一篇論文,希望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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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中體現的公法原則之分析

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在義大利半島上建立起來。羅馬共和國早期,貴族壟斷著立法和司法大權。當時羅馬只有習慣法,法律與習慣之間沒有明顯界限。這樣,多由貴族擔任的法官,常常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保護自己,損害平民利益。

「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蘭梯留曾在民眾大會上提議編纂成文法,雖遭到貴族的反對,但後來仍同意成立十人委員會,從事立法工作。委員們在希臘考察法制回來後,於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公佈於羅馬廣場。由於平民仍不滿意,公元前450年改組了十人委員會,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前者的補充,兩者合稱為《十二表法》。」

可見,公元前5世紀中期,在平民反對貴族的鬥爭中,羅馬制定了《十二表法》(《十二銅表法》),標誌羅馬成文法誕生。這部法律內容相當廣泛,條文比較清晰。從此,審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貴族對法律的隨意解釋受到限制,平民利益得到保護。

法是一種善的技藝,法與正義不可分離的觀念正是羅馬法所確立的。以《十二表法》為起點的羅馬法保護私有財產,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這有利於調整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特別是在羅馬帝國時期,羅馬法律制度滲透到國家各個角落,穩固了帝國的統治;以《十二表法》為起點的羅馬法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法典,影響廣泛而深遠;以《十二表法》羅馬法對近代歐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重要影響,當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則和做法,都可在羅馬法中找到源頭。近代時期,資產階級根據羅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他們還利用和發展了羅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為反對封建制度、推進資本主義發展的有力武器。恩格斯對羅馬法給予高度評價,認為羅馬法是「以私有製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從羅馬王政向共和國的轉化,形成了「人民的權力」的理論,即法是共和國的公共合意,是全體市民的命令,具有一般性的特徵。「羅馬文明在西方文明發展的歷史長鏈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羅馬文明的核心部分是它的憲政制度的建設,《十二表法》的頒布又是羅馬整個憲政制度發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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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西方文明,需要探索羅馬文明;探索羅馬文明,需要思考羅馬的憲政制度建設;思考羅馬憲政制度建設,需要深入理解羅馬法,因為正是羅馬法推動羅馬進入法治社會,開創憲政制度;若要挖掘羅馬法的核心內涵,則需要尋根溯源,在《十二表法》中尋找答案。

《十二表法》的主要內容為:第一表,傳喚;第二表,審理;第三表,執行;第四表,家長權;第五表,繼承和監護;第六表,所有權和佔有;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鄰關係);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補充;第十二表,後五表的補充。

古羅馬作家李維認為,《十二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按照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按照現代法律學說的觀點,公法是配置和調整公權力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係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縱觀《十二表法》的主要內容可以發現,私法的篇幅明顯多於公法的篇幅,公法的內容集中體現在第九表中。《十二表法》中體現的私法原則,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諸如保護私有財產之觀念日益融入西方文明體系之中,又隨著西方文明在世界範圍的推廣進入各個地區。研究人員多著眼於《十二表法》中體現的私法原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法律應是公法與私法的統一,《十二表法》不僅協調了羅馬平民與貴族關係,保障個人利益,更重要的,《十二表法》是羅馬法治社會的開端,促進了羅馬城邦共同體的建立,奠定了羅馬共和憲政的基石。所以,對於《十二表法》中體現的公法原則的研究,對於全面理解羅馬法、全面理解羅馬憲政制度建設、全面理解羅馬文明和全面理解西方文明,十分重要;同時,對於《十二表法》中體現的公法原則的研究,立足於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社會背景,十分必要。

《十二表法》中第九表內容如下:

第九表公法

一、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的法律。

二、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百人團大會的權力。

三、經長官委任的承審員或仲裁員,在執行職務中收受賄賂的,處死刑。

四、執行死刑時由刑事事務官監場。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有權上訴。

五、凡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或把市民獻給敵人的,處死刑。

六、任何人非經審判,不得處死刑。

陳可風教授指出,「這些看似簡約的條款實際上奠定了羅馬共和憲政的基石,是極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性條款,它能否被切實有效地執行,是判斷羅馬共和憲政興衰的標尺。」雖然篇幅短小,看似簡約,但第九表的六項條款在宏觀上確定了四個方面的原則:第一,保障立法公正,法勿因私而立;第二,保護公民人身基本權利(生命、自由和公民籍);第三,保障司法相對公正;第四,保障國家安全。

一、保障立法公正,法勿因私而立

第九表第一款:「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的法律。」體現保障立法公正,法勿因私而立的原則。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個人既有「個人」、「個別人」的意思,又有「私人」的意思,也有「個別組織或集團」的意思。該條款旨在反對因私立法,通過禁止形式的表達進一步指出,法律應公民全體而制定。因為法為公器,不得因私而設。西塞羅認為,「法者,強力也,人皆遵循之法令和命令」,所以,「嚴格說來為個人的利益制定的特別的法律,根本就不成其為法」。這一條款對貴族來說可以有效防範個人專權,對平民而言可以有效防止貴族集團在立法上搞特權,避免他們將自己的特權法律化,從而有效地緩和緊張的社會關係。同時,立法層面上的公正與公平給羅馬人帶來了全新的平等觀念。這一原則的確立在客觀上真正賦予了法律以法律效力,法律不再是維護個人或者某一特定組織利益的工具,而是作為治理社會與國家之重器成為公民人人需要遵守的行為規範,從而奠定了法治社會的基礎。

二、保護公民人身基本權利(生命、自由和公民籍)

第九表第二款:「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百人團大會的權力。」體現保護公民人身基本權利(生命、自由和公民籍)的原則。這裡的百人團大會即前身為古羅馬庫利亞大會的森都里亞大會,是古代羅馬公民大會的形式之一,也有譯者將其翻譯為「至高民會」,即最高級別的人民大會。這一條款對平民而言可以防止貴族官吏對自身的加害,對貴族而言不僅可以防範平民的革命行為,也可以阻止貴族內部極少數豪門大族對普通貴族成員的欺凌,從而穩定了兩者與兩者內部的關係。與此相似,第九表第四款規定,「執行死刑時由刑事事務官監場。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有權上訴」,第九表第六款規定「任何人非經審判,不得處死刑」。總體來說,上述三項法律都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消弭國內紛爭,把國內政治鬥爭納入合法軌道,同時也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官職與法律程序。這三項法律對保障國內政治穩定、構建平衡的羅馬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代表羅馬共和國家基本原則的憲法性質的法律條款。生命、自由和國籍是羅馬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以法律形式保護人身基本權利,是對生命、自由和國籍的敬畏。同時,為了踐行匡扶正義、除惡揚善的法律信條,國家有權在公平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剝奪人身基本權利,但僅限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並且完善審理審判程序與申請申訴程序,保障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權力,從而做到維護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統一。

三、保障司法相對公正

第九表第三款:「經長官委任的承審員或仲裁員,在執行職務中收受賄賂的,處死刑。」體現保障司法相對公正的原則。「對公權力的制約主要體現在第九表,其中規定了法律的普遍性,體現正當程序原則的判處死刑的權力和程序,還規定了對受賄的承審員或裁判員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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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賄的承審員或裁判員的制裁」與夜間盜竊均判處死刑,體現了《十二表法》對司法公正的重視。試想,若司法不公正,何談法律之公正?何談維護法律之權威?對收受賄賂的司法人員給予最嚴厲懲處,通過法律警示司法人員切莫濫用權力,以權謀私,進行權錢交易,從而保證法律的正義性與純潔性,使得法律與法律的執行做到公正與公平。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機關沒有蔑視法律的特權,體現真正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合理配置公權力的基礎上強化對公權力的約束,使得司法權成為公法責任的體現,這正是對公權力的規範的最好表現。

四、保障國家安全

第九表第五款:「凡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或把市民獻給敵人的,處死刑。」需要指出的是,「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具體來說就是反對「羅馬共和國」,「敵人」指的是「外國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將「把市民獻給敵人」與「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等量齊觀。由此觀之,在羅馬人的觀念中,國家已經成為由公民組成的共同體。把公民交付敵人,實際上等同於把國家交付敵人。「不難看出,羅馬人在謀求自己國家發展尤其是持續安全的道路上,秉承著果斷而謹慎的行事方式;在軍事征服佔去羅馬人相當時間與精力的時代,這種幾乎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做法是有其必要性的,由此又可見羅馬人的務實精神。」 該條款從正在萌芽的國家情懷出發,進一步強化了公民的國家意識。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內部鬆散的國家難以抵禦外敵入侵,難以維持自身運行,難以在紛繁複雜的世界中持續健康發展,也就難以維繫國家法律的效力。通過法律提高公民意識,將保障國家安全上升至國家任務,通過對於行為的規範在精神上強化公民共同體意識,讓羅馬的國家機器正常有序運轉。這種潛藏於公民內心的精神的力量,往往更加強大,難為外力所破,促進了公民主體下國家的興旺發達。

綜上所述,作為共和早期羅馬平民與貴族鬥爭妥協產物的《十二表法》,其中第九表有關公法的條款,儘管十分簡約,卻奠定了羅馬共和憲政的基石,屬於原則性憲法條款。其立法精神是國家共同利益至上,國家利益要高於某一特定階級或集團的利益。當然,這裡的國家指城邦共和國家,即「公共財產」或「人民的財產」。其立法目的是保障作為組成國家的人民即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把國內政治鬥爭納入合法的軌道。

不可否認的是,《十二表法》中體現的公法原則由於時代的局限性,由於羅馬共和制度的衰落,難免出現設計上的失當與執行上的不力。當然,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慣,存在量刑過重的問題。十二表法畢竟是公元前5世紀的產物,殘留不少古代法的原始氣息,例如自力救濟性、宗教色彩性、濃厚的家族本位性(如家父權大、宗教利益受保護)、殘酷性等。

陳可風教授指出,「事實上,平民和世族貴族的鬥爭一直都存在,只不過由於面臨強大的外敵,鬥爭的雙方表現得比較有節制罷了。另外,為了國家的保存和發展強盛所激發出來來的愛國熱情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弭了內部紛爭。在此形勢下,以國家大局為重,法為公器,不得以法徇私的觀念無疑能為各方接受而深入人心。因此,法勿因私而立,作為羅馬共和國家的一項基本原則得以出台並能得到有效的遵循。」此外,擁有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權力的百人團具有明顯的軍事性質,而且多為第一等級公民,也就使得立法與司法公正需要打上問號。日後隨著羅馬的擴張,外部威脅徹底解除,與平民上層合流的新的貴族集團日益保守,腐敗嚴重,同時建立在城邦基礎上的共和制度與羅馬龐大的疆域存在深刻矛盾,羅馬平民和貴族均不願接受延伸公民權以擴大統治基礎的做法,導致社會矛盾激化。最終,羅馬共和的命運只能由戰爭和武力來解決,宣告來共和制度的滅亡和元首制度的誕生。

需要說明的是,在歷史問題上,我們不可苛求前人。我們既不能無限誇大《十二表法》的價值與作用,也不能按照傳統階級分析的方法將其完全作為奴隸主意志的法律化。應本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原則讓《十二表法》在新時期彰顯時代性,以實事求是的原則闡釋其歷史意義。

《十二表法》是一部「對平民與貴族雙方均有益並且使雙方擁有平等的自由權的法律規範。」 以平民利益訴求為基礎,以成文法典為標誌的這樣一場「撤離運動」後的立法運動 , 開創了羅馬社會的政治新局面,奠定了羅馬社會政治新格局。因此,《十二表法》的制定,特別是公法原則的表達,實際上成為羅馬歷史上的一個轉折,這個轉折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整合羅馬平民與貴族之間的利益,形成新公民集團,構建羅馬城邦堅固的共同體。第二,確立了通過法律形式治理社會的原則和模式,從而奠定了羅馬憲政發展的基礎。從此,立法司法走上了相對公正公平的道路;從此,公民基本人身權利得到保障;從此,不分貴族和平民,所有受害人依法收到同一的保護,所有加害人按法律受相同的制裁,平等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從此,羅馬公民加深「城邦共同體」意識,眾志成城,造就奇蹟,在世界文明史上留下輝煌、光榮、偉大的篇章;從此,羅馬不斷拓展完善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以元老院、公民大會和行政長官三大政治組織之間的橫向制衡,以平民與貴族階層的縱向制衡,以權利內部的相互制約為核心的分權制衡原則成為現代憲政理論的濫觴,極大地影響了後世國家理論體系的建構,推動人類文明向前發展。

同時,「羅馬公法的研究為我國憲政改革和法治建設帶來了新的啟發。」江平先生表示,「公法的存在和發展是將社會利益與私權利益從國家角度進行了宏觀整合,使私權獲得進一步的尊重和保護。」立足於我國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又亟需提高法治社會水平的客觀情況下,應堅持「面向世界,博採眾長」、「探索古今,海納百川」的態度,從《十二表法》中體現的公法原則中獲得有益滋養,更好地調整、約束與規範公權力,推動公權與私權的協同發展。以經受實踐與歷史檢驗的公法準則作為現行法律的檢驗標準,作為未來制定法律的立法原則,化解法律與法律之間存在的顯性的與隱形的矛盾,提高我國法治水平,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提供理論基礎與指導方向。

《十二表法》第十二表第五條:前後制定的法律有衝突時,後法取消前法。真理不會停止前進的腳步,人類的歷史是探索真理的歷史。幾千年前的羅馬人求真務實、與時俱進,為我們能留下了寶貴的物質與精神財富。時異世變,但是,繼承羅馬法,超越羅馬法,創新憲政模式,尋找公權力的最優配置,探索發現法律的真理,不應是我們永恆的追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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