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別殺我"這樣的惡搞算不算擾亂公共秩序?
最近「大哥別殺我」系列的視頻在網上挺火的,不過看了之後很反感,感覺裡面大部分都是以不知情的路人為惡搞對象的(至少看起來表現都很真,不像是事先安排的演員)。但是這樣的惡搞勢必會對當事人造成相當大的驚嚇,搞不好還會留下心理陰影。而且感覺這視頻越玩越過火,開始還只是鞭炮模擬槍聲,後來都有點像炸彈的聲音了,這樣難道還不算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一些更嚴重的罪名么?
這種惡搞節目是從國外傳過來的,國外的大部分是一些和路人互動,然後出現一些讓人詫異或驚奇的事情,過後還會向路人解釋,感覺這種還可以接受,也不會對參與者造成什麼嚴重的影響。另外一些突然蹦出來嚇唬人的就有些讓人反感了,不知道有沒有知友了解國外怎麼界定這種惡搞是否過界呢,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來限制這種惡搞?
謝邀!
我不覺得這會擾亂什麼公共秩序。確實是惡作劇,但是影響範圍有限,而且大部分此類視頻必須在人較少的地方才能完成,所以嚇到的是一兩個路人而已。當然,被嚇到的人完全可以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們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補充於2015年3月23日凌晨3點15分左右:
看到一條評論:@Simon SUN
那這種惡搞本身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已經被社會接納了么? 感覺對被惡搞人特別不公平,本來就被嚇個半死,還要被放上網,自己被迫出現的窘態成為千萬人的笑料。
目前法律上應該沒有刑事方面的問題:
如果坐過幾次飛機應該知道飛機上經常播放幾檔國外拍攝的搞笑節目,就是專門作弄路人的:一群演員化裝成各種職業,設計好各種場景,有時候是查違停的警察,有時候是冒充盲人找路,有時候甚至是搞成肢體分離的樣子,然後四周布滿暗藏的攝像機,拍下被捉弄者的各種窘態,經過剪輯後,在徵得被拍攝者的同意下,製作成視頻節目,賣給電視台或者是航空公司播出,博大伙兒一笑。
--在油管上搜「Just for Laughs」應該能找到一些。所以你看到的這些視頻,實際上就是上述節目的「民間升級版」而已,性質是類似的,唯一的差別就是此類視頻可能沒有經過被捉弄者同意就被傳播出來了。而這麼做唯一會引起的,只是民事糾紛,不是治安和刑事範圍。被捉弄者受到侵犯的只是肖像權和名譽權。
道德上是否接受,這得看不同的人和地區了,可能一些保守的地方就不會歡迎這種情況,就我來說我覺得沒什麼大問題,因為就像我說的,一來沒有實質性影響公眾秩序,二來即使有人不爽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所以這事兒在我看來,也就是和辦紅白喜事而放炮仗的性質類似:雙休日下午在家裡靜靜地讀書休息,突然傳來一陣二踢腳的爆炸聲,也夠嚇人的不是?--還污染空氣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三點:
1、以聚眾的方式擾亂;【聚眾是指三人以上,放鞭炮嚇唬人的是一個人,視頻拍攝者算圍觀起鬨者;】2、擾亂的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而不是路上的某個行人的行走活動;】
3、造成嚴重損失。【被嚇跑並不會造成嚴重損失。】所以這個行為不算擾亂公共秩序。最多最多,這個行為只能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裡面。個人認為還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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