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於「美奸」是怎麼處理的?


敵人威脅戰俘首先就已經違反了日內瓦公約,自絕於人類了,既然不是人,那我們和它做的任何承諾就都無效,你會和一隻豬講道理嗎?

美軍是有戰俘行為準則的,比如承諾被俘後積極逃跑,拒絕與敵人合作,拒絕發布詆毀美國和盟友的聲明,捍衛美式自由民主。但這都是在敵方按照公約來玩的前提下。敵人違反公約的前提下,戰俘的最高使命是保住自己和戰友的生命。

當然,加入敵方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邏輯上你也很難證明敵人是脅迫你而不是合作。

比較有爭議的是U2的駕駛員鮑爾斯,因為他當時的身份不是軍人,而是中情局探員,所以美國在這個事情上胡攪蠻纏,鮑爾斯回國後也不肯按照英雄的標準對待他。平反是很久以後了。

真正的變節者,應該算是東京玫瑰了,她的情況比較特殊,相當於滯留在日本的美國人,為日軍服務,因為日本和美國兩邊使壞,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她受到生命威脅,最後定了叛國罪。


美國憲法定義叛國為「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叛國的刑罰可以高至死刑。但美國人比較聰明,法律操作層面上很少這麼干,二戰結束後沒有事例。甚至間諜罪美國都起訴得比較少。例如當年著名的「中國美女間諜案」,是以逃稅起訴。這是美國司法操作的特點,只要送你進監獄,不在乎理由。有個在朝鮮叛逃,娶了日本人質的美國士兵,布希拒絕給他特赦。後來他向駐日美軍自首。軍事法庭象徵性地判了他30天監禁,還提前釋放了。美國人這麼做恨聰明,他已經沒任何威脅了,為何不刷刷政治聲譽呢?相比之下,斯諾登就夠嗆了。


美國法律有很多條款可以懲處。

但「叛國」罪是不輕易判定的,這項罪名很重,多數州都要死刑。而判定也要求的很嚴----對美國發動戰爭,或者幫助美國的敵國(出於交戰狀態)。還需要兩個證人對同一行為作證,或者被告自己承認。

炸了州政府大樓死了二百多人的麥克維,刺殺麥金利總統的喬戈什都沒被起訴叛國。

而且圖謀不算,一定要實打實的。伯爾副總統曾經被指控叛國罪,他有一個包括一部分美國領土的墨西哥帝國計劃,打算拉攏一個美國將軍,被告發後,法官裁定伯爾的計劃還未成為事實,故無罪釋放。


好像沒這個說法,佔座看別人解答。

美國這邊法律現在很完善,利曼好人法是做好事造成傷害不需要負責,夫妻不用指證對方,不需要大義滅親。

一般美軍投降就投降了,慢慢等結束回國,也不會有人歧視他們。

國內的嗎,你懂得,投降過的,不管你多英雄,回國不死也要殘。亮劍里的李雲龍小說里就是這樣文革批鬥死的,好像。

美國最有名的叛徒也就只有benedict arnold,不過他的背叛原因一直是個謎。電視劇里還有他接觸了猶大的硬幣,那硬幣的功能就是讓人背叛所愛,所以才會背叛。

補充下本尼迪克特·阿諾德(174l—1801)是美國獨立戰爭革命家和軍事家 。1775年他在馬薩諸塞的萊剋星頓爆發戰爭時候志願從戎,參加殖民地人民對英國人的戰爭,他作戰英勇,屢負重傷,官位終至少將,因為殘廢調往費城,接著為奢侈生活弄錢而破壞州和軍規。1779年他向英國方面出賣美軍情報。 1780年9月陰謀通敵的計劃敗露後脫逃,後來作為英軍的一名准將, 1781年率兵對康涅狄格的新倫敦進行襲擊 ,在倫敦度過餘生。 阿諾德被喬治.華盛頓判處缺席死刑。這麼個道德敗壞的人物Benedict Arnold,他的 名字由此成為"叛徒"的美式代名詞,等同於聖經中的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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