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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壟斷、競爭和行政干預?


作者:六六

壟斷的原意是獨佔,即一個市場上只有一個經營者。最具代表性的是1600年英國伊麗莎白女王特許成立的東印度公司,這個特許的公司被授權獨家經營英國與印度之間的貿易。簡單地說,壟斷就是官方授予的排他性生產或經營某種產品和服務的權利,這就是壟斷的原初含義。反壟斷法一般是指國家調整企業壟斷行為或其他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實體法和程序法。構成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是禁止限制競爭協議、控制企業合併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判斷壟斷行為是否成立時,常常按照一個行業中企業的數量和市場份額來衡量壟斷。不難發現,如何在推動競爭與保持創新之間求得平衡是一個難題。一方面,促進競爭,就要消除壟斷,限制大企業;另一方面,最具創新能力的企業通常也是有一定壟斷地位的大企業,這些企業也有更多的資源用於創新,因此要保護創新就要允許企業保持壟斷。本文將從反壟斷法的經濟基礎角度深入分析這一矛盾。

一、從反壟斷法的經濟基礎角度分析矛盾

德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代表人物路德維希·艾哈德曾說:「競爭是獲得繁榮和保證繁榮最有效的手段」。而保護競爭就是反壟斷法的核心。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競爭的理論也在不斷發展著,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古典經濟學派的自由競爭理論,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的完全競爭理論,壟斷性競爭以及有效競爭理論。其中完全競爭理論是最理想化但最不現實的,它是一種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在其中同質的商品有很多賣者,沒有一個賣者或買者能控制價格,進入市場很容易,並且資源可以隨時從一個使用者轉向另一個使用者。按照主流經濟學的邏輯,只有滿足這些條件的市場才是最好的,競爭的結果才會達到帕累托最優。一旦偏離這個完全競爭模型,就形成壟斷。經濟學家還根據一個行業中生產者數量的多寡,區別了不同形式的壟斷,包括獨家壟斷、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

之所以說完全競爭理論是不現實的,因為這一理論與創新不相容,與經濟發展規律不相符。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哈耶克早就指出的:「完全競爭」實際上是沒有競爭。競爭是一個比賽的過程,其優勢在於生產別人不生產的產品,生產質量更高的產品或生產成本低於對手。但按照完全競爭理論,這樣的行為都構成壟斷。其次,完全競爭模型假定資源、偏好和技術都是給定。如同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指出,這樣的經濟只能是一個靜態的循環經濟,不可能有持續的經濟增長。從長遠看,經濟增長的唯一源泉是創新帶來的技術進步。創新越成功,市場份額就相應越越大。按照完全競爭理論,創新就會意味著壟斷。誠如有效競爭理論最早提出者美國經濟學家約翰·克拉克所言,完全競爭過去沒有,現在或將來也不會存在。

有效競爭是介於過度競爭與壟斷之間的,既可以發揮競爭效應,又能發揮規模經濟優勢的市場競爭格局。理論和實踐表明,有效競爭模式是競爭的唯一現實模式。有效競爭理論本身就承認了壟斷存在的合理性,當壟斷與有效競爭相容時,就是適度壟斷。正如開頭所言,競爭、創新與壟斷在一定範疇內存在競合。在這種局面中,只要壟斷未使市場結構失去有效競爭就不應認為是過度壟斷,可認定為被法律所允許的適度壟斷。例如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筆者認為這一法條規定了適度壟斷的前提條件,即「對競爭產生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公共利益」。

二.自由市場對競爭的激勵

現代的反壟斷法濫觴於美國,並且與美國奉行的經濟自由主義有著密切的聯繫。經濟學主要創立者亞當·斯密在其著作《國富論》中論述經濟自由主義的觀點。他主張建立一種使「經濟人」和「看不見的手」都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市場機制,推崇市場經濟的作用,倡導國家應奉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減少對市場的干預,主張給私人經濟活動以充分的自由。因為自由市場總是存在充分的競爭與創新,除了不斷創新,誰也沒有辦法在變幻莫測的市場汪洋中坐穩漁船。例如從去年開始就在全國颳起的共享單車潮流,除了ofo與摩拜單車作為領跑者,還有小鳴單車、小藍單車、hellobike等品牌緊隨其後,短短几個月之內就誕生了二十多家共享單車品牌。在如此激烈的競爭市場中,單車企業除了和其他品牌抗衡,還要和市政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爭奪客戶與地盤。到了2017年年底,原本二十多家共享單車企業中有不少宣告破產倒閉,只有不斷創新的品牌才能在這沒有硝煙的戰場中存活,市場的優勝略汰就是一隻看不見的手,促進企業不斷創新,增強自身競爭力,實現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還有著名的微軟反壟斷案也說明,在自由市場中「看不見的手」會推動著企業的更新換代、不斷創新,壟斷行為不構成威脅。2004年8月27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多個城市政府聯合對微軟公司提出起訴,控告其濫用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的壟斷地位,對商品制定不合理的價格。微軟把自己的瀏覽器免費提供給用戶使用的行為被指控為捆綁銷售,違反了反壟斷法。最終的判決結果是微軟違反謝爾曼法,被強制拆成兩個公司,一個生產操作程序軟體,另一個生產其他軟體。美國司法部擔心微軟免費提供一個新的產品,這樣的捆綁銷售會使得新的競爭者不可能出現,從而損壞消費者的利益。但事實證明,所有這些擔心多是多餘的,隨後湧現的谷歌、亞馬遜、facebook 都可以提供搜索功能。還有移動支付軟體,雖然支付寶和微信錢包佔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人們可能會擔心這兩家企業會壟斷第三方支付市場。真實世界的變化可能會快到超過想像,儘管處於支付寶的用戶數處於行業第一,但依然面臨著激烈的行業競爭。自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央行先後發放七批支付牌照,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場存在著200多個競爭者,遠非支付寶一家獨大。

三.認識與解決行政壟斷問題

行政壟斷是中國特有的一個概念,包括政府直接行使壟斷權力和政府將壟斷經營權授予某一個企業。北大著名經濟學教授張維迎認為,市場競爭的本質不外乎兩點:1)自由進入,沒有任何靠暴力或武力阻止進入;2)不受政府和任何組織施加的保護和歧視。簡單地說,自由競爭就是沒有政策和法律來保護一部分人同時歧視另外一部分人。反之,任何靠強力阻止別人進入一個行業,或者用法律和政策對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歧視性對待,就是壟斷。

雖然我國《反壟斷法》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編中詳細規定了對行政壟斷的限制,目前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中國,政府仍或多或少地直接干預生產、交換、分配等社會經濟生活,掌握或控制著相當一部分物資分配權、資金控制權、產品定價權等權力。「不找市場找市長」並非空穴來風,現實生活中各級政府官員仍然可以直接決定經濟主體的興衰存亡。如果不打破行政壟斷,則中國的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將無法運行,也無法促使企業優勝劣汰,實現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對此,我國憲法在1993年修正案中已明確規定:「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在國家經濟制度層次上否定了行政壟斷。中國的行政壟斷根源於「政企不分」,因此,剷除行政壟斷的最有效途徑是政治和經濟體制本身的改革。另外,從制度上也應制約行政壟斷行為。反壟斷法著力要解決的就是政府用強力施加的壟斷問題,以及規範部分企業享有的特權,包括准入限制、特許權、財政補貼、融資優惠等等。

無論資本主義經濟還是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經濟的特性都一樣——離不開市場競爭。路德維希·艾哈德曾說:「在一個以自由社會制度為基礎的國家裡,最重要的一件工作是保證自由競爭。一項反壟斷的法案是非常重要的,應當把它看作是一條不可缺少的經濟原則。」綜上所述,壟斷與競爭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但並非所有壟斷都要被法律禁止。從有效競爭理論出發,法律應允許適度壟斷的存在,鼓勵創新,限制行政壟斷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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