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組織者的法律責任?

我組織了一些人出去玩(盈利性的),給他們都買了旅遊險,如果在遊玩的過程中出了事故,那麼有該承擔什麼責任。如果交給旅行社去負責,那麼出了事故我該負什麼責任


Q1:會面臨的法律責任:

A:已經出現過的案例中,出現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大部分主要表現為侵權賠償責任,主要適用《侵權責任法》;小部分體現為旅遊合同糾紛(違約),主要適用《合同法》。

Q2:交給旅行社負責,作為領隊的責任:

A:出事故的話,由於領隊與旅行社為勞動關係,民事責任承擔主體一般是旅行社。若領隊存在過錯或者違規行為的,屬於旅行社與領隊間的糾紛。

還有來自於領隊違規的行政法律責任:

《旅遊法》

第四十條 導遊和領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遊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 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拓展閱讀:

責任的承擔大小需要區分自助游的形式,自助游一般分為三類:

旅行社組織的自助游

參與者接受旅行社對往返交通、住宿以及精華區遊覽的安排,參與者只是能自由選擇旅行社的套餐式遊覽項目,或相對有充足的時間去自由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義務包括安全保障、履行告知、警示義務等

也即,此種情形下,旅行社組織的自助游出問題了,一般是以承擔責任為原則

自發組織的自助游

一般是組織者(也即「頭驢」)通過網站、微信等在相關的平台上發布信息,驢友們自主協商解決交通、住宿、路線、行程等旅遊事項,費用分攤上一般實行AA制,參與者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自助游。

此種情形下,發起人和其他參與者以不承擔責任為原則,承擔責任為例外。

俱樂部組織的自助游

介於旅行社組織和自發組織的自助游之間,如果俱樂部組織自助游是營利性的,那麼應該按照旅行社組織的自助游對待;如果是非營利性的,則按照自發組織的自助游對待。也即,以承擔責任為原則,以不承擔責任為例外。

安全保障義務大小為:

旅行社組織的自助游俱樂部組織的自助游自發組織的自助游

關於案例參照:(暫無判決書文號,請百度直接搜)

中國驢友第一案:南寧驢友案(沒記錯應該是2006中國十大司法案件之一)

央視女編輯殞命靈山案:綠野夏子案(也是轟動一時的案件)

上述是自發組織的案例,旅行社、俱樂部的影響案例暫缺。

關於建議:(直接引用夏子案判決書中法院的建議)

1、戶外運動的組織者與參加者在活動的召集過程中均應當誠信地公布其自身情況。組織者的能力、經驗應當讓參加者知曉,以便於讓參加者做出判斷、選擇。參加者應當說明其自身條件,並根據自身條件、身體狀況等選擇相適應的活動,以保護自身安全,並避免拖累其他參加者,給他人帶來更大風險。

2、組織者應當謹慎、負責地安排活動。審慎選擇路線,並充分考慮風險的存在。不應冒過大風險,除非參加者皆明知該風險及風險程度,並使組織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應能力。

3、組織者應當預先考慮相應風險出現時的應對措施,並應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險發生時,應積極救助。其他參加者也應當在自身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應要求他們冒過大的風險,也不應要求他們採取的措施如專業救援人員一樣有效。

4、建議發布戶外運動信息的網站等媒介機構加強對戶外運動風險的宣傳說明,並對活動的組織者進行一定的能力、經驗、信用評估,以便於參加者進行判斷、選擇。

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6修訂)

(一)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二)景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遊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三)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

(四)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3號]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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