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後,餐廳希望顧客回來付款,是否合理?

2017年8月10日,看到一條新聞,來源西部網:《西安震感強烈,一購物中心用餐者逃單達6萬元》

本來想義憤填膺的說說逃單行為,但轉念一想,貌似有些不對勁。

地震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餐廳和顧客的合同關係是否在地震時自動解除?

剛點了菜,還沒吃,事後要不要回去交錢?

剛才了一點,事後要不要回去交錢?

餐廳讓顧客補交飯錢,是否認為自己無責?

地震時餐廳是否屬於無能力為顧客服務?

如果餐廳是先付款後上菜,顧客是否可以追責?

餐廳提供的是食物和就餐場所,地震時場所不能使用了,餐廳是否有責?

希望可以從法律角度講講這件事,非常好奇


準確的說,從你開始點餐時你與飯店的合同就開始了生效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具體情況可能是未烹飪即發生地震,做好了未上菜即發生地震, 上菜吃一口就發生地震,快吃完發生地震,吃完發生地震,在結賬時發生地震,找錢時發生地震。吃沒吃,什麼時候吃,吃了多少,具體情況很難判定和找到直接證據,必須協商,這時商家與顧客是債務關係,商家可以在合同解除後要求支付餐費,但實際操作極為困難。

關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全部免責還是部分免責,是需要看具體情況和證據的,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同時飯店和顧客在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下合同法是偏向適當補償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綜上所述,顧客在地震之後回來付款 合情合理合法,但至於真正能有幾人回來,就要看素質了。至於商家維權,在逃單人數眾多且單人金額較小的的情況下基本不可能。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相關解釋並未對不可抗力做出具體規定,一般情形下,下列行為會被認定為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海嘯、泥石流;2重大社會非正常事件,比如暴動、示威;3、政府行為,比如突然的徵收決定等。


不可抗拒因素………………只能看個人素質


一個簡單的問題,你想到這麼多,真的好學生。

實際上能想到這些問題,你已經有答案了。


樓上答案怎麼都這麼長,有用嗎……

題主明確一件事就行了:合同解除,只能發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況下。

不信你仔細看看那幾個法條。

只要你已經點菜了,飯店也開始著手給你作了,合同就開始履行了,

這時候就不叫解除了,只能叫履行期間出了問題。


小白認為題主的疑問十分具體,很有意義,讓我想到幾個零散的點……

先說結論。我認為餐廳至少有權請求顧客支付餐廳已經履行或為準備履行合同付出的成本費用,同時餐廳負有艱難的舉證責任——這也意味著挽回的損失和訴訟成本很可能是不成比例的……顧客電子點單的話可能對餐廳有利一些。所以,餐廳如果走法律途徑可能不是明智的選擇。

根據我自己的理解,發生地震之後,這種情況下雙方難以繼續履行這一合同。我假定所有顧客會從眾向外部疏散。餐廳一方在短時間內是否有恢復最低限度的服務秩序的能力,我暫時留個問號,這取決於實際情況。顧客可能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不能在短時間內繼續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下,雙方都無力繼續履行這個合同。如果嚴格地說,原合同包括用餐的期間和環境,這些條款很可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雖說顧客可以不可抗力事由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責任,但如果從常理考慮,當初主動發出要約的顧客或應及時通知餐廳解除合同並與餐廳協商賠償問題,因為顧客可以容易地查到餐廳聯繫方式,而餐廳一般難以知曉顧客信息。當然,若顧客不發出通知,則一定時間後餐廳也可合理地認為合同已經自動解除。不過前者似乎更符合社會提倡的做法。

在我智力限度內能想到的最合適的解決方式就是當事人協商了……這麼多單小額消費法院真要較真查就太浪費資源了。如果餐廳最終遭受巨大損失呢?只能認了,誰讓這是不可抗力呢。


非法律專業強擼鍵盤來一發

個人感覺應該分為吃完和沒吃完來看

吃完了該交錢時地震了,乙方因地震跪了/住院/受傷,合同取消/滯後支付是合理的。如果震感很小,或者疏散及時,乙方沒事,事後應該來交錢的。

這個環節的義務應該是乙方履行支付義務,不可抗拒力主要是對於乙方支付來說的,在這之前甲方已經完成了義務

如果沒吃完地震了,如果震感很微小,不影響甲方履行服務義務的,雙方應該繼續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影響到了甲方履行義務(裝修掉渣/疏散了沒法吃了/樓塌了等),那麼合同終止沒有問題


立場不同,想法肯定也不一樣。店主提出付款是建立在自己是弱者,單一受害人或者受災最嚴重的情況下。但如果反過來,顧客說因為在這家餐廳進餐導致傷亡,而餐廳或業主沒有進行相應提示,對顧客進行疏導應付有大部分責任。講白了就是一個素質問題,因為商家沒有辦法確定每個客戶的身份和食品,顧客有心宰餐廳也沒有相應證據,更偏向於自己協商或報保險。


知乎回答問題素以長篇大論引經據典為豪。

但融會貫通學有所成者早已不屑借他人口舌證己身思想。

地震之後當事人沒有因不可抗力死亡,理當付款。即使死亡,法律雖人道既往不咎,然素養所致,理應家人付款。

所謂吃還是沒吃來定論十足幼稚,吃與不吃都因你烹飪煎炒費神費力,難道不吃便不付錢?出門自行實踐一番,若被人揍,方能明白天下沒有霸王餐。

地震非你吃霸王餐之理由,亦非你拒絕付款之底氣。


推薦閱讀:

8級以上大地震前會有什麼徵兆?
怎樣看待太原連續兩月18號地震?
地震時撥打手機需要注意什麼?
汶川大地震九年了 你有什麼想說的?
天津發生大地震的可能性大嗎?

TAG:法律 | 餐廳 | 地震 | 法律諮詢 | 四川阿壩九寨溝縣70級地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