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是否意味著只要說明自己在「學習欣賞研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用盜版?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句話的「合理使用」是指,只要一個人,可以證明自己是在為了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就可以在明知其來源為盜版的情況下,獲得並使用盜版視頻、盜版軟體、盜版音樂、盜版圖書……並且合理合法嗎?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面對盜版,創作者和版權所有方除了去舉報、起訴盜版資源的傳播者,對於盜版使用者甚至沒有任何立場制止或者僅僅是在道德上譴責他們的行為,因為法律是許可的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是不是只要作者無力舉報、起訴所有盜版資源的傳播渠道(事實上在互聯網時代難道不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那麼他只能眼看著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而毫無辦法,因為法律許可「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使用盜版」呢?
利益相關,本人目前從事圖書出版行業,有這個疑問是源於前段時間看到了這個問題,為內容生產者們心涼。
如何看待本月靜讀、kindle書庫被封殺事件? - 知乎
法理上,著作權一般只管「使用」行為,而不管「享用」和「接觸」行為。所謂「使用」,比如複製、發行之類;享用,一般就是讀書、看視頻、聽音樂;接觸,就是買、借。
該理論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相吻合,因為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里的各項權利中,並沒有任何一項能禁止他人閱讀盜版書的。
所以,正確的結論是——一個人無需證明任何東西,就可以在明知是盜版書的情況下合法地閱讀。
說的更直白一點,因為我閱讀盜版書籍的行為沒有侵犯該書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中的任何一項,所以沒有侵權。
(到這裡就看不明白就不用往下讀了。)
但是,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第三十條 軟體的複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複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複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複製品將給複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複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用盜版軟體是侵權行為,只是善意者(不知也不應當知道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那麼合理使用條款是什麼意思呢?
合理使用的本質是讓一些原本侵權的行為合法化。比如,本來我未經授權下載電子書是侵犯複製權的行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就不侵權了。而閱讀盜版書本來就不侵權,根本無需合理使用條款來合法化。
=========================================
至於這种放任式的規定合不合理呢,因為題主自己也說了和自己利益相關,我也不說太多不受歡迎的話了。就提一點,知識產權是國與國之間的遊戲,因為如果不是發達國家強推很多發展中國家根本不會有像樣的知識產權法。落後國家追趕先進國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抄襲,抄知識、抄文化、抄制度、抄發明,古代朝鮮日本抄中國的各種文獻從四書五經到漢字本身、日本抄西方搞民治維新到現在還在抄美國各種制度。而知識產權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這種抄,所以美國知識產權學界的比較主流的觀點是,知識產權制度更適合發達社會,不適合發展中社會。在美國落後的時候也是一樣,曾瘋狂盜版狄更斯的作品,曾在1886 年拒絕在伯爾尼公約上簽字, 直到1989年美國已經發達才加入。所以,我國現在作為發展中國家,為了方便抄他國的東西,規定的松一點也是正常的。畢竟規定的嚴一方面可能剝奪國民獲得西方先進文化的機會,一方面容易造成貿易逆差(其實我隱隱覺得貿易逆差才是關鍵)。
推薦閱讀:
※唐七解約中聯百文,為什麼名作者老是和前經紀公司撕?
※qq音樂為什麼很多歌突然沒了版權?
※bilibili裡面的搬運電影如果出現版權問題怎麼辦,誰來負責?
※怎麼看扇貝網「扇貝閱讀」收錄了 Quora 的問答並收費的行為?
※圖書館是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