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著作在發行的時候有沒有宣傳、推廣的義務?

自己出書的時候,版稅作為自己收益的一部分,當然是希望銷量越大越好,那麼作者有沒有義務去自行或者參與宣傳、推廣呢?當然這個可能是看合同規定,想問下行業內人士,這種情況下一般作者的選擇是什麼?


如果問其他作者怎麼選擇,不同人的確選擇不同,取決於做這件事情之初的自我定位。

有的人興趣就在寫,寫完自己就很爽了,甚至不在意能不能出,當然更不會在意書的表現。那麼,自然覺得推廣是件很無謂的事情。

有的人初衷就是為了出一本得到大家認可的書。那麼,如果不能讓足夠多的人知道這本書,也就無從檢驗是否被大家認可。這個時候,必要的推廣是自我實現的重要一環,沒有不參與的道理。

甚至這和三觀也不無關係。有人對待任何事情,只要參與就會全力以赴,根本不考慮應不應該,該誰來干,只求過程中的全情投入,以及贏得最佳結果。相反,有的人就天生恬淡閑散……

由此可見,根本談不上義務,只是一種態度。所謂義務,就是有強制性,不想做也得做。

對於一本書而言,嚴格意義上作者甚至出版社都沒有絕對的推廣義務,只有利益分配模式下的客觀驅動,再加上一點點自以為是的職責所在……

更進一步,如果是義務,就必須能界定有沒有做和做了多少。這對於一本書而言,並不容易。


我翻了一下我的合同,有些沒有提,有些有這樣的條款:

從措辭可以看出,「視具體情況參加」,一般不會強制,基本就屬於一個友好協商的約定,談不上義務。不過我個人出新書之後都會在圍脖上持續宣傳一段時間,我認識的寫書人基本也都會這麼做。自己的作品,自己希望賣得更好,吆喝兩嗓子天經地義,沒什麼不好意思的。


當然有。書賣得好,獲益的是作者、出版商和經銷商三方,賣的不好受損的也是三方,但其實作者和出版方受損最大。而且現在這個市場,光靠出版方去營銷推廣很難達到想要的效果。


手賤去百度了……唐缺你還我年少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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