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特煩惱》里的假那英,假周杰倫以及所用的歌曲,是否需要得到當事人的許可?如何界定影視作品裡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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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劇組沒有獲得授權,則侵歌曲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改編權(這個是著作權,知識產權的一種),不侵那英劉德華等人的表演者權(這個是鄰接權,是廣義的知識產權)。
不管理論研究怎麼突破天際,但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條是不可突破的紅線。
《著作權法》第22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電影使用或者改編原著作權人的歌曲,就算是為了體現時代感,也不是法學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只是社會大眾內心的合理使用。
不侵那英劉德華等人的表演者權,是因為模仿他人的音容笑貌的行為不受知識產權法調整。就這麼簡單,碰到問題先找法條,看法條怎說。理論研究就去看書。那個汪汪汪的,首先狗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只是客體,談不上侵權,換成人,汪汪汪沒有獨創性,不受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普法教育任重道遠。人是假的,歌曲版權是買的
其實這片子里沒用周杰倫的歌,不信仔細聽聽。真正把詞曲唱出來的,肯定是買了版權了。
歌曲版權是買的。
人是假的,沒提真名。需要,這是電影的最大遺憾,其實這個片子的歌曲主要是周杰倫的,但是就是因為版權沒談下來,所以把朴樹許巍的歌替換掉了周杰倫即使保留了星晴菊花台,你自己聽歌詞和旋律其實是不一樣的,我沒記錯的話星晴也叫猩晴什麼的了,理論上可以推導許巍朴樹的版權是有的所以歌詞旋律都是原版的。
其實這件事是有彩蛋的,那英的歌是付費後被授權了,人物扮演只叫娜姐,不叫娜英,只是喚醒的觀眾潛意識記憶,不用花錢請人,反而起到很好的效果,這就是一首歌的奇效,這就是所謂的打擦邊球,許巍的歌也是如此,但沒有人扮演,可能是名氣小了吧! 再說說杰倫的事,據說杰倫的歌沒有和開心麻花談妥,版權問題沒談好,可能當時開心麻花名氣不太大,只通過話劇,小品與觀眾見面,所以沒有同意,然後導演組加了一段夏洛爆打杰倫的場景,說他亂改歌詞,可能是導演組變相的表示不滿吧!如果杰倫同意了歌的版權問題,或許導演組即使想設計這一段,也會把杰倫這兩個字換成其他明星名字的後兩位,畢竟需要給點面子,還有電影中,雖然有雙截棍這首歌,夏洛也唱了,但是夏洛只唱了,雙截棍,快使用雙截棍這幾個字,反覆來回唱,不敢唱全首歌,就怕侵權。加了爆打發杰倫的戲,不但導演組出了氣,而且反而更貼切劇情,夏洛做賊心虛,怕情況控制不住,便一怒之下打了杰倫,反而更看到他的不安。 其實通過今年的羞羞的鐵拳,可以發現一件事,開心麻花製作團隊特別擅長用老歌穿插劇情,而且效果顯著,比如祖海的好日子。
原來知乎是按照答題順序給分兒的。
以前老是不知道在知乎看到的是對的還是錯的,甚至也不知道有沒有對錯,現在算是明白了,到現在我都排第一。引法條的對嗎?自由心證的對嗎?自然法的對嗎?也沒幾個人去拆題干,分析問題,類推其他的問題的答案,逐個看,真是太浪費時間了。知乎又造了個博學通才的巨大夢境。
給年輕人。知乎值錢,可以約炮,唯獨不可以浪費時間。卸知乎,留智商。
1.不需要。注意,裡面沒有說那英周杰倫什麼,那姐就一定是那英嗎?2.沒有侵權。因為不是那英周杰倫,而且使用二人歌曲片段的用途是在藝術作品中突出某個時代的某些特點,而非抄襲或牟利。侵權與否主要看使用方式和目的,本片中屬於合理使用,正當用途,不存在侵權嫌疑。你不知道的是夏洛的囤兒給同期上映劉德華的電影拉了多少票房~~人高興都來不及……
看到這個我突然想,百變大咖秀裡面那些假明星,是否也要考慮這一類問題
剛看到一個說百變大咖秀的,如果湖南衛視沒有在節目播出之前跟明星進行商榷,或者某些表演被明星覺得不爽了,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只不過明星們也要想想要不要因為一個娛樂節目跟一個衛視反目,且被廣大電視觀眾斥為玩不起~~畢竟沒有什麼惡搞搞壞明星人格的,明星們也就睜一眼閉一眼了,要真要追究,小咖秀算什麼呢?明星在某些程度上就是個大眾消費的,縱觀被告的一些商家,要麼是藥品要麼是無良廣告,明星也只會告那些對自己造成不良影響的,無不良印象的還算免費廣告了呢~~很微妙的事情。
知識產權的問題。歌曲肯定是有買過版權的,而且那英也參與了演唱一首插曲。電影裡面的假那英也沒有明確的表明她就是那英,只是有點像那英而已,而且電影裡面一直用的是「那姐」的稱呼。
周杰倫不知道,但是那英應該是有授權的吧,畢竟主題曲都是那英唱的,也不是完全沒關係的人啊
其實凱哥姓陳
需要授權,所以涉及版權的歌曲和明星都做了改動。
相較於話劇版本的各種不顧版權引用和各種開黑,電影其實很收斂了,這麼說來隔壁的狗叫兩聲,旺旺集團也要不依不饒了。
大家都不看影片結尾的字幕啊。。。我記得歌曲都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集中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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