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中世紀城市自治是如何起源和發展的?


不知題主說的城市自治具體外文名稱是什麼?

如果指城市相比於農村的特殊法律地位,那就是個很大的難題。可能先要從中世紀西歐城市的源頭說起。

歷史學家長期認為,中世紀城市的誕生於11世紀,是商業發展和遠方商人定居的結果。這方面最著名的代表是皮雷納1927年發表的《中世紀的城市》。遠途奔波經商的「灰腳」來到往日的城市(一般是羅馬帝國殘留下的)中心附近定居,或住在城郊,或聚居在某種商業區,如portus,即交通要道。於是城市就這樣復興了。

但這個論點現在已經被拋棄。當然,隨著連接新居民、方便商品人員流通的路橋建造,以及貨幣流通的增加,商業貿易發展了。但它肯定事先受到生產的推動。但商業並非最早、也非唯一起源於城市的活動。手工業也在那裡發展,城市還有其他功能,首先是宗教、軍事和行政功能。另外,手工業不是城市特有的,農村也有。因此很難將各個面向分割開,它們彼此支持,包括大農業區的小城市,如D. Barthelemy研究過的盧瓦爾河谷地。

城市的復甦中,個人的努力佔了很重要的地位,無論是聯合行動還是領主的個人決策。聯合行動通常受和平理念的支持,或者因地方聖徒崇拜的凝聚,它們將參與者團聚起來成為市民,構成confreries, amities,即兄弟會互助會之類的組織,如果還有同一職業,還是行會(guildes)。這種團聚保證了成員之間的互助並排斥外來人。他們設法獲取法律地位和特權,以擴張城市。

上面提到的聯合行動,一般認為1070年的勒芒是最早的,它產生了公社(可以認為這是個具有較強自治色彩的城市)。領主在開發設防城鎮或促進新村莊的安置時,同樣會創設城市。因此中世紀城市土地沒有跟領主制割裂開。它一般掌握在好幾個領主手中,教俗領主都有,他們在城市施行地產權或強制權益。這些領主關注年貢、商品稅(tonlieux)的發展,以及對通行稅和司法權益捐稅的徵收。

與皮雷納設想的不同,市民大多來自附近地區。商人和工匠來自城市或者郊區,有時甚至來自城市領主的家內,或者是他身邊的人(familia),或者是其行政代理人(ministeriaux)。因此其人員來源跟過去有著明顯的連續性。聖奧梅爾、亞眠或蘭斯的居民,最遠來自半徑30公里的範圍內。小城市也在15公里半徑的範圍內汲取人口,也就是一天的行程範圍。城市生活因而跟附近鄉村有很深的滲透關係,農業活動和鄉村社交是城市必要的補充。城市給農民提供教堂,市場或集市,酒館,有時還有妓女。住在城市的鄉民在城市和附近郊區擁有住所,而所有手工業者同時都是種植者和畜牧業者。

如何定義中世紀城市?

城市是一種混沌的存在。中世紀辭彙所稱的城市,對我們而言不過是個村莊,沒有任何標準可以界定中世紀城市:

——我們今天界定城市的人口標準,即2000人以上,實際上很多中世紀城市達不到這個數字

——標誌性建築的標準也不足。中世紀城市景觀並不總是具有明顯的特徵,在法國比義大利更為明顯。城牆的存在不是決定性的,因為某些村莊也有堡壘,尤其是在南方;

——行政司法標準也不適用。遠不是所有城市都有區別於鄉村的法律地位,相反,鄉村也可以獲得特權甚至憲章,如Lorris。而巴黎這樣的大城市,13世紀末人口已近20萬,從來沒有獲得過特別的法律地位。

但在12世紀,城市與純粹鄉村的區別顯現出來。從12世紀前半葉,設防城牆大量出現。在亞眠是1135年,在第戎是1137年,在魯昂是1150年。但這不是城市的決定要素,不過城牆是城市發展的一個可靠標準。城牆圍住了如蜂窩般密集但分割的空間,創建了一個緊湊的居住點。這就是城市景觀的開端,市民開始為城樓和城門,教堂和眾多的人口而自豪。

城市發展出新的價值觀。城市理想強調和平與自由,於是跟領主制中盛行的價值觀有別。城市希望和平,這是居民聯合的目標。這一點對商業活動和緊密交流是必須的。市民也捍衛人身與財產自由。人們說「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但應該對這句套話持謹慎態度。城市中存在家族競爭,可能導致血腥復仇。城市的暴力與鄰近鄉村沒有大的不同,很多從鄉村開始的衝突在城市的街道上公開化和加劇,因為街道是密集的熟識和社交場所。至於自由,也是一個等級化概念。文獻中稱為manants的所有城市居民,並不都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其法律地位並不保證的同樣的特權。

與問題關係最密切的一點,是城市的公社(commune或consulat)運動

12世紀,法蘭西王國的城市獲得了為數眾多的法律地位,人稱chartes de franchises(可直譯為自由憲章或解放文件)。這是一種由領主發布,認可某地或某一批地點的居民具有特別法律地位的文件,這種特別法律地位授予這些居民自然的或各種幅度不同的權益。頒布未見的領主可以是國王,也可以領地諸侯和地方領主。在北方,自由憲章稱公社憲章(chartes de commune),出現於11世紀末:聖康坦1080年,博韋1099年,現在只保留1130年左右編纂時留下的很多文字記錄。在南方,這場運動出現於12世紀後半葉,形式稱為(chartes de consulat),這是南方版的自由憲章:在納爾邦和貝奇埃是1130年,圖盧茲是1155年。

公社以成員的共同宣誓(conjuration)為基礎,就是所有人共同宣誓互助。共同宣誓在宣示者之間創立利益共同體,某種人為的兄弟關係,它跟血緣聯繫一樣重要,可以指令宣誓者自衛,在受到攻擊時復仇。這樣的宣誓後來取得正式的社會認可,其成員構成真正的道德人格,在外部以宣誓形式承諾,可以向他者效忠,也讓與采邑。城市公社也能以印章作為共同宣誓的證明和象徵。相應地,城市掌握著以建造警鐘為象徵的權威,以這種權威,城市可以施行自己的ban,即命令、指揮和懲罰的公共權力,其範圍包括郊區,一般半徑4-5公里。因此公社成為某種集體領主制。從此它可以由選舉出的首領,以echevins(市政管)為代理人,根據法律憲章治理。法律地位保障公社成員的和平自由,獲得法律軍事和經濟上的好處。公社成員從此由同類人(pairs)審理。公社成員以受到監控的司法,取代了過去的專斷司法,以及領主根據強制權(ban)而對城市施行的司法。公社尤其發展出仲裁機制,以促進商業活動。

獲得特權並不總是容易事。當市民聚集起來集體宣誓,實現平等人之間的聯合時,他們就違反了教會法,因為教會認為宣誓是個宗教行為。12世紀初,教士Guibert de Nogent說拉昂「公社是個可憎的新字眼」,而沙特爾的Yves則認為它讓人想起「騷亂和密謀」。拉昂1112-1116的事件見證了這種暴力。團結起來的市民「宣誓相互協助」,從Gauldry主教那裡夠得組成公社的權利。但這位主教食言了。於是騷亂爆發,起義者追捕Gauldry並高喊「公社公社!」最後一個叫Teudegaud的普通農民,因為臉長得像狼,被人叫做Ysengrin,不顧瀆神的指控,將主教殺死在藏身的桶里,並且拔下了他的主教戒指。但是,不管公社運動的力量如何,我們不能對起解放意義有誤解。不是所有市民都宣誓,或享有特權。特權只留給文獻所稱的bourgeois。城市的所有居民因而不都是市民。

市民為數眾多、成為市民很容易嗎?看來並非如此。在中世紀,bourgeois或bourgeoisie的概念跟現在很不一樣。在12世紀的法國,成為市民就是享有進入市民的法律身份。准入條件各城市不一樣。為了獲得市民身份,有時只要在城裡住上一年零一天。在別的地方,必須佔有自己的居所一年零一天。情況是多樣的,但開放仍有可能,因為城市人口流動性極強。相反,市政管的地位似乎很快就留給某些以財富支配城市經濟和政治生活的寡頭家族。

不要認為,城市解放總是城市和傳統貴族激烈對抗的結果。這裡說的傳統貴族,即掌握城市指揮權強制權(ban)的領主。這種對立不是完全的。很多領主生活在城市裡,在有些城市,尤其是在南方,領主參加市政生活。如尼姆和阿爾勒的騎士就是如此。最後,很多城市未曾經歷城市解放的效應,尤其在王國中部和布列塔尼,那裡不存在自由憲章。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敬請參閱Georges Duby主編的《法國城市史》中世紀卷。


稅收是政治之源,而暴力是稅收之源。主要是打不了,所以收不了,也就管不了。


我想基佐的《歐洲文明史》和《法國文明史》應該對你有幫助


關於城市自治的概念與起源, @Roonherzog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鄙人再來補充下時間線的詳細問題。

····················································前言(廢話)···································································

對於 @Roonherzog 「12世紀,法蘭西王國的城市獲得了為數眾多的法律地位,人稱chartes de franchises(可直譯為自由憲章或解放文件)。這是一種由領主發布,認可某地或某一批地點的居民具有特別法律地位的文件,這種特別法律地位授予這些居民自然的或各種幅度不同的權益。頒布未見的領主可以是國王,也可以領地諸侯和地方領主。在北方,自由憲章稱公社憲章(chartes de commune)」,頒布=買。

987年,雨果·卡佩加冕為王。此後卡佩家族及其繼承家族一直統治法國。關於卡佩家族如何可以保持自己的王位,主要說法就是卡佩家族領地比較小,也比較弱,因此無力控制各地貴族,比較符合貴族們的利益,才被抬上王位。然而因為卡佩家族的旺盛生育力,才使得該家族可以用好幾百年的時間鞏固自己的封君地位,從11世紀末起,王權開始加強。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擊敗了王室領地的大小封建領主,對城市頒發公社特許狀,把卡佩王朝和城市的利益結合起來。

···························································正傳·······································································

1072年,曼斯城(?未找到該城市的具體位置,求高人指點)第一個舉起公社旗幟,但因為無法對抗征征服者威廉(William Ⅰ the Conqueror,1027-1087,英國國王1066 -1087),而被迫宣布撤銷公社。

1076年,康布雷人民起義並宣布成立公社,康布雷南方的許多法國城市也紛紛效仿,以求解放,運動由博韋城開始。聖康坦城獲得菲爾曼多女伯爵授予特權,而獲得和平演變。

1108年,努瓦永主教效仿菲爾曼多女伯爵的做法,請「胖子路易」(路易六世 Louis VI,綽號胖子路易 Louis The Fat, 法語作Louis le Gros,1081—1137,法國國王 1108~1137年在位)批准成立公社。

1109年,拉昂市民趁主教戈德里外出,收買了教會人員和貴族,成立公社,然而當主教回到拉昂,知道此事之後暴跳如雷(為毛不給我錢!),但是後來因為還是給了他一大筆錢還是贖回了公社特許狀。但是三年後,「胖子路易」需要錢便允許主教廢掉了該城的特許權,然後主教被市民殺了;結果城市遭到洗劫,殺死主教的人也被處死(no zuo no die)。

1115年,亞眠公社,亞眠城通過向主教和國王(小胖)交納了繳納贖金獲得了公社權,但是亞眠伯爵並不同意,然後被市民圍困在卡斯蒂永城堡,結果國王也跑來幫市民,在該城堡圍困兩年後(1115-1117)投降。

1128年,繼任主教和國王同意拉昂重新建立公社。

1174年,拉昂地區的16個集鎮和村莊(不是之前的拉昂市公社)趁拉昂主教空位向年幼者路易(路易七世 Louis VII le jeune 1121年—1180年9月18日 法國國王 1137年—1180年在位,我了個擦你們敢起個不一樣的名字嗎?)購買了特許狀,然而繼任主教又不同意(為毛又不給我錢!誒?我怎麼說又?)雖然最後農民反抗被鎮壓了下去,但是還是鬧到教皇那去了,於是教皇大人慷慨解囊:你們這些農民以後就用均分繼承法了吧。

·······························································番外·······································································

(日後在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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