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出所強制限制自由怎麼辦?

同公司的兩個人(其中一個是我)在辦公區域發生爭吵(已經到下班時間),我當時隻身一人,對方四個人。與我發生爭吵的人(A)的下屬(B)去把門關上了(可能是要圍攻我)。聞訊趕來我的下屬(C)打開門進來質問對方為什麼關門,然後雙方發生口角,我居中勸解無效,B和C隨後動手,然後演變到隨手抄起東西(光電轉換器,比煙盒略大,鐵殼)互掄,C將B的腦袋砸出一條約5公分的傷口,流了不少血,皮開肉綻的,翻起來的皮肉的寬度比1公分略寬。以上傷口數據全是本人目測。其報警後去醫院縫了8針(據其告知),看醫院的拍片文字報告(非法醫鑒定)顯示全是一連串的顱骨未見啥啥的,不太記得。鬥毆兩人在派出所做完筆錄後同意調解,C三日內付B一萬二千元,派出所要求我也付錢,我今年連續出了幾個大事,不久前還丟了公司一筆錢沒還清,實在是山窮水盡。B及其他人都離開派出所後,派出所將我和C強行留在了派出所,我知道C因為傷人,派出所有權利。但我未曾動手,僅是勸架,不應該限制在派出所(被限制的地方門牌顯示『辨認室』)吧?我提出質疑後,警察表示我不是關你,這不是關。我又問了下,警察就不耐煩的說,你勒了B的脖子(不知是不是警察胡謅的借口,沒看到過筆錄,但是我瞟過一眼筆錄很短,應該不可能將打架的過程描述得如此詳細,而且我並沒有如此做,我只是拉扯雙方勸架而已),我想官字兩個口,隨便他們怎麼說都可以,就沒有再爭辯。但是警察也不說把我強行留在派出所是什麼名頭,也沒有向我出示任何東西。我到派出所後,警察從未對我進行過訊問和筆錄,僅僅是把所有在場的人聚在一起聽我簡述了一下事情經過。從頭到尾甚至連我的姓名都沒問。

請問派出所的這種行為合法嗎?是以什麼名義?我被強行留在派出所辨認室在法律上是什麼叫法?最長可以限制我自由多長時間?請問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人在派出所發帖在線等,十萬火急!因為上午還有急事!求!

update:

因為考慮到手機電量原因,我沒有描述得太詳細。在此只討論法律方面的疑問,如果某些答主非要上綱上線討論道德問題,這個是我和C的私事,我會妥善面對的,請不要臆斷。我去之前諮詢過法律專業的朋友,她說此案與我沒有關係,她的意見造成了我先入為主的我被強制滯留是違反程序的想法。其實我往返派出所多達4次,前3次都是我主動去的,警察都表示跟我沒關係,讓我走,我也明確表示還有幾個小時就要離開此地去很遠的地方,警察還是堅持讓我離開。最後一次去派出所是一個同事(A)打電話給我身邊的另一個同事讓我們一起去作證。實際過去並沒有詢問我任何案情,而是發生了我前文描述的經歷。最後,還是要多謝各位的關心。正如某些熱心答友的提醒,法律賦予警察的公權力就算把我由證人轉為嫌疑人也並不是難事。


你下屬仗義幫你惹了事賠了錢,題主還想著趕緊脫身。


謝邀。第一段吵架的部分,是激憤之言,所以我刪除了,避免發生更大的誤會。但是我還是想說一下,為什麼我特彆強烈反對用這些所謂的「民間智慧」來解決法律問題。

首先,我認為一個成年人,不只要切身保護自己的利益,也要有一定程度上的社會責任感,在自身利益受損的時候,應該理性的看待這件事,每個人都可能遇到利益受損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是不可控的,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各種各樣的意外,相信大家都知道不少,但是當我們審視這些事件,就會發現,這些事件對於當事者來說,完全是隨機不可控制的,沒有遇到這樣的事,只能說是運氣好,所謂冥冥之中,自有天定。有些人可能會認為,所謂社會責任感,純屬扯淡,那麼下面的話,您也就不需要再看了。

人類社會的文明發展到現在,法律成為人與人之間協調利益關係的主要手段,從將來發展的趨勢來看,法制化是必然的歷史進程,這個潮流是不可阻擋的,只要社會還在進步,法制也會不斷的進步和完善。法律從業者,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寫寫起訴狀,喝茶看報那麼簡單,是需要成套的知識體系和大量社會實踐來支撐的,也是專業的技能性工作。現在存在著一個很奇怪的現象,病人不相信醫生,法律當事人不相信警察,實際上並不存在其他的選擇餘地,病人不相信醫生,能治好自己的病嗎?當事人不相信警察,沒有警察就能解決你的問題嗎?雖然你們把醫生、警察作為一個職業群體來進行批判,但是心裡的潛意識就是,能夠維護我的利益的就是好醫生,好警察,不能維護我的利益的,就是壞醫生、壞警察,我不得不說,這是一種樸素的利己主義觀點,您從這種觀點出發來批判某一個醫生,某一個警察,沒有問題,但是請不要把這種評價擴張到整個群體身上。你並不了解這個群體中大多數人的工作情況,真正能夠了解的人,只能是這個行業的從業者,畢竟他們天天都要和同行打交道,就以我個人而言,從警10年,在全國各地接觸過的同行上千人,如果和一個局外人比起來,起碼我的樣本豐富程度和準確性要更高一些。

試圖用「民間智慧」解決法律問題的危害,我可以舉個例子,托關係找人,送禮請客吃飯,其實質不過是利用這些現實利益關係,來推動警察利用自身權力,做出有利於你的處理行為。一個堅定的警察,會拒絕,不堅定的呢?如果他逾越了一次法律的紅線,又得到了利益,那麼很好,他變成了一個你們眾口斥責的壞警察,以後他就不會再用法律的準則來約束自身的行為,而是以利益為導向處理法律問題,如果大家都用「民間智慧」解決法律問題,那麼可以確定的是,壞警察會越來越多,好警察越來越少,以知友們的見識,應該是知道什麼叫「劣幣驅逐良幣」的吧?生活在一個警察不講法律,醫生不講醫德的社會上,你們會感到高興嗎?請記住,道德體系崩壞的結果,會回饋到每一個人身上。

很多人說,我看到報紙的報道,那裡那裡的警察又辦了冤假錯案,以後我遇到這樣的警察該怎麼辦呢?太可怕了。新聞報道,永遠只會報道這個世界上稀少或者不正常的東西,正常的東西每天都在發生,就沒有了新聞價值,我從來不害怕看到任何負面報道,因為這提醒我,這個世界上還是正常的事情多,如果哪一天新聞開始大規模報道警察奉公守法,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說明人們已經把破壞法律的行為當成了一種見怪不怪的常態。

要解決任何問題的出發點,首先是要對這個問題有足夠的了解,沒有一定的知識儲備而盲目下判斷,就容易導致錯誤的行為。我母親患癌症期間,我查閱了大量國內外的資料,所以當醫生告訴我,我們儘力了,我心情很平靜,因為我知道這是人類目前沒法解決的問題,人必須要尊重現實。處理法律問題也是一樣,你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好警察會尊重你,壞警察也就不會那麼膽大妄為,對警察愛說,畢竟有法律這一條紅線存在,你只需要依法伸張自己的權利,承擔自己的責任,只要有這個態度,就能夠促使更多的警察依法辦事,因為他知道,他每一個違背法律的行為都會暴露在你眼前,成為他自己致命的弱點。

--------------------------------------------------------------------------------------------------------------------------------------------

看了一些朋友的評論,其實我想傳達這樣一個理念(說過不想輸出價值觀的……),從一個案件的關係人角度(包括嫌疑人和受害人)出發,你和公安機關是平等的,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面對警察的時候往往走極端,要麼是把自己放在了過高的位置,這樣就會片面的將自己的權利擴大化,很多受害者的親屬獅子大開口,把被害人的權益受損所應獲得的正常補償,變成了藉機牟利的機會;而另一類人就是把自己放的太低,把警察妖魔化,你們警察厲害,什麼都能辦,這樣其實就很容易忽略對自身權利的保護,我見過很多對公安機關處理意見表示不滿的,基本來自於這兩種人群,自身的心理失衡,才是造成對公安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滿的主要原因。公安機關處理案件,是有非常明確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約束的,一般正常的警察,不會輕易跨越這條紅線,特別是隨著法制化的不斷完善,內部實際上是越來越緊的,現在是網路時代了,一個公職人員的不當行為,很可能造成有影響力的社會事件,一旦事件擴大化,不僅自身難保,還會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所以除了個別心懷鬼胎的人,沒人敢故意闖法律的高壓線。

當我們牽涉進一些案件的時候,第一個著眼點,不是去想著怎麼和公安機關博弈,而是應該先學習學習法律知識,清楚的了解我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我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局面?我的損失或者說錯誤,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賠償或者付出什麼樣的代價?自己不了解法律知識,就很容易行為失當,引發新的法律問題,我可以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我所在的派出所,曾經處理過這麼一個案件。

A在某個醫院做手術,結果出現了醫療事故,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當時醫院的領導和律師出面,明確告知了醫院免費重新手術(骨科手術,具備二次手術的條件)並提供相應賠償。這個補償標準是高於法定標準的,當時我也參加了調解,我記得派出所當時和醫院領導和律師溝通的意見是,在法定標準之外給予一部分精神賠償,因為A還要承擔二次手術的痛苦,另外我們國家在立法上,對精神傷害的賠償還不夠重視,後來院方同意給兩萬元補償,實際上如果不給的話,經過法院審理可能還拿不到兩萬這麼多。但是A表示賠償標準太低,堅決不同意,那麼沒辦法調解失敗,就出具了調解意見書,告知A到法院起訴。

但是A沒有到法院起訴,而是組織了一幫社會閑散人員到醫院鬧事,威脅醫院有關領導,毆打A的主治醫生,嚴重擾亂了醫院的工作秩序,我們派出所出警後,將A和鬧事的人員都帶回了所里,最終的結果是,A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立案偵查,參與鬧事的人員擾亂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近幾年我們當地聚眾擾亂醫院公共秩序的情況大大減少,這種行為實質上侵害了需要到醫院治病的無關群眾的利益,有明確的法律途徑不走,而是選擇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那麼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A的悲劇就在於,由於自身的心理失衡,把一次醫療事故當成了自己的發財機會,把自己從一個受害人,變成了一個嫌疑人,也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因為這些他找來鬧事的社會人員,後來糾纏了他很長時間,後來A也曾經多次到公安機關等部門上訪,但是也沒能推翻對他的處理意見。

法制社會建設的任務,不是僅僅壓在公安機關的身上,而是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制觀念,只有這樣,社會才會向公平有序的方向發展。

--------------------------------------------------------------------------------------------------------------------------------------------

我想再補充一個案例,來說明為什麼要先學習法律知識,了解具體行為的法律屬性,包括對這些行為的處罰規定。警察處理一切法律事件的原則,都是講事實,講證據,合法合規,依法處理。

這個案子是我本人處理的,也是在派出所工作期間,一對夫婦報警,說其10歲的兒子被小區一老人持棍棒毆打,當時也有小區的監控錄像證明,這個老人確實追打了他們的孩子,幸運的是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屬於輕微傷。

我介入處理之後,詢問這個老人(治安案件都是詢問筆錄,我們叫違法嫌疑人),老人也承認打了這個孩子,但是老人提出,是這個孩子先用石頭打碎了他們家的玻璃,我們到現場也拍了照片,確實有玻璃破損的情況,也找到了扔進來的石頭。但是問這個小孩,死活都不承認,我和其父母做工作,父母選擇相信孩子,堅持石頭不是這個孩子扔的,那麼沒辦法,我就把監控給這對夫婦看了,這個當爹的看了監控,當著我面一腳把孩子踹倒在地上。後來孩子承認說是打碎了玻璃,但是不承認是故意的,就是扔石頭玩發生的意外。那麼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了,我當時跟他們說的調解意見,就是老人家帶孩子看病,孩子家負責給安裝玻璃,但是這個孩子的父母堅決不同意,要求必須處理這個老人,也拒絕賠償玻璃,經過兩次調解無效後,派出所出具了對老人執行治安拘留的決定,但是故事還沒結束,這個老人年滿七十周歲,依照規定,不能予以羈押,老人家裡也因為對方不肯賠償玻璃,意見很大,那麼在雙方意見嚴重分歧的情況下,只能讓雙方到法院起訴。

就從這個案件里來看,雙方都有明顯過錯,但是只盯著對方的過錯不放,而沒有想到自身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既造成了警務資源的嚴重浪費,事件也未能得到雙方滿意的結果。實際上在民事糾紛中,雙方都有過錯是一個普遍現象,但是自身缺乏法律知識,缺少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也沒有容人之量,最終導致的就是一個三方權益都受損的結局。我在調解的時候也很頭疼,我說老人你打人不對,他說小孩兒砸他們家玻璃在先,我說這對夫婦應該賠償老人家的玻璃,他們說小孩兒玩難免失手,但是打我們家孩子絕不允許(這個當爹的下手比老人狠多了,在派出所打孩子,其實我當時想拘留他),本來一個一天能處理的事,整整拖了半個多月,雙方還都認為我偏袒對方,後來因為去法院打官司要請律師,要花錢,這個事不了了之,但是這個案例對我的教育意義很深刻,使我充分意識到當前社會的法制現實。


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的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題主因為與他人發生糾紛,同伴致人受傷,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嫌疑,按上述規定可以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傳喚期間是被約束人身自由的,一般約束在派出所的留置室內,但辨認室一般也設在留置室內,所以將題主關在辨認室是沒什麼問題的。被傳喚留置的時間是8小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已修正),如果涉案的情節和後果可能被處以拘留以上處罰的,留置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

題主的同伴把人打傷,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是可能被處以拘留處罰的(不要說人不是題主打傷的,共同違法不看自己是否動手)。因此只要派出所留置題主時間在24小時內,就沒有任何問題。

這裡要注意的是,留置開始起算的時間不一定和題主到達派出所時間一致,可能會退後,具體傳喚開始的時間會在筆錄上註明,24小時從那時開始起算。

如果派出所留置題主時間明顯超過了24小時(超出不多一般不算),就存在程序違法的嫌疑。題主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機關,也就是縣(區)級公安局或者縣(市)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向縣(區)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所敘述的情況屬實,那麼既然已經達成和解,你這也不需要拘留逮捕。那麼以詢問嫌疑人的名義(請不要狡辯),最多可以12小時。

你現在不能走的原因是因為你還沒出錢啊…你也不說警察讓你出什麼錢,是賠償受害人的錢還是治安管理處罰的錢…

至於維權…你跟人吵架導致動手有人受傷,警察調解完了還不給錢…說自己沒動手,那留下你敘述案情,做做筆錄,只要不超過12小時,就沒有侵犯你的權利…

建議目前你儘力配合,至於賠償什麼的,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


排名第一說的那個排名第一的不是我誒!

哎呀,剛出警回來就看到另外個匿名用戶已經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條目列出來了呢!比我專業多了啊摔!

以上答案確實沒幾個靠譜的。

你所遇到的公安機關行為基本都合法,包括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的公權力,最多實施過程有可能有不規範的地方。

首先你是糾紛當事人。糾紛導致的打架已經有人受傷,根據你的描述,應該至少是輕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最新條文釋義,打架傷害至輕傷以上(包含)已經是犯罪行為了,就是說如果追究法律責任的話就是刑事案件。但是此類案件雙方願意可以調解一次。

其次,公安機關在帶走你之前已經對你這個當事人口頭傳喚了,並且如果你拒絕,公安機關有權強制傳喚。另外公安機關有權對違法嫌疑人留置調查(就是你所謂的限制自由)8h(已修正),並且可延長至24h。(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對你採取刑拘則時間還要再長,不過刑拘的時間可以抵算刑期)按理說應該搜身並暫為保管個人物品,他們還算比較人性化。留置調查的嫌疑人一般贊留在類似信息採集室(另外一位答主說的留置室)之類的地方,一般辦案區內都可以。

(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再者,你說的他們讓你直接賠償,這是在走調解程序。如果構成輕傷不調解,就要立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理解為不願追究法律責任。另外你說筆錄中有你沒說的情況,這一點,其他當事人和在場人員也都做了筆錄,現場情況並不只從你那裡了解,不過筆錄與你說的不符你有權拒絕簽字和按指印。當然你也有權請律師,你在做筆錄前也應該向民警要權利義務告知書看一下(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守,你應當與律師說明,這個會影響案件對你產生的結果)。

最後,按照你說的情況,這個案件如果追究法律責任你肯定是跑不了的,既是當事人,又是傷人者的上司,有利害關係。友情提醒兩點,公安機關對於違法犯罪嫌疑人是有強制和調查的權力的,第二,為了你自己的合法權益,所有程序如果不是法定的你可以拒絕,比如詢問前沒有給你看權利義務告知書,筆錄與你說的不符,(加一條)未及時通知你家屬等等。

補充一下,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見律師,處罰決定下來前可以要求聽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做出吊銷許可證以及初兩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行政拘留不在聽證範圍內。感謝@Nero指正),處罰決定下來後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是設立派出機構的公安機關(感謝@黃美美提出質疑)提起行政複議,這是法律規定的幾個非必須程序,需要的話善加利用。

先就這樣,祝好運。

ps.只討論法律範疇,不討論政治範疇,謝謝。


你呀!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說你。

1、警察不是法盲,他不會拿自己的飯碗和前途開玩笑:沒有法律依據就隨便扣著你玩;2、不要糾結警察的行為合不合法了,別想著自己怎麼快離開派出所,別想著自己經濟困難沒錢不想出錢。你要知道:關於你在公司發生的一切關C的毛線事,人家為什麼怕你吃虧為你挺身而出,最後落得個賠錢(12000元)還面臨著擔刑事責任。c是把你當兄弟你也要趕快讓他脫困而不是在這太計較自己的得失,那樣會寒了C的心,你和C目前最好的選擇就是賠錢、息事寧人,否則糾纏下去,得不到B的諒解或者警察公事公辦。那就真夠你和C喝一壺的。弄不好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當然B也參與了鬥毆,但他未給你和C造成什麼嚴重後果,上限也就拘留15天,你和C可是故意傷害罪啊(按你描述的傷情法醫鑒定出來應該夠得上輕傷,這就屬於造成了嚴重後果,知道不?),趕緊的弄錢去!


透著一股子讓人看了不爽的勁兒,攤上這樣的上司算你下屬倒霉。


報警後被帶到派出所屬於被口頭傳喚,時間上限是24小時。僅從你單方面敘述無從判斷事情完整情況,無法回答別的問題。

--------------------------------------------------------------------------------------------------------------------------------------------

想了一下,還是回來補充一些,因為也許後來的人會看到。羅列法條的事情別的答主都做過了,大家也可以自行去查閱。我主要說說作為一個普通的事件當事人需要知道的或者注意的事情。

聲明在先:以下所說全部基於上海派出所處理類似案(事)件時的慣常做法,其他省市恕我不知道,不亂說。

我們就以題主遭遇的這種事件來舉例:一起普通的因糾紛引發的打架事件。請注意兩個關鍵詞:普通,事件

  • 首先是理論部分:既然打架了,那肯定先看受傷程度。所謂受傷程度不是指外觀,也不是指一般醫院的驗傷報告,而是指「兩高」及公安部頒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互聯網上就有,自己查閱),以此為準前往司法鑒定中心,由法醫出具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不到輕傷的作為治安糾紛調解處理。一般派出所警察都能根據你當時的傷勢情況大致判斷是否屬於輕傷及以上。另外,鑒定的是人體損傷程度而非傷勢,因此一般都是等醫治結束,傷情穩定後再去,當然法醫會綜合考慮。基於以上所說,出事之後你自己心裡要有數,對整個事情處理走向有一個大致判斷。
  • 然後就是實踐了:
  1. 最重要的一點,不要預設立場把自己(本方)和警察對立起來!什麼意思呢?你始終要有一個概念,事件的當事雙方是你所在的一方和對方,和派出所一點關係沒有。你要是把矛頭指向派出所或負責調解的警察,只能引起警察的負面情緒,對你始終是不好的。你應該在警察面前盡量表現出一副很講道理的樣子,到了具體問題,比如涉及錢的時候再展現你的寸步不讓。道理很簡單,你的這件事情對於警察來說只是他工作中碰到的又一起糾紛而已,而已!調解成功了得不到任何好處,調解失敗了就給你們做份筆錄,雙方簽一個協議書確認調解失敗,然後你們就去法院,不會對承辦警員造成任何損失。反面例子就是有些答主說的,動不動就我要投訴。當聽到這句話,警察的第一反應是回顧一遍自己的言行,看有沒有違規甚至違法的情況,假如答案是沒有,那麼去吧,去投訴吧,你手機還有多少電?夠用嗎?當然,假如你確定警察真有違法違規的地方,那我支持你去投訴。

  2. 到了派出所以後,負責處理你這件事的警察也許會有自己的處理風格。我見過拉著雙方講道理,念經一念就是4個小時,念到雙方都受不了了,自動達成協議跑路的;也見過把雙方放在那裡冷處理的。總之,你要記住,萬變不離其宗,說到底就一句話「你們自己談,警察只是參與調解,不強迫任何一方」。回到上一段說的,你這件事對於承辦警察來說很小,真的很小,沒人會為了整你故意和你過不去。
  3. 接下來說大家都很關心的一個問題,對方會不會有什麼關係,導致對方聯合警察來整我?我們先假設對方確實有關係,那麼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什麼呢?警察會來威脅你嗎?不,會先去找有關係的那一方,對他說,你看你這事做的不地道吧,有這個這個和這個地方你確實做得不對,你這樣會讓對方抓住把柄,會對你自己不利哦。以我的經驗來看,這件事情這樣這樣處理比較妥當,你先擺個態度出來,你做錯的這部分責任你承擔(這句話一般不明說但意思肯定能傳達到),對方那邊我去幫你做工作。然後回到你這裡,勸勸你,做做工作。也就是說對方有關係可能會讓承辦警察投入多一點精力優先關心你們的這件事,但絕不會故意幫著對方整你。道理也很簡單,還是那句話,你這是普通的治安糾紛事件,沒有哪個領導和承辦警察會為了這種事情非要把黑的說成白的,非要去激起你的仇恨的,沒必要。

好了,說了這麼多,無非是希望大家不惹事,別怕事。萬一遇上類似的事情,不要做出什麼奇怪的舉動,說出奇怪的話,擺出奇怪的立場,最後吃一些莫名其妙的虧。

最後再說一遍,以上內容全部基於上海派出所處理類似案(事)件時的慣常做法,其他省市恕我不知道,不亂說。

------------------------------------------------------------------------------------------------------------------------------

。我所說的不是教科書,只是日常工作中一些經驗和所見所聞的累積,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鑒。假如有什麼問題或者覺得我說的不對,都可以在評論里說,評論我不關,暢所欲言。


百度當地公安局監察室,打電話過去反映。

或直接撥打110要求投訴。

————————————

1.盡量不要和警察起衝突,他們有權扣留你,也有能力把你從證人變成嫌疑人,甚至給你帽一個偽證罪也不難。

2.有關係趕緊找關係,有熟人趕緊找熟人,這才是正道。世事如此,別扯什麼法律。

3.能開QQ視頻開QQ視頻,能開微信視頻開微信視頻,能開郵箱開郵箱,「不經意間」讓警察知道你把錄製的音像資料傳播出去了。

4.不要諮詢什麼律師、大V或者其他什麼鳥人,你只需要知道派出所為什麼扣留你,他們的需求是什麼。你好歹也是有下屬的人,客戶需求是第一位的,這你總懂的吧。現在關你的人就是親爹,你要沒有橫過他們的爺,就裝孫子吧。

5.派出所有權先羈押後出具手續,有權要求證人配合,有權拘留犯罪嫌疑人。B有能力的話,可以鑒定輕傷、輕微傷,把案子搞成刑事案件也合情合理合法。

6.旁觀時權益最重要,當局時利益最關鍵。

7.不要輕易在任何法律文書上簽字、按手印等,不要就案件隨意發表任何不利於事態發展或可能產生歧義的意見、說法、揣測甚至許諾等。

8.就當下來說,事情如何解決,比事情的起因、經過、得失都重要。

——UPDATE2015.2.2————

我匿名是因為我所說的信息來自某前公安廳紀委監察工作人員。

知乎的某些小警察幼稚得讓人可笑。

法制社會就靠鍵盤黨刷刷水貼騙騙贊,還是靠基層警察的良心,或者是邏輯混亂的該講法律的時候講司法實踐,該講司法實踐的時候扯職業操守?

任何時候,記住,是任何時候。程序正義固然重要,但結果正義是根基。沒有結果正義,程序正義毫無意義。

在當前的司法環境里,作為當事人,沒必要拿那些虛無的幻想當成自己的責任。別人快把你打死了,你還在考慮踢蛋是不是不夠厚道。

有多少冤假錯案、人間慘劇和上訪專業戶,都是當事人一念之間的執著。

羊群里有一隻狼,也不要存僥倖心理,更何況遍地都是披著羊皮的牧羊犬。

鍵盤之上,都是聖人。

屏幕之後,才是現實。


所以第一名的答案是很有用嘛?

你們都點贊?

靠QQ視頻?

那你們繼續點贊吧。

看了樓上一群回復。因為我不是派出所的,所以我無法提供他們具體的做法和程序。

可是你們的答案有幾個是有幫助的?

嘲諷有幾個意思啊。

答主的一系列描述本身讓人看了就很是不舒服。這個案件參與進來的有四人,誰說的只有動手的才要負法律責任。

為什麼別人沒有第一時間解答該類問題?題主在這裡這樣帶著主觀情緒問,別人去解答,如果與實際情況不符合,有多大幫助?

被強制在派出所,如果有必要,請第一時間直接尋找律師,讓其參與進來就可。

如果這個問題是問法院的程序我一定直接給出明確解答。可惜術業有專攻。還是希望有警察知友前來解答。

謝邀!!!


為什麼我第一反應是找律師?


1.治安案件詢問查證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這段期間內公安機關是可以把你限制在派出所內的,有時候為了給當事人以壓力會盡量限制滿24小時的。

2.限制你是因為你可能也對B的傷情有責任,也許A和B的筆錄里提到你也動手參與打架了,可能你和C的筆錄里也不經意的提到了自己也和受害人有輕微的撕拉行為,那麼你就脫不了關係,因為不排除你拉偏手的可能,也許是你拉怪的時候正好給C一個暴擊的機會,也許B有一處骨折就是因為你拉他時候導致他跌倒造成的,更沒法說你到底是無意還是有意的。

3.第二條說的很多都是假設,所以公安機關有24小時任性的限制你自由的權利,然後24小時內去查清事實,如果你真的沒參與打架就會放你,如果查明你對傷情也有責任,傷情可能導致輕傷的話,還可以繼續給你轉成拘留。

4.單方面口供力度都不大,本身傷情能證實B受傷了,C應該也沒有否認自己動手打人,即使受害人方面有過錯,但是人家現在出了傷,人家就算受害人。

5.協助警方調查相關證據,包括提供其他目擊事件整個經過的證人,最好是和你們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以及監控視頻錄像,這個最能證實當時情況了。

6.剛說了,是協助,不要和警方有任何衝突,本身你現在被人家控制著,就不要惹人家,冷靜、淡定是做任何事都需要具備的,不要一到機關部門就出現被迫害症,盡量和所里唱紅臉的那一類人商量,盡量和所里能主事的領導商量解決問題。

7.如果打算撕逼冷卻要24小時。


題主發言有一定的主觀臆斷,在一些問題上沒有說清楚,警察留你在派出所是肯定有其顧慮的。

1,對方所說的是否與你所說一致,動手的到底有誰?

2,對方離開是去幹什麼?是否要去做法醫鑒定?

3,你們的調解協議是否達成?其中是否有先決條件(比如擔保之類的),你是否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4,對方會不會在派出所外等著(矛盾雙方在情緒激動時容易引發二次糾紛)?

5,治安調解並無明確的時間限制,估計你在辨認室也不會被採取強制措施,那麼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沒那麼多房間讓你們隔離開,另外一種就是想找人辨認,又不想你知道是誰。

關於解決辦法,建議你要麼請你們共同的上級來調解,要麼儘快按雙方協議解決。


目前所有的答案,都說明我國的律師行業現狀實在是司法行業自身的悲哀,以及社會公民的悲哀。


你不要跳,態度要端正,否則拘留所15天伺候


你們把人家打傷了還報警?這是傻了嗎?先把人送醫院,然後趕緊陪錢,這點事也要去派出所,還要上知乎問,你有沒有大腦?怎麼做人家上司的?你下屬也是傻了嗎?為你這樣的領導打架,我表示看不懂!趕緊賠錢了事,大家都安逸!領導有做領導的責任,人家為你做了這個事,無論怎樣,都得你拿錢出來,不要想著你下屬拿錢,要是你下屬拿錢,你在這個公司就呆不下去了!


不懂,先開錄音肯定沒錯.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一般來說,有人報案,你在現場,可以對你留置十二小時,不過一般來說不會這麼做。


我記得派出所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


如果你不能爭取到下屬不用出錢的程度,那麼這種錢砸鍋賣鐵也要出,替下屬也出了。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未滿十四周歲不負刑事責任與頻發的校園暴力問題?
作為股東加入朋友開的公司,需要注意什麼風險?
本科已畢業沒拿到學位還有什麼補救方式?
工行催我還莫須有的款,怎麼辦?
在校被狗咬誰應承擔責任?

TAG:法律 | 法律諮詢 | 法律服務 | 法律常識 | 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