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不平等條約會被強制執行嗎?

首先,以下一系列問題都源自我對國際法的無知:

(1)不平等條約可否在國際法庭被判無效?一般的合同被認為unconscionable,或者undue influence不是可以被判無效,難道不平等條約是超出對一般合同認知的?

(2)如果締約方不履行不平等條約,另一方可否強制其履行?如果不履行會不會遭到國際制裁?

(3)如果是社會主義國家,主權在民,那麼國家能不能代表人民簽立不平等條約?如果能法律依據在哪裡?

(4)如果是前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在朝代更替後,是否依然需要履行?


不務正業地不甚準確地回答下這個問題,望題主以後多提國際法問題,我的期末複習就靠你了。。。

第一,條約是什麼?

國際條約treaty是兩個或多個國家state簽訂的agreement,其權利約束範圍僅對簽字國生效。條約可是秘密的也可是是公開的。

第二,條約有什麼內容?

條約內容是簽字方共同協商的結果,政治含義大於法律含義,「咱倆既然商量好了,一切都好說」。所以內容是沒有底線的!比如石油換食品,土地換和平等。沒有什麼規則可循,因為各個國家對同一事物的衡量標準是不一樣的,就好比菜市場討價還價一樣,「你這個蔥太貴再搭兩蒜吧,行,賣你了以後常來啊。」而中國著名的不平等條約們,也都是當時清政府和西方列強協商的,且不論是被槍指著協商的還是拿著鴉片協商的,其代表官員最後是同意了其內容並且簽字的。所以在當時就是有效條約,至於不平等是後人標註的。

第三,條約有法律保障嘛?

如題主舉例的商業條約,其之上是有商業法的。所以我們可以判定某個合同無效。而條約本身就是法律,之上再也沒有更高級的法律監督了,所以條約不存在違法問題。國際法的判決只能根據該條約的內容,不可以任意拓展或借鑒。

第四,對條約的破壞。

先不論條約是不是平等,只要條約簽字國對條約有破壞,它一定要收到懲罰。該懲罰來自條約的規定,而不來自任何其他法律。所以在條約簽訂的時候都會詳細規定不遵守會怎樣,而簽字國當時是同意的那麼它心知肚明背信棄義的後果。

第五,誰簽訂條約。

國家代表,可以是元首,各種部長,國家委任的可以簽訂條約的人。國家就是代表了人民簽訂了條約的,不存在人民給予不給予這個權利。如果對政府不。。滿,可以。。換。。。人。。。

第六,前朝條約!

這個最好玩了!!!這個前朝指的是徹底被推。。翻的政府,正常選舉換屆不算。簡言之,需要國際社會重新建立外交關係的,才算新人。

一般情況下,新人可以推翻全部前朝條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中華民國簽訂的所有扯淡條約一概不承認。為啥不承認,因為!這個時候終於可以說了!都是不平等條約!

看~這是不平等這三字的用法。其實這是給面子的,大可不必解釋,想不承認,就不承認,這事完全是自由的。哪怕說是傻x條約,是智障條約,都無所謂,總之推翻就行了。當然,保留也可以,就看新人人品啦~

這時候被莫名毀約的其他簽字國可能會出離憤怒,老子好好經營幾十年的關係就這麼沒了?!於是就會看到神馬美國等西方老牌的政府從來不換的國家對新政府的圍追堵截,經濟制裁等等。當然,可以無視之,也可以重新籤條約。比如你承認我的新政權,我可以給你如下神馬神馬優惠。。。

(偶爾新政府也可以很無賴,比如把前朝條約中西方援建的外資工廠就給國有化了,很不講理啊!所以有時候西方致力於維護非洲/中東/拉美政權穩定也有這方面考慮)

唯一例外:領土條約!

這是非常坑的。無論朝代如何更替,領土疆域不可改變。據國際法說,這是為了維護世界的最基本和平穩定,不然就瞬間回歸地理大發現的圈地年代了。

比如割地賠款等,賠款可以不管但是地大概是永遠給出去了。比如非洲這麼亂糟糟的,經緯度畫出來的國界線從來沒變。這就是為啥「領土要寸土必爭」,不僅是現在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不能讓子孫後代唾罵一萬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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