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有哪些婚嫁習俗呢?女方嫁妝有什麼要求?


本女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生,印度法師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雲霞教授。王老師對印度法研究頗有心得,這篇答案多得益於她。 AIESEC 人大分會的志願者孫靜寧同學現在 AIESEC 印度加爾各答分會,她在印度的細心觀察,給了我很大的啟發。視角有限,任何不妥之處還請看官大人言明,在此拜謝各位了!

古代印度法對婚姻家庭制度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從對《摩奴法論》【1】的研究來看,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徵。

首先,與宗教,尤其是種姓制度密切結合。古代印度,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突出表現在婚姻方式上。《摩奴法典》列舉了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羅式、乾達婆式、羅剎式和畢舍遮式。前四種方式最符合神意,不要財禮,只適用於婆羅門;阿修羅式類似於買賣適合吠舍和首陀羅;乾達婆式相當於合意婚,羅剎式相當於搶婚,皆適用於剎帝利;畢舍遮式相當於強奸,為神所禁止。【2】就法典內容來看,妻子對丈夫是要忠貞不可離異的,及時被丈夫出賣或拋棄也不得脫離丈夫,而丈夫卻可借妻子有病、不孕、性情不好等拋棄妻子。【3】

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也是印度古代家庭婚姻法的一大特徵。為了維護種姓的團結,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若通婚其後代則為雜種種姓。但種姓見的通婚並非絕對不可能。高等種姓男子和低等種姓女子之間的婚姻被視為「順婚」,是被允許的;但低等種姓男子與高等種姓女子的結合被視為「逆婚」,是被禁止的。最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羅男子和婆羅門女子之間的婚姻,後代稱「旃陀羅」,屬於賤民(untouchable),被排除於種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羅海底,不許與種姓人來往,必須住在村外,穿死人的一副,用被遺棄的破容器吃飯,從事屠宰、抬死屍等低賤職業,基本上被放棄了生命權。

對於種姓外婚,法典也是有要求的。高等種姓可以一夫多妻。男子只能娶同等種姓或者低種姓的妻子,且每個種姓只能娶一個。也就是說,婆羅門可以分別在四個種姓里娶一個妻子,總共可娶四個妻子,剎帝利只能在剎帝利、吠舍、首陀羅種姓中各娶一個,依此類推。

現代印度雖然早已廢除了種姓制度,但是男女嚴重不平等的觀念還在。特別是嫁妝糾紛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從1961年印度出台的《反嫁妝法》可見一斑。其中規定: 給予和接收嫁妝均為違法行為,判處當事人6個月至2年監禁;婦女因嫁妝受到丈夫的騷擾或虐待,丈夫將被判處3年監禁並處以罰金;婦女在婚後7年內因嫁妝問題被騷擾或虐待致死,當事人將面臨終身監禁的判罰等。但是這部法令實施起來的社會阻力卻相當大。

根據印度國家犯罪統計局(National Crime Records Bureau)資料,2010年印度發生因嫁妝不足而燒死新娘的事件達8391起,這意味著每90分鐘就有一位新娘被殺。10年前每年這樣的慘劇只有6995起,而到2007年燒死新娘的案件數量卻攀升至8093起。

現代印度可參見 http://13191069316.blog.163.com/blog/static/1248295200811384541163/

註:

【1】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較為正規的法律典籍,約成於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

【2】參見《摩奴法論》第3卷第27頌至第34頌。

【3】參見《摩奴法論》第9卷第46頌、第80頌、第81頌。


恕我直言,個人覺得 @蔡倜然 童鞋的答案僅僅描述了這一問題的傳統文化和法律的背景以及目前的一些情形,而沒有著力剖析這一問題的本質。

比如男女不平等,沒人認為很多落後地區包括中國的封建時代男女平等,不過即使你可以譴責聘禮彩禮違背男女不平等的原則物化了女性,但是請注意,大部分國度和地區實行的是彩禮制度,即使存在嫁妝也是在財富價值意義上低於彩禮聘禮的。

為什麼印度是例外?

當然,該女童鞋認真描述的這些構成了展開的依據和基點。

長期堅持種姓制度的印度婚姻習慣中,又產生了一種非常特別的現象:「嫁妝制」,也就是印度女性出嫁,女方家長要給男方提供一筆巨額財產,否則就嫁不出去。「嫁妝」也成了男女不平等的又一個血淋淋的證據,比如每年燒死多少新娘之類,鋪天蓋地,大家自己百度。

法學的關鍵是INSIGHT,不知道各位知乎好友是否思考過這種不合常理的事件為何總是發生——印度生了女孩的人家,難道那些未來的丈人丈母娘都是缺心眼兒嗎?

竊以為原因如下:

即使在一個相對固化的社會結構中,下層社會也總有些特別優秀的分子,需要一個向上的流動出口,否則就會危及制度本身。

正如蔡童鞋和她老師等解釋的(揭示的):在印度存在「順婚」,這是嚴格的種姓制中,低種姓改變身份的唯一途徑。結果就是,擬順婚的男孩,被人數較多的吠舍種姓家的女孩擠破了門,吠舍種姓唯有倒貼大量的金錢,才能爭取到這種改換家世、光大門楣的機會,這和城鄉兩元化的中國擴招前農村考生瘋狂高考是一個道理。

究其實,嫁妝是低種姓低階層(未必在財富上弱勢)為女兒嫁進高種姓高階層的支付的拍賣價格,或者質言之,是為實現社會階層向上流動支付的贖買費用。

與此同時,印度存在的不需要嫁妝的普遍的種姓內婚制以及因為壓力上傳而形成的部分高種姓內婚制中的嫁妝制度——正如在擴招前存在各種大神級別復讀學校的時候,城市戶口的考生孩子也必須進入次瘋狂的競爭狀態一樣。

事實上,被燒死的嫁妝新娘大部分是高攀門第心切,婚前用高額金錢作出許諾,婚後又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兌現,走投無路才被燒死的,因此政府也沒法依照法律條文徹底追究,否則哪有殺人不償命的道理?就算政府不管,女方的家人也不會袖手旁觀,印度也是個古老文明,總知道殺人償命吧。

這個意思當然不是說這些是活該!只是這個問題的背後是深厚的文化基礎包括法律文化基礎和商業邏輯,不是簡單的男女不平等觀念依然存在。

譴責其離譜、無理(無禮)和冷血之外,應該認清其本質,才可能在未來找到因應之道。

題外:

1、順帶提到印度的種姓制度,種姓制度的堅實基礎不僅僅是高種姓想維持,而是幾乎全民的認知,其中包括低種姓的人想找機會擠入更上的階層;也包括低種姓的人也想維持內婚制,因為這樣的話,印度的屌絲也至少能在同階層中找到一個妻子。

2、「徒法不足以自行」,印度也有相對先進的法律(包括反對種姓制度、禁止嫁妝等),但和文化價值觀的尖銳衝突使得這些的落地和執行存在難以估量的障礙。

再題外:

也許未來中國的法治的完善是建立在我們整體價值觀和文化基因的綜合結果之上的,西方基於邏輯推演的法律衍生思維或許是不對路的(我們不排除西方也有其文化內涵作為基礎),

於是

讓我們嘗試用極大的耐心和智慧共同迎接革故鼎新的法治中國。

希望天佑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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