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王健林起訴多家微博號,要求各家分別賠償 500 萬元?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828/20134941

近期頻頻打包賣資產的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纏身傳聞不斷,甚至傳出被限制出境。海外華文媒體博聞社報道,王健林近日帶全家搭飛機出境時被扣留,經數小時後才釋放,但限制出境。萬達內部人士向《蘋果》表示,有關消息純屬謠言,又強調王健林出入不受影響,早前才到甘肅蘭州考察及簽約。

博聞社報道,王健林一家上周五在天津機場,準備乘搭私人飛機前往英國時被攔下,經幾小時談話後,王健林被准許離開,但禁出境。被限制出境的原因疑因萬達集團發展太迅速,和高層有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

萬達內部人士向《蘋果》表示,有關消息屬謠言,與本月中傳出的被抓傳聞內容雷同。他又指出,王健林近日還現身甘肅考察,但以假日無法查證為由,拒絕透露王健林昨身在何處。

《蘋果》翻查發現,早於本月13日,Twitter傳王健林一家在天津機場被抓,當時正準備乘搭私人飛機前往英國,與昨日的報道內容相若。而在萬達集團官網發現,本月18日王健林到蘭州考察,並與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林鐸等會面,及參觀西路軍紀念館及蘭州萬達影城,借行動粉碎謠言。

外傳中央向萬達收緊銀根,為套現度過難關,萬達集團上月起出售資產,包括77家萬達酒店、13座萬達城,未來還將賣出兩個萬達廣場商城。

至於在微博神隱100多天的王健林獨子王思聰,本月23日在微博難得露面,上載與《鄧寇克大行動》導演基斯杜化路倫及其妻的合照,又留言:「三個UCL校友的合影」,昨凌晨他再轉載其他微博留言,獲網民注意。

博聞社/《蘋果》記者


法院判決顯然很難支持500W,所以目的是敲山震虎,讓其收斂。

還記得兩年前的千萬索賠嗎?當時把被告給嚇尿了,類似謠言少了很多。萬達起訴「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眾號 索賠千萬_新聞頻道_中國青年網

很多人後來都不關注了,不知道後續。下面貼出判決書,搜索自「中國裁決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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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與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姓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朝民初字第60228號

原告王健林,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安靜,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志峰,北京羅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黑莊戶鄉大魯店二村九區。

法定代表人劉國東,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慧敏,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健林(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陽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安靜、孫志峰,以及被告委託代理人楊慧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1月12日,被告在其公眾微信號「頂尖企業家思維」刊登文章《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薦讀)》(以下簡稱涉案文章),冒用原告名義惡意誹謗、誣衊淘寶網及網購電商。全文充斥了「淘寶的推出無疑於扼殺中國很多產業的創新力……中國創造之路或許將從此步履蹣跚,自甘墮落,淪為世界分工中最沒有價值的一環!」、「小商家將會全部死光,至少百分之90的淘寶小店將會死光,剩下百分之10的淘寶大商家出現絕對的超級價格戰。惡性循環。」、「淘寶就是利用人性的弱點和貪婪,讓我們把原本合理的行業搞成了惡性競爭,無休止的惡性競爭。」、「馬x如同一個專家,但是他也是一個毀滅家,他利用人類的貪婪」等謬論,並稱淘寶「危害」包括「讓不誠信的行業瘋狂生長」、「誤導年輕人」、「引爆市場競爭的價格大戰」、「國稅枯竭」。全文近4300字充斥偏見、惡意和誹謗,盜用原告姓名,且未經原告同意,以博得粉絲數量、獲取利益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此外,該篇文章自2015年11月12日發表後截至11月15日,短短3天時間閱讀量就突破10萬,點「贊」數達近萬個,在社會上得到廣泛的傳播。眾所周知,原告系「互聯網+」的積極踐行者,積極倡導「互聯網與實業、線上與線下的融合」,並在大連萬達集團內積極推進「互聯網+商業」、「互聯網+金融」、「互聯網+影視」、「互聯網+文化旅遊」等企業運營理念,創立萬達電商,不斷加大與包括淘寶網在內的行業龍頭互聯網戶或電商企業的合作和交流,在原告不斷將「互聯網+」融入企業文化,融入創新思維的前提下,被告盜用原告名義大肆批判互聯網經濟模式和電商企業,甚至使用了大量誹謗、貶低或誣衊行辭彙,給原告及其創辦的大連萬達集團的名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極大的降低了原告及大連萬達集團的社會評價,構成了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使原告身心俱疲、精神受創。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1、立即在其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連續十日專題刊登澄清道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2、立即在騰訊網、搜狐網、新浪網、網易、人民網、新華網等6個門戶網站網頁上,以及法制日報、北京晚報、北京青年報、法制晚報、新京報、京華時報、浙江日報、光明日報等全國發行並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報刊雜誌上醒目位置刊登道歉聲明,澄清事實,恢復原告名譽,連續刊登不少於十日;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982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以及維權支出的合理支出22440元(公證費),共計10005000元。

被告辯稱:涉案文章確實是我公司微信公眾號所發,該微信公眾號是我公司開辦的,但涉案文章並不是原告所寫,涉案文章是我公司在網路上轉載的,沒有做過任何修改。我公司在得知被訴後已經於2015年11月16日刪除了微信公眾號中的涉案文章。關於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我公司已經在2015年11月16日在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中進行了致歉,一直至今致歉文章都在。關於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涉案文章的傳播途徑是微信平台,其受眾也是微信使用群體,我公司已經在微信公眾號上真誠的向原告進行了道歉,我公司也同意當庭再次向原告致歉,該信息必然通過關注本案的媒體為社會公眾所知曉。網路媒體的快速傳播也決定了本案的訴訟信息會快速傳播給社會公眾,原告創辦的萬達集團也有其微信公眾號,其受關注度也遠遠高於我公司的公眾號,因此我公司的致歉包括我公司在庭審中的致歉也會被社會公眾所致曉,因此我公司認為沒有必要在騰訊網、搜狐網、新浪網、網易、人民網、新華網等6個門戶網站網頁上,以及法制日報、北京晚報、北京青年報、法制晚報、新京報、京華時報、浙江日報、光明日報等再進行刊登致歉,我公司認為這是原告在過度維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關於原告第三項訴訟請求,我公司在原告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同意賠償原告合理支出。對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萬元,我公司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該支持。原告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698256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不應予以支持。對於公證費,我公司同意賠償已經發生的合理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出具(2015)京中信內經證字第59967號公證書,證明登陸公眾號為「頂尖企業家思維」的微信公眾號,看到有涉案文章一篇,該篇文章部分內容如下:「淘寶的推出無疑於扼殺中國很多產業的創新力,所有的商品想參與競爭只有打價格戰了,這樣一來,原本就假貨橫行的中國市場將失去原創的動力,『中國創造』之路或許將從此步履蹣跚,自甘墮落,淪為世界分工中最沒有價值的一環!……馬x如同一個專家,但是他也是一個毀滅家,他利用人類的貪婪……淘寶上的低價競爭,使大量的垃圾商品盛行……淘寶就是利用人性的弱點和貪婪,讓我們把原本合理的行業搞成了惡性競爭,無休止的惡性競爭……小商家將會全部死光,至少百分之90的淘寶小店將會死光,剩下百分之10的淘寶大商家出現絕對的超級價格戰。惡性循環。……中國人看完都轉了!」涉案文章頁面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兩張,頁面下方有「關注『頂尖企業家思維』把握難遇商機!長按二維碼:把握企業發展命脈!企業管理、親子教育、提升思維、傳播正能量與商業智慧」。同時,該微信公眾號「認證詳情」顯示:「企業全稱: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工商執照註冊號:110105018450659;經營範圍:銷售日用品、五金交電、針紡織品、工藝美術品、機械設備、裝飾材料、建築材料、汽車配件;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活動;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經濟貿易諮詢。」原告稱,涉案文章標題直接使用了「王健林:」,並引用了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及肖像權,其文章內容充斥了對電商的污衊之辭,這與原告一直倡導和主張的理念不一致。原告認為被告利用了原告的名人效應,也利用了國人的愛國情節。至於原告與馬x的賭局不是被告原創的。被告的經營範圍的最後一項是經濟貿易諮詢,原告認為可以推定被告的微信公證號實際上是在進行商業使用和商業運營。此外,在涉案文章中還提到了「餐飲、娛樂、賓館」等,被告此舉是將正在運行的電商平台與原告享譽成名的地產項目對立起來,這顯然是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涉案文章中的部分詆毀言論指向了淘寶網,但同時也指向了電商平台。在結尾處使用了「中國人看完都轉了」等,是綁架了公眾的愛國情緒,將文章的損害後果擴大。被告認可公證書的真實性,稱涉案文章中確實有很多很不恰當的辭彙,但是涉案文章不是被告獨創的,是從網路上轉載的,但「轉載」的行為不包括在文章中添加原告的姓名和肖像。據被告所知,該文章在2014年11月就出現了。被告認可涉案文章的發布確實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該行為是否導致了原告社會評價降低,被告認為原告需要舉證證明。原告認可涉案文章已經刪除。

就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方式,原告稱被告的行為屬於誹謗。具體體現為:1、冒用原告名義侮辱他人人格;2、冒用原告名義詆毀其他商業平台,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3、對相關商業平台進行不實報道,造成萬達集團的社會評價降低。

就涉案文章系「轉載」,被告提交搜狐網上以郎咸平名義發表的「類似文章」一篇,被告稱網路上該文章以郎咸平的名義廣泛轉載,該文章內容與涉案文章內容絕大部分是相同的,被告只是轉載並非原創;所謂不同可能僅是照片不同。原告經核實後稱,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兩篇文章的內容部分不一致,且文章標題、照片、姓名等均不同,涉案文章的標題更具煽動性。被告提交「蕭然在線」網上標題為《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文章一篇,原告稱該證據系網路截圖列印頁,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認可,現依據其上所示網址打開網頁,顯示「網頁無法訪問」。被告提交標題為《梁建章:為馬x和電商辯護》的新浪網文章一篇,以及標題為「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是郎咸平發表的嗎」百度知道網頁列印件一張,欲證明涉案文章只是一種商業觀點,商業觀點有點贊的也有駁斥的,但都與人格權關係不大,看到涉案文章的人對其也有持懷疑態度的,並不是每一個看過的人都贊同涉案文章。原告稱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現依據其上所示網址打開網頁,顯示「網頁無法訪問」。被告提交原告與馬x對賭一個億的網路文章列印件2頁,發表時間是2012年12月13日,文章來源是搜狐網站,欲證明原告存在與馬x對賭的事實,故涉案文章出自於原告之口更符合被告的理解。原告稱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關聯性。被告稱,曾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涉案文章,但未舉證。

就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原告提交公證書9份,欲證明以原告姓名為關鍵詞在百度上搜索結果約144萬個,在搜狗上搜索結果約25萬餘個,在好搜網搜索結果約63400個,其中絕大多數指向原告,在互動百科、維基百科中均有對原告的介紹和評價,原告被評為2013最具改革動力企業家、2014中國旅遊年度人物獎、全球百名思想家、2013年ITIA中國旅遊投資領袖人物金獎、2014年西班牙年度投資獎、美國哈佛大學2015年國際顧問委員會副主席。原告提交國家圖書館期刊和報紙檢索文件列表列印件,欲證明報紙期刊僅以標題段檢索2010年-2015年間「王健林」為檢索關鍵詞的,報紙4565篇、期刊117篇。原告提交社會榮譽證明、照片等,欲證明原告曾被評為CCTV年度經濟人物、全國扶殘助殘先進個人、CCTV十年商業領袖、建設小康社會做貢獻先進個人、中華慈善獎。原告提交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價值諮詢項目諮詢報告,欲證明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以及極高的市場價值、社會價值,原告的言論被社會所關注,並視為社會經濟的風向標,也證明萬達集團的相應價值也可以在原告身上有所體現,這都體現了原告姓名及肖像的價值,正因此被告才利用原告的價值發布涉案文章。被告認可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但均不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

就原告對於電子商務的看法,原告提交公證書5份以及《萬達哲學》部分章節節選複印件,其中公證書內容包括網路文章七篇和飛凡網的網站列印件(證明飛凡網系由原告投資,原告是其唯一自然人股東);網路文章和《萬達哲學》章節,證明原告積極推行萬達的第四次轉型,也即將電子商務作為萬達集團的主要發展方向。原告對電子商務、互聯網加等發展是積極支持的,而被告的文章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降低。被告認可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但稱公證書只能證明網頁的存在,不能證明網頁的真實性,原告是選擇性公證,被告不認可證據的關聯性,不能證明原告的觀點深入人心。如果公證書中的網路文章深入人心,涉案文章就不會影響公眾對原告的看法。萬達的員工應該很清楚萬達的轉型,僅僅一篇網上的文章就足以影響萬達的員工,說明萬達的內部存在管理紊亂的現象,原告所述的影響過於誇大。涉案文章放到網上,社會公眾有其自己的判斷,有人相信也有人不信。所以對於商業觀點,質疑者和反駁者都會存在。投資是理性的,不可能因為一篇文章就影響投資人的投資,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至於飛凡網,原告應當提供其營業執照。

就公證費,原告提交公證費發票3張,金額分別為17600元、3740元和1100元,共計22440元。被告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稱付款單位是大連萬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是原告。原告稱,因為公證的申請人就是大連萬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以發票的付款人也是大連萬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網頁列印件、原告社會榮譽證明及照片、書籍節選複印件、各項費用票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姓名是用以確定和代表自然人並與其他自然人相區別的文字元號和標記。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肖像權是自然人對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肖像權保護的利益包括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本案中,被告認可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系由其認證註冊,且涉案文章系發表在該微信公眾號上;原告認可涉案文章已經刪除,本院均不持異議。

轉載是指媒體刊登其他媒體上已經發表的作品。而本案中,被告雖主張其發表的涉案文章系「轉載」,但同時被告也認可,其所謂「轉載」行為並不包括在文章標題中加用原告姓名和在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的行為,且被告提交的所謂「轉載」文章在內容上也並非與涉案文章完全一致,故本院對於被告關於涉案文章系「轉載」的主張不予採信。

相反,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加用原告姓名的行為,其實質為冒用原告的姓名發布涉案文章,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就原告的肖像權,原告雖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發布涉案文章系以營利為目的,但被告在並非出於原告本意的涉案文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在形式上加強了涉案文章讀者對於文章內容與原告本人形象的關聯想像。而從原告提交的證據看,涉案文章內容與原告相關方面的一貫行為及主張存在明顯不符之處,被告也認可其以原告名義發布涉案文章時,系單方認為「該篇文章出於原告之口更符合被告的理解」,故本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就原告的名譽權,從涉案文章的標題和內容看,其中有針對性的對「淘寶網」和馬x進行了負面評價和貶低,至於文中所述內容,被告未舉證證明其真實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的名義發布涉案文章,系冒用原告姓名侮辱他人人格,以及冒用原告姓名詆毀其他商業平台,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本院予以採信。被告非法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的行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從而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但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系對相關商業平台進行不實報道,造成萬達集團的社會評價降低,因該主體非本案當事人,故本案中不予評價。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雖稱,其已在涉案微信公眾號中發布致歉文章,但從被告提交的致歉文章內容看,並不足以說明被告具體的過錯行為及程度,原告人身權利的被侵害情況,以及被告為原告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的具體方式。故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在涉案微信公眾號,以及其他網站和報刊上賠禮道歉,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方式和媒體,本院將綜合考慮被告發布文章的途徑、內容決定。

原告系社會知名度較高的企業家和公眾人物,其社會形象的良性維護以及對於相關商業模式、潛在商業夥伴關係的保持,均系構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被告以發布文章的方式,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的降低,該侵權行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損害,原告可以據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依據被告的過錯程度,涉案文章的內容等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關於公證費,鑒於被告的侵權行為方式,原告採取公證途徑保存證據,並由此產生了公證費用,應視為其正常維權的合理開銷,與精神損失一併由侵權責任人負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公證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證據上的付款單位雖非原告本人,但考慮到原告與萬達集團的實際聯繫,本院可以認定公證費系原告實際發生的費用。但原告以公證書形式提交的證據中,存在一定程度屬過度取證的情況,其作為證據進行公證的必要性不高,故本院依據被告的行為方式、原告提交證據的內容、形式以及相應證明目的等,對公證費金額予以酌定。

至於經濟損失,從原告提交的證據看,原告本人確系大型商業法人主體的決策者之一,同時也是電子商務領域的投資者、經營者。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確實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產生了經濟損失,故對於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其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騰訊網、新浪網,以及法制晚報上發布聲明向原告王健林致歉,所發布聲明需於發布前送交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王健林精神損害撫慰金六萬元。

三、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王健林公證費一萬五千元。

四、駁回原告王健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63元,由原告王健林負擔24888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負擔27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曉琳


我覺得挺好的,

索賠金額證明了王健林真的打算想要到一點錢,而不是漫天要價的幾千萬,結果扣完律師費和賠償所得,最後沒幾毛錢能進賬。


沒有知乎嗎?

這個平台果然人氣不夠啊,不開心


還是起訴youtube里的那幾個頻道比較直接


王的舉動完美的詮釋了一個概念,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人在再怎麼倒霉那也是在金字塔頂端的不如意,和你們塔地下的人不在一個高度,人家再差,搞你們塔下的人是分分鐘的事!


說明媒體也不是完全無的放矢,可能真有些料戳中了王健林的痛點。或者,他的情況真的不太好。需要敲鑼震宵小了,虎已經沒得震了。


等著吧,我這就叫我爸起訴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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