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的犯人為什麼必須佩戴手銬腳鐐?
01-13
即便不再具備攻擊性威脅的犯人,不僅是死刑犯,監獄裡服刑的死緩和無期徒刑犯人也要佩戴手銬腳鐐,這是什麼道理?
為了安全。
法庭宣判時嫌疑人是在場的,等於有人說「你現在不是嫌疑人了,是罪犯,過幾個月我們要槍斃你。」
換成誰能控制情緒?
「反正是死,還不如來個痛快的」
就是怕這種心理
不過無期未必都戴……
給死刑犯加戴械具這一做法,可以從法律法規、現實需要及歷史傳承三個層面去理解。
- 法律法規。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流程中,一樁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從審理到判決,直到交付執行刑罰之前,絕大部分嫌疑人、被告或罪犯的絕大部分時間都是在看守所度過的。對於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當然也羈押在看守所。目前,看守所的主要執法依據依然是由國務院頒布、1990年3月17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從上世紀的一些報刊雜誌、電視新聞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地區的看守所給死刑犯加戴的械具包括手銬和腳鐐,其中一些為非制式械具(可參考: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6402540/answer/107343162)。近些年,從各種媒體的報道來看,看守所一般只給死刑犯加戴腳鐐,而不戴手銬了。當然,如果需要離開監室,一般還是會戴手銬的,這是針對所有在押人員的。
- 現實需要。死刑犯情緒較不穩定,有逃跑、自殺、自殘、傷人的可能。目前,中國的看守所的現狀是多人羈押於同一監室,而且,看守所警力與在押人員的數量嚴重不成比例。因此,為了保證死刑犯本人、同一監室其他在押人員及民警的人身安全,同時加大脫逃的難度(步行速度受限,且走路時發出聲音),從看守所的監管需求上看,給死刑犯加戴腳鐐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 歷史傳承。這種做法並不是當代中國特有的。台灣也還保留著類似的做法,雖然受到一些來自國際的批評[2]。此外,回顧中國的刑法史,戰國時代的《周禮·秋官司寇·掌囚》中記載:「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這裡的上、中、下指所犯罪行的重、中、輕。這裡的桎是束縛雙腳的刑具,梏為束縛頸部的刑具,類似於枷,拲是束縛雙手的刑具[3]。可見,中罪及重罪者都要戴桎。也就是說,給罪犯加戴械具的做法,古已有之。
[2] http://www.taedp.org.tw/story/1147
[3] 蔡, 樞衡. 中國刑法史[J]. 2005.身份的象徵?其實是因為基於安全的考慮吧。
按規定應該予以加戴,一是死刑犯人思想容易波動,求生慾望強烈,易出現擾亂正常監管的行為,需加戴戒具,而且罪行上已不可恕,需以大腳鐐子加以懲戒。
在監獄平時是不會帶的,但是出了監獄就要帶了,為了安全考慮。在一個人攻擊之前,你無法確定他是否真的沒有攻擊威脅。
監獄裡的死緩無期平時不帶鐐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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