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網路上對於政策性辯論的根屬性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哪種更合理?

最近在自學政策性辯論的解題。一般來說都分為需根解損這四個步驟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根屬性的解釋上,我發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

1.認為根屬性是旨在指出損害為何不能自然消失,為何不能被非政府力量解決(即需求為什麼不能在現狀下被自然解決)。

2.認為根屬性旨在指出現狀和損害之間存在一種確切關係,一般來說是因果關係。即現在的損害是由現行政策造成的。

新人在這兩種不同的根屬性解釋中感到比較迷茫,有三個疑問:

1.為什麼會產生根屬性的分歧?

2.在辯論中,採用哪種更為合理?

3.在辯論中,可不可以在破題的時候對這兩種解釋都採取?


感謝題主問了個好問題。

華語政策性辯論界關於根屬性確實存在諸多誤解,然而題主問題描述里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卻實際上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一樣而已。

其妙的是,這題的許多答主把第二種解釋當成是另一種常見的誤解並加以區分,其實是想當然了。借著這個機會,我就來仔細說說關於根屬性的是是非非和來龍去脈。

為避免有的同學嫌文章太長,在開頭先簡單地說幾個主要觀點:

1. 這兩種說法本身都對,但又很容易被理解錯。

2. 根屬性本來就是政策性辯論理論中最難理解的概念,因為其本身是反直覺的。

3. 大陸的政策性辯論理論學習早期主要是通過與台灣辯手的交流,而台灣部分辯手對根屬性亦存在一定誤解,導致大家會聽到各種矛盾的說法。

4. 作為核心概念,根屬性的定義應當追根溯源與美國政策性辯論理論體系一致,不應在概念上自行「創造發明」。

————————————————————————————————————————

一、根屬性到底是什麼

想要了解根屬性是什麼,就先得明白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需根解損各自回答了哪些必須回答的問題。

需求性:現狀下存在或即將發生何種弊害?(存在弊害)

根屬性:面對弊害是否有必要採取政策變革?(弊害現狀下無法自行消除因而需要改變)

解決力:應當如何變革才能解決弊害?(以正方的政策進行改變能消除弊害)

損益比:為何應當選擇正方的方案來弊害?(正方政策比起現狀或反方政策更有優勢)

之所以要在「需求性」和「解決力」之間再設置「根屬性」,其背後體現的是發達國家政策制定者的「風險厭惡」和「小政府理念」

由於人的理性有限,採取新的手段對現狀進行大幅變動,很可能出現某種始料未及的惡果。因此,出現了弊害時成熟的政策制定者第一想到的是「能否用現有制度手段去解決弊害」,如果舊的手段能行就絕不用新的。這就是政策制定時的「風險厭惡」。

此外,出於對政府權力過大的「利維坦恐懼」傳統,美國人對政府干預一直保持警惕。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他們認為,「如果其他社會力量能自發解決弊害」那就政府就不應該介入,換言之也就不需要制定新的政策了。這就是政策制定時的「小政府理念」。

出於上述理由,在政策性辯論規則的初始設計中,正方證明了「有弊害」之後,下一個問題不是「如何解決」,而是「需不需要政府建立新制度來解決」。與個體思維有所差異的是,這種政策性的思維是反直覺的,如果是個人面對問題的第一反應一般是直接跳到「如何解決問題」。因而如果僅通過「個人決策的例子」來類比「政策制定」,就無法察覺到政策制定背後的兩個核心假定(小政府、風險厭惡),繼而也就無法了解根屬性的真正含義。所以學習政策性辯論不能僅僅通過例子和類比思維,還應當掌握這套體系背後的運作原理。很多人光靠醫生或者推銷員的例子來理解需根解損,自然就難免對根屬性產生誤解了。

回過頭來看,「需不需要政府建立新制度來解決」,直接等同於「弊害能否(通過現有制度或民間力量)自行消除」。換言之,如果能用「維持現有制度」(status quo)或「小幅變動現狀」(minor repair)來達到同樣的效果,那麼也就自然沒有了採取新政策的「必要性」。

看到這裡,應該能體會為什麼題主說的第一種解釋是對的了吧:「根屬性是旨在指出損害為何不能自然消失,為何不能被非政府力量解決(即需求為什麼不能在現狀下被自然解決)」。

總結成一句話:「根屬性要求說明現狀在消除弊害上的無能」,也就是「弊害根屬於現狀」。

————————————————————————————————————————

二、根屬性在比賽中如何證明

在知道了根屬性具體要證明什麼之後,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如何證明根屬性。

那麼,如何「使人相信現狀下弊害不會自行消除」呢?最好的方法就是證明「現狀導致了弊害產生」,換言之,需求和現狀之間的因果關係。例如現有制度存的某種結構性障礙(structural barrier)、結構性缺失(structural gap)或是某種普遍心態(attitude)導致了弊害的產生,即結構型和態度型根屬。

這裡有個非常關鍵的點——根屬性只要證明弊害和現狀之間「存在」某種因果關係即可。能找到具體的因果機制固然好,但在極端狀況下找不到某種因果關係的「具體機制」,這時只要能證明「現狀下弊端將有極大可能繼續發生」也行。

1.一般來說,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找出「現狀是如何導致弊害的」,即詳細指出現狀與弊害之間的「因果機制」(mechanism)。

舉個例子:需求是,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種種自然災害;根屬是,溫室氣體形成溫室截留太陽輻射並加熱溫室內空氣,而人類工業活動又加劇了溫室氣體的排放,清潔能源成本高,因此如無政策干預則人們不會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來遏制氣候變化。

這是大家最能理解的方式,即通過找出「具體的」因果機制來證明延續現狀將大概率導致弊害發生。

2.能找到原因固然好,但還有一些時候人們找不到導致弊害產生的確切原因,那是不是就意味著根屬無法證明了呢?不是的。

哪怕無法證明具體的因果機制,還是可以證明「存在因果關係」這件事的

舉一個經常被拿來類比的例子:小明每次嗓子奇癢無比,第二天必然頭痛無比(需),去醫院做了全身檢查都查不出病因,只能開點止痛藥吃(解)。

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找不到病因根屬性就無法證明?能不能進一步推出有解決力,沒有根屬性也行呢?其實不然。

關鍵就在於,這裡的根屬性是要證明:小明的身體(現狀)和頭痛之間存在著某種隱含的因果關係。比如提交證據證明:小明經歷過40次嗓子癢,每次無一例外癢後都會頭痛一個月。這裡只要證明現狀下頭痛(弊害)有極大概率會發生即可。換言之,在實在找不出因果機制的時候,可以將「強相關」近似地看做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

與不可接受的「存在型根屬」不同的是,這種證明方式仍需提交專業證據來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而不是簡單地宣稱:只要弊端存在,現狀就肯定有缺陷所以必須改革。從論證強度上來講,如果能夠證明「具體因果關係」則會大大加強「不改變現狀就繼續會發生弊害」的可信度。除非實在找不出明確的原因,否則把根屬性建立在未知因素上將會面臨巨大的不成立風險,因而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用強相關來代替因果機制的證明。

所以回過頭再來看題主說的第二種解釋,就能理解為什麼也是對的了吧:「根屬性旨在指出現狀和損害之間存在一種確切關係,一般來說是因果關係。即現在的損害是由現行政策造成的」。

題主說的兩種解釋,第一種是根屬性的證明目的,第二種是說根屬性的具體證明方式,兩者都是正確的理解,並不矛盾。

————————————————————————————————————————

三、關於根屬性常見的誤解

題主提供的兩種說法本身雖然沒有矛盾,一種是證明目的一種是證明手段,但是對於初學者來說理解的不透徹則很容易產生一種誤解:誤認為「根屬性與正方政策」有關。

許多同學一看「根屬是因果關係」就覺得懂了,而沒有注意到其實有「兩種不同的因果聯繫」:現狀與弊害之間是一種因果,而正方政策(解決手段)與弊害之間是另一種因果。前一種因果證明的是根屬性,後一種因果證明的是解決力。

在任何一本權威的政策性辯論教材中,寫的都是:根屬性是「現狀」與「弊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不是「正方政策」與「弊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換言之,在諸多因果關係中只有這唯一一種因果關係才能稱之為「根屬性」。

以之前舉過的「徵收碳排放稅」辯題為例,人類活動排碳(因)導致氣候變暖(果)是「根屬性」,而徵收碳稅(因)導致減緩氣候變暖(果)則是「解決力」。有根屬性不一定有解決力:有可能收稅減少的排碳量太小,根本無法緩解變暖。有解決力也不一定有根屬性:有可能收碳稅能減少溫室氣體帶來的熱效應,但地球自有其他氣候因素會使氣候自動變冷,人為降溫純屬多此一舉。

在需求和根屬成立的前提下(即存在弊害且必須要政府來立法解決),無論採取何種手段,只要能解決問題並且利大於弊,就應當通過。至於為什麼選正方提出的手段而不選擇其他不合題的手段,例如不徵收碳稅而是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則是純屬兩種手段之間優劣勢的事了,這是「損益比」議題要討論的內容

沒有一種手段先天就帶有某種「唯一的目的」,那些要求正方找到某一政策的「專屬需求性」的人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我很想請教那些要求證明「專屬性」的評委,「牛排刀」的專屬需求是什麼?然後給他們一把牛排刀,把他們扔到一個荒島去,看他們是餓死呢還是拿牛排刀切魚吃。

所以在政策性辯論的理論設計中,根本不可能要求正方證明「解決手段」與「需求」的唯一聯繫或根本聯繫。如果要證明一種解決手段不好,要麼證明該手段弊大於利(損益比),要麼提出更好的解決手段(相抗計劃)。無論是損益比還是相抗計劃都屬於反方的舉證責任,而根屬性作為一種判斷初步成立時必須得證的核心議題,是正方需要主動證明的。把根屬性誤認為與解決手段有關,最致命的問題就是評委事先充當了反方的角色,過度介入從而導致判決不公。而這個問題的產生,正源自於華語辯論學習者對「根屬」二字望文生義,而不去深入探尋其背後的學理意義。

回頭看題主問題描述里的第二點,寫的是「根屬性旨在指出現狀和損害之間存在一種確切關係,一般來說是因果關係」。但不少同學卻沒注意到「現狀」與「正方政策」之間的巨大差別,即使像 @張子龍 這樣的優秀辯手都難以倖免。

子龍認為第二種解釋是對的,但在舉死刑的例子時卻又提到:

舉例來說,台灣應該廢除死刑,正方的需求是「避免誤判發生」。

這個論點有沒有根屬的問題呢?有兩種狀況,我們會說正方提出的需求不根屬。

1.
「可是其他刑罰也會有誤判,死刑的誤判為什麼特別?」

如果正方無法說明死刑和其他刑罰的區別,那麼誤判這個問題,就不根屬死刑

2.
「只要科技按照現在的速度發展,我們很快就可以避免所有的誤判了喔!」

假使反方成功證明了這件事情,那麼誤判這個問題,也不根屬死刑

如果採用第一種解讀的人可能會說,只有第二種狀況才能說正方不根屬,但其實第一種狀況也是不根屬,而且才是更常見的狀況,而只有用第二種解讀才能完整涵蓋這兩種可能狀況。

只是即便都採用第二種解讀,也會有「嚴格與否」的問題。

在某些台灣裁判看來,即使正方說明了死刑的誤判和其他刑罰的誤判有本質的區別,誤判仍然不根屬死刑,而是根屬審判制度,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雖然台灣現在應該是沒有人採取這種主張了,但是偶爾在一些不限制參賽資格的比賽,還是會出現這種比較傳統的見解,甚至因此產生了不少糾紛啊~

我們只能說「需求根屬於現狀」,但不可以說「需求根屬於辯題」或是「需求根屬於正方計劃」。死刑辯題中需求是「誤判的弊害」;現狀是「與判決有關的法律結構系統」;根屬應當是「現狀下如不進行變革則誤判會持續發生」。

而廢除死刑是為了讓特定類型的誤判產生後,人們有機會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從而減少誤判產生的惡果。換言之,廢死只要是「能解決誤判帶來弊害的一種手段」就夠了,而不必要求證明其是導致弊害發生的原因。那些要求證明誤判根屬於死刑的人,就好像要求證明房子著火是根屬於消防隊沒有在燒火頭一分鐘內恰好經過現場一樣滑稽。一旦搞清楚這一點,也就不會產生台灣比賽時的各種不必要紛爭了。

再舉個徐純文中提到過的經典案例:

辯題: 伊利諾伊州議會應該通過法案興建州立大型飲用水處理廠。

背景:研究發現居住在密歇根湖周圍的鳥類糞便嚴重污染了密歇根湖,導致伊利諾伊州的飲用水受到污染。由此導致了伊利諾伊州居民腹瀉。興建處理廠,可以殺滅已知的存在在水中菌類,排除已知的污染。

請大家想一想,這個案例中「腹瀉」的需求到底是根屬於「沒有建污水處理廠」還是「沒有把鳥類棲身的樹林給炸了」?顯然通過手段來證明根屬是得不到答案的。

根屬性只要證明「定居湖邊的鳥類排糞導致居民腹瀉」即可,至於到底選擇哪一種特定手段,是建污水處理廠(正方計劃)還是炸樹林(反方相抗計劃)則完全取決於兩種手段的解決力和損益比。

所以,根屬性與任何特定的手段都無關,那些說根屬性是證明正方計劃是需求的唯一/排他/最優解的說法全都是錯的。需求、根屬的論證,不涉及到具體手段、計劃、方案,而只涉及「需求」與「現狀」。而正方的方案在需、根成立的前提下只要證明「能解決問題」就應當獲得通過。這是最清晰和暢通的邏輯,也是設置需根解損四個核心議題的原意。

————————————————————————————————————————

四、根屬性何以在華語政策性辯論活動中存在諸多誤解

大陸的政策性辯論在21世紀初自台灣引入,而台灣的政策性辯論在形式上始於上世紀70年代,當時的奧瑞岡辯論只是徒具外表而並未真正接觸到政策性辯論的規則與理論體系。彼時的台灣辯論界不要說需根解損是什麼,連推定和舉證責任,質詢的基本規則都渾然不知。直到上世紀80年代,以游梓翔、溫偉群為代表的一批台灣辯論人從引進美國政策性辯論經典著作入手,掀起了「正統奧瑞岡改革」運動,之後才真正確立了華語政策性辯論的學理性內涵,才有了我們今天熟知的「需根解損」等一大批核心概念。下面這個鏈接中的大部分概念都是前輩們當年苦心孤詣反覆推敲之後的成果( 辯論學基礎辭彙) ,由此我們今天才可以輕鬆學習政策性辯論。

游梓翔老師當年作為讀碩士研究生,正處於辯手生涯的黃金期。已是知名辯手的他為了推動辯論的學理化改革,毅然宣布不再參加任何辯論比賽以示自己探究學理、制定規則的行為並非出於私利。正是當年這一批前輩熱誠無私的舉動才使華語世界建立起了真正的政策性辯論理論與實踐。在此過程中,由於觸碰到了當時辯論圈不少人的利益與話語權,他們也曾一度舉步維艱。要讓學長姐承認自己是錯的,並且一直以來都教錯了是很難的事,而要讓人接受當時大部分學長姐實際上都錯了則簡直難如登天。但他們做到了。

二十多年後,2001年大陸地區才在一次偶然的上海大學與東吳大學的辯論交流活動中知道奧瑞岡,才開始一點一滴地通過台灣辯手的口傳心授,以及翻看當時他們的討論文章逐步學習政策性辯論。由於學習資料有限,當時除楊隕電學長之外幾乎無人直接從英文資料學習政策性辯論相關信息,從而導致了關於「根屬性」的概念一直模糊不清,圈內也一直是爭議不斷。

直到2011年以後,大陸辯論圈才興起了政策性辯論評委判準的大討論,從而達成共識:拋開個人偏好,不論年級資歷,都必須承認自己的認識可能有錯,而以美國的政策性辯論原典為準尋找答案。之後,2012年徐純關於根屬性的《根屬及其他問題的考慮》一文在人人網上發表後,大家發現他的理解才真正是和美國政策辯教材一致的。於是大陸奧瑞岡圈內普遍達成共識以此為準,並承認自己之前認識有誤。

徐純文中對根屬性的解釋與《辯論與論辯》、《政策辯論導引》等美國原典、以及英文維基百科中的政策性辯論詞條完全相符,也非常清晰地劃分了需、根、解之間的界限,可謂正解。而以此反觀之前網路上流傳的一些文章則很明顯地可以區分正誤了。

@張子龍 引的台灣辯論界關於根屬性的三篇討論文章:劉怡的《論「根屬性」》、黃執中《政策辯論中,需根解損的觀念調整》、張哲耀的《論根屬性與專屬性》,其中只有劉怡的文章是對的

劉怡的《論根屬性》一文,作為附錄四刊於《認識辯論》的「辯論參考文章」之中,該文最有價值的地方在於提出了台灣當時對於「根屬性」的7種錯誤認識,並且一針見血地指出:「根屬出現問題的原因,實在是因為大家對於根屬或根屬性的用法模糊不清卻又琅琅上口所致。不了解意思但是又愛使用的結果,自然是錯誤百出。」但美中不足的是,該文只說了什麼樣的理解是錯的,卻沒有大量引用實例來說明正確的理解應當如何運用。因而對於初學者而言仍不足以釐清概念,體察其中的奧妙。

黃執中的《政策辯論中,需根解損的觀念調整》一文,又被稱作《醫生模式與推銷員模式》在網上廣為流傳。(當年我們大學社團為社員撰寫內部講義時也大量參考了此文,以至於目前有另一篇廣為流傳的錯誤講義即源於此。詳見:關於政策辯論一篇文章的一些疑問? - DEMACCA 的回答 - 知乎)

執中學長這篇文章最核心的錯誤點,在於認為:

確認根屬性,是確認解決力「有/無」與「強/弱」的關鍵。對每一個決策者而言,他們最需要、卻同時也是最難以判斷的,就是:要如何才能在某方案實際執行之前,確認此一方案解決問題的能力?

很顯然,這是將根屬連接的對象搞錯了。在本文第三部分的開頭我已經詳細論述過了,根屬性不是「需求」與「特定手段(正方計劃)」之間的關係,而是「需求」與「現狀」之間的關係,執中學長的這個做法,是混淆了「根屬性」與「解決力」。

在美國政策性辯論教材中,經常會提醒大家小心「根解兩難」(inherency-solvency dilemma),因為一個弊害的根屬很強,有時意味著弊端和現狀之間的連接過於緊密,以至於「沒有任何現有手段可以解決」。因此,根屬性和解決力有時候是相反的,如果把「死亡」作為一個弊害,那麼他的根屬性就非常強,以至於強到沒有解決力——沒人能夠長生不老。而黃文中提到的根屬性越強,解決力越強,則顯然是一種誤導。把現狀和需求之間的因果關係,和解決手段與需求之間的因果關係混同起來才會產生「解決力與根屬性方向一致」的錯覺。如果根屬性和解決力的概念一致,根屬性就沒有必要單列為一個單獨的核心議題了。

張哲耀的《論根屬性與專屬性》,是為了反駁執中學長的上述文章,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該文對根屬性的理解也是錯的。(黃執中後續還專門回以《對「論根屬性與專屬性」的迴響》一文,可惜也沒說到點子上,仍舊存在上述錯誤)。

張哲耀該文的最離譜之處在於,他意識到了根屬性存在的多種誤解,卻主張就是要誤解才好:

首先,根屬性是在談「果根屬於因」,那因和果可以指什麼?可能的答案有以下幾種:

第一,根屬性談的是「現況的弊害,是否根屬於現況的制度」,即「現況制度是否導致現況弊害」

第二,根屬性談的是「現況的利益,是否根屬於現況的制度」,即「現況制度是否產出現況利益」

第三,根屬性談的是「某種新利益,是否根屬於某種新制度」,即「新制度是否產出新利益」

第四,根屬性談的是「某種新弊害,是否根屬於某種新制度」,即「新制度是否導致新弊害」

第五,以上皆是,雙方各種制度與各種利害的因果關係,都屬於根屬性

劉怡學姊主張只有第一種。我個人的看法是第五種。

據悉,劉怡學姊曾深入探討外國辯壇文獻,結論就是:外國辯壇所謂「inherency(根屬性)」,根本只討論上述第一種情況,亦即根屬性專指「現況的弊害,根屬於現況的制度」的因果關係。其他種都不算。以我外文之破爛,當然絕對不可能嘗試質疑學姊之結論。我只能表達一點意見:

根屬性乃至奧瑞岡賽制,都是漂洋過海而來的舶來品,追本溯源,當以學姊介紹的為正統。但是今天我們在台灣探討辯論學理,似不用完全講究正統。換句話說,台灣辯壇所謂根屬性,就算因為「在地發展」,致內涵和外國有所不同,似乎也無傷大雅(反正我們也沒有跟英美辯壇的華語政策性辯論交流)

對於這種「反正台灣不需要跟美國交流,華語政策性辯論跟美國反正老死不相往來,在台灣探討辯論學理就可以不求甚解」的態度,坦白講初次讀到這山寨氣息十足些話時,我有一種無法抑制的反感。明明有更為簡潔、更為清晰的正確理論不用,非要自己先承認一堆烏龍的概念,再從中區分出「專屬性」,再否定「專屬性」,這麼折騰是能申請出發明專利還是怎麼樣?美國的政策性辯論發展了百年,且不說台灣的政策性辯論源流於此,單從學習的角度而言無論是理論的連貫和深入程度還是實踐的豐富程度都比華語政策性辯論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現在就搞閉門造車,浪費你自己的時間生命無所謂,但讓前輩的努力白費,給後輩的學習人為挖坑製造障礙,這就得好好批判一番了

希望此長文對於根屬性有困惑的同學有所幫助。

歡迎討論。

————————————————————————————————————————

參考鏈接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P221-222

Introduction to Policy Debate, Chapter Two

Inherency - Wikipedia

徐純:根屬及其他問題的考慮

劉怡:論根屬性 P598-609

黃執中:政策辯論中,需根解損的觀念調整

張哲耀:論根屬性與專屬性


update:

關於gap inherency,我的理解可能有些偏差,以下引用知友@DEMACIA 在本答案下的評論:

把 gap inherency 稱作「步驟根屬」不是很妥當。gap 的意思是說,由於現狀之下缺乏某種政策法律(gap),因此無法避免弊害發生。而structural說的是存在某種政策障礙(barrier),因此使得弊害無法避免。

在有的理論教材里,會把barrier和gap兩類統一歸入到structural里作為一類。而把根屬性分為structure、attitude、existential三大類,游梓翔的認識辯論就是根據這種分類方法來的。

-----------------------------------原答案分割線 請勿在分割線外答題----------------------------------

長期以來,華語辯論圈,包括大陸以外的許多地方,絕大多數辯手根本就沒有理解根屬的含義。

先擺結論:根屬(inherency)的意思,是指阻止某種危害被解決的固有阻礙。它與你要採取的改革方案,以及被改革掉的政策、法律等,統統無關。這個根屬的論證義務,是指,改革支持方,必須論證造成你要解決的危害的原因,是根植於這個社會現狀的,而非暫時,正在消失的,隨機的。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採取任何措施,那麼這個危害將一直存在,所以——我們不得不做出改革。至於你的改革方案是否直指這個阻礙,無所謂,也就是說,假如你要解決的危害,是西部地區的孩子吃不飽飯,你要證明在現狀下,西部地區的孩子吃不飽飯的原因,是根屬的(inherent),而非暫時的,正在改變的,隨機的。只有這樣,我們才有必要提出解決問題的改革方案,否則沒有這個必要。更容易讓人忽略或者誤解的是:你提出的方案沒有必要解決這個阻礙本身,比如,假設你認為,這個阻礙是由於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並且我們假設你證明了,這個阻礙是根屬的(inherent),而非暫時的,隨機的),你的政策並不一定要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這個阻礙。

這個結論的來源是:

Prager, John. "Introduction to Policy Debate, Chapter Two - The Stock Issues".

鏈接在此:

Introduction to Policy Debate, Chapter Two

引用原文:

Explain Inherency.

Inherency is the hardest of the stock issues for the beginning debater to understand. The crux of inherency is the nature of cause-and-effect: the Affirmative wants to demonstrate that there are features in the status quo which cause the problems discussed in the Need issue. Proving that this causal link exists means that the harms can"t be cured except by reforming the status quo.

There are four basic types of inherency that you might meet. For demonstration purposes, we will assume that the Affirmative is proposing a plan to increase federal aid to people living in poverty.

Structural inherency is the strongest type of inherent barrier to establish. A structural analysis suggests that a law, or rule, or fact of life is causing the harms. For example, the Affirmative may argue that people who do not get a good education have low productivity, and thus earn low wages, and thus are condemned to poverty. The causal link of poor education to low income is based on economic facts. Similarly, the government rule that people who have given up looking for jobs are not counted as "unemployed" means that the unemployment figures underestimate the number of people in need of work; a law demonstrates structural inherency.

Gap inherency is weaker than structural inherency. The Affirmative notes that the present system has identified a problem and is taking steps against it, but those steps fall short of curing the harms. There is a gap between the solution now in existence and the harm that needs to be cured. For example, federal welfare payments are designed to relieve poverty, but the money a family receives from welfare is too little to raise it above the poverty line ? a gap exists. Gap inherency is weaker than structural inherency because it shows that the status quo is already making some effort to remove the problem, as we will see when we discuss First Negative tactics.

Attitudinal inherency claims that the problems are caused by people"s beliefs, feelings, or opinions. For example, racial prejudice ? an attitudinal problem ? prevents many blacks from getting good-paying jobs, thus causing poverty to strike at the African-American family more often than the white family. Another example is that people find it humiliating to ask for charity (an attitude), and so many poor people refuse out of pride to participate in welfare and food stamp programs, and thus suffer poverty and malnutrition (the harm). Attitudinal inherency, also, is weaker than structural inherency; the opposition will argue that the attitudes are not really strong (in 1NC), and that they will thwart the working of the plan (in 2NC). Attitudinal inherency can be effective, but you must be careful when you use it.

Finally, existential inherency argues that, since there"s a problem, something must be causing it ...and leaves the question at that point. The Affirmative claims that the mere existence of a problem is enough; we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causes. This is a flawed analysis; existential inherency must never be used! Unless they show a true barrier, the Affirmative can"t prove that the harms will not evaporate overnight ? and so they will lose the debate. Existential inherency is considered a valid approach in some debate circuits, but the consensus among most high school judges is that it is not acceptable. Avoid it.

稍作解釋:

作者詳細說明了根屬(inherency)的含義,和四種情況:

1.法律、規則、事實的阻礙,是根屬的。比如,這種危害是由於現行法律造成的,那麼它滿足根屬性——不改革,無法解決。注意:改革不一定是改掉這個法條,也可以是採取補救措施,一定要強調這一點,根屬說的是改革的必要性,而非改革的對象。如果無法理解,看原文,作者提出的需求是提高窮人的補助,阻礙之一,是聯邦政府對於失業人數的統計缺陷,導致窮人被少算了,因此,是根屬的,即在現狀下,這個阻礙會一直存在。但是,注意作者的改革方案,並不是改掉這個統計方法,而是提高補助,這兩者之間並不是一個替換掉另一個,也就是說:「我的措施根屬於這個問題」這個說法是完全錯誤的,是誤解了根屬的含義。

2.步驟根屬。即,我們在解決這個問題,但目前的方案不可能完全解決它。——依然說明:不採取新的手段,則這個阻礙會繼續阻止問題的解決。

3.態度根屬。人們的價值觀,態度,阻礙了這個問題的解決。——同樣說明:我們不採取措施,則這種阻礙(根屬)會持續地阻止問題得到解決。

4.流氓(大霧)根屬。這個地方作者提出了另一種根屬:反正丫(某種我們不知道的阻礙)就在那兒,就是繞不過去,至於丫是啥,我特么也不知道。然後作者說了,打比賽別用這個,雖然事實上這種情況確實可能存在,但是沒有說服力,會輸的。

綜上,根屬性,說的是——一個問題,它被某種東西阻礙了社會自發地解決它,因此這種阻礙,我們稱作根屬。具備這種根屬性,則說明,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採取現狀下還沒有採取的新措施。僅此而已,它並不是許多辯手理解的——解決手段一定要是改變傷害產生的原因,也不是另一種理解——被改革掉的東西,正好是帶來傷害的原因。都不是,都不是,都不是。它(根屬,inherency)只是用來說明:你不做點啥,這事就沒完。

有了根屬的成立,才能說明,我們的需求,必須求助於改革,而非等待,這樣,才能進行方案提出,解決力和損益比的分析。

以上。


手機答一波,可能有些亂

根屬性不包含「根本」的意思,不包含「排他」的意思,不指向新政策。如果對根屬性的理解裡面包括了「不採用這個新政策,就不能。。。。」或者「只有。。。才能根本解決。。。的問題」那麼對根屬性的理解就是錯的。

根屬性是根植於現狀的意思。至於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解釋,這是一個非常長的問題了,不過需根解損是一種政策性辯論的思維模式,第一種其實更加合理,而第一種也是真正來源於美式的奧瑞剛規則。而第二種是台灣奧瑞剛界做出的改良。但是這種改變其實是有些不合適的。洪楊等學長對此也進行很多的批評。

我們思考是否推行一個新政策,先思考是否真的有需求(harm),這個需求(harm)是否重要,在美國甚至還要論證需求是否「急迫」,這其實是政治背景決定的,因為美國社會已經很發達了,所以變動的風險更大,能不變就不變吧。

論證了有需求,需求又很重要後,我們需要考慮的就是,這個harm能否自行解決,如果能夠自行解決的話那麼政府就不應該介入,因為政策性辯論的前提假設是「有限政府」。政府能不動就不動。如果這個harm無法自行解決,那麼是什麼阻礙了需求被解決。我們知道是什麼阻礙了需求被解決後,看看是不是要通過「積極的行動」

(此處主體是國會)才能解決。這就是題主提的第一種根屬性的解釋了

所以根屬性弱不好,過強也不好。根屬性太強會導致新政策根本沒辦法解決。就像徐純學長說的「如果能夠證明彗星必定會撞地球」,可以成為任何政策性辯論的「根」,只不過也就找不到有用的方案了

另外,根屬性和解決力也沒有必然聯繫,有解決力的不一定有根屬性,舉個小栗子:一個人越來越疼,疼痛值達到100就會猝死,解決方案是剪斷這個人的神經,這當然可以解決問題,但是人的疼痛值達到80其實就會休克再也感覺不到疼痛了,這個時候就是有解決力但無根屬性


這篇答案的意義不大,沒有上面章孜等幾位答主清晰有效,建議去看他們的答案。想要進一步弄懂的,我推薦一是去看徐純的文章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327000/answer/97336532,二是還是要去學習整個理論體系,而不僅僅是需根解損。

——————————————

謝邀。我沒能力超過以前那些文章的討論,珠玉在前不敢胡亂放肆,所以就以回答題主的疑惑為主了。

這兩個說法的出處,看長相第一種說法大致是游梓翔《認識辯論》里游所說內容的概括;第二種「因果」,大概是源自《認識辯論》附錄里劉怡的文章《論根屬性》里的用詞。

大致來講,這不是分歧,只是兩個不完全不同的討論根屬性的角度。游的《認識辯論》是普及性為目的的辯論教材,所以他只是寬泛得稍微講了講根屬性,基本是一筆帶過的,而劉怡是正兒八經寫了篇文章來討論的,並且「因果」這個角度是能很好排除一些辯手對根屬性的誤讀的。

比如題主你那句後半句就是有問題的,你說「即現在的損害是由現行政策造成的」,這事兒就比較尷尬。所謂根屬性討論的是需求性與現狀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果」未必就是一因一果的,可能多果多因,也可能一果多因、一因多果。而你的這個描述,是默認了一因一果的意思,於是這就錯了,這在你之後與一位匿名用戶的討論中有體現,你認為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辯題中,根屬性可以是人們對同性戀的偏見,但這個並不是法律法規造成的,覺得因果對不上了,這裡你的感覺沒有錯的,錯的是你最開始的概括:「即現在的損害是由現行政策造成的」而已。順便說一下,你說的前半句人們對同性戀的偏見,叫「態度根屬性」,你後半句說的制度問題,對應的是「結構根屬性」,本就正好是兩種東西。游梓翔在《認識辯論》之前,曾經嘗試將根屬性(inherency)翻譯為「根源性」,可以試著套在前面的例子中感受下。

我覺得答到這裡大致應該就明白了,這不是個分歧的事情。而「因果」的問題具體建議還是要去看劉怡的文章,人家寫了萬把字的東西我不可能這裡幾句話就說得清,那文章很有名,網上翻得到的。

根屬性的很大問題的確是因為大陸最普及的《認識辯論》里游幾乎沒怎麼多提造成的,本來看書的人就少,這下於是大家都傻掉了。奧瑞岡的原則是原典為準,看英文吃力的話其實這兩年看原典的辯手討論根屬性的文章還是很多的,一點點去翻大致就懂一些了,下面匿名用戶那篇徐純那篇文章的鏈接就不錯的。


瀉藥。

一,不了解為什麼有這樣的分歧,我猜跟台灣奧瑞岡圈長期以來缺乏辯論理論的研究相關。

賈培德學長教我奧瑞岡的時候採取的是因果聯繫的說法,我也很長時間裡面採取這樣的觀點。一個例子,培德學長會認為一個問題會有很多個根屬性。

我個人揣測這是台灣的政策辯論前輩們在自己辯論經歷中的經驗總結,負責任的說,在比賽中相當好用。

二,現在,我個人是支持觀點二的。這個問題在我之前與大量的美國辯論界人士的溝通來看,在美國大家普遍接受的根屬性的理解是,如果不改變現行的制度則無屬性不能得到改善。這個也在辯論與論辯中得到了證實。

關於這個問題,我要說徐純在關於根屬性的文章中寫得極其清楚,不再贅述。

三,這兩種觀點在實際操作中區別並不大,一般而言,在結構根屬性的情況下,兩者是統一的,以安樂死合法化為例:

需求性:有些癌症晚期病人,在三階梯療法無效的情況下,會忍受巨大的痛苦。

根屬性:現有的法律規定了醫生如果協助病人自殺,屬於謀殺。

在這裡事實上一跟二的理解沒差。

但是在差異性根屬的情況下面,就會有一些偏差,以我國應該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為例:

需求性:我國民眾貧窮的現狀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根屬性:雖然我國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會福利,但是仍然不夠

在這裡,你就明白說,因果說和不改變現行制度就無法改善糟糕的現狀的差異在哪裡。

四,向徐純致敬


那個。。。其實是兩個理解是一樣的。根屬性基本的定義是損害(即需求性)源於現狀下的某個原因,而這個原因一直存在,由於因果一直存在,這個損害也會持續下去。由此論證根屬性就能夠得出結論:現狀下損害無法自己消失,需要通過改變現狀的方式來解決。我這麼說是不是有表達清楚?


個人覺得兩種說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我覺得思考的方式不一致,恰好符合政策辯的雙方立場。

1關於第一種說法,簡單一點,就是這個問題的解決是否取決於政策的改變。這大部分是政策改變方需要考慮的,比如相關性,解決力等等。

2第二種說法,更多的是真正在剖析問題產生以及延續的原因,那麼將會有更多的關於解決力和替代方案的探討。

綜上,個人想法,不喜勿噴。


首先說答案,第二種是對的,但是第一種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的。

換句話說,大部分的時候採用第二種理解,不過有時候採用第一種理解也無妨。

啊不過這都是我的理解,就算沒有偏差可能也只適用台灣的辯論環境就是了。

接著來說明為什麼。「需根解損」四個概念裡面根屬性排第二個,談的是需求和「題目希望改變的現況」的關係,而在政策性辯題裡面,題目就是某種新的體制(可能是增加了新的制度,也可能是廢除了舊的制度),也因此正方的需求必須要是「因為現況體制導致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們需要某某制度,接著再論證這個新的體制有解決力且能通過損益比。

至於為什麼會有第一種解讀呢?我又為什麼說某種程度上來說它也是對的呢?這是因為如果「現況的問題會自然消亡」那麼它就必然不是「因為現況體制導致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說,如果某個問題會自然消亡,那麼這個問題必然不根屬--問題是,這只是「判斷不根屬的其中一種狀況」而已。

--

舉例來說,台灣應該廢除死刑,正方的需求是「避免誤判發生」。

這個論點有沒有根屬的問題呢?有兩種狀況,我們會說正方提出的需求不根屬。

1.「可是其他刑罰也會有誤判,死刑的誤判為什麼特別?」

如果正方無法說明死刑和其他刑罰的區別,那麼誤判這個問題,就不根屬死刑。

2.「只要科技按照現在的速度發展,我們很快就可以避免所有的誤判了喔!」

假使反方成功證明了這件事情,那麼誤判這個問題,也不根屬死刑。

如果採用第一種解讀的人可能會說,只有第二種狀況才能說正方不根屬,但其實第一種狀況也是不根屬,而且才是更常見的狀況,而只有用第二種解讀才能完整涵蓋這兩種可能狀況。

只是即便都採用第二種解讀,也會有「嚴格與否」的問題。

在某些台灣裁判看來,即使正方說明了死刑的誤判和其他刑罰的誤判有本質的區別,誤判仍然不根屬死刑,而是根屬審判制度,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雖然台灣現在應該是沒有人採取這種主張了,但是偶爾在一些不限制參賽資格的比賽,還是會出現這種比較傳統的見解,甚至因此產生了不少糾紛啊~

--

不過嚴格來說,上面說的全都是比較早期的看法了,現在大家對根屬的理解,除了「因為現況制度導致的問題」也包含了「因為新制度導致的問題」。這是因為當我們在談「因為現況體制導致的問題」的時候,同時也是要找到一個「可以解決現況問題的新制度」,也就是解決力。

同樣是死刑的例子,討論「誤判(弊害)是否根屬現況制度(有死刑)」的時候,也同時是在討論「解決誤判(利益)是否根屬於新制度(沒有死刑)」,既然兩者常常是同一回事,那麼為什麼要把根屬限制在只討論前者呢?畢竟有時後討論後者也是有意義的啊!

舉例來說,正方說他們的需求是「增加政府收入」,他們廢除死刑之後,要讓原本被判死刑的人充當國家的廉價勞工,有根屬嗎?在傳統的理解,也就是提問說的第二種解讀裡面,這是有根屬的,因為就是國家把他們殺了,所以我們才少了這麼些勞動人口嘛,如果有這些勞動人口,政府就可以多些收入啦。

可是這樣合理嗎?有人認為不合理,但是要怎麼指稱這種不合理呢?

他們決定把這種情況也歸類為不根屬,或者有人另立新詞稱其為「專屬」。

不過同樣的,也有人認為不用這麼嚴格,反對討論專屬。而通常這種人,也不認為有必要討論根屬,因為他們認為就算需求不根屬,只要是利大於弊的政策,沒有道理不能實行,這種觀點可以稱為「唯損益比論」,就我的認知是目前台灣裁判準則的主流。

--

最後,補充幾篇參考文章,有空可以好好詳讀。

劉怡學姐〈論「根屬性」〉

張哲耀學長〈論根屬及專屬性〉

黃執中學長〈政策辯論中,需根解損的觀念調整〉


賀俊的答案說的好。不懂就別亂用了。

你聽張三說鯉魚有須子,聽李四說鯉魚沒鱗片,最後做了一條糖醋鯰魚上桌自稱鯉魚料理集大成者。這不是扯淡么。

當然,更扯淡的是:現在這種「大廚」還到處都是,還tmd出菜譜。http://www.zhihu.com/question/39327000/answer/80829818

「根屬」的鍋要給游老師背。他的翻譯有「文化隔閡」。

不想看或者沒能力看原典,通俗易懂就按徐純大哥的解釋就可以了。

還「兩個合併」,別想著自己琢磨出一套新理論。


用不好不要強用,真的。

根屬性最大的問題就是一直在發技術貼,根本沒有廣泛的共識。這種概念在比賽里咋用。。。


一定是水鏡八奇


根屬性是指實施該政策與滿足該需求之間的相關性。

換句話說,該需求的產生是因為該政策的缺失,因此滿足該需求需要實施這項政策。例如(妓女更容易被搶劫是因為賣淫在中國大陸不合法,換言之要解決妓女更容易被搶劫的問題,應賣淫合法)。而當相關性極強的根屬性則被稱之為專屬性。再來一個通俗點的例子辯題:我應該去吃飯

需求一:我餓的要死

需求二:我要跟女朋友約會

需求三:世界和平

三個需求都可以被論證,但需求一與辯題直接相關(強根屬性),我去吃飯也就成了解決需求一的專屬方案。

需求二,可以論證為去吃飯是與女朋友約會的方式之一,所以要與女朋友約會我要去吃飯。邏輯可以說通,但吃飯不是與女友約會的唯一方案,也可以看電影。因此,去吃飯與女友約會之間存在弱根屬性。此時反方可以針對該需求提出相抗方案。

需求三:世界確實需要和平(需成立)。吃了飯才能變超人,變超人才能維持世界和平。也能說得通但誰聽起來都扯淡,此時可以稱之為不相關(無根屬性)。

有些答案提到「根本上解決」才叫根屬性,這不正確。根本上解決可以稱之為專屬性,為根屬性最強的一種。其他,例如開放兩岸通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台海問題,但它也能一定程度上解決,因此兩岸通商與解決台海問題的弱根屬性也成立。


現狀的損害為什麼不能自然消失?

因為它由現行政策導致的。

一問一答


推薦閱讀:

諸位對辯論的理解是怎麼樣的?
當辯論隊隊長打辯論賽一定要很厲害嗎?
這幾年有什麼值得推薦的攻辯手?
怎麼用辯論賺點錢?
如何看待9月19日黃執中的微博道歉?

TAG:辯論 | 辯論賽 | 新加坡式辯論 | 英國議會制辯論 | 奧瑞岡式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