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也有盜墓罪嗎?有「上交國家」這一說法嗎?
很好奇國外有沒有盜墓罪一說,國外人民挖到文物需要上交給國家嗎? 來點正規的回答咯~
你問了兩個問題。1. 盜墓是什麼罪?在新加坡,盜墓面臨兩條罪。a. 未經許可掘墓。(exhumation without permit)
b. 偷死人的東西。(misappropriating a dead person"s property)。
都不是特別重的罪就是了,最多三年。2. 如果是合法挖掘,文物挖出來歸誰?我其實不知道答案。知道了更新你。謝邀。
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規定http://toutiao.com/a4379170124/
外國的文物可以怎麼處理?
西方有些國家規定,百年以前的遺存物算文物。西方國家很早通過法律賦予了對遺留物、埋藏物、隱藏物等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並明確了獎金應佔總值的比例。有法可依,就可以放心大膽地挖。 而在中國,土地非私有,非法挖寶,挖了也是白挖。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採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2014年2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對夫婦在自家院子里,挖出了1427枚19世紀古金幣,價值高達1千萬美元,這極有可能是美國歷史上出土的最有價值的古金幣。
但是,在私有土地之外挖到寶藏,私人無權獨佔。對此,美國的《考古資源保護法》做了詳細的規定,違法獨佔者可能吃上牢飯。據美聯社報道,2005年,美國猶他州一名叫做斯科特的男子,在沙漠山區遠足時,偶然發現了一處150多年前的寶藏,其中包含10箱金磚,至少價值上千萬美元。由於無法和美國政府達成一個適當的寶藏「發現獎勵金」協議,斯科特最後選擇讓這筆寶藏長埋原處,政府也束手無策。
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施米特一家在大西洋海岸一個沉船遺址附近,尋到總值30萬美元的金飾,包括19米長的金鏈。根據美國及佛州法律,他們可與擁有遺址發掘權的公司瓜分最少80%的寶藏。
英國:挖到寶可以賣給博物館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2009年,英國考古學家赫伯特在一家私人農場發現了迄今為止全英最大的盎格魯-撒克遜黃金製品文物群。這批文物將由一個專家委員會負責估值,然後出售給一家博物館,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農場朋友平分。
另外,根據英國法律,任何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發現都應上報相關管理部門。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部門」會隨意扣押寶藏,而是體現了英國對於歷史文物的保護意識。
大英博物館世界上規模最大之一,據悉,裡面的中國文物就有超過兩萬件。
那麼中國與外國差別根源在哪?
土地所有權。土地私有的國家情況大體與上述的相似。在問答網站知乎上,網友龐東東詳細介紹道,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我國台灣等地區,一般規定,在自己土地(或動產)中發現的,則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者動產)中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由發現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瑞士較為特殊,規定由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2015年3月,江蘇鹽城一工地挖出大量古錢幣遭村民哄搶,鹽城市博物館考古部副主任表示,希望當地老百姓能及時上交,避免給國家造成損失。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最大的區別是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地下的寶藏也隨之有了「公有」屬性。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這是國家公有的意識形態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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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文物,在各國能得啥好處
上交文物,在各國能得啥好處
來源:網易另一面 2014-11-13 10:52:08 版權聲明摘要 : 但罰則比獎勵來得要具體明確得多,在24小時內未能申報的最低刑罰是一個月至兩年的刑期,如在當局接手前文物有損壞,再加3個月到3年刑期,修復費用還得意外發現者負擔。
近日「男子發現價值十萬人民幣戰國青銅劍,上交文物部門被獎勵500元」的新聞頗助談資。文物國有化的「文明古國」不止中國一個,但從每個國家有關意外發現文物者的補償和責任的法規來看,「古國」的「文明」程度卻頗有高下之分。
「文明古國」關於文物意外發現的不同法律,能看出各國不同的文明指數
很多非英美法系的、自認歷史悠久的國家都有「文物流動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屬國有」的法律。但古國是否足夠文明,從意外發現文物者的補償法規就可見一斑。
1932年希臘確定的《古物法》和1980年代西班牙頒布的《歷史遺產法》,可以算典型的「獎懲得宜」類。即使法西斯時代的義大利《關於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的法律》也頗足可取之處。但20世紀後半葉至今的埃及和敘利亞法律,就只能算「獎懲倒錯」、苛酷荒唐了。
西班牙:
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文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均分相當文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文明指數
西班牙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第44條規定:
「1. 具歷史遺產特徵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遺迹,無論是在發掘、土建工程發現的,還是意外發現的,發現人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
2. 雖然報告發現情況,但不將發現物交予政府主管部門的,發現人將受到版權法的約束,除非其將發現物交給公共博物館。
3. 發現人和發現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有權獲得發現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補償金應在他們之間平分。如果其總數在兩人以上,補償金亦應在其間均分。
4. 違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發現人和有關的所有人的受償權將被剝奪,發現物立即上交政府的主管部門,同時還可以對其進行包括刑罰制裁在內的處罰。
希臘:
1932年《古物法》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兩周內向政府申報獲得文物一半價值的獎勵,兩周至兩月內無獎勵,兩月外仍不申報的處6個月以下的監禁
文明指數☆☆
希臘《古物法》第7條規定:「任何人經合法聘用在國家、市政府、社區、寺廟或教區的土地上工作,並在此土地上發現了古物,如果在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部門報告了這一發現,將獲得所發現古物價值一半的獎賞;如果他在該期限內沒有報告發現的情況,而在兩周之後兩個月之內報告,則不給予任何獎勵;如果在兩個月之後仍不報告的,他將被處以兩周以上,6個月以下的監禁」。
義大利:
即使是法西斯治下,也早已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由政府獎勵文物價值的四分之一之內的現金或實物,發現者因暫時看管和遷移文物產生的費用由政府承擔
文明指數☆☆
甚至墨索里尼時代的義大利,其法律中對意外發現文物者的補償條款,也遠比當代很多國家可取。
1939年6月1日義大利議會通過的《關於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的法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偶然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報告有關機關,並設法暫時保護這些物品。偶然發現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遷移被發現物而承擔的費用,由國家教育部償還」。第49條規定:「被偶然發現的物品歸國家所有。國家教育部應給予發現者現款或發給部分被發現物,以作為獎勵。在任何情況下,獎勵不超過被發現物價值的四分之一。對於在其間發現上述物品的不動產的主人,也應當給以同樣的獎勵。」
埃及:
1983年後法律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48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話,處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罰款,補償則只提一句「酌情獎勵」
文明指數☆☆☆
不過除了這些足夠文明的古國外,有的歷史綿長、文物豐富的國家,其法規就不那麼合情理了。
比如埃及於1983年制定《文物保護法》,又於舊政權倒台前最後一年——2010年修訂。每一版《文物保護法》關於意外發現文物的處置都是以第24條為主:「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時內就近向行政機關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直至有關機構前來接收。如未如期報告,則以未經許可持有文物論處……偶然發現者由文物委員會酌情獎勵」,至於政府是否支付臨時保管費用隻字不提。而如果有倒霉蛋沒成功在48小時期限內申報,保底刑罰是監禁一年以下並處五千至兩萬埃及鎊罰金、且沒收「涉案機器、車輛等」。若是被「文物委員會」認定「蓄意不經許可藏匿文物」的話,還得追加五年刑期。這一酷法在「廣場革命」後還沒來得及有所改動。
敘利亞:
1963年後法律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必須通過副部級政府機構批准才能獲得超過7美元的官方補償,但24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要坐一個月到五年的牢
文明指數☆☆☆☆
擁有相似酷法的還有敘利亞。敘利亞當局文化部1963年頒布《文物法》、2000年修訂,宣布一切文物產權為國家所有,授權「文物委員會」酌情沒收境內任何可移動或不可移動的文物。對於根據文物保護當局的命令而採取的官方行動,私人文物保存者、發現者一概不得反對。
《文物法》第35條、36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須於24小時內向最近的政府機構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動文物被發現,亦須立即報告當局……行政機構應給予適當獎勵,但超過一千敘利亞鎊的獎勵必須得到『文物委員會』批准」。也就是說對意外發現文物者只要超過7美元,就必須獲得中央政府副部級部門的批准才行。但罰則比獎勵來得要具體明確得多,在24小時內未能申報的最低刑罰是一個月至兩年的刑期,如在當局接手前文物有損壞,再加3個月到3年刑期,修復費用還得意外發現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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