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的各項不平等協議後來在台灣有執行嗎?

我明顯問的是《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等啊


已經有人說明了,中美建交的原則之一就是美國從台灣撤軍並廢除國民黨簽下的不平等條約,所以答案已經一目了然了。

而如果時間不局限於二戰,那麼答案可以說更加明晰:

美國對中國大陸與歐盟出口的牛肉不含瘦肉精,而對台灣出口的牛肉則含10ppb的瘦肉精。

太平島被定義為礁石。

釣魚島至今沒有台灣什麼事,唯一的聯繫是《漁業協定》。

不知道這些怎麼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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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贊~

果粉果然還是來了,提出的理論是共和國初期蘇聯仍控制大連旅順港,新疆聯合公司與中長鐵路。然而這簡直有點打臉,因為簽下這些協議的是民國政府,而廢除這些協議的是在朝鮮戰場上證明了自己實力的新中國。


中美建交的條件之一就是美國撤離駐台美軍,不承認國民黨反動派簽定的一切賣國條約。


請問你說是哪一條?據我所知,至1947年中華民國基本上已經實現司法獨立,外國在中國的治外法權通通取消,最後一個記得是中蘇關於蒙古獨立的條約,後來因為蘇聯違約所以國民政府收回承諾,不承認蒙古獨立,後來中共承認了


瀉藥

鄙人主要研究台灣清治時期的歷史,對近代以後的台灣史實在沒有研究。

如果是做研究的話,提供一個研究展開的思路,聊做參考。

1、首先分析研究對象。「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的不平等協議」,「後來在台灣執行」。按照史學角度,從時間上來看,是指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間的國民政府同美簽訂的協議在台灣島是否有效、發揮過作用。問題有「後來」一詞,可能意指1949年12月以後。問題在時間上比較清楚,但是存在一個問題:哪些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這個問題在不同的司法解釋體現中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例如1947年的《中美救濟協定》的政治屬性在台灣的司法體系與在當時大陸司法體系下就有完全不同的解釋;因此,需要在研究之前將條約政治屬性的判斷標準和司法來源講明。在完成這個工作後,可以說研究對象的實質是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間的國民政府同美簽訂的協議在1949年12月至今在台發揮效用的情況。

2、研究展開的思路。應該是首先搜集整理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間的國民政府同美簽訂的協議,最好是原本的影印件,次之是副本影印件;切忌使用沒有影印件支持的電子文本。然後查詢梳理1949年12月至今(2017年12月)的台灣當局與美方之間的協議。再次是比對兩個數據,找出其中重合部分,即在1949年12月至今(2017年12月)的台灣當局與美方之間曾有效力的協議,且該協議簽訂於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之間。在搜集協議中,找到的影印件一定是有簽訂時間的,這個過程應該不難,推薦適當使用電子工具。

3、研究中可能遇到的困難。此項研究的展開十分依賴文獻檔案的搜集情況,但是其中一些資料可能作為普通研究者不易得到。前一段民國時期材料,電子文本可能在網路上也能找到,但是影印件大多保存在台灣中研院或者「國史館」。台灣中研院的檔案資料在有相關推薦文件的情況下大陸研究者是可以接觸到的,但是外交檔案一般保存在「國史館」更多,這部分資料由於台灣當局禁止向大陸學者開放,大陸學者取得資料有很大困難。第二段49年以後的材料,同樣是這個問題,電子文檔好找,影印件不好尋。不過相比民國檔案要容易一些,可以查詢1949年以來台灣當局外事管理部門每年出具的工作總結文件;這部分材料並不禁止大陸學者搜集,不過如果外交材料還處於保密期的話可能會有法律風險。

鄙人在藝文和文法庫查到的近年研究不多,希望有相關研究者能充實相關研究。


關於題主提到的《中美商約》的問題,將回應補充於此。

您談到的可能是《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簡稱《中美商約》)?

如果對此條約進行研究的的話,存在兩個問題:

1、文獻來源。此項條約雙方影印件都未公開出版,在美國官方(美國國務院公共事務局)編輯,官方(美國國家出版局文件管理處)出版的檔案集《美國對外關係文件集》即著名的《FRUS》中有英文全文記錄與換約的中文記錄;但是國民政府存留的中文記錄件與換約的英文記錄件保存在台灣「國史館」不能獲取、因此文獻來源上只有一方單方面的記錄,缺乏另一方的佐證;如果是法律實證性研究的話似乎存在風險。

2、「不平等」問題。對於《中美商約》的政治性質評價,國民政府與邊區政府、台灣當局與大陸官方有分歧,在研究的時候需要從研究主體出發,選擇恰當的政治評價。例如,1949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明確表達過《中美商約》為不平等條約:1950年11月28日人民日報所刊登《伍修權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控訴美國武裝侵略中國領土台灣的發言》一文中有「美國政府與蔣介石國民黨反動集團簽訂了各種降中國為美國殖民地與軍事基地的不平等條約與協定……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但是大陸方面對於此條約有著名的「打掃完屋子再請客」政策,一概不承認;國際法認為這種簽約一方由於失去執政地位不能繼續履約的情況視作失效。那麼,在大陸角度而言,《中美商約》在1949年後已經失效,自然您提的問題「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的各項不平等協議後來在台灣有執行嗎?」答案是由於條約失效,沒有執行。而如果從國民政府(1949年後台灣當局)的角度來看,此條約顯然是平等的:據《申報》1946年11月29日刊文《外交部條約司長發表聲明解釋中美商約的內容》所引,時任國民政府外交部條約司司長王化成聲明中有「故訂立平等新商約」的文字。因此,如果從國民政府的角度來看《中美商約》不屬於不平等條約,不在此問題研究範疇。


題主應該是說1945年之前美國與中華民國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後,由於中國與意、日為交戰方,因此廢除了在華的不平等條約。1943年1月11日,美國和英國分別與中華民國簽署《中美新約》、《中英新約(英語:Sino-British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自願放棄在中國的特權。

治外法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定1月11日為「司法節」。

到1947年時,中國與比利時、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葡萄牙九國的不平等條約已經陸續廢除。


麻煩提示一下國民黨1949年前和美國簽了那些不平等協議。1945年二戰勝利,美國支持當時國民黨領導下的中國去南海圈了一圈地,這就是中國現在主張南海的主權由來,蔣介石地圖開疆留下了十一段線,當然,現在只剩九段了。


不知道具體情況 ,反正是一個當爺爺一個當孫子的關係


條約是工具,工具要為目標服務!條約簽訂的主要用意在於趁虛而入,掠奪中國;到台灣後美國的主要用意在於扶台抑陸。因此原來的條約從經濟來說意義不大,無須多慮。但是從政治、軍事等角度來說,美仍控台。但整體上說,國民黨從吃老美的虧變成佔便宜了。


明面上廢止,實際上潛移默化中還是在執行的。比如說要求你漲國防預算,比如說你得開放美牛入台,再比如說每任總統上台必先拜訪的AIT主席。所謂的平等,只不過是中美給你的客氣,你每次都當成福氣來用。


我也說過蔣介石在上海,拜過青幫紅幫小混混,思想殘留封建王朝和黑幫頭目思想,有個人私人野心。美國人只是利用他,並看不起他,蘇聯人斯大林看穿了蔣介石真面目,蔣介石把兒子蔣經國送到蘇聯,但斯大林從長遠想剝弱中國,叫外蒙古獨立。其實講當時蘇聯很狡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叫中國人承認外蒙獨立。朝鮮戰爭等等,東西方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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