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與王健林之間的賭博是否違法?
01-13
不要分析孰贏孰輸,只談是否違反中國法律,警察叔叔為何遲遲不動手掀桌逮人?
謝邀。我的看法是,該行為不是法律上應予以處罰的賭博行為,而是以證明自己對自身觀點信心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
- 該賭約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理由是結合以下3點情形判斷:
- 該賭約10年後才能得到結果,並非現時結算支付。
- 該賭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不具備可供強制執行的基礎,因此即使10年後也無法保證賭局兌現。
- 賭約金額相對雙方的身家(如王健林140億美刀)就完全不算什麼了。
- 該賭約不具有賭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類似的,以下情形警察叔叔也不會抓人:
- 契訶夫的小說《打賭》里的打賭。如果年輕的律師能夠犧牲自己的自由,在一間小屋子裡關上15年,銀行家的200萬盧布就是律師的了。——這個實際是附條件的合同,即如甲為某行為,則乙支付費用(當然這個合同在中國仍然是無效的)。
- 霍金的三次打賭。比如在天鵝星座中的X 1雙星是否包含一個黑洞,賭注是1年或4年的雜誌。——這個與提問所說例子一樣,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以上例子來自:霍金的三次「豪賭」
王健林不象王石那樣喜歡炫耀,所以公眾對他的關注度並不高。兩年來,他在多個公開場合表示這是當時央視主持人在節目中安排的一個暖場的橋段,他更表態說如果還有人當真的話,他宣布取消這個賭約。
王健林非常不喜歡央視這一安排,因為這樣使得他:1、似乎很不懂互聯網,事實上他要求集團上下必須具備互聯網心態;並且萬達在互聯網投資不少。2、他並不喜歡(屑於)和國內若干知名企業家相提並論,包括馬雲。( 題外話;對地產界的王石、許家印之流他真心看不上,但媒體總喜歡把們整一塊。)《刑法》
三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條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修改一下好了——————
我敢打賭我這條回答收穫不到任何贊同,如我輸了,我願意給每個給我點贊同的人一塊錢。知乎有個問題,叫 如何優雅的炫富。
打打嘴炮而已,何必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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