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和加盟怎麼區別,開展加盟一定要有特許經營資質嗎?

如題,網上查了很多資料都很籠統,不太明白加盟和特許經營有區別嗎?如果一個企業想發展加盟商,它首先是不是必須有特許經營資質?


搜索「加盟」二字之後我本人驚呆了,網上的解釋五花八門,不忍直視。作為特許經營管理專業的學生,抖下機靈,簡單說下什麼是加盟,什麼是特許經營。如有問題之處還請知友指正。

首先先回答下什麼是特許經營(以下內容所指特許經營均系商業特許經營),明確這個概念很重要。

特許經營是指一種商業模式。

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中對特許經營做出如下界定:

本條例所指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題主所問到的「開展加盟需要特許經營資質嗎」這個問題也可以從我國的《條例》中找到解答。

由上述條款可見,在我國,特許人必須是企業。而條例並沒有對受許人(被特許人)進行界定,國家把受許人資質判定留給了特許人,特許人自行決定受許人資質。

另外,《條例》第七條也提出特許人進行了資質判定的標準。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並且至少超過經營1年。

上面回答提及的備案,需要認真來說下。在我們國家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確有備案機制,但不可以作為特許經營資質判斷標準!

引述《條例》中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我們可以看到,辨別一個企業是否具有特許經營資質,並不是要去查詢備案是否存在。如果一個企業擁有兩家直營店,有著一年及以上經營時間,並且擁有豐富經營資源和成熟的商業模式,但從未簽訂過特許經營合同,從未有過備案,這個企業開始招募受許人,我們也同樣認為這個企業是有著特許經營資質的。

備案制度之設立是有如下四個目的:

  1. 為了對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

  2. 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數量等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監督。

  3. 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基本情況,作出恰當投資決策。

  4. 有利於形成全社會對特許人的監督。

也就是說你作為只要開展了特許經營活動之後和有關部門知會一聲就可以了,其監管力度可見…你懂得,所以這並不能作為對特許人資質判定的標準,僅為了潛在投資者了解特許人基本情況,千萬不能因為特許人的商業活動有備案就大膽投資。

那麼,什麼是加盟呢?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招募受許人的實質性行為,從受許人的角度看,就是受許人的加盟(Buy a Franchise),即潛在受許人甄選合適的特許經營項目和特許經營體系進行投資洽談,並決定成為正式受許人的行為

從受許人角度來看,選擇怎樣的特許經營體系進行加盟是其投資創業活動的成敗關鍵,這也是受許人加盟活動的核心內容。

以上。

參考文獻

《特許經營概論》侯吉健 袁東編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修改版


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加盟行業很混亂,騙子很多。國家為了規範加盟行業,在07年頒布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鑒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準。
商業特許經營通常具備如下特徵:
1、從特許經營的內容上看,特許經營包括權利的授予和經營上的支持。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所特許經營的不僅僅是指產品或服務而且還包括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其中商品或服務的特許是商業特許經營存在的基礎,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乃是特許經營的本質所在。最常見的經營資源包括:商標、商號、企業標誌、專利、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經營訣竅、經營模式等。在實踐中這些經營資源往往與經營所涉商品或服務結合起來,表現為一種多重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務+商標+經營模式、商品或服務+商號+經營模式、商品或服務+經營訣竅+經營模式、商品或服務+專利+經營模式、商品+專利+經營訣竅+經營模式等。特許經營的這一特徵是其區別於其他商業模式的本質特徵之一。
2、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商事主體。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不是企業與其分支機構、母子公司或者僱傭關係,兩者各自獨立經營、自負盈虧。這一特徵在特許經營企業實際項目操作中會遇到很多的法律風險,比如加盟商對外經營行為中表見代理的構成,代理商招商過程中隱名代理的構成等。
3、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是一種長期持續性合作關係。特許經營的期限少則幾年,長則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國外把它稱作商業聯姻。我國特許經營協會秘書長裴亮先生也說過「特許經營如婚姻」,婚姻就難免磕磕碰碰。由於互不隸屬、本不熟悉的兩個獨立主體通過合同建立起來的合作關係,雙方之間發生摩擦、糾紛甚至訴訟都是無法絕對避免的。所以,客戶糾紛的處理對於每個特許人都是一項十分關鍵而又重要的工作。
4、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具有共同的外部經營特徵。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一,在組織制度即經營模式上實現整齊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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