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可以申請像 App Store(軟體商店)這種通用名稱商標的獨家使用權嗎?
今天,蘋果起訴亞馬遜在自己的「Amazon Appstore」中使用了 App Store 這個名稱,這合理嗎?法律上如何界定?
以前的數據有些問題,更正如下:
一、商標具有顯著性是各國對申請註冊商標的普遍性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申請商標所使用的文字為本行業通用名稱則一般不予批准,但是,即使商標中包含了部分通用名稱,但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性,也是可以的。例如你無法將「電器」註冊為商標,但是可以註冊「索尼電器」」松下電器「。
就蘋果的APP STORE而言,Store是較為常用的單詞,跟App 組合後可具有一定的顯著性(APP換成Apple的話顯著性更強),同時,由於APP STORE的使用確實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很多人提起 App Store 會很自然的想到蘋果的在線商店,這一點在有效證據的支持下可提高其授權可能性。但同時,由於App 也常作為是 Application 的縮寫,可被認為屬於通用名詞,這一點的確可以作為駁回或異議的理由,所以最終的結果要看各國審查機構怎樣適用審查標準了。正因如此,在美國 The Apple Store很早就被授予了商標專用權,但APP STORE 目前仍處於複審程序而尚未授權。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商標在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前,其專用權僅在已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生效,例如,商標」長城「,在汽車、電腦、葡萄酒這幾個不同的商品類別中就被不同的公司所持有。
二、起訴是否合理,要看蘋果是否擁有對App Store的商標專用權。
如果蘋果在美國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為準),那麼可以據此起訴亞馬遜,否則其他人使用此APP STORE的名稱並無不妥。
以下為 APP STORE 在美國和中國的商標權利狀態:
美國 商標註冊號:77525433 35類、38類、42類 複審中;中國 商標註冊號:6855178 第42類 被駁回,複審中中國 商標註冊號:6855179 第38類 已授權中國 商標註冊號:6855180 第35類,被駁回,複審中
所以,蘋果在美國對亞馬遜就APP STORE商標提起訴訟目前尚不具備條件;在中國,對於已授權的第38類是可以起訴的;如果有他人在除38類之外的其他類別使用該商標,在複審程序結束前,或者被中國司法或行政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前,不涉及侵權問題。剛發現,我2011年居然寫過一篇這方面的文章,原文鏈接:微軟會在中國申請撤銷蘋果App Store商標嗎?
微軟會在中國申請撤銷蘋果App Store商標嗎?
近日,微軟和蘋果兩大巨頭針對App Store商標申請的博弈引發了業界的關注。蘋果希望將「App
Store」註冊為它自己的應用商店App
Store獨有的註冊商標,在美國本土,微軟對蘋果的申請提起了商標異議,其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提出,App
Store這個詞為行業通用詞,因此,蘋果不能將其註冊為商標。隨後,蘋果進行了反擊,其律師稱微軟的「Windows」作為操作系統軟體也存在行業通用詞問題。
筆者最近在偶然的商標檢索中發現,蘋果的App
Store商標2008年3月也在國內進行了申請,類別為35、38、42,並在部分類別獲得了註冊。其中,第35類申請已經無效,估計是被商標局駁回後
蘋果公司沒有提起駁回複審。第38類已經於2010年5月獲得註冊。而第42類申請目前仍在審查中,尚未進入公告期(根據商標法,進入公告期後3個月內無
人提起異議的,商標即可獲得註冊)。這三個類別涉及蘋果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分別包括:
第35類:在線廣告、資料庫管理;
第38類為通訊類,在線軟體傳輸銷售服務、計算機終端通訊、電子郵件、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42類計算機軟體設計、維護、網站設計等。
蘋果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是專門為向蘋果硬體產品的用戶銷售軟體而設立的,顯然,這三個類別都是相關類別,而38類更是其主打類別,去年已經獲得了註冊,看來微軟在和蘋果公司進行商標博弈時出手的時間確實晚了點,他們是今年一月才在美國本土對App
Store提起的商標異議。
商標公告期是狙擊競爭對手商標申請的最佳階段,在這個階段提起的商標異議可以使商標進入異議審理程序,後面可以有商標局、商評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
道審理程序。根據現行的審理、審查時間,法律程序走一遍至少要3年,長的話超過10年也不是沒有可能。如果競爭對手獲得了商標註冊,只要商標獲得註冊的時
間不超過5年,仍可以提起撤銷申請。但在在撤銷申請期間,對手的商標註冊仍然是有效的,可以行使商標權,而如果在公告期提起異議的,在最終生效法律裁判做
出前,商標將一直處於未註冊的狀態。
筆者個人估計,微軟會在中國對第38類的App
Store商標提起商標撤銷申請,並會在42類申請進入公告後提起異議。一方面是因為微軟與蘋果市場競爭是在全球展開的,中國市場顯然也是全球重要的一環,因此法律上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撤銷申請在中國商標法上有法律依據。
App
Store中的App是英文單詞應用(application)的縮寫,翻譯成中文就是應用商店,其提供的服務為銷售和傳輸適用於蘋果公司硬體的應用程序
軟體,根據中國的商標法「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的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而且這個申請也缺乏商標應該具
有的區別產品和服務的顯著性。順便說下,筆者認為蘋果對微軟Windows商標也屬於通用詞的指責並無道理,該詞中文含義為窗戶,用於操作系統軟體顯然可
以區分軟體的產品和服務,具有顯著性。
當然,面對微軟的撤銷,蘋果公司也並非沒有抗辯理由,中國商標法同樣規定,如果標誌含有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如果蘋果公司以App
Store產品2008年推出後,每天有上千萬訪問量,每年可以賣出數十億美元的軟體為由進行抗辯,認為這個標誌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性,擊退微軟狙擊也並非沒有可能。
最後,筆者建議國內IT企業在市場博弈中也可以向微軟、蘋果學習,除了市場競爭外,從法律上打擊對手的知識產權也是博弈的重要途徑。比如準備推出Le
Pad的聯想、推出沃操作系統的聯通,都可以對蘋果的App Store商標提前撤銷或者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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