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辯論比賽來說,賽前如果允許雙方辯手向評委出示書面材料(如論文摘要、證據清單等),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小弟不群的知乎首問,歡迎各路辯論愛好者前來作答,什麼觀點都歡迎。

這個想法很早以前就有辯手向我建議了,比如葉子。大家都知道,一場比賽一方實際可支配時間一般只有二十多分鐘。純哲學或者價值型辯題倒還好,如果是政策性辯題,雙方經常要閱讀大量的論文,甚至製作模型推演,進而開展攻防。在這樣的情況下,短短的比賽時間可能大部分的環節都耗費在了解釋論文模型,或者證據檢驗之中,主辦方真正希望的深入探討,可能雙方辯手還來不及展開就沒時間了。

早上看了若谷兄的這篇文章【徵文】馮若谷: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北京辯論的危機和出路,裡面也講到了辯論對價值和內容的追求和辯論賽競技特點的本質衝突,並且提到了一個賽前文字材料的想法。其實這個做法在江蘇是有先例的,南師大的校內賽,雙方是可以把稿件、思路、框架、證據甚至攻防寫出來給評委的,方便老師評委理解雙方的意思。

在2014年的世錦賽,也曾出現過檢驗證據的事件,當時關於棄嬰安全島雙方提出了看起來不一致的數據(都是英文數據),後來由浙江大學的皮鑫博士負責檢證,確定雙方的數據都是真實的,只是口徑不一致,而雙方辯手的表述都存在問題,才導致了半場的爭執。

所以我的困惑在於:

1、作為辯論比賽,用文字材料來作為延伸,幫助評委理解,是否合理?

2、作為辯論比賽,如果是政策性辯題,雙方證據是否應該事前公示?

3、如果支持公示,那麼可公示的內容是否應該限制?

4、如果支持限制,那麼應該限制在什麼層面,比如只允許幾頁WORD,或者只允許貼某一類的數據資料?

歡迎大家暢所欲言~我將把大家的意見整理總結,如果合理的話,我會反饋到世錦賽得地區選拔賽,或者華語網辯,來做試點。


多說一句。那麼多人都怕論泄漏,似乎論要保密已經成為心理定勢。但雙方在比賽之前,真的不能互相交換立論嗎?就像兩軍對壘,奇襲有奇襲的妙處,堂堂正正之師打陣地戰也有其好看的地方。我反而覺得,打政策性辯題,把對方的觀點先研究透,才能說得出有針對性的見解呢。

如果是學法學的,對於這種事先要求提交書面材料的規則應該不陌生。在幾乎所有模擬法庭比賽(其實也可算作廣義的辯論賽)里,都有口頭辯論之前提交書狀等材料的要求。如果只是討論可行性的話,其實看看現在各類模擬法庭就知道了。比如木川說的材料提交的問題,其實已經有一套成熟的辦賽機制。主辦方的避嫌,只要主辦方的組織同學和參賽辯手不是同一撥人就能避免很多問題。而且如果規則設定是對方也能看到這些材料,那麼更沒有什麼必要作弊了。

我認為在傳統辯論賽,尤其是政策性辯題的比賽里推廣這一制度,有一個極大的好處,因為:

在現在的辯論賽里,歪曲、甚至編造事實依據,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從我自身的經驗出發,一些等級較低的比賽,別說歪曲論文了,不乏幾乎不查資料純裸辯的現象。樓上的答主例如 @ares 也提到了,雙方看起來找了資料,其實仔細一看,雙方都在亂講。或者就是雖然在網上看到了一些數據,但是不辨真假,不問來源,只要對我方有利,就在場上拋出來。如果只是這麼來打一場辯論賽,打完比賽下來除了練習了下所謂技戰術,自己、對方、評委都沒有獲得任何新知,我覺得意義不是特別大。

而事先要求提交書面材料,會反過來倒逼參賽辯手認真對待自己找的資料。因為任何一個數字都可能被對方或者評委揪出來攻擊。這樣要再把三十年前的數據移花接木到現在,或者把北京的數據說成是全國,難度會大得多。

還零零碎碎想到一些別的點,不成體系,也寫在下面。

要求事先提交書面材料,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對事實問題的無謂爭端。

這個題主也提到了。我沒看14年世錦賽,但是我能想像到是什麼樣的爭端。對於某個有明確答案的事實問題,兩個不同的調研得出結論完全相反是很正常的。那麼在辯論場上到底聽誰的,只是誰更有辯論技巧就認為他說的事實就對嗎?

這一點谷哥在那篇文章里也提到,口語表達本來就不是一個適合仔細研究問題的平台。辯論賽時間又那麼緊,對方又極不配合,要求辯手像論文答辯一樣,在三十秒內先講清楚己方的論文、再聽清對方的論文、然後再駁斥對方論文的觀點,幾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事先給辯手時間,讓他們對對方提出來的證據進行檢證,會很大程度上避免這種低效率的事實糾紛。如果在事先看了對方提的論文,在場上提出的問題可能就不是「我方拿出的是核心期刊的論文,它的權威性更高」這樣的,而會是「您舉出的論文只調查了10個樣本,能夠代表全國的情況嗎?」二者究竟何者更能讓辯手有更深入的思考,一望可知。

事先要求提交材料,不會顯著增加評委的負擔,增加的負擔多在辯手。

樓上有同道擔心評委看那麼多材料看不過來。其實不妨下一個結論,評委一定是不可能逐字逐句看完所有提交的論文或者其他材料的。但是這也不影響大局。只要評委看完了參賽隊準備的摘要(比如限制幾頁A4紙),大致知道這些論文在講些什麼,就足以明白場上的交鋒點在哪裡。對評委的要求不宜過高,只要場上辯手對對方的材料提出質疑時,評委知道在說什麼,能做出是否合理的判斷,也就夠了。

當然,這對辯手的要求高了不止一個台階。不僅還要多準備材料清單、摘要等等,還要在賽前仔細研究對方提交的材料,然後做出針對性的反駁。但我覺得經過這樣的訓練,才能真正對辯手的檢索、思考、表達的能力進行有效提升。

觀點和材料都事先公布了,會不會沒有臨場發揮的空間了?

其實這個問題可以很簡單的解決。越早公布對方的材料,準備的時間就越多,臨場發揮的空間就越少。越晚公布對方的材料,臨場發揮的空間就越多。

可以舉一個理律杯模擬法庭的例子,這應該是現在中國大陸級別最高的中文模擬法庭。我參賽的時候,小組賽對手的材料提前一個月就公布了,可以仔細研究對方的策略和依據,打出有深度的比賽。而到了八強和複賽,研究對方材料的時間縮短到了三到五個小時,這個時候能抓出對方的多少漏洞,純靠隊伍的反應速度和組織能力了。而在決賽,給我們提前研究的時間增加到了一個晚上。主辦方可以輕易的通過調整準備時間來控制節奏。


1、合理不合理,我個人傾向於,合理。文字材料本身在場上使用的時候,是要經過語言處理的,畢竟我們不能通讀整篇論文或者給大家用投影展示全部的調查圖表。這必然對發言提出更高要求,如概括、渲染的能力。但反過來講,辯論賽里因為時間有限,為了突出重點,在一些次重要的問題上,我們應該允許辯手通過某種方式略過一些內容。並且,如果要上交文字資料,意味著對資料的使用要正確、完整,不能看到一個數據隨口胡說,也是對辯論賽質量的正向促進。

2、事前公示這個動作究竟怎麼搞,個人認為沒必要強制。比如有的隊就不查資料,或者查了不想給評委方看,他們將對場上引用的內容進行更多的闡述。這是一種責任自負的做法。而且,什麼時間公示,公示給誰看,這都是需要明確規定的,但依照賽制、賽程、規模看,強制性不明顯。僅建議,在賽前介紹評委後,想上交材料的隊伍,上交材料即可。

3、如果要公示,就不應該有限制。公示的意義在於,能讓評判方快速找到場上引用的內容,並檢證。如果某一參賽隊給評委方成山的資料,且索引做的一塌糊塗,公示的意義得不到展示。反過來,因為辯論賽可能涉及的交鋒點無法在賽前完全判斷得到,因此如果限制篇幅,上交的材料很有可能又不能覆蓋場上的交鋒點。所以一樣的,給多少,篇幅怎麼定,交給各隊處理。這同樣也體現了責任自負的原則。


題主的設想有一定道理,但可行度不高。

有一點需要明確,大家是否還記得辯論比賽的意義和本質到底是什麼?因為我覺得大多數參與者其實連這個基本的東西都沒搞懂或者說忽視了。

辯論,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來說明自己對事物或問題的見解,揭露對方的矛盾,以便最後得到共同的認識和意見。

而辯論賽,既不是法庭打官司,也不是日常吵架撕逼。我見識過的大多數的學生辯論,參與者似乎都沒有弄明白。比如辯論到底是為了說服誰?很多新手在台上爭得面紅耳赤,拚命想要說服對方,然後被氣得不行,雙方都覺得對方怎麼如此不可理喻,我明明有理有據為什麼他就是不接受。為什麼?因為他是你的反方呀,人家怎麼可能接受你?辯論賽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說服對方,你也不可能說服對方,既然代表了己方觀點,對方說得再好你也不可能去贊同,雙方選手唯一要征服的不是對手,而是裁判和觀眾。

合格的辯題必然是有爭議性的,肯定不會是一邊倒的,也就是說兩邊都有理。關鍵是看你們雙方如何去闡述自己的理解,如何去展現自己的才華,在這種碰撞中產生有價值的討論和爭辯。從某種意義上說,結果和辯題本身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本來就是有爭議的話題,不會因為你正方贏了它就變成無爭議的了,就會影響到事實的結果了。辯論賽贏,贏的是你在這場辯論中的表現,評委考察的是你在攻防中展現出來的綜合能力。

那麼賽前提交資料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會嚴重削弱辯手在比賽時表現的價值。就像前面有答主說的,考試的時候我能先把平時作業和筆記提交給老師,便於他理解我試卷上的作答嗎?考試考的就是在規定的場合時間你通過做題反應出的水平,事先的筆記不能代表你就掌握了這些知識,考試時答不出那這些就毫無意義。

同樣辯論比的就是在規則下規定時間內你如何去闡述論證己方觀點,如果評委還需要額外地閱讀資料來理解,那就說明你能力不夠,而辯論賽比的就這種能力。如果這樣做勢必會增加評委的負擔,也影響了比賽本身的觀賞性。再者,辯論賽一般是公開的。除了評委也有觀眾,評委事先看了資料,觀眾怎麼辦?如果因為這種步驟,辯論時選手也可以大幅縮減陳述,但換來的就是觀眾一臉懵逼,你輕描淡寫幾句就說完了,可我事先沒看過材料,在觀眾看來選手的說明就會非常薄弱而難以理解。如果說觀眾只是看個熱鬧不那麼重要,那麼對於評委而言,事先對材料的接受程度可能就會直接影響到對比賽的評判,哪方的材料更細緻充分,或者評委本人對哪方的證據接受度更高,預習得更充分,他就更可能偏向哪一方,而選手場上發揮的意義和價值就變小了。

這個就屬於本末倒置了,辯論賽不是法庭,法庭講證據講尊重真相。而辯題不存在真相,辯論賽比的不是誰材料多證據足,而是你們在比賽時的爭論本身。

當然,確實這個問題也值得思索,對於確實存在的編造證據和胡說八道現象,這是有意義的。因為信口開河卻無法當場查證,結果直接影響了比賽結果,這種事不是沒有。

我的建議是這樣的——對於關鍵性的、基本的數據和證據,可以事先提交,但是評委不要事先查閱。幫助理解這個理由上面已經說了,恐怕難以成立,評委本身就應該對辯題和一些基本論據有起碼的理解,而且不能本末顛倒讓材料影響辯論本身。如果真要事先提交材料,真正有意義的目的就應該是防止胡說八道。辯論還是跟以前一樣進行,時間寶貴的現場評委就應該專註於辯手的臨場表現,同樣也不要查閱材料,材料只作為事後查驗的證據。如果出現了爭議較大的論據,可以最後再對照提交的材料。

至於攻防思路、戰術框架、發言稿這些,是萬萬不能事先提交的,正如前面說過的,這樣會讓辯論失去原有的意義,評委不需要通過這些來理解辯手,評委本來就是要從你現場的表現理解你的觀點,考察你的能力。而為了防止爭議,可以事先提交基礎材料以備驗證。舉例來說,比如一個實驗結果,你可以直接說結果,而不是當場去解釋實驗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有爭議,提交的書面材料要能證明實驗的合理性。


不支持賽前的文字展示,尤其是框架、成稿類的展示。

我認為這會出現一個BUG:如果某一方並沒有很好的展示出某一個證據/論證,但因為書面材料中有相關的詳細論述,評委在評判的時候很容易被影響,這就會影響到辯論賽本身的意義。

但我覺得,類似奧瑞岡比賽那樣,比賽雙方互相檢證、閱讀對方論文和論據,我覺得是可以的。


馮博士欠我一紙墨寶。

看來只能下次評比賽時候要求他上呈特定資料了。

分享一個尷尬的小故事。

不才曾受邀與滬上多位政策辯論大拿同評某賽事。此賽事規定允許評審做最後裁決前有權力向雙方要求出示所援引資料。一方面在一個重要攻防上雙方資料確有相衝,另一方面也是尊重珍視主辦賦予之權力。遂在多位政策辯論評審面前啟用了此權力。

結果是:雙方在資料處理上都出現了問題。於比賽結果的直接影響是:你們這麼搞我只好不採信你們的數據。

對於我本人也是一個難得的尷尬體驗。

尤其是當時某方小姑娘緊急打開電腦向我展示源資料時急切緊張的表情和最後我不得不做出的皆不採信的無奈判斷之間的衝突。

大家事後對此雖調笑處之,但相信本人此舉對其他評審也是一個帶著壓力與尷尬的舉動。

在流程設置上,這種權力是在給評委心證空間解綁。也是在給認真的一方更多機會。這種正義的設計只要合理我是支持的。但還是要多做實驗驗證。


我認為不妥,我們採用這種措施的本意是想保證結果裁決的公正,但是評委在什麼時間閱讀這些材料?

-如果是在比賽前,如何保證評委心證的公正?

-如果是在比賽中,如何保證評委能夠在裁決交鋒的同時還能閱讀材料及思考其內容?

-如果是在比賽後,如何保證評委裁決的公正?

總之,提交材料是為了保證結果裁決的公正,但是提交材料這件事本身,這個材料本身,是不是會對結果產生影響?如果是的話,如何能夠從制度上確保這個影響一定是正向的?如果不是的話,制度上又如何保證材料本身不對結果產生額外影響?但不產生影響,那麼其意義又在哪裡?

我認為賽制上可以改進,但是不要直接一步跨這麼大。

我提議可以讓選手提供他們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關鍵敏感的數據來源,僅用來證明數據的正確性,但是至於數據說明了什麼結論或者推論,則不得向評委提供,必須在比賽中完成,否則有干擾評判之嫌,以及,比賽中需要用到數據的時候,對數據的表述不得和提供的內容有出入(解決數據口徑差異問題),否則數據無效。


謝邀!

合理,但是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辯論賽不是看你證據資料收集的如何了,而是看你如何現場應變自如條理清晰地闡述己方觀點,以及如何傾聽捕捉對方觀點的細節。

--否則乾脆改成網上微信對吵好了,還要現場辯論幹嗎?


醫藥類話題有句流行語:離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

我覺得討論辯論賽制的時候也可以有一個類似的原則:離開辦賽目的談手段都是放嘴炮。

華語辯論的比賽類型已經到了有能力、也應當進一步分化的地步了。學術性、參與性、娛樂性、競技性不必要是任何比賽都必須平衡兼顧的問題,任何一個比賽均可以、也最好有自身所重視的方向,這樣既有利於比賽的特色化發展,也有利於此類問題的討論和解決。

嚴格的證據制度,主要服務於學術性的目的,在目前來說會對競技性構成一些影響(但在之後可以通過不斷修正競技規則來解決),但對參與性、娛樂性都是嚴重損害的。

至於是否要把一個已有的大型賽事變成更正統的學術性辯論,是主辦方自己考慮的事。只要充分理解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道理就行了。


更新

把對手研究透是好的嗎?是好的。

為了做到這一點,備賽時只要有餘力,大部分人應當都會多看點東西多想想。落後如鄙人母校今年打比賽也開始經常找外校模辯了。畢竟,誰不想贏,誰不想打一場好比賽?

為了好看,為了見解,要徹底了解對手,要比賽雙方全盤交換信息,這是好的嗎?未必。

打撲克牌,要蓋著不讓人看。打個星際魔獸,有戰爭迷霧。雙方棋子明擺著的象棋圍棋,還要開發新定式,要有飛刀,騙招,手筋。然而這些比賽都不好看,沒價值嗎?

回到辯論上來,哪怕沒有當年武大「猜不到對面立論打法就是失敗」的模辯組,對手比較可能在什麼方向動手,怎麼動手,成型的辯手會有基本的方向和預測。如果時間充裕,人手充足,有人指導則會更清楚。而如果確實出現了猜不到,又合情合理立得住的奇襲,這也是辯論的魅力所在,不是嗎?

進一步來看,哪怕不討論論證義務大小的問題,如果連個藏論,或者奇襲的機會都不給留下,那麼抽到劣勢持方的,或者技戰術遜人一籌的隊伍,就明明白白活該去死嗎?這樣的辯論,恐怕才難看吧。

----------------------------------------------------------------------------------------------------------------------------------------------------------------------------------------------------------------------------------------------------------------------------

個人認為,上交紙質材料應當限於場上交鋒所涉及的事實材料,不應當僅限於在事前提供,不公布給對方,進行並僅應當進行檢證。

用文字材料來幫助評委理解,存在三個很可能出現的問題。

首先,評委需要在事先花相當的時間去閱讀,理解,檢驗材料本身。這會嚴重加大裁判負擔。

其次,如果這麼做,那麼對辯論場上一方內容的了解,評委和另一方將會出現嚴重的不同。如果視紙質材料為與辯論本身相等的重要信息來源,這很可能導致實際評委最終接受到的信息和場上的實際交鋒信息出現差異,進而可能產生很麻煩的心證問題。如果解決不好,甚至會成為流氓戰術的溫床。

第三,在材料的收集,組織,架構,展示等方面,有專職教練或有組織的專業老師支持的學校及隊伍,將得到相對於缺乏類似資源的學校不依賴場上表現的巨大優勢。對比賽裁判的公平,可能將是一個挑戰。

公示論據則可能出現另外的問題。

第一,(尤其對政策辯的正方而言)論據與可能採用的模型和整體架構關係可能相當密切。如果提前比較久公示,由於存在舉證義務的差異,那麼可能會影響比賽公平。而如果公示時間不足,那也就沒什麼意義了。一眼能看出來的假資料,場上也能馬上聽出來。

第二,禁不禁止漏報資料、多報資料或者使用上報以後新增的資料?如果禁止,那麼對比賽本身不見得好。賽會制比賽的後半程準備時間常不充裕,這麼做等價於進一步限制了備賽時間和空間,也就是妨礙了比賽內容的充實,與初衷相悖。如果不禁止,那麼公示規定很快就將流於形式,要麼被堆成山的資料淹沒,要麼大家都隨便交點啥意思意思。

如果公示的資料要限制,那麼限制成什麼樣子,這個大家應該都說不好。畢竟辯論並沒有,恐怕也不會有一個通用的專門理論來提供一個「備賽及比賽指南共識」,畢竟大家的套路都不一樣。限制鬆了沒意義,嚴了恐怕總有誰要無辜遭點殃。


剛看到這題,抱歉。

這題有明確答案的,大家之所以紛紛擾擾,是因為有一個程序沒搞清楚。

賽前提交的論據,評委是不看的。

賽前雙方選手提交書面材料(其實也就是證明論點的論據了,數據、專家論文之類),只是放在那兒,沒啥事兒評委根本不翻的

賽前提交論據所起的作用,主要是防止作假。具體怎麼防止,就是比賽中你說出的論據,什麼論文啊什麼的,如果賽前備份在評委這裡的論據里沒有,就不算數(評委就不會採用)。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可以有效的增加作假的犯罪成本,因為證據被固定了:如果是賽前就編了個假的,由於假的一開始就要交給評委的,賴不掉,心裡壓力大,作假成本也高(不交編要說的部分就行,反正可以不拿出來賴掉,交了要整個論據編得像模像樣,甚至還要編得來);而如果是賽中臨時編了一個,這個論據又是一個獲勝的要素(自然只有作假有用才有作假的意義),大家便會記得,反覆的討論和針對,賽後甚至賽中對方辯手直接提出質疑,如果賽前提交的論據里沒有,這就比較明顯和容易犯慫。

以上就是這個問題的主要用法。(和好處。其實還是挺簡單的東西,雖然背後的那一套比較複雜)。唯一題主和大家都沒意識到的是,這個用法中,評委雖然抱著那些賽前提交上來的論據,但其實是不會主動去看的,也並不是辯手比賽中每提到了一個論據,評委就都要去翻翻存在不存在到底是如何說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大家糾結得那些像心證啦降低趣味性啦之類的問題了。(其實提交的論據第一頁附一張證據清單,存在不存在也就很一目了然了)

(上面一段犯罪成本、證據固定什麼的好處的說法可能怪怪的,我找不到更好理解的說法,懂法的朋友應該可以更正確的解釋。)

————以上應該就可以結束一部分了的分割線————

而很多答主之所以比較糾結,在我看來除了可能沒意識可以「評委不看」,還有一個是因為上述討論的是「偽證問題」,而大家平時說的辯論賽偽證,其實大多並不是偽證,而更多是摻雜了「瞎解釋論文」,以及,「什麼才是有效論據其實很多辯手並不明白」。。。。。

以及引申出來的:

瞎解釋論文來證明的論點,如果對手方辯手拆解無力的話,評委應該判它論證成立嗎?

評委心證到底應該怎麼玩(辯手的論證什麼時候判它成立什麼時候判它證明不成功)?

等等。

講真,很多問題以前都是零零碎碎有解釋過的,有些基礎問題又繞不過每次都要說,而如果每次都從頭來說的話,問題又實在都太大了。我就稍微挑幾個重點說一下。

1.關於辯手「瞎解釋論文」

這裡牽扯到兩點

第一,斷章取義這個行為到底對不對。

辯手搜索過程中找到一篇論文(或其它論據),無論是真得看不懂論文的意思(它不(完全)支持己方論點)、還是懶得看懂論文的意思,都直接斷章取義的選取支持己方論點的部分拿來用,算得上是挺普遍的現象了,也是造成現在關於論據問題一片混亂的主要問題(反而不一定是偽證造成的。作假瞎編往往是在層次更低的比賽中)。

至於斷章取義這個行為是對是錯,我有點懶得解釋(真得要解釋也太煩,像人到底可以不可以不說假話又什麼是假話這類問題我覺得我肯定是解釋不來的),我只能說,辯手們請自己問自己,這種行為,培養的能力是什麼,學習的是什麼,以此辯論/賽的又得到了什麼樣的東西。

第二,這事應該怎麼解決?應該誰管,是評委管嗎?

這比較複雜,我翻出了我以前的一篇答案。

在奧瑞岡辯論賽裡面,證據檢驗是如何進行的,有什麼原則? - Phantom 的回答 - 知乎

答案里我們可以看到:

首先,奧瑞岡的特點是,一方辯手如果打算瞎解釋論文,他會發現在辯論賽賽程中會有安排一個有效的環節(質詢。我問你你老老實實的答我,別想顧左右而言他),另一方辯手對他的證據進行檢驗,打他臉。

其次,如果辯題不是很扯很發散,重要或者說有名的論據對於熟悉辯題的雙方,應該差不多是賽前都知曉的;如果這辯題被打得次數多,不用交換論據雙方辯手都大概知道這辯題有哪些論據是常用的。

並且,評委大多處理的是偽證問題,而不是「瞎解釋論文」。簡單來說,評委的這種介入(不顧一方辯手完全沒提,直接跳過他們去判斷另一方辯手這個論據是瞎解釋論文,所以判他們輸(如果是和輸贏無關的論據,也不用那麼糾結了)),這時的評委就已經不是評委了,而是其中一隊的辯手,他做的不是「評」、「判」工作,而是「拆解一方的論據告訴場下觀眾為什麼它是不能證明論點成立的」的辯手工作。評委在賽場上沒有特別必要得炫耀自己卓越的非辯論方面的知識,其實是不大專業的。當然如果就是喜歡在一幫人面前裝那個什麼的(哎怎麼說呢,都不做辯手了,做評委的時候還不裝一個勾搭不到妹子啊),還是要控制裝的行為不影響比賽公平公正判決。

PS:評委遇到偽證,還是要主動處理的。「瞎解釋論文」和「偽證」的區別,應該不難界定。

最後,瞎解釋論文(斷章取義等),不被支持,這個我應該在第一點裡已經說過了。(真得不懂雖然是另一碼事,但請努力看懂,不懂找人問想辦法學,「不懂就別亂說」這句話應該是不需要我特意去論證的。)

辯手會弄個偽證、瞎解釋論文這些問題,說真的,即使以後辯論賽真得開始提交證據清單了,很多時候還是要靠自覺。上面有說,按道理評委是不會主動去看賽前提交的論據的,而也因此,還是有可能會出現如果辯手作了一個偽證還贏了,到發現的時候已經比賽都結束了判也判好了的情況的。

到了這個程度,也只能說,相信很多辯手還是愛惜名聲愛惜自己的,辯論賽勝負的意義現在其實和錢和利的掛鉤也就這樣了(贏比賽再多獎金,也買不起廁所),真正的意義不就還是真實的勝負么,無論是偽證還是斷章取義得搞個論據,去贏了比賽又算什麼呢?

大致如此。

————又一部分結束了的分割線————

好吧,寫不動2了。。我並沒有挖坑的習慣,但覺得太複雜了懶得寫了,還扯太多以前說過的東西,覺得意義不大效率太低,最後還是安利大家幾篇答案先看著吧。。。

下面是安利,老實說,這幾年我是覺得,大部分辯手的閱讀能力和求知慾望還是挺堪憂的,願意看得多看看吧,看過了也值得再看遍,內容里會有關於論點論據證明的討論,以及一些評委心證的問題。

辯論時如何拆掉對手的事例/數據?

作為辯論賽評委,怎樣做好「白紙裁」?

那些經常當辯論賽的評委們,一般碰到多麼荒謬的論點會直接判負?大概標準是什麼?能舉幾個具體的例子嗎? - DEMACCA 的回答 - 知乎

如何看待新加坡賽制中的雙辯題政策性辯論? - DEMACCA 的回答 - 知乎

.


這個問題好大啊,我只提幾個想法就好~

首先這讓我想到「起訴狀一本主義」和「卷證併送主義」的爭論,賽前提交書面資料,對評審的精力還有心證可能都有不好的影響,我覺得這需要考慮;其次是辯論的「事前/臨場」的矛盾,事前的準備固然重要,但是如果讓事情的準備影響力過大可能會危及臨場發揮的重視(例如展示大字報就是個爭議)事前提交資料要如何避免,也是個大問題;再來是比較細微的溝通落差,假使資料沒有公示僅僅是裁判讀過,那麼會變成有些東西,裁判因為讀過資料聽懂了,對手卻聽不懂,這會在判決上造成困擾,反過來說如果是公示,那又會有過於壓縮事前準備重要性的疑慮。

所以我覺得,賽前提交資料會有難度,其他實際細節像是公正性也是大問題。

如果只是要解決資料不實的問題,賽後提供評委檢證的環節應該就足夠。

此外,雖然沒有辦法直接解決場上陷入無聊資料糾紛的問題,但我覺得「清楚的說明資料內容」本來就是辯論比賽的重要技能,不需要因為選手說不清楚,就讓評審先看過資料,否則論點也可能說不清楚啊,難道也都要事先提交嗎?我覺得沒有必要~


熊博士最近這個梗很火嘛。你是孤天里的鶴,不是寫滿字的紙。

鶴如果是只沒翅膀的,飛不起來。鶴若是個飛不久的紙鶴,拚命飛也沒有用。

但若不會寫字,怕啥。找教練寫好了。

所以我反對,辯手要學會自己飛


很多辯手光是那屎一樣的排版,還是算了吧……

把word當txt文檔在用……

重點標註只會用紅色……

字體大小還有不同的……

段首空格一會英文字元,一會中文字元,一會全形,一會半形,一會空三兩格,一會空八五格……


講道理 是需要的~至少排查了沒有數據上場隨口胡的人~

記得之前打一個廢除死刑的案例~一方告訴我 「廢除死刑的瑞典 犯罪率最高」~這個因為對面沒有反駁,我是認了的~可是你仔細想想絕對不可能啊~事後一問對面帶隊老師,帶隊老師很無所謂的告訴我,數據~是~我~編~的~

(沒有數據編一個廣泛存在與辯論待提高地區)

再說一個例子吧~記得之前曾經和某校時是大四學長交流時候有這麼一段

「你們馬上沒數據怎麼辦」

「馬上編一個不就有了」

印象非常深刻

作為一個非常見不得偽證的人來說 我認為非常有必要在通過這個驗證證據真偽~


謝邀,反對。

闡述論據材料本身也是辯論的一環,不知道有多少人連如何舉例拋數據都不會,如果賽前提交材料,等於削弱了大家的論證義務與強行打掉一方優勢。

「這一點我方提交的第一篇論文已有反駁」

「論據請各位看看第16篇的第5段(其實有500多字)」

而且賽會制比賽中,這樣的方式對評委壓力也太大。


當年最接近辯論巔峰的成績,就是被消滅在馮若谷師兄作為教練的國際關係學院辯論隊手下,最終只拿了個亞軍。

事先聲明:

1、這個問題十分專業,本人能力有限,以下回答僅作為頭腦風暴,思維發散等用,絕不嚴謹。

2、下邊我只說自己的胡思亂想,因為要想系統的答這個題,需要私下做些工作和研究。

3、僅討論馮若谷師兄「賽前文字材料」這部分

4、想到什麼實時更新

*我覺得這種方法很可能損失辯論賽的觀賞性

*至於合理不合理,我覺得值得試驗

*可能會演變出新的辯論體系,而不是替代現有辯論

1、借鑒論文答辯

(1)賽前規定時間提交維護己方立場的「論文」。

(2)此論文提交後不得修改。

(3)將論文分別發給 評委 和 正反方選手,然後給出規定的準備時間。

(4)比賽時分別由正方雙方分別交替作為質詢方和答辯方,質詢方只能圍繞對方論文進行質詢,答辯方只能基於己方論文進行答辯。

(5)由評委作為質詢方分別對正反雙方進行質詢。

缺陷:比賽時沒時間也不適宜「朗讀」論文…………

2、借鑒宣講

可以配合使用ppt(世博賽貌似使用過),影音甚至程序(數學建模?)等手段進行展示,輔助論述或舉證。

3、借鑒法庭

所有的事實和證據都要事先提交,評委需要事先查證……,辯論中不應舉出新的事實與證據。

4、

取消自由辯

取消自由辯

取消自由辯

5、

立論時間延長至二十分鐘(這條我胡說八道的~)

*文字資料要不要算在評判之內?

暫時想到這麼多 其他的 有空想到再寫。

但是我想說…………其實我挺想試試第一種的。……


合理不合理要看什麼角度。

從把辯論當做遊戲的角度,這麼做並不合理,

因為缺少了趣味性和懸念。

從把辯論當做練習的角度,這麼做很合理 ,

因為法庭訴訟就是這樣的規則,

事先提交材料的辯論,能幫你更好地熟悉這種辯論方式,更好地構建職業經驗。

我支持事先提交材料,

因為辯論說穿了是個game。

你們仔細看看,現在哪裡有所謂的職業辯手,

都是年少成名之後從事其他行業成為精英或者普通人。

有當老師的,當主持人的,當記者的,當律師的,當網紅的,當娛樂明星的……

所以,與其在辯論比賽中自嗨,

不如藉此鍛煉下自己的職業技能。

以上。


既然夏局是為了給世錦賽和華語網辯提供試點方案,那我也表達一下自己的看法吧。

考慮到世錦賽、華語網辯的比賽定位為傳統辯論中的高端局,比賽質量是第一位,那麼我認為,如果想要嘗試資料公示制度,建議配套以下制度一起使用:

1)全程只有一個辯題;

2)全程只有一個辯題;

3)全程只有一個辯題。

還有一些其他的想法,有時間再寫吧。。。


在比賽中讓你評委聽懂你的發言本來就是要考量的內容之一。

你想表達的意思≠你表達出來的意思≠你在對方辯手干擾下表達的意思≠裁判聽到的意思


本回答分為兩個:極簡回答和極復回答

極簡回答:

就連我們博士畢業論文答辯,現場答辯的那些博導教授都沒能完全做到事先檢視。

我人微言輕,或許閱歷很淺,但我參加過的各種圓桌會議、國家級學術論文討論、畢業論文答辯旁觀,基本上很少有老師能做到事前認認真真看,大部分都是當場現看。

所以辯論賽?還是算了吧。

極復回答:

@herolandis 的答案說的非常好。

我可以不必再贅述了。

我就提三點:

①有同類可以代替

題主說的這麼複雜,不就是我們博士在各種【學術論壇】里常乾的事嗎?

誰告訴你【辯論】就一定要以【辯論賽】的形式呈現的呢?

我川師的李華平教授和韓軍老師在《語文教學通訊》上的「李韓之爭」算不算辯論?

算不算學術辯論?

不拿語文做人情--李華平就"李韓之爭"答記者問_百度學術

我還舉一個川師的例子,我的博導董志強教授對維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論的批判 對維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論的批判 - 《中國學術期刊(網路版)》

和李紅老師的辯論:

對維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概念的澄清

對維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概念的澄清_百度學術

是不是辯論,是不是學術辯論,又是不是必須要求「賽前」檢視資料?

②賽前就算提交了,賽中如何證明

我很同意一位匿名用戶的回答

1、借鑒論文答辯

(1)賽前規定時間提交維護己方立場的「論文」。

(2)此論文提交後不得修改。

(3)將論文分別發給 評委 和 正反方選手,然後給出規定的準備時間。

(4)比賽時分別由正方雙方分別交替作為質詢方和答辯方,質詢方只能圍繞對方論文進行質詢,答辯方只能基於己方論文進行答辯。

(5)由評委作為質詢方分別對正反雙方進行質詢。

缺陷:比賽時沒時間也不適宜「朗讀」論文…………

作者:匿名用戶

鏈接:對於辯論比賽來說,賽前如果允許雙方辯手向評委出示書面材料(如論文摘要、證據清單等),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 匿名用戶的回答 - 知乎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這裡我要不尊重陳銘老師一下,在奇葩說《老婆的收入tri 我,我該不該離婚》里,陳銘老師舉出了兩篇論文作為例證,證明在家庭關係中,女性收入比男性高「不幸福」

不好意思,我事後查了一下,論文表達的意思和他講的意思不是一個意思。

《城市女性的相對收入與離婚風險_婚姻質量的調節作用_張會平》發表於《婦女研究論叢》13年3月。其最主要的觀點是:女性的相對收入與離婚意向呈正相關,婚姻幸福感發揮了調節作用。如果我們仔細檢視這篇論文,就會發現陳銘老師舉的論文是不合適的,因為這篇論文原話是這麼說的:即使女性的收入高於丈夫,如果他們能從婚姻中感知到幸福,其離婚的意向也會降低。這一結果與西方文獻中相對高收入女性只會離開不幸福的婚姻,而不是離開所有婚姻的研究結果一致。也就是說,在該論文中,經過數據調查分析的結果是,女性經濟獨立只和離婚意向有關,和婚姻幸福感無關。

《女性家庭經濟貢獻對婚姻衝突的影響_婚姻承諾的調節作用_張會平》發表於《人口與經濟》13年5月。其中的主要觀點和上一篇論文差不多,但側重點在於:女性的家庭經濟貢獻與婚姻衝突的關係,以及婚姻承諾的調節作用。在這裡我不得不對兩篇論文的提出某個學術上可能的疑問,當然這和本場辯論無關,我們姑且不論。

在這裡,陳銘老師找到了兩份高度相似的論文,但論文的觀點都不足以完全說明他的觀點,當然這只是事後檢視,檢視的結果就是,根據陳銘老師的論文顯示,幸福感和女性收入無法成為某種因果關係,而都只是離婚意向的考慮元素之一。

首先,陳銘老師老師用了兩篇幾乎一樣的文章,還是同一個作者,我們都知道孤證不成立,你怎麼判?

其次,這還暴露了張會平老師一稿多投的學術道德問題,這樣做合適嗎?

第三,這種情況當時就過去了,但事後查出來怎麼辦?判輸嗎?減分項為多少呢?

③實行這樣的改變,成本太大,還不如搞學術論壇

順便,不建議反饋到世錦賽或華辯做試點,不是我針對大家,我是說在座的各位......哦,不是,我是說辯論賽根本承擔不下來這個職責......不要硬撐。

最後,一個成本問題的考慮:

如果真的做下來了,是不是要準備篩選一下辯手的學術修為呢?

是不是還要增加選手的【舉證不誠信系統】作為判斷呢?

最後,我再回應一下題主的一個例子:

在2014年的世錦賽,也曾出現過檢驗證據的事件,當時關於棄嬰安全島雙方提出了看起來不一致的數據(都是英文數據),後來由浙江大學的皮鑫博士負責檢證,確定雙方的數據都是真實的,只是口徑不一致,而雙方辯手的表述都存在問題,才導致了半場的爭執。

如果按照您的構想,我是皮鑫博士的話,我只能選擇直接讓正反雙方都判輸,不允許晉級,因為【表述都存在問題】,給評委和觀眾帶來了嚴重誤導,這兩支隊伍都缺乏基本的誠信,浪費了彼此選手、評委和觀眾的時間,都應該淘汰。

是不是還要增加【禁賽】懲罰制度呢?

我怎麼感覺越來越像體育職業聯賽了呢?

————————————

再更新一次:

之前沒有看到提問人是誰,所以就本著非常中立客觀的方式去表達,現在看到了,鑒於夏老師所在的華語辯論網對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提一個建設性的方案,可以用在決賽或準決賽的賽場上:

準備一個賽前公開的雙方選手小討論,就像法庭辯論那樣,雙方律師需要交換證據。

如果在賽中臨時提出新證據,我們建議中止比賽,先驗證證據有效性,然後繼續。

不過這就對競技性和可觀賞性大打折扣了。

還望夏老師三思,作為一個補充,而不是主要改動來考慮。 @夏惟桐


推薦閱讀:

如何評價第五屆捭闔杯安徽賽區的主辦方的安排和部分評委的判准?
哪裡能找到更多馬來西亞著名辯手胡漸彪的辯論視頻?
辯論新手常出現的失誤有哪些?
如果辯論是一個網遊,這會是一個怎樣有趣的故事?
辯論帶給你了什麼?

TAG:辯論 | 辯論賽 | 華語辯論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