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可行性補助模式與PPP模式區別?

BOT模式+可行性缺口補助與純PPP模式之間的區別。現在一些政府項目向社會招標時提出PPP模式的同時為什麼又會存在BOT模式+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形式?望各位大神不吝賜教。萬分感謝!


這是一個概念性問題。

首先要清楚什麼是PPP模式,PPP是指政府與社會資本為提供某種公共服務產品而創新的一種合作模式。近年來,國家大力推動PPP模式,減少政府債務支出,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來指導PPP模式如何操作實施。總的來說,PPP模式就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一種合作模式,但是具體的運作方式需要結合具體的項目來設計。

從相關政策了解到,目前PPP項目的運作方式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種是管理外包類、一種是特許經營類、還有一種是永久私有化。

  • 管理外包類常見的是委託運營(Operations&Maintenance,OM)和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主要針對存量項目,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用戶服務職責委託/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管理費。
  • 特許經營類常見的運作方式有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和改建—運營—移交(ROT)。也就是說BOT方式是屬於PPP模式下的一種具體的運作方式。適用於新建項目,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年—30年。

  • 永久私有化常用的是BOO方式,是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當然,除了以上常見的幾種運作方式外,還有許多在以上基本方式上演變產生的其他的運作方式,
    如BLOT(建設、租賃、運營、移交)、DBF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等等。

所謂的「可行性缺口補助」是PPP模式下的一種付費機制。對於PPP項目而言,通常由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承擔項目的投資建設責任。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向項目公司進行付費購買項目可用性(符合驗收標準的公共資產)以及維持項目可用性所需的運營維護服務(符合績效要求的公共服務)。

付費機制分為三類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

  • 政府付費主要是針對一些非經營性項目(項目本身無任何的經營收入來源),由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告產品和服務。
  • 使用者付費主要適用於純經營性項目(項目可以通過經營獲取收入來源),項目公司向社會公眾/用戶提供公共服務,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以回收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並獲取合理利潤。

  • 可行性缺口補助是政府付費和使用者付費折中的第三種機制,適用於准經營性項目(項目本身具備一定的經營性,但是項目收入不能完全覆蓋項目前期建設投入),在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利潤的時候,由政府給予項目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助,以彌補使用者付費之外的缺口部分。通常是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結合的機制。

根據前面基本概念的解釋,題主所說的「政府項目向社會招標提出PPP模式的同時存在BOT+可行性缺口補助」,應該是在PPP的模式下,採取BOT(建設-運營-移交)的方式運作,項目公司通過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方式獲取回報。

建議看看PPP項目合同指南,對這幾個概念的區分和理解更有幫助。


可行性缺口補助是付費方式的一種。BOT是PPP模式的其中一種模式。BOT+可行性缺口補助這個說法就不是很正確。應該是在BOT模式下的付費機制是 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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