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被人用刀刺成輕微傷,但是對方派出所有關係,我該做些什麼?


像你這樣開上帝視角的代入進預設好的前提,好像怎麼辦都沒用了。

天啦嚕,批個材料回來,這麼多磚頭!?

題主這種語氣我著實是不喜歡,對方在派出所有關係

那又如何呢?

前幾天接個警,某家的香樟樹被人鋸斷了十幾棵,我出警的時候現場看下來就說現場條件並不好,只能從外圍做點工作。回來就各種調監控,看了幾天就硬是沒發現什麼線索。

事主不幹了,找到所里來,有關係嗎?有啊,本地人嘛,小鎮上土生土長的誰還沒幾個熟人朋友,找的我們所領導來問我,並且提供了他覺得很可疑的人,讓我們去刑事傳喚過來問話,我問他證據呢?他說直覺與邏輯,並說什麼「他自己做過的事情,瞎子吃餛飩心裡有數」云云,我啞然。問他如果對方叫來了,不承認,又沒有證據怎麼辦?就算他承認了,沒有其他證據,孤證不定案又怎麼辦?事主說,中國什麼鳥法律,作案的人自己都承認了,還不能認定有罪?我再次啞然,然後甩了一本刑訴法給他自己翻,繼續出我的警去。

(而且,從趨利避害的角度來說,傻逼才會承認自己幹了這事,產生供述動機,只不過是因為辦案部門有足夠多的證據,讓他自己權衡之後覺得供述要比拒供更加有利,他才會說,而且即便供認,在很多核心和細節上一樣要避重就輕、要能推則推)

我想說的是什麼?有關係又能如何?有關係就一定代表警方要把這個案子吞了,還是要徇私枉法了?一個行政案件而已,犯的著為了這點所謂的關係,吃檢察院一個糾違,甚至辦個徇私枉法罪?

對方派出所里有沒有關係不重要,就算真的有關係,就算真的會徇私,那麼,請你看看下面的告知書,應該在做筆錄的時候向你方宣讀。

所以,別拿有關係來說事了,行不?就算對方真的用了關係對你方不利,你也有的是救濟途徑。

那麼具體來說怎麼辦呢?

1、報警,和警方如實陳述案件的前因後果、來龍去脈;

2、看傷情,到底是輕微傷還是輕傷以上,這決定了案件的定性;

3、治安處罰法明確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只要達成調解並履行的,可以不予處罰。

所以,如果警方組織你們雙方調解的,你們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等各項直接損失。當然了,你們不願意調解的也完全可以。結果就是違反治安處罰法的一方,該行政拘留幾天就是幾天。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如果你們不能達成調解協議,違法一方(就是你說的對方)被行政拘留後,你方的各項損失,別找派出所,這不是派出所的職責所在,請你們自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別問我為啥不管,法條貼給你,自己去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認為警方在處理過程中有意偏袒對方,導致處罰畸輕,甚至不處罰的,你們可以就此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行政訴訟。如果承辦人存在瀆職、徇私枉法、受賄等等情形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述和控告。

5、我還需要特彆強調的一點,對方的年齡也很關鍵。

如果不巧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可以決定但不執行行政拘留。到時候你別說警方不作為。

別問我為什麼,法條再次貼給你,自己去看: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以上。

要拍磚的請繼續!


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我先普及兩個問題:

1. 派出所如何處理打架鬥毆、故意傷害案件;

2. 刑事輕傷、行政輕微傷的鑒定過程。

先說第一個問題:派出所如何處理打架鬥毆、故意傷害案件

派出所接到此類報警,一般第一時間出警處警,第一時間提取現場物證、對證人製作筆錄、調取周圍監控錄像,必要時候對周圍群眾進行走訪調查。我為什麼沒提到當事人雙方,因為目前還搞不清當事人傷情輕重。接下來,就是對當事人該怎麼處置,如果當事人受傷較重,不論他是打人者還是被打者(這麼表述其實不準確,這裡口語化一點),都先落實身份,同時撥打120送醫院救治,實在無法落實身份的,辦案民警陪同去。當然,這個受傷是否嚴重只是初步判斷,主要看的是流血情況,當然經常遇到看著嚴重的那個其實沒什麼大事,看著不嚴重的可能已經骨折了。如果沒有明顯未受傷,並且當事人自己也稱自己未受傷的,帶回派出所調查,包括檢查隨身物品、體表傷情、填寫留置盤問登記表、留置盤問、製作筆錄等等。那些送醫院的,就等待著人家病情穩定之後再去調查取證、製作筆錄。

然後你們關心的不是如何調查,而是如何處理。答案很簡單,如果不能在8個小時(最長24小時)作調解處理的話,就只能先讓雙方回家唄。先不要說不作為的話,因為這個時候還沒法作為,雖然基本了解了案件來龍去脈,但一方面要如何處置還需做法醫傷殘鑒定,另一方面當事人病情不一定會好,有些受傷嚴重的會持續一年兩年。關於什麼時候能做法醫鑒定,我在第二個方面里再說。

下一個程序就是法醫傷殘鑒定,分兩個方面,鑒定傷情和鑒定殘疾程度。鑒定傷情的目的用於公安機關的處理和人民法院的審判,鑒定殘疾程度用於民事賠償。派出所給受傷當事人開具委託書,有時候會給雙方都開,當事人拿著這個委託書去找所委託的法醫,如果法醫所在機構有資質可以做鑒定,那他一般就給做了這個鑒定;如果沒有資質,他還會委託當事人去有資質的機構,比如醫學院或者其他社會上可以做法醫鑒定的機構。經過鑒定,鑒定結論大概需要一個半月時間,結論就是傷情是否構成輕微傷、輕傷、重傷。四個級別有不同的處理辦法。

1)不構成輕微傷的,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的這一句:「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構成輕微傷的,如果沒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情況的話,就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構成輕傷的和重傷的,怎麼判是人民法院的事情,我們公安機關要做的就是對對方進行刑事拘留、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這裡不過多贅述。

然後就是傳喚雙方,針對傷情情況,向雙方進行告知,同時對該處罰的製作相應的權利義務告知書、行政處罰前告知筆錄、(經審批後生成)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執行回執。然後罰款的帶著行政違法行為人去銀行繳納罰款,拘留的將違法行為人送到拘留所執行。如果是刑事拘留的,那就嚴格刑事司法程序,經檢察院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至此,公安機關的處理就結束了,至於雙方的費用、損失什麼的,這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雙方都可以去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對公安機關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期間,也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刑事案件沒有暫緩執行制度,但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第一次訊問時就提出聘請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把自己的想法可以和律師進行溝通,以在審判中取得對自己有利的辯護。

在整個這些個過程中,雙方一直有一個權利,就是提出和對方進行調解處理,俗稱「私了」。但是這種私了還是要由公安機關主導或者主持的,雙方如果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製作「調解協議」,並且約定此事一次性解決,公安機關不再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個問題:刑事輕傷、行政輕微傷的鑒定過程

上面說過大致的過程,派出所委託-&>法醫做鑒定;派出所委託-&>法醫委託-&>相關機構做鑒定。法醫要出具鑒定結論(鑒定意見),必須要有法醫資格證;任何機構(包括公安局本身、公安刑偵大隊)要出具結論(意見),必須要有鑒定機構資質。比較常見的,各地市分縣局不一定有資質(直轄市除外),但各個市局一般都有資質,還有就是醫學院,社會上也有很多機構可以做,但是他們都是盈利性質的。現在有很多法醫即使有資質也不願意出具鑒定,是因為公安局的法醫畢竟是公安人員,作為自己單位的人,一方面出於保護自己單位同事、保護自己單位聲譽的初衷,會有避重就輕的可能性,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很多比較麻煩的案子,社會機構往往能夠避免引起雙方矛盾,雙方不服鑒定的,委託另一家機構重新鑒定,基本能夠保證公平公正。有些人問過我,社會機構是不是和法醫有關係,法醫吃回扣啊?我想說,你做一次鑒定也就三五百塊錢,除去人家機構自己的成本開銷,還有人家自己法醫的收入,還剩下多少?即使我們的法醫想吃回扣,也不至於看中這一點吧?一個分縣局法醫一個月的接案量並不大,如果超過十個那就累死了!一個人如果算100塊錢回扣,一個月1000,至於嗎?

傷情鑒定需要帶什麼東西?都是看病的東西,病例、拍片、診斷證明。如果是皮膚創口傷的話,最好能提供最初的照片,最好是貼比例尺的照片,這些照片如果在治療的最初階段派出所民警比較負責任的話,會請刑事技術員來拍照取證,當然當事人自己也可以請求派出所民警這麼做,大部分民警不會做這些工作,因為這畢竟不是必要工作。

傷情鑒定在什麼時間做?這個一般不給一個確切時間,因為每個人體質不同,但是一般原則是在受傷痊癒後去做,有骨折的,在骨折治療結束三個月之後去做,所謂傷筋動骨一百天。為什麼這麼定呢?因為傷情鑒定的一個重要方向就是看是否影響功能,影響功能的話自然就要加重了,但是國家有統一的標準的。

傷情鑒定具體鑒定什麼?這個我答不下,地方不夠,但是這標準是公開透明的。有興趣的可以百度「傷殘鑒定標準」。關於傷情鑒定的,一般有三個方面:輕微傷標準、輕傷害標準和重傷害標準。《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做了一個定義,也就是一個大的原則:「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

關於輕傷和輕微傷就沒有一個籠統的定義了,只能根據實際情況,由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

現在來回答題主的問題:

父親被人用刀刺成輕微傷,但是對方派出所有關係,我該做些什麼?

那麼我反過來要問你幾個問題:

1. 傷情鑒定的結論是否已經作出?是你認為的輕微傷?還是鑒定結論的表述的輕微傷?

2. 如果是傷情鑒定結論已經作出,在所有的過程中,對方是否和你們接觸過?是否先行提供一部分錢財幫你們治病?對方是否有調解的意願?你們家屬包括當事人你父親本人是否願意調解呢?

3. 如果對方態度惡劣,不願調解,那麼你們家屬完全可以拒絕調解。你在問題中問到的,「對方在派出所有關係」,有什麼關係?是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產生影響?產生了何種影響?民警有沒有在這個過程中對你們家屬進行過威逼利誘甚至是強行處理?

4. 現在案件進展如何?民警有沒有不作為情況?如果有,是不作為還是亂作為?是久拖未決?還是亂做處理?如果是不作為,他現在是否結案?還是你們認為的不作為,是對對方沒有進行拘留處罰?

上述四個問題你得自己先弄明白,小城市我不清楚,在大城市裡辦案子也基本上是個透明的事兒。如果對方的關係對案件產生了本質的影響,那作為你們家屬來說,完全可以向辦案單位的上級部門、同級檢察院反應,可以打110進行投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民警言語行為不規範,也可以偷拍小視頻發到網上(但是請不要斷章取義,只截取某一部分話語,某些不良媒體可真的這樣做過),還可以打電話叫媒體來曝光……手段非常非常多,反過來想一想辦案民警,如果非親非故,誰幹嘛要冒著很大的風險去偏袒對方呢?如果帶親帶故,你也完全可以申請迴避啊。

綜上所述,你先搞清楚現在問題出在哪裡,然後對症解決,你只是給一個大標題說對方有關係,那也沒人能給你提出真正你想要的解決方案。


報案 驗傷

警察調解 說清楚來龍去脈

然後就看你公了還是私了了


輕微傷不符合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不過呢,作為受害者是有權利再次申請鑒定的。至於如何達到輕傷,可以參考相關規定;或者呢,請個刑事律師。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你首先需要一個律師


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只根據傷害的結果定罪量刑,本案侵害人持刀傷人應屬從重量刑情節,但故意傷害罪定罪起點又是輕傷,所以派出所只能以治安案件處理。

但是持刀傷人情節惡劣,必須應予以行政拘留,如果只罰款不拘留說明的確找關係了。


配合取證。不同意調解,對方處拘留5至10日,罰款若干。


20161026更新,同時關閉評論!我舉這些案例不是來討論的,是用實例來證明的!

我舉這些例子,只是要證明一件事:公檢法也會不公正!但有人就引申為我舉這些例是要證明所有公檢法都是壞蛋!辯來辯去實在是累!

這是其中一位評論者的回答,我還是來打臉!

1、湖南嶽陽顧文案。趙某報案,不被受理,趙某發帖,新聞媒體跟進,顧文被關禁閉、治安處罰,媒體質疑,公安廳介入,刑事立案

2、雲南昭通彭澤高案。劉少斌出獄,申訴,無果,在被舉報的情況下彭澤高仍在2014年10月提拔擬任昭通維穩辦副主任,劉少斌在博客發帖,中央政法機關介入,2015年通報!

5、湖北武漢姚海鷹案。報社多次與江岸區檢察院交涉無果,相反檢察院多次找到報社上級部門施壓,姚海鷹後上網發帖後,記協、最高檢、中宣部介入才糾錯!

7、交警收錢放行違法車輛,這個又是記者媒體!

有人談到被害妄想症,下面這些案例就讓你看看,到底這些案件是真實的還是妄想的?為什麼大家不願意相信政府呢?為什麼政府公信力比妓女還低呢?為什麼很多次政府闢謠後又反闢謠呢?為什麼調查結論出來後被打臉呢?這需要政府從業人員多加思考!

不是我不信你!我要是信了你,就背叛了我自己!

@霍sir:你看我這反洗地功夫咋樣?是的,我們有很多法律、制度、文件、規章、途經來給予救濟,但救濟的前提:1、需要文化知識,知曉相關的法律規定;2、需要精力、金錢和時間;3、最重要的:所有人都依據法律規定辦事。然而這恰恰是目前我國存在問題最大的一塊!法條、規定、文件都是紙上的,最終的執行都要靠人。如果該執行的人不去執行呢?有法不依、有章不據、推諉扯皮,正是目前我國公權力機關最為人詬病的地方!如果救濟起作用的話,就不會有下面這些大案了!並且,作為手握公權力者,你應該主動作為,而不是讓別人通過救濟來逼迫你!

@王sir:"你放心,沒有一個警察會違法辦案的。"哈哈!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在理解不了你們這些四線小城市而且又是法盲的人的思維方式「,來來,你來給我解釋一下下面這些案例,並告訴我們怎麼去做?

我從來不去搞地圖炮,也不想貼標籤!覺得自己高尚別人也一樣高尚的,泥垢了!你是公檢法,你覺得自己正義,你的同僚也跟你一樣正義?面對金錢、權力、人情、關係,你覺得你能完全不受干擾?

愛國者的責任,就是不讓國家受到政府的侵犯!

那些說公安系統、檢察院系統、法院系統沒有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同志,你們沒聽說過下列案例嗎?我要把你們的臉和屁股打得啪啪響!

這些人命關天的大案都敢這麼做,一些小案,辦成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又能怎樣?

1、湖南嶽陽顧文案。2015年9月24日湖南省岳陽市公安局原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警察顧文拘禁要求跟其分手的趙某並意欲強姦,此前顧文還多次利用警察身份威脅趙某,毀壞趙某財物。趙某報案後,岳陽市洛王派出所回應「公職人員不能隨便處理「,不予立案,後因媒體報道,才把顧文治安處罰,後媒體窮追猛打,湖南省公安廳介入處理才以刑事案件立案!原因:顧文舅媽為岳陽市某領導。

趙某家境比較殷實,有文化,知道投訴渠道,也知道找媒體,一般人呢?

2、雲南昭通彭澤高案。2007年11月11日,5歲的鄧濤被雲南省彝良縣蕎山鄉咪咡村田壩組吳朝斌、劉少國、謝明友等十四戶農戶的落地式安裝的變壓器擊傷,他的律師舅舅劉少斌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起訴了吳朝斌、劉少國等責任人及彝良縣咪咡河發電有限公司。彝良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11月3日以「【2008】彝民初字第676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令吳朝斌等人與彝良縣咪咡河發電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鄧濤各項損失272696.63元。吳朝斌等人與發電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5月19日以「【2010】昭中民二終字第161號」判決書駁回吳朝斌等人與發電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7月13日,即鄧濤民事案件終審判決剛送達完才三天,彝良縣政法委書記彭澤高即組建「彝良縣政法委聯合調查組」,由彝良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童昆(因童昆拒絕參加,後改由副檢察長劉應華)、彝良縣公安局副局長張仁雲組織檢察官和警察聯合以政法委名義展開刑事工作,在2010年7月16日將鄧濤民事案件證人劉雲忠、楊碧高、方世兵給予抓捕,2010年8月12日在昆明將鄧濤代理人劉少斌和另一證人趙維國給予抓捕。彝良縣檢察院以「妨害作證罪」向雲南省彝良縣法院提起公訴,彝良縣法院於2011年7月29日以「【2011】彝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劉少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原因:據劉少斌控訴,彭澤高為彝良縣咪咡河發電有限公司隱形股東,不然為何如此這般?

劉少斌作為一個律師,有文化,懂法律,結果,呵呵!更可笑的是,彭澤高在2014年10月份擬提拔為昭通市維穩辦副主任!

3、湖南益陽馬勇案。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與受害人袁某發生爭執,對袁某進行毆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將袁某捅死。2013年8月,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後經查明,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時任益陽市委書記馬勇收受被告人親屬賄賂,借口「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益陽市多名政法幹警和案件辯護律師違法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導致該案重罪輕判。

結果:益陽市赫山區法院系統、益陽政法系統多人涉案。

4、福建福州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案,警匪勾結殺人栽贓。這個案件駭人聽聞!2000年,福州商人陳信滔與徐承平合作投資福州安詳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從事舊車交易業務。後來兩人在經營期間產生矛盾,陳信滔的哥哥陳信華找到據稱是「黑道人物」的卞禮忠出面調解,卞禮忠調解無果,反而引起徐承平的不滿。

  2001年2月20日晚,徐承平與時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等人布下圈套,邀請卞禮忠到其辦公室,暗中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隊原中隊長鄭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劉雄等設伏。23點過後,警匪片中才能看到的一幕發生了:徐承平從辦公室走出來,按照與劉雄事先的約定,「撫一下頭髮」發出暗號,並大喊:「搶劫、搶劫!」劉雄在明知卞禮忠沒有持槍拒捕、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規定的情況下,下令向坐在椅子上的卞禮忠開槍射擊。鄭軍開了第一槍,然後有刑警手持微型衝鋒槍,隔著玻璃朝卞禮忠一陣掃射。見到卞禮忠的手還在顫動,鄭軍拔出手槍,朝卞禮忠的眉心補了一槍,又在其左臉補了一槍。鄭軍從腋窩下取出徐承平事先準備好的裝有仿六四式手槍的塑料袋,隔著塑料袋把子彈上膛後丟在卞禮忠的右手邊;劉雄亦將徐承平準備好的8萬元,加上從卞禮忠身上搜出的1萬多元現金,撒落在卞禮忠的屍體旁,偽造成卞禮忠持槍搶劫而被當場擊斃的現場。

  陳信滔當時因手機關機沒有接到邀約而躲過一劫。卞禮忠被擊斃後,徐承平以公安機關辦案的名義,指使林某等人搶走陳信滔停放在安詳車場內的26輛汽車以及過戶資料,隨後徐承平將大部分車輛變賣。經估價,被搶的26輛車價值324萬餘元。

  雖然陳信滔逃過一死,但他和哥哥陳信華卻被認作是卞禮忠敲詐勒索的幕後指使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關押1072天。由於疑點重重,陳信滔案歷經8次退回補充偵查、3次變更起訴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發回重審。在飽嘗3年冤獄的苦難後,直至2004年3月4日陳信滔才得以無罪釋放。

5、湖北武漢姚海鷹案。這個案件因為姚海鷹以記者的身份在網上發文控訴而不是配合調查從而逃脫檢察院的非法調查!《長江商報》社深度新聞部記者姚海鷹因為撰寫《一起「侵犯商業秘密」事件調查》的報道,觸犯了武漢江岸區檢察院檢察長張振國,受到受到報道對象——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的「非法傳喚」和「人身威脅」!從2009年9月份起,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以」紀、貪「非法詢問通知書多次威逼長江商報、姚海鷹,欲誘姚海鷹接受其非法傳喚,報社要求檢察院提供證據,檢察院承辦人卻說」目前沒有證證據,要找到記者調查後才清楚「。最後姚海鷹在網上發帖求助,引起很大反響,最終驚動記協、最高檢、中宣部,才得以糾正。在這個案件中,姚海鷹沒有天真地懷著「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的自信去接受檢方的「詢問」,否則,他只要一腳走進當地檢察院的大門,恐怕也就邁進了看守所(甚至是監獄)的大門。因為檢方向他發出「詢問通知書」,是在沒有刑事立案的條件下對他進行非法傳喚,而且張振國本人毫不諱言,傳喚姚海鷹「暫時沒有證據,找到他以後就能找到證據」。也就是說:如果姚海鷹配合接受「詢問」,檢方就有可能將他控制起來並找到他「貪污」的證據,至少可能要有一段時間喪失自由。

6、河南王順喜從基層中院一路行賄到最高法案。河南順天化工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順喜為了贏得一場民事訴訟,從2011年起,先後行賄河南新鄉中院、河南省高院和最高院承辦法官、拉關係公職人員!

7、2016年10月25日最新消息:黑龍江依蘭交警被曝設崗收錢的8名涉事交警被停職調查!交警收錢放行違法車輛的事件多次被曝光!2012年5月,運城市新絳縣、呂梁市柳林縣公安交警兩起收黑錢的案件被報道,同年11月媒體報道河南新鄉獲嘉縣個別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違規收費的消息,有視頻記錄了河南獲嘉縣交警13次收黑錢的過程。這叫什麼?屢教不改?

還有很多案件,就不一一列舉了!作為公檢法系統,在日常生活中,手握能剝奪國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人身自由的法定權力,所以他們是平時日常最為強勢的公權力政府部門!所以,手握這把利器的公檢法公職人員,希望你們能從自身守法、遵法、執法做起,不要讓你們的執法對象通過救濟來維護自身權益,甚至通過救濟也難以維權!


輕微傷可以要求行政處罰對方

派出所和對方關係不錯的話會幫忙調解

你就乘機開價

最後你拿到了錢

派出所也對雙方有交代

對方也不用關了

皆大歡喜


輕微傷呀。。。這個是個治安案件呢。

為啥被捅呀?對方態度怎麼樣呀?有沒有爭取你們諒解呀?有沒有主動承擔醫療費用呀?講詳細點吧。要不根本沒辦法判斷呀。。


父親被人毆打,輕傷害。對方哥哥是公安系統的領導。

現在即將開庭,要被判刑了。

是不是大家誤會了。打人的要被判刑了。


反涉及刀之類的好像派出所必須立案吧?我沒記錯的話。


反報。


「知乎上的人有被害妄想症」....看到這樣的回答我也是醉了。

什麼時候開上帝視角了,是你們活在公正執法公平正義里,還是你們不肯信中國依舊是一個關係社會?

招黑你妹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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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sir後面說得很對,是有救濟途徑,監察體系也很完善。

我是非985,211的高校,武書連排名前100的大學,本專業是軟體工程,輔修法學,參加今年的司法考試(只複習了400小時左右,沒有過的希望)。我們法學的課程上,因為輔修所以課業壓力不大,老師大部分時間在和我們說公檢法是一家的例子。我生活在省會下的縣城,在我這裡聽到的和看到的貪贓枉法,甚至退休幹部都能濫用職權的例子,實際上欺負的就是普通百姓不懂法。

你看,都出現了聚餐教師被通報的事情。扛著紅旗反紅旗是事情還少嗎?

訴訟成本的高昂,一起考司考的朋友,身邊法學專業的朋友都這麼激勵自己:「你不覺得當律師很掙錢嗎?」

就像是我身邊的朋友開始實習當教師、開始工作成為「大人」,我才發現,我把孩子交給他們看起來多麼不靠譜,那些光鮮亮麗的職業名稱背後,都是些會喜會悲,會衡量利弊的普通人。我才慢慢把視野回到父母一輩的那些為人處世的「經驗」上,相信他們說的現實有一定的道理。

對方派出所有關係,想一想自己想要的公正,和要付出的成本,大多數人,大概就會息事寧人了吧?

這是一個沒用的答案,因為它沒有給題主任何有效的建議,所以也不會取消匿名,也歡迎大家點沒有幫助,只是想說不要開嘲諷,如果身邊有什麼類似的經歷經驗,請分享給需要的人。

貼出法條,不如說出經歷來得靠譜。我們都知道知乎的正確是醫生敬業,老師師表,警察奉公,來,說一說我們不知道的。


上面回答我也是醉了。想問問樓上的各位有沒有在小縣城裡呆過?如果真的呆過的話就應該能夠理解,有人真的可以**的。而且警察會用各種隱含的話警告你不要向上舉報…

建議遇到這種事直接去找媒體,或者實名舉報吧……

最好能把談話錄下來,不過一般錄不下來……


哇,派出所,這麼大的衙門,瞪我一眼我就懷孕了,好怕怕啊……

題主是來搞笑的么?派出所上面有分局,分局上面有市局,市局上面有省廳,省廳上面……而且中國還有兩個衙門叫法院和檢察院。

你正常告就是了。實在理解不了你們這些四線小城市而且又是法盲的人的思維方式……


各位,真的沒有你們想的那麼和諧。基層派出所真的不一樣。對錯是有法律,有多對多錯就是執法人的考慮了。


講普通話,經常為此去派出所。到目前為止,派出所是我經歷過最不講法律得部門之一。百度所學皆無用。刑事案件不清楚沒經歷過,治安案件基本就是關係為主,嚇唬為副。一看確實沒油水就採取自行解決得方式。


他派出所有人,你知乎有人。霍sir等等的知乎好警察幫你,你不要慫!


聶樹斌的案子終於改判了。發現重大線索並緊抓不放的縣公安局副局長沒多久就被調到二線等退了。

知乎上都是好警察 對方別說鎮上派出所有人 就是省長是他爹我都辦他。。。

不過題主千萬別信啊

輕微傷事不大 一般也就是拘留 賠錢了事

對方找人無非就是不想賠錢或者少賠點唄 別服軟 一副你不賠我錢我就把事鬧大的氣勢 對方也許不至於為了幾千塊錢就能平的事而搞個大新聞

當然了你也別趁著政治環境不好瞎要 一般也就是醫療費 營養費 誤工費這些 判刑什麼的是不夠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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