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死刑是解決犯罪問題的有效手段嗎?
畢竟人都畏懼死亡,但一刀切式的死刑是解決犯罪問題的有效手段嗎?
謝邀。刑罰的威懾力不是來自於其嚴酷性,而是來自於不可避免性。過度嚴酷的刑罰在兩千多年前的秦朝就施行過了,結果大家也看到了。另外,這個手段解決犯罪不行,解決法律從業者倒是立竿見影……
那估計所有犯罪都成命案了。
會大雨,道不通,逾期,論罪當斬,陳勝、吳廣遂揭竿。 原文: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陳勝曰:「天下苦秦久矣。吾聞二世少子也,不當立,當立者乃公子扶蘇。扶蘇以數諫故,上使外將兵。今或聞無罪,二世殺之。百姓多聞其賢,未知其死也。項燕為楚將,數有功,愛士卒,楚人憐之。或以為死,或以為亡。今誠以吾眾詐自稱公子扶蘇、項燕,為天下唱,宜多應者。」吳廣以為然。乃行卜。卜者知其指意,曰:「足下事皆成,有功。然足下卜之鬼乎?」陳勝、吳廣喜,念鬼,曰:「此教我先威眾耳。」乃丹書帛曰:「陳勝王」,置人所罾魚腹中。卒買魚烹食,得魚腹中書,固以怪之矣。又間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夜篝火,狐鳴呼曰:「大楚興,陳勝王!」卒皆夜驚恐。旦日,卒中往往語,皆指目陳勝。
一刀切?自古無有此法。若國家真這麼搞,分分鐘滅亡的節奏。
只能在特定地域,特定情況,特定犯罪分子的情況下,開展嚴打。
無差別地毯式批處理,從秦朝起就行不通了絕對不是!
首先看看犯罪有些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之後,我國共有罪名468個。輕至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刑為管制拘役。
重至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刑為死刑。
通過以上兩個罪很明顯可以看出,不同的犯罪侵害的法益和造成的社會危害顯然不同。
如果一刀切會有什麼後果?
啊我本來犯了一個很小的罪,算了反正都是死刑我要報復社會。啊我衝動殺了一個人,反正都是死刑我再多殺幾個吧。什麼?你說絕對死刑可以從根源上杜絕犯罪?
現在的社會,大多數人都不是閑著沒事犯罪玩,他們要麼迫於生計,要麼走投無路,要麼衝動犯罪,或者懷著僥倖心理等等。你以為絕對死刑後,這些人這些情況就能沒有了嗎?甚至一個絕對死刑的社會,一個殘忍不考慮具體情況的社會,這樣的人這樣的情況只多不少,而且他們更加不擇手段。人們畏懼死亡,但死亡其實是最讓犯罪者解脫的方式,畢竟死了一了百了,他們可能恐懼幾天,但是之後不用面對社會輿論,不用努力適應社會。
死刑一刀切了他們對社會的危害,也否認了人性的正面,而且讓他用忘卻一切的方式對他的罪行負責,這樣的方式,怎麼能不慎重使用呢?
個人認為,不能減刑不能假釋的終身監禁,才是最可怕的刑罰,犯罪者最開始意識不到它恐怖在哪,卻在歲月的流逝中,失去了為人的所有功能。判刑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罪犯,而是為了社會穩定。一律死刑?一不小心犯罪了,肯定要死了,在沒有死之前為何不強姦一下人呢,為何不多享受一下呢,反正都要死了,死之前多殺幾個也無所謂了。你確定這樣能讓社會穩定?
顯然自古以來未曾有這種法律 因此此法不可能合理合適
謝邀。當然不是,但死刑的作用重大。
犯罪的根源是基因、教育、經濟水平。高承勇有犯罪基因(還好高用實際行動證明了這點,否則我又會被文人知識分子、「法律精英」、「民族良心」們噴「胡扯!」),但若受過教育,或生活水平較高,基因未必被激活為行動。搶運鈔車那位未必有犯罪基因,但欠債太多,文化水平又不足以認識到被捉的必然性,也會犯罪。
解決犯罪的手段是教育、經濟發展、預防、刑罰。教育和經濟發展是慢功,最有效的是預防(如被自由主義利益集團反對的高清天網監控),最重要的是以死刑為首要代表的刑罰。反正我早上升國旗的時候沒有行注目禮,已經犯了死罪,何不殺幾個人,放幾把火呢
法的根本目的是教育這也是死刑的判決必須要最高院審核的原因
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看到問題下很多知友對這個問題抱著不屑的態度,實際上這個看來大違我們認知和三觀的觀點歷史上是存在的,而且是制定維護社會秩序之制度的制定者必然無法繞開的問題。
如今我們身處的覺得當然而合理的社會制度下,其實都不是當然自然形成的,就問題相關的刑法學而言,「罪責相適應原則」、「罪刑自負原則」等如今普遍認可的刑法精神原則都是古今中外無數前赴後繼的法學家、哲學家、社會學家乃至於政治家在無數次實踐和觀點碰撞後方得出的最適應當前社會經濟政治實際的結果。
答主自己只是學法律的,在這裡做一點粗淺的分析,以作拋磚引玉,有學藝不精貽笑於大方
的,還請各位指正。其實題主的想法我們每個人曾經都有過相似的體會,每當我們的正當利益受到別人的侵害,每當我們看到那些拐賣婦幼、詐騙貧苦老人一生積累、家暴虐待妻子等新聞時,都難免會有一個念頭:「這樣的人怎麼不去死呢?」
這並非是因為我們殘酷,而是我們當中的大多數人都是守法的良民,在刑法之下我們往往都是作為受害者的身份,而不用擔心作為被制裁者面對刑法的冷酷,再高的刑罰責任在我們看來是不會觸及我們親身利益,因此才會誕生這樣的觀點。這就是我個人揣摩的題主觀點的來源,但觀點產生的合理性不代表這種觀點付諸於社會實踐的合理性。我們換一個每個人都經歷過的事物來思考,用校規來象徵法律,用學校來象徵廣義的社會。
如果校規將打架鬥毆、談戀愛、考試作弊、上課睡覺、抄作業、頂撞師長等本來就違規的事項,現在改成一律予以開除處分。學校會變成什麼樣子?這個學校還有多少人會留在這裡讀書?學生們對學校體制、領導老師會抱著什麼態度?這個學校的升學率、生源素質和教學效率會得到提高嗎?想到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會開始覺得「一律死刑」的荒誕了,但是不要輕易得出答案,比喻並非等同,我們回到一開始的問題。防止犯罪的一大重要途徑就是提高犯罪的成本,這個成本絕不僅僅是受到什麼程度刑罰的成本,而且包括了犯罪後多大可能受到有效制裁的風險成本。
「所有犯罪一律死刑」就僅僅是將犯罪被發現後受到的刑罰程度的成本推到了極端。生死問題固然令人忌憚,難道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沒收財產這些刑罰就不足以令人生畏嗎?死刑無非是閉目長眠加一筆子彈費,活著的犯罪人卻要承受著輿論的譴責、親友的失望、回到社會如何維繫家庭生活的一系列問題。只要罪責相適應,每一種法定之罪背後的刑罰都足以令人忌憚。
真正使犯罪者肆無忌憚的,是刑法未必能夠制裁到他們的犯罪,是他們願意去撞這個概率來獲得犯罪利益的賭徒心理。當今社會,如何有效防止犯罪,在這裡引用一下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強調的四個字:
「法貴於行」。這是第一點,通過將刑罰極端化並非是當今提高犯罪成本的最有效途徑。
第二點不需要任何法理知識,用我們樸素的推理就能想到,當一個國家將所有類型的犯罪都固定在一個刑罰,會導致犯罪者產生什麼變化?歷史上曾經將刑罰極端化加以實踐的嬴政給我們製造了最好的例子: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
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一個人為了錢鋌而走險的時候,一開始只是想偷,但盜竊失敗被發現,他就會想:
「偷也是死,搶劫也不過是一死。」偷竊就會變成搶劫。當壓制受害人完成搶劫後,他就會想,搶劫也是死,殺人也是死,不殺了這個目擊者還更容易死,他會怎麼做?「Don"t be shy,have a try.」
刑罰的極端化將推動鋌而走險的犯罪行為進一步極端化,這樣設計的刑罰制度真的能更好的保護守法公民、維護社會秩序的良法嗎?
手機回答不方便,先答兩點,其餘的找時間再步。問題問的很愚蠢,每一個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降低犯罪率的關鍵在於法律的確定性,即伸手必被抓,而不在於其嚴酷性
當然不,還可能適得其反。罪責刑是要相一致的。全都死刑,人就會想,既然都是死,不如干一票大的,只是偷偷搶搶就死了,那豈不浪費。並且,很多人會認為無期比死刑更加痛苦。
舉個例子。
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罪一律死刑會出現什麼後果呢。賣不掉的小孩,弄死算了,養著還得喂他吃東西,反正抓住了也是個死。但是正因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不是死刑,而且有酌定的減輕量刑的情節,這些政策你講給人販子聽,他們更有可能配合你解救被害人,因為能減刑。如果都是死刑,那人販子還會配合公安機關嗎?刑法有兩個目的 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 一律都判死刑,懲罰是有了 但是過分了。人權保障更加無從談起 如果殺人犯判死刑,小偷也判死刑,小偷會不幹的——小偷就不會偷東西了 不多殺幾個不是虧了么?到處都是亡命之徒,不小心打傷人 不是救人而是趕緊拿把刀子捅死受害者 這樣的法你敢用么?
「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我記得小時候看三國演義,七擒孟獲那幾回有一段描述南蠻的風土人情:
「其處無刑法,但犯罪即斬」
21世紀的人類要是跟幾千年前的蠻族部落一個想法,那真是太恐怖了。換個角度看,如果罪犯無論什麼罪就是直接槍斃,那立法和執法機構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沒有必要,那立法又有什麼用吶?那立法沒有用,你保障人權又從何談起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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