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過公賬轉錢到員工賬戶,再讓員工將錢轉到老闆私人賬戶里,算違法嗎?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謝邀。僅回答民事責任方面。相關法條如下:"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法律問題,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複》中指出: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是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實體法律責任的批複。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為將出借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列為共同訴訟人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據。"根據上述法條,會產生三種責任:1、如果股東、高管這麼做,利用員工賬戶侵佔公司利益,可能會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的損失,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條來起訴這個老闆,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就是挪走的錢。2、如果老闆亦是股東,經常做這種事情的話,一旦債權人有證據(比如轉賬憑證就是明顯的證據),司法上可以對該公司的人格進行否認,也就是股東得不到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的責任,把股東自己的全部財產全部搭進去。這種責任不以挪用的錢款為限。3、至於出借賬戶的員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要看具體情況再認定責任,包括員工的主觀過錯、有無獲益、具體損失等等。-----------------------------------------------------------------------------------------------------------------------------------------------回復區評論和回復:看了回復,再次覺得隔行如隔山。覺得有必要把公司責任體系介紹一下。因為是大致介紹,可能存在差錯,敬請諒解。來知乎答題,不適合詳盡回復,就像醫生不能電話看病開方一樣,只能大致介紹知識點,能列出法條算是詳盡了,但有的讀者似乎連法條都懶得看。其實,知識這東西,紙上得來終覺淺。只有你親自經歷,才會被迫學會。真有事找律師,每小時收你幾千元的時候,委託人會認真學習的。
公司責任體系介紹如下:(以下規則不完全適用於上市公司)
A出60萬,B出40萬成立一家公司,只要出資到位,經營失敗,A、B個人是沒有責任的。即虧光100萬之後,債權人拿兩個股東沒辦法。這叫有限責任。
如果A沒錢,通過私營經營城或者其他代理公司墊資60萬進來,然後驗資後馬上抽走,這個叫虛假出資。如果經營一段時間之後直接抽走,叫抽逃出資。不過這兩者在實務中區別不大,因為責任是一樣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抽逃或者虛假出資部分承擔責任。然後幫助虛假驗資的部門如私營經濟城、銀行、會計師等視情節承擔責任。
如果B答應出資,但未能按約出資,A可以召開股東會開除B的股東資格。這叫股東除名訴訟。
A是大股東、控股股東,B是小股東,A控制公司,B一想,懶得參與經營,只想參與分紅。因為無論如何,大部分情形之下A是大股東都會說了算,這叫資本多數決。
如果公司經營好,A想獨佔利潤,不願B知曉公司利潤情況,不給B看賬冊,B可提出訴訟要求查看賬目並且聘請會計師查賬。這叫股東知情權訴訟。
A經常從公司拿錢用於自己的開銷,公司賬目不規範,自己的錢與公司的錢不分,那麼債權人有權主張公司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只要證據充分比如找到財產賬冊,法院會否認公司人格,即除了出資的60萬外,A自己的財產包括房子車子要拿出來償還公司債務。
那麼A一想,拿公司錢要隱蔽點,可能借用員工的賬戶來轉。但這時候有個問題,即帳如何做。如果象回復中提到的作成員工借款,那麼有借有還。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還款,這叫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
A控制公司不願意主張員工還款,B跳出起訴要求員工向公司還款,這叫股東派生訴訟。
如果公司欠債不還,而債權人知道員工還欠公司錢,可以主張員工直接向債權人還款,這叫代位權訴訟。
當然,也有可能A採用更高明的手段轉移資產,比如把100元的東西50元賣給自己或者自己控制的公司,抽走公司的資產。這叫關聯交易。也可能給自己開比較高的工資,大量的個人花銷在公司報銷支出。B股東會很痛苦,但往往無能為力。這就是為什麼開公司不僅僅是資本之合作 而是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信任關係最為重要,否則小股東被玩死。
回復中還提到公司利潤分配拿錢。如果是分紅拿錢,則要有個股東會決議,分紅要繳稅,賬冊會有記錄,沒有那麼簡單。這時候有限合夥避稅的優勢就體現出來。
由於中國的許多民營公司都這麼干,自己的錢與公司的錢不分,非常不規範,以致於銀行不再相信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企業借款經常要求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自己、配偶、父母、子女一個不漏地提供擔保,這樣股東除非把錢轉到家族之外,否則責任逃不掉。這也給司法帶來煩惱,因為每個銀行催款案件,都有十幾個被告,送達麻煩。有的時候,企業主不還款,銀行就要求限制提供擔保的子女出境讀大學,影響他們的學業。另外中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一旦經營失敗,則根本無法東山再起。再加上有的企業主還借高利貸,要麼跑路,要麼自殺。
如果公司經營不好,被工商吊銷或者A、B商量後將公司關閉,但是如果不經過清算程序,私自關閉,也有責任。因為公司註銷有一套嚴格的程序,關鍵是要先進行清算,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資大於債會好一點,但仍然要公告已知債權人。如果資不抵債,還得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不走合法註銷程序,股東未盡到清算義務包括沒有賬冊,導致債權人財產損失的,公司將來欠的所有債,要由股東的個人財產來還,股東責任由有限責任變為無限責任。這時候,對外的責任是連帶的,A是大股東承擔責任並不冤枉,B才是鬱悶的,因為不參與經營,也要全部承擔這種責任。這叫股東的清算責任。
當然,在萬眾創業的口號之下,沒有幾個創業者注意這種創業失敗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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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做過一段時間一級支行飯洗錢工作。我想說的是這種現象太普遍,大部分私企老闆都這麼干,因為錢放在對公賬戶受監管的限制太多,比如取現限制,用途限制,轉到私人賬戶方便太多。你老闆有點笨的做法是把轉到你朋友的私人帳號的錢再轉到自己的帳戶,既然準備洗錢了,就最好能專業點,取現不好嗎,直接取現金出來,再存現金到你老闆的賬戶,這是洗錢的基本做法,雖然也好查,但是比轉賬這種一目了然的方法還是稍微強一點。十萬的轉賬還上了人民銀行的飯洗錢系統,大可不必擔心,但是一天累積過多的話就要注意了。從公帳轉私帳一般需要開證明的,就是證明這筆錢為什麼轉,需蓋公章,比如說轉給你朋友的勞務費,什麼項目獎勵之類的,有這個證明的話,以後東窗事發好編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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