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執行前千鈞一髮之際越獄,被抓回來後突然有了關鍵性的人證物證證明其無罪,那還要追究其越獄罪嗎?
題主法盲,這個問題有不嚴謹的地方請輕吐槽
罪與非罪,在刑法有明確條文上應該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認定。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是實際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他可以作為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因為社會危害性較低一般都會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其實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涉及到法理學的很多概念,惡法亦法惡法非法之爭。私力救濟和公權力。刑法保護的客體和對象。
其實我特別希望大家明白一個道理。人在做,天在看。只有當事人知道當時究竟發生了什麼。司法只能無限逼近真相,永遠不能完全還原。需要我們更努力。無罪,
理由 主體不適格,不構成脫逃罪。
但是可能因為其行為觸犯其他行為構成犯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附現行生效83年司法解釋一條【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8-31 【生效日期】1983-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覆(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號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的請示》已收悉。我們同意你院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即:對被錯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間「脫逃」的行為,可不以脫逃論罪判刑;但在脫逃期間犯罪的,應依法定罪判刑;對被錯判已服刑的日期與後來犯罪所判處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中國法院網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的請示(鄂法研字(83)第19號)最高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陳會群搶劫案刑期折抵問題請示我院。經我院研究後,認為沒有把握答覆,特請示如下:陳會群於1976年3月30日因搶劫一案經武昌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間脫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於1982年3月13日又脫逃,持刀攔路搶劫,被武漢市中級法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執行完的刑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訴後,因事實不清,被發回重審。武漢中院指令武昌縣院對陳的搶劫前案進行再審。經武昌縣院再審後撤銷了1976年以搶劫罪判處陳有期徒刑十年的判決,宣告陳無罪。武漢中院根據上述情況,除認定陳犯「脫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陳在「脫逃」後的行為確已構成搶劫罪,故判處陳有期徒刑八年。但陳因前案錯判,已服刑六年四個月又七天,後來的犯罪與前案的錯判也有一定的關係,因此,該院請示可否在這次判處的有期徒刑中如數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錯判而執行了的刑期應如何處理。
經我們研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號文的規定,我們認為,陳會群原被錯判服刑與後來犯罪的行為並非同一行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慮到陳原因錯判服刑而「脫逃」又犯罪的這一事實,在量刑時可相應酌情從輕或減輕。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1983年8月12日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理由如下:1、法律規範有著局限性,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除了依據具體法律條文來分析外,還要從刑法的立法本意、從打擊此類犯罪的最終目的來分析是否應該定罪處罰。脫逃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既然該死刑犯實際上是無罪的,那麼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實際上並沒有被破壞,因此脫逃罪不能成立。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是也。2、此類行為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理論界也存在爭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宜定罪追究為妥。PS:除了題主舉的例子外,還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司法機關在追捕一個逃犯,但是行為人卻窩藏了這個逃犯,而這個逃犯實際上是無罪受冤枉的,但是在窩藏當時,司法機關與該行為人都不知道逃犯是無辜的,那麼該窩藏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後來,這個案子法院作了無罪判決。僅供參考。
這就是刑法的多元價值衝突的體現,一方面,刑法需要保護人權,保障人的自由權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刑法需要懲罰犯罪,避免秩序混亂。題主的問題,也就是如何平衡兩者之間價值取向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總的來說是不可能有標準答案的,所以建議題主不要在這個問題上過多掙扎。可是如果確實有這種困惑,我們怎麼辦呢?
我的回答是:看立場!
如果你是公檢機關人員,負責這個案件的訴訟工作,那麼你可以強調懲罰犯罪,強調維持秩序;如果你是被告或辯護人,則側重強調保障人權,保護人的自由;如果你是無關的第三人,則依據自己的良知與理性,作出一個合乎自己內心價值取向的判斷;最後至於如何選擇,就交給我們中立的法官作出合理裁決。看到科普了無罪挺欣慰,輕罪也還行。
再多想想另一面,錯判的判斷人員有無失職,依法的那麼法是否失准。錯判的賠償是否能覆蓋到逃脫輕罪。
「新版本法規測試」能否像新醫藥測試一樣,有保險的。再多覺得富強一點,測試費也上吧。
當然是無罪了,因為前提是沒有犯罪,越獄就不成立。
緊急避險吧
……現實bug嗎,腦洞開了,本人也是法盲。想追問,如果被抓回來是不要把這個越獄罪再審審啊,又能拖兩天,再臨死前反抗執行獄警,犯毆打獄警罪,再審兩天,如此循環是不能一直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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