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聯合國反對死刑?
謝謝題主的提問,針對排名中列出的(Reference: 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third edition, 2002, p. 214)的引用:
來自於廢除死刑國家的犯罪數據沒有顯示,廢除死刑產生了有害的影響。例如,在加拿大殺人犯罪率從1975年(廢除殺人罪死刑的前一年)每十萬人的3.09頂點降到1980年2.41,從那時起加拿大一直都未使用死刑。2003年,廢除死刑後的第27年,殺人犯罪率是每十萬人1.73,還不到1975年的44%,三十年來最低。
我在第四版(最新版)的書中搜索上文中的數字:3.09,結果如下
如有更正,請批評指正,謝謝!刑罰的四個作用:
1.懲戒,古老的傳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作惡就要付出代價。2.威懾,殺雞給猴看,告訴你作惡的下場,讓後來人不要作惡。3.隔離,將作惡的人處理掉,把他們與社會隔離,讓他們不再有可能危害社會。4.感化教育,改善教育罪犯,讓他們不再有犯罪傾向,更好的適應社會。死刑也是一種刑罰,是最嚴厲的懲戒,但從一些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來看,死刑的刑罰效用可能並不理想或者跟不上時代了。
1.死刑確實起到了懲戒罪犯的作用,這種懲戒的作用更多是安慰社會或者受害人親屬的情緒,但在西方社會裡,不少人從小受宗教或政治學說的影響,或多或少有些情懷,首先,他們覺得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另外一個人的生命,哪怕是國家機關也沒有權力剝奪罪大惡極的人的生命,其次,他們不認為一死百了下了地獄了就是最嚴厲的懲罰,可能永久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讓其每天懺悔是更合理更嚴厲的懲罰。所以,死刑在不能起到安慰受害者親屬和社會情緒的情況下(甚至可能還會引起一些人的反感),其並不能很好的達到懲戒效果。
2.死刑往往是最終性的刑罰,一旦執行過後就不能逆轉,威懾性本該最強。但問題是:
首先,死刑真的能威懾住潛在的犯罪分子么?西方犯罪學家有研究,犯罪分子在實施嚴重犯罪的時候往往考慮的不是犯罪後「自己是否會被懲罰」,而是在考慮「犯罪後能否逃避抓捕」,另外有些犯罪分子可能本來就偏激,自己也不想活了,畢竟有時候活著比死去痛苦,比如先殺了幾個人然後自己還要再自殺(甚至也發生在沒有死刑的地方)。那麼這個時候死刑的威懾力其實比較雞肋。 其次,死刑應該適用於什麼樣的犯罪才能起到最好的震懾作用?前面說了,犯罪大惡極的罪的人應該是適用死刑的,儘管他們犯罪時要麼想著怎麼逃,要麼就是不要命。那這個罪大惡極的標準是什麼呢?比如主觀惡劣程度相等,行為惡劣程度也相等的兩個殺人犯,前一個殺了十個人,後一個只殺一個人,如果前面那個判死刑而後面那個不判,那死刑的威懾對象就是前面那類連環殺人類的罪行,對故意殺一個人的罪行沒有威懾,而連環殺人犯往往是亡命之徒,亡命之徒可能比起一般犯罪者更不怕死;如果前面和後面的罪犯都被判死刑,那死刑的威懾對象既有連環殺人的罪行,也有故意殺一個人的罪行,那嚴刑之下會不會將本來只殺一個人的罪犯推向更加極端的地步,「反正殺一個也是死,殺多個也是死,不如再多殺幾個。」或者,「反正殺一個已經是死罪,不如把潛在的目擊者全殺掉,這樣反而還有機會逃避抓捕。」最後,從犯罪成本上看,最好的刑法威懾效果不僅取決於刑罰的嚴厲程度,還取決於執法和宣傳:從執法看,90%以上的犯罪分子肯定都能被繩之以法的制度,其威懾效果好於只能讓50%罪犯被抓獲的制度,明朝對待貪官的刑罰嚴厲到剝皮寢肉,但是貪污腐敗依然屢禁不止,問題就在於大部分官員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只要有保護傘自己就永遠不會是那一個被抓的倒霉蛋(現在國內情況也一樣,治貪不在於刑罰多嚴厲,而在於刑罰是否公正適用於所有貪污);從宣傳上看,在社會上宣揚人的善,犯罪發生後利用公共媒體宣傳被害者的無辜,和兩個破敗的家庭,會讓更多人意識到作惡的嚴重後果,從而達到犯罪預防效果。西方的社會制度更加完善,刑偵手段更加先進,教育更普及,也就不必要通過一味的加大刑罰的嚴厲程度來威懾犯罪了。
3.從刑罰的成本來看。美國有這麼一項統計,執行一個死刑犯要花費社會成本230萬美元,而執行終生監禁花費的社會成本是50萬美元。因為畢竟涉及人的生死,需要慎重考慮,所以在人權保障完備的國家裡,死刑案件要不斷審理,上訴,駁回,審理,再上訴,在美國,平均一個死刑犯的審理過程達十數年,這十數年的律師費,證據收集費用,收監費用(往往死刑犯是單獨收監,成本更高)加起來不菲,這也難怪死刑司法成本會如此之高。可是如果不進行這些程序,又會有違西方社會所信奉的社會價值。所以,歐洲在考慮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上,應該也有節約成本這一方面的考量。
但是,以上所說的這一切,是完全站在西方人的角度來看的,作為中國人,我依然認為中國現階段應該保留死刑(至於以後要看社會的發展),但是死刑的執行應該被限制起來,不能濫用。畢竟中國社會和西方社會是完全不一樣的社會,現在這個階段,由於信仰差異,教育差異,文化差異,對西方人有威懾的東西可能對我們沒有威懾,西方人追求的精神價值我們也沒有辦法理解,西方人的傳統和我們也千差萬別,比如我們沒有上帝只有老天爺,我們農村裡不識字的老太太都知道「殺人償命」的古理。「聯合國說」是很鄭重的說法,題主你確定是聯合國公文「說」的?
我想起來了咸陽城中劉邦的話:殺人償命!我想起來了鴛鴦樓上武松的話:殺一人是死,殺一百人也是死! 我想不起來那天你的親人被人無故殺害了,你是不是和劉邦一樣想法? 我想不起來那天你是無意的殺了一個人,你是不是和武松一樣想法?反正我是同意最公平的等價量罪,財抵財,命抵命。
金正恩這樣的你根本沒法執行。
連起訴你都不敢。
死刑是政治問題,誰都可以發表一堆意見,聯合國常設機構的工作人員當然也有權發一堆;作為不負政治責任的實體,只要不傷及自身利益怎麼說都行,大流氓們事不關己的時候也個個道貌岸然的好嘛
廢死的主流想法是,基於社會契約論,每個自由人讓渡一部分權利以組成政府,為的是保護自身和增進集體利益,讓度的權利中自然不包含生命權,因此政府和司法制度不能剝奪人的生命,政府和司法制度沒有權利剝奪人的生命,與對不對、好不好無關,就是沒這個權利。
不判死刑判什麼呢?超過一百年的有期徒刑都是耍流氓,法官和陪審團都是活了上萬年么,既然罪惡都要用幾百年來贖為何還讓他活著浪費資源!法的意義在於公平正義,手段是懲罰,法典不嚴謹會讓人鑽各種空子,法官的作用在於人為修正錯誤結果卻變成照本宣科。還有類旁人一談起法律就只會講人權講仁愛,不如去當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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