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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機票如果沒有坐「去程」,為什麼就不能辦理「回程」?

在攜程上訂從成都到香港往返機票,由於工作原因,需要先去杭州,杭州轉深圳入關香港,也就是放棄直接從成都到香港機票,結果從香港返回成都的機票不能辦理登機,因為放棄了「去程」


覺得這個問題很有趣就去google了一下

先去搜了機票的定價問題,發現里程引起的燃油費不是主要原因

高昂的固定成本確實使短程航線每英里價格更昂貴,但是機場成本如機場租金、起降費甚至購買或租賃飛機的費用,同航空公司的兩大費用——人力成本和燃油費用相比,實在是相形見絀。

「機票價格更像可口可樂的價格。它取決於你購買可樂的地點。你在電影院里買可樂肯定要比在雜貨店裡花的錢更多。這取決於市場承受度。」

  ——美國航空公司前任高管羅伯·布里頓http://news.carnoc.com/list/169/169848.html

在搜往返機票的時候,發現特價票,不能退票,更改,簽轉,於是猜測會有價格歧視。

又很有趣地搜到了單程票為什麼會貴於往返票 的話題,其中總結原因是航空公司相互競爭,空座率會影響業績,同樣可以推斷航空公司限制回程是為了通過一個限制來保證自己的聲譽以及競爭力。

「航空公司之所以不願意在國際航線上放低單程票價,首要仍是擔憂回程票會賣不失蹤,造成航班客座率過低,給經營方面造成壓力。 」噴香港某航空公司的負責人透露,國內航班凡是都有較著的淡季和旺季,客流成分也比力單一,航企很等閑對客流進行猜測。比擬之下,國際航班的客源情況比力複雜,搭客可能來自世界各地,航企猜測客流的難度很大;而且統一條國際航線上,凡是會有三四個來自分歧國家的航空公司彼此競爭,一旦往返程航班一個滿的坐不下,一個空的沒人坐,幾家航空公司都將遭遇經濟損失蹤。

  「所以此刻,航空公司都形成了默認的行規,只對往返程機票打折,而對單程票採納高價策略,以防呈現往返航班客流不合錯誤稱的情況。 」該負責人暗示。

http://www.caikuu.com/licai/geren/1525014.html

於是就問題來說,因為燃油費不是主要原因你上不上去對變動成本(variable cost)裡面郵費那項印象不大最主要的還是航空公司的固定成本(fixed cost),航空公司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增加自己的競爭力,所以航空公司肯定會拒絕你了。

因為很有種吐槽航空公司「這樣做不科學」的感覺,於是繼續找了一下,找到了一個有趣的新聞。

往返機票遭遇「國際慣例」 乘客告贏拒載航空公司

因轎車拋錨沒能趕上預訂的上海至溫哥華航班,王先生只得改乘其他航班飛往溫哥華。孰料,在返航途中欲持回程機票登機時,卻被以這是航空業的國際慣例而遭到拒絕,王先生一怒之下將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服務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日本航空株式會社賠償乘客王先生經濟損失6000元。

48歲的加拿大籍華人王先生,因業務和生活的需要經常要往返於中加兩國之間,乘坐飛機也成了家常便飯。2007年9月25日,其在鴻運會務服務公司購買了一張日本航空公司的雙程機票,即2007年10月2日從上海出發經停東京至溫哥華,2007年10月7日從溫哥華經停東京返回上海,並支付票價10100元。該機票全部用英文列印,左上角簽轉/限制欄內註明「不得簽轉/不得更改路線/出發航班不允許變更」的內容。同年10月2日,在前往機場的途中,王先生的車子突然出現故障,導致其誤機未能搭乘原有的航班,只得於次日另行支付了12881元購買同一航班的單程票離開上海前往溫哥華。5天後,王先生欲從溫哥華返回時,並持有原來的回程機票準備登機時,卻不料被日本航空公司拒絕,原因是其購買系來回機票,一旦去時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即王先生手中的機票全部失效,這是國際航空業的慣例。王先生頓覺茫然,由於無法使用手上現成的機票,他只能再一次購買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機票回上海。王先生詫異之餘,認為機票代理商和航空公司對航空業的慣例未盡到告知義務,故將這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2007年10月2日、10月7日溫哥華至上海的機票款10100元。

日本航空公司辯稱,原告所購買的特價機票,因特價受到不能簽轉,出發航程不能改變的限制,並且按照國際慣例機票必須按照票面的記載順序履行。原告因自身原因導致未能按約定搭乘原有的航班至溫哥華。因此,根據國際慣例,原告在返程時也肯定被拒絕,這是系原告自身導致的客運合同違約行為,航空公司沒有責任。鴻遠公司辯稱,原告王先生在己處預定了往返機票後,公司已在電話里告知其出發前不能更改時間,退票需在出發前24小時提出。嗣後,王先生電話告知因前往機場途中因車輛故障而沒有登機,而日本航空公司答覆,此系因原告主觀原因造成沒有登機故不能退還票款,故鴻遠公司也不同意退款。

庭審中,原、被告三方進行了激勵地辯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決議規則中對於往返機票有著嚴格的規定,即乘客必須按機票上記載的航程順序乘坐航班,如果不按順序使用,機票將不被履行並失效。這個決議規則對於全球所有的航空公司都適用。而且,航空公司已經將「不可簽轉」等5條規則作為合同內容印製在了機票的背面。對此,航空公司還提到,鴻遠公司並非本公司的協議代理商,其不具備國際航線的代理資格,也沒有履行過告知義務,造成消費者對於往返機票的使用產生重大誤解;而航空公司依據國際慣例宣布王先生手中的往返機票全程失效,這樣的處置是正當的,並無過錯。

對於航空公司的說法,王先生認為,機票售出以後,合同即告成立,與此前的售票行為無關。同時,王先生還對該國際慣例的含義提出了異議,自己是從事發地上海登機的,而不是從中轉地登機,沒有打亂航程順序,不違反規則。王先生還表示,在中國境內銷售、流通的機票,相關條款應當使用中國的通行文字予以載明,如果書面合同上無法載明的,也應當使用通用語言予以告知。但是,他所購機票上的外文沒有中文說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日本航空公司是使用民用航空器經營運送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外國企業法人,是以本人名義與原告訂立運輸合同的締約承運人。鴻遠公司是經批准有資格的民用空運銷售代理業務代理人,是日本航空和原告的中介人,雖然其沒有一類空運銷售代理證書,不影響系爭運輸合同的效力。

原告持有的機票是運輸合同成立的初始證據。旅客付款取得票證,即為承諾接受相關的內容。因此,旅客運輸合同屬於格式合同,承運人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負有提示義務,應當提請相對人了解格式條款的存在,並使相對人有合理的機會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原告持有的機票未能充分證明出發航程放棄乘坐權利,回程乘坐的權利就喪失的觀點,日本航空也賦有詳盡的告知的義務。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由於機票價格與購買(預定)時間、航班時間有關,同一時間購買(預定)同一航班的單程票比往返機票便宜,不存在只需乘坐單程而故意購買往返機票獲利的情形。鴻遠公司是日本航空和原告之間訂立合同的中介人,對合同內容的沒有說明的義務,在本案糾紛中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日本航空關於鴻遠公司沒有相應經營資質,沒有盡到充分說明義務的辯解,法院不予採信。由於原告認為兩被告未對航空業的慣例盡到告知義務而主張侵權賠償,不是主張解除合同退票,故要求兩被告返還系爭機票款和稅金的理由不充分。原告為在2007年10月9日返回上海,實際購買了返還票,也不能以此計算經濟損失。為避免訟累,賠償數額法院酌情確定。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6/10/content_8340670.htm

介於這篇文章存在於2008年,所以不能判斷這是否還適用。


因為機票的定價是地域相關的。舉個例子,如果a地到b地有直達航班,那麼會有人因為喜歡直達而以較高價格購買a到b的航班。但是如果這條線路還沒飽和,這個航空公司可能就想開通較廉價的c到a再轉到b的航線,以爭奪c地客源。這時候為了防止a地乘客搭便車,自然要禁止有人買了c~a~b的航線然後丟掉首段的行為。事實上我見過曾經在lax-sfo-pek間出現過國航lax-sfo-lax-pek比國航的同一班lax-pek還便宜的情況。說到底,禁止拋棄航段,核心理念就是差別定價。


核心原因:

1.由於各種原因,主要是從收益管理角度考慮

2.技術原因:飛行之前段被航空公司SUSPEND,技術上處理,使得航段暫時是不可以使用狀態

指望CHECKIN人員,幫你解決2個問題,再讓你上飛機,還讓人家扛著責任問題,誰也不幹啊

當然也不是沒有可能,要靈活處理了,只能說我們專業人員上飛機的可能性可能比大家要率高些而已,沒有必然,但也有可能,呵呵


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是誰的責任,因為大家並不知道這樣的慣例,航空公司不告知導致回程做不了,這難道不是航空公司的責任嗎?如果去程沒做,那航空公司為什麼不去確認一下,簡直說不通啊!


你去程的票是退掉了還是浪費掉了

後者的話返程不能用沒道理

前者的話你就沒道理

就好像,第二個半價為什麼我不能退掉第一個

你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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