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七公子在微博發布的未抄襲聲明中的兩份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唐七公子在微博中發布了「四川西部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發布的著作權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編劇余飛發布的同一性鑒定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在法律上證明未抄襲?


唐七公子在微博發布的未抄襲聲明中的多份文件實際上並無法律效力。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唐七公子在微博上曬出認為自己不構成抄襲的「證據」包括:王軍律師團隊的法律意見書,西部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的著作權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編劇余飛的鑒定報告等。

然而基於這些「證據」就能如唐七公子在微博上言之鑿鑿地說明自己沒構成抄襲了嗎?未免言之過早,這只是她的一廂情願罷了。

1.王軍律師團隊的法律意見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沒有,法律意見書實際上是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綜合性的書面文件,其內容包括向諮詢者提供法律依據、法律建議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如下:

其實這份文件只是律師團隊受唐七委託作出的法律意見,並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說明就不構成抄襲。

2.西部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的著作權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要看到是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著作權司法鑒定意見書就想當然地以為具有法律效力。實際上,這算是唐七委託西部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在法律這被稱為是當事人單方委託鑒定

唐七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作出「不構成抄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大風同樣也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作出「構成抄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並且本次鑒定的基礎是唐七公子所提供的送檢材料,其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由唐七公子負責。司法鑒定機構不過是收錢辦事罷了,好像還沒怎麼聽說過有司法鑒定機構會作出不利於委託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

至於這種單方委託鑒定有沒有效力,還要看法院。

如果雙方訴至法院,那麼這個單方委託鑒定後續還有可能被法院審查是否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不過現在根本未經法院審查,哪兒來的法律效力呢?

再多說一句,如果以後大風真的訴至法院,唐七拿出這個單方委託鑒定,也不一定就能作為證據。因為大風如果提出對鑒定結論的異議,並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完全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

3.編劇余飛的鑒定報告

第三方個人作出的個人鑒定報告僅供參考,信不信由你。

綜上,唐七發這個聲明其實沒有法律效力,並不能說明其不構成抄襲。

至於是否構成抄襲這個事兒,建議大風老師訴至法院,讓法官來裁判吧。

以上。


《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再貼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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