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於歡案的二審判決?
被解放的於歡與戴著鐐銬前行的中國司法系統
有人認為,「於歡案」代表了人民群眾對於法院審判監督起到了應有的效果,初看使然,但若細究,觸目驚心。「於歡案」的二審判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司法機關考慮司法環境後對於社會輿論的妥協,是無可奈何的飲鳩止渴。
用莫須有的方式適度抹黑一審判決書,用以迎合最終的審判結果。對待輿論媒體藝術表態的背後,是一場看似華麗的演出,迫於形勢無奈之下的「懶政」,荒唐。
那些不顧私利、心懷天下的媒體人呼籲著:「於歡應該得到公平與正義,我不懂法律條文,我深信法院判決絕對能找到具體法條的支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人民的名義,運用法律解釋權進行案件審理,不負人民不負卿。台下百姓熱淚盈眶,掌聲、歡呼聲雷動。
被解放的於歡與狂歡的群眾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於歡案」作出了二審判決:「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自首。原判認定故意傷害罪正確,但量刑過重,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某網友:「誰說秩序不在?誰說愛飄忽不定?誰說正義消失?」;某網友:「還原事實,彰顯公平正義,點贊。」;某網友:「法律給了於歡一個公平,政府給了善良老百姓一個圓滿的交代!」某網友:「師弟王瑞鋒的稿子《刺死辱母者》被刷屏了。作為同系的同學,我覺得有這樣的師弟很榮幸。」......
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各界媒體奔走相告,這場全民審判在歡慶中暫時落下帷幕。大家都很高興,似乎法律天然就應該為了維護欠債人這一某種意義上的弱勢群體的人格與尊嚴去「妥協」討債者這一某種意義上的強權者的健康與生命一般。
沉寂與反思
與網路輿論歡呼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法學圈、司法界的沉寂與反思。從一審無期徒刑到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在主要證據及法律事實認定基本不變,所依據的法規法條不變的情況下,兩次判罰結果差距如此之大,觸目驚心。
有人認為,「於歡案」代表了人民群眾對於法院審判監督起到了應有的效果,初看使然,但若細究,觸目驚心。「於歡案」的二審判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司法機關考慮司法環境後對於社會輿論的妥協,是無可奈何的飲鳩止渴。
社會各界對司法享有監督權無可厚非,可當監督上升到輿論認定誰可憐誰就聲音大,誰聲音大誰的案子就應該「特殊化」、「藝術化」、「趨勢化」,這種由輿論引領群眾開展的「群體審判」,太過犀利,太過有效,太過可怕。群眾眼中的正義幻化出的「毒樹之果」,在當下如鯁在喉卻又不啖不快。
解讀「於歡案」的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基於證據規則、日常生活經驗對案件事實的還原。一審法院經質證歸納,得出相應法律事實。而後雙方皆不服判決,共同上訴並提出總計五條異議。根據證據原則與相關性原則,二審判決僅認可了其中一條異議:「於歡母親蘇銀霞的實際借款人為吳學占以及趙榮榮而非趙榮榮一人;應當認定本案受害人先前的催債行為構成了暴力催債。」
隨後媒體對接會上,山東省高院以「於歡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為改判理由。可在「於歡案」中,借款人究竟幾名與於歡捅人定罪量刑並無直接關聯;一審判決已陳述存在侮辱言行,在無有力證據支持下,二審定性暴力催債,有違法律嚴謹。何況,認定暴力催債反而可能加重於歡案定罪量刑,這點詳見後文。
用莫須有的方式適度抹黑一審判決書,用以迎合最終的審判結果。對待輿論媒體藝術表態的背後,是一場看似華麗的演出,迫於形勢無奈之下的「懶政」,荒唐。
解讀「於歡案」法律規則適用之正當防衛
是否存在正當防衛是於歡案一大難點。我國當下法學理論與現行法律規則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相當嚴格,存在諸多限制。其中,防衛面向的不法侵害必須有嚴格的緊迫性;防衛若造成明顯超越價值位階的損害結果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本案中,於歡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正當防衛其重點在於:1.於歡捅人瞬間,於歡或其母是否處於被害人緊急的不法侵害下;2.若處於,該不法侵害的危害性是否足以讓於歡拔刀相向;3.如若處於且足以,於歡是否存在對已失去侵害能力或正逃竄的侵害人採取額外傷害行為,即於歡捅人的整個過程是否皆處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內。
根據法律事實分析:於歡的侵害行為造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其防衛嚴格緊迫性存疑;一名重傷者背部有嚴重傷口,於歡有從背部捅刺逃竄被害人的行為;死者身上有長15厘米的創道,於歡的侵害行為存在一定主動性;被害人的數次侮辱言行可能導致於歡憎恨從而挑撥防衛。綜上,如一審所判,不當採納於歡屬於正當防衛。
二審無有力證據支持,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斷,認定於歡正當防衛(屬防衛過當),有待商榷。無論於歡是否存在正當防衛,於歡的追捅行為不能歸入正當防衛範疇。或許對追捅行為,不能簡單粗暴理解為獨立的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行為,要考慮到行為的連續性,基於部分學說可能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與過失殺人罪的想像競合。可最終,為滿足群眾呼聲,實現改判於歡五年有期徒刑,二審刻意漠視了追捅行為。
解讀「於歡案」法律規則適用之罪名確定
罪名確定是正當防衛外本案另一大難點。確定罪名要明確受侵害法益、侵害確定性、犯罪故意等諸多因素。於歡捅人是針對本案受害人健康權(包括身體結構完整權)以及生命權的侵權行為;其侵犯主體有確定性,並非針對不特定人群;於歡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侵害性,其行為滿足認識要素,存在犯罪故意。
因此一審對「於歡案」的定罪精準鎖定在「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這兩罪名區別顧名思義,但實務區分困難。司法實踐中合議庭需要判斷當事人犯案時的心理活動。我特別理解於歡辯護人的難處,法庭質證、辯論過程中,既要合議庭關注受害者存在過錯,又要避免合議庭產生「於歡憎恨被害人」這一印象。二審判決中,一句輕描淡寫的「辱母情節在刑罰裁量中應該作為對於歡有利的情節進行考慮」將審判思路從「判斷於歡是否有殺人故意」轉至「如何為於歡減刑」這一奇妙領域。可以說獨具匠心,極具藝術性、感染力。
於歡與其母遭受過受害人的侮辱言行;於歡捅人時曾大喊「弄死你!」;於歡存在追捅逃竄受害人的行為;死者身上有長15厘米的創道。合議庭無從知曉於歡捅人剎那內心所想,唯有信任以上經質證的法律事實。所以,應認定於歡存在殺人動機,判其「故意殺人罪」。儘管「故意殺人罪」的刑罰並不當然重於「故意傷害罪」,可最終一二審均未選擇這觸人神經的罪名。
戴著鐐銬前行的中國司法系統
《山海經》里有一神獸獬。獬有高智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發現姦邪的官員,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子,深受愛戴。神話時代消亡,人民又開始歌頌狄仁傑、包拯、海瑞等公平、清廉、有才幹的「父母官」。古往今來,我國人民從不真正需要、想要過「法」;而是需要、想要能彰顯正義的神,能主持公道的「父母官」,又或者說一把能夠衡量世間萬物善惡對錯的量尺。經媒體曝光,於歡成為孝子的代表,被害人則是罪惡的化身。於歡若能脫罪縱然踐踏司法的尊嚴又如何?法律不過工具,人民想要實現的是正義,哪怕只是他們眼下的正義。
只是當所有人都將同情給了於歡,又有誰考慮過那四個支離破碎的家庭?這世界不存在神,沒人能還原那些未被記錄的場景,縱然用攝像頭記錄下一切,也沒人能全然洞悉隱藏在人皮下的人心。法律人信仰法律,因為法律信仰證據而非道聽途說;法律人捍衛法律,因為法律遵從確信規則而非內心指引。如果說,這世界真存在公平正義的神,那這個神就是法律。只是,法律追求的正義太遠,人民看不清。為了實現自己眼前的正義,人民不惜為法律戴上鐐銬。沒關係,既然得不到理解,那就戴著鐐銬前行。
那些不顧私利、心懷天下的媒體人呼籲著:「於歡應該得到公平與正義,我不懂法律條文,我深信法院判決絕對能找到具體法條的支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人民的名義,運用法律解釋權進行案件審理,不負人民不負卿。台下百姓熱淚盈眶,掌聲、歡呼聲雷動。
這是很多人眼裡的結局,但這並非故事的全貌,一切也才剛剛開始。
於歡案一審合議庭審判長,今年55歲。安民息憤的道理,在機關門口席地而坐的老百姓明白,在司法系統待了小半輩子的他卻弄不懂。愚笨的他,一審後收到了人民的問候,只是法律的尊嚴從來都是由愚鈍的人守護的。這樣的事,在中國司法系統里天天發生。當不顧私利、心懷天下的媒體帶領司法守護的人民,通過踐踏司法尊嚴解放了於歡,並為之雀躍時,卻總還會有愚鈍的法律人堅信總有一天能送「於歡」去他該去的地方。
願更多人早日理解這個系統,因為中國司法系統戴著鐐銬一路前行,承載了一群又一群、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終生價值,那種對於規則的痴迷、敬畏以及終身奉獻。
僅以此文,敬愚鈍、敬前輩、敬同行將行的戰友。
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頁上都寫著「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裡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吃人」!
仁義道德是官方 還是滿口仁義道德的群眾呢?謝邀,但是,對於這個法律與倫理的界限,我實在是拎不清,誠心看各位的答案,尤其是題主的,字字叩心啊。
此外,毛主席從小就教育我們,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正如@聞逗比 所說,要看判決書,看審判視頻,這些都是我沒有做的,因此就不做評論了~~
寫完答案之後,總覺得像一個 老師交給作業沒完成,之後還信誓旦旦找出一大堆理由的 小學生。拜託大家先把一審判決書通讀五遍以上,二審庭審直播三遍以上,判決書五遍以上,以及二審後答記者問三遍以上,再來談輿論綁架司法的事情。
建議再把刑法司考中關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內容仔細看一看。知友提出的很多質疑判決書里都明明白白寫了,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很多人就看個結果,唯結果而論,談個屁?
我的看法是,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判決中的一些紕漏,但最終量刑略輕,七年以上我覺得比較合適。那個誰都說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在這裡競觸目驚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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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東聊城於歡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你覺得這個判決合理嗎?
※如何看待辱母案?
※如果你碰到類似於歡案的情況,自己親人受到和生理有關的侮辱,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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