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騎手在山東高速收費站被告知摩托車不可通行後拿出國法抗議稱自己有理有據的行為?

11月19日,北京姑娘@羽小團 (微博名)騎摩托車上濱州高速被工作人員攔下並提醒山東省禁止摩托車上高速,這屬於危險駕駛。姑娘自稱為法律研究生,拿出《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現場論法稱地方法不得國家法,摩托車符合條件可以上高速!並拋出「山東不屬於國家么?」「地方法可以高過高於國家法么?」的言論。

隨後又在微博曬出自己通過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收費站收據的照片,將自己與執法人員的理論的視頻傳至網站。

「我就這樣,把他們的質疑、嘲笑、還有呼喊聲丟在了風裡。」視頻結尾留下這麼一句話後,姑娘闖桿而走。---------------------------------

本人非法學專業,但受過十二年基礎教育,自認為懂點法律也自認為不懂法。雖然知道她觀點出發正確,但是在國家法律無明文規定摩托車可以上高速的情況,那麼地方考慮各地實情制定道路安全法又是否應該得到提倡(題主為山東人,深知山東高速上運輸危險品的重型車輛多,摩托車上路確實不安全)?地方執法人員遇到此類情況如何處置才妥當?此人言論又是否欠妥?

(由於編輯時間倉促,用詞不當還請大家指出。比如引用憲法可能是她想表達地方法律服從國家法律這一意思,附上視頻鏈接http://m.weibo.cn/1913162431/4043624926369261?uicode=10000002moduleID=feedfeaturecode=10000001mid=4043630446049233luicode=10000198_status_id=4043624926369261lfid=1076031913162431_-_WEIBO_SECOND_PROFILE_WEIBOlcardid=1076030002_1266674467)


謝瑤。

這麼說吧,按照規定,合法的轎車就可以上機動車道,但是,總會遇到路段禁行,或者尾號限行,或者路段限高,限重,限貨車等等。

在我看來,高速路禁摩不妨理解為路段限摩。

當然,我更希望看到的是po主被工作人員拒絕後,回到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才好搞一個大新聞,畢竟,上高速路不拿卡闖桿總是不對的,於形象建設不利。

就好比,我進水療城泡澡,水療城歧視我,不提供服務,我只好強闖進去,手卡沒拿,就進去泡了。

至於最後錢給了沒,別問我,題主沒有說,PO主也沒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這條不知道在她買的「法條」里有沒有寫

附: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

(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第三十九條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三輪車、拖拉機、鐵輪車、履帶式車、全挂車、輪式專用機械以及設計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拒繳、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並責令其補交應交通行費;拒不補交的,可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啊~又搜了一下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這個應該是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通行規定

第九條 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

(三)摩托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鉸接式客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機動車;

(四)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用於養護的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駕駛安全設施損壞或者不全的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二十五)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沖闖桿這條,就覺得配不上法學研究生

好吧,有人強調這女人僅僅是雙學位


這妹子也在知乎出沒的哎。

理是沒錯,不過拿憲法是不是引用法條不正確……


如何看待女騎手在山東高速收費站被告知摩托車不可通行後拿出國法抗議稱自己有理有據的行為?

媽的智障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作者:郭凡
鏈接:如何看待女騎手在山東高速收費站被告知摩托車不可通行後拿出國法抗議稱自己有理有據的行為? - 郭凡的回答 - 知乎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其次是這個女騎手在收費站為了滿足個人訴求,長時間佔用一個收費站通道,事實上的非法佔用了公共空間。如果不是因為我國法律漏洞多,高速公路的執法人員其實是應該將其帶離路口的。從這女騎手自己發布的視頻來看,堪稱準備充分。摩托車上一個手機和頭盔上的攝像頭全程拍攝,視頻剪輯全方位無死角,毫無疑問的是有預謀的。最關鍵的是,她在秒拍上發布視頻並在個人微博上at了諸多摩托車媒體,說她不是藉機炒作自己,很沒說服力。

最後,「山東不屬於國家么?」「地方法可以高過高於國家法么?」這樣的言論非常可笑。前一句根本是在抬杠,後一句就是曝光自己的無知。縣官不如現管這句話是最有說服力的反駁,如果要說人話,那就是賦予地方立法權始於1979年的地方組織法。制定這部法律時,按照彭真的說明,是「根據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同志多次強調要擴大地方權力,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思想」,才賦予了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 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的許可權界分
然後我們再看看《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這個應該是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通行規定
第九條 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
(三)摩托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鉸接式客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機動車;
(四)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用於養護的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駕駛安全設施損壞或者不全的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二十五)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作者:郭凡
鏈接:如何看待女騎手在山東高速收費站被告知摩托車不可通行後拿出國法抗議稱自己有理有據的行為? - 郭凡的回答 - 知乎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類似案例中有一個非常著名的,在2013年3-6月期間,由21世紀網和京華時報密集發布共95篇質疑農夫山泉標準的農夫山泉桶裝水事件。這個事件的起因就是2013年4月《京華時報》刊登了有關農夫山泉適用標準的系列報道後引發的一系列爭端,核心問題就是農夫山泉天然桶裝水執行的浙江「地標」與國家規定的標準之間到底是怎樣的一個差距。這個事件在知乎的農夫山泉的水到底怎麼樣? - 食品安全 - 知乎有較多的回答,可以參考。至於該事件的結果,京華時報曾報道農夫山泉事件的記者李斌2014年被警方帶走,京華時報今年被傳要停刊,農夫山泉是否還能洗清污名也懸了。
京華時報記者李斌被警方帶走 曾報道農夫山泉事件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這位女騎手在山東高速收費站被告知摩托車不可通行後拿出國法抗議稱自己有理有據的行為, 這人真搞笑 。


山東地方交通法規並不與所謂上位法衝突。上位法賦予了地方政府制定各地交通細則的權利。山東地方交通法規規定二輪/三輪摩托車禁止上高速,問題中的這位妹子違規了。就算理直氣壯,還是違規了。後果就是扣分罰款。


謝邀。

→_→闖桿完全是丟法學的人吧……而且我並不認為這裡有什麼法律衝突。地方法律與國家法律相衝突怎麼辦? - 不說Mk2防偽版的回答 - 知乎


我從隔壁一個問題過來的,個人認為那裡邊有一個回答才是真的答到點子上了

簡單說一下我的觀點吧,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用不著從法律的角度解釋,明明是最基本的邏輯問題

首先看一下相關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根據此條規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車只能在高速路最外側車道行駛)。

  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這兩個法條規定的了摩托車在調整公路上行駛時的速度限制和載人限制,應當理解為,在允許摩托車行駛的高速公路路段,應當遵守速度不超過80公里和二輪摩托車不得載人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實施條例里,沒有任何一條規定「不得禁止摩托車上高速」

因此地方性法規規定摩托車不允許上高速,沒有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產生任何衝突。做個簡單的類比,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在城市道路中,機動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多少,但是北京依然可以實施相關條例,對機動車進行限行(包括指定日期,指定號牌不能上路,外地車輛不得進入等 ),限行的條例同樣沒有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產生任何衝突。二者是一個道理。

我是覺得沒必要講什麼上位法下位法、新法舊法之類的東西,這完全是邏輯層面的東西。

另外,該女騎手居然是和我一個學校的,看到這裡真的感覺把母校的臉都丟光了,不說別的,你自稱是法律專業的(雖然是二專吧),但是你最後居然闖桿了,真的感覺恥於與這種人為伍。

另外上面很多說重慶大學是不知名院校的,還是忍不住想爭一下,能不能不要這麼說,末流985,確實比不上清北,比不上華五,比不上C9,但是好歹也是個985,將來還會成為雙一流,不至於說成一個不知名院校吧,給人的感覺是個什麼野雞大學一樣。。。。。。。。


最後博主沒有被依法行政拘留么?


帝都來的,在北京,天津,河北裝裝逼也就算了,

山東人是能讓你裝逼的對象?


挑戰一下也好!法律本身就是社會博弈的結果,逆來順受反到是有違法律人的職業精神!在不侵害他人的前提下適當的衝擊現行法律有利於社會進步!自由與法律精神不矛盾!


並不認為重慶大學藝術生拿了法學二學位就演算法科生了。

她這個套路應該只是抄襲了網上摩托黨閉門造車寫的維權故事罷了,遇到基層執法人員沒有法律常識的可以掰扯兩下,但是其實純屬胡攪蠻纏。


戴個白帽子,還能補貼路費


闖卡收全程。

自己和人家講法,自己又不守法。

這是什麼道理?


她手裡的小本本里應該有寫實習期上高速應有3年以上駕齡陪同。自己本身就不合法吧。

溝通交流是好事,執法人員態度和行為處理的也沒啥大問題。退一步講,對執法行為有異議可以行政複議和起訴吧,但闖卡可是違法吧。

要說執法失誤可能是警察一上來沒讓其出示駕照行駛證,不然就沒後面這些了。

另外這姑娘途經的各省交警隊,可以根據其繳費照片,駕照,視頻對其違法行為罰款扣分么?

其實我也愛騎車,也是剛入的女主同款練手,但目前國內摩托環境被一幫炸街黨無排黨毀的不行,路上騎車小心點注意點,手續齊全,護具齊備,合法行駛,哪怕出了啥事情,咱也占理不是。

圖是微博上看到網友從微信公眾號翻到的圖,女主微博相冊也有。


山東省晚七點後所有危險品車要求下高速,危險品車服務區專門停車區停車,時間不許超過30分鐘。這裡危險品車和大貨車實在太多了。

如果是濟青高速的話,就目前大貨車車流量來說,在這裡騎摩托車屬於作死行為。


在高速前,找個皮卡,裝上去,過收費站,在上主路前,卸下來,拜拜。


國家教育出來的法律研究生不懂法,這就是教育的悲哀。


在符合機動車一般規定的前提下,依據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的規定,設計最高時速不低於70公里的普通摩托車可以進入高速公路,但也要遵守該法第41條授權規定。因此,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摩托車還應當遵守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78和83條的規定。

(1)地方性法規《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43條《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39條《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第29條《福建省高速公路條例》第26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9條《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第41條《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31條《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6條還有地方政府規章《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第24條《四川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第17條。這些禁止摩托車上高速的規範,與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相抵觸,違反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3條和第82條,視為無效。

(2)《道交法》第25、38條規定交通信號的種類和通行規定,結合《道交法實施條例》第30條,關於禁行的禁令標誌屬於交通信號中的交通標誌,交通信號在《道交法》屬於一般規定,《道交法》第67條關於高速公路禁行的規定屬於特別規定,根據《立法法》第92條,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反面例子:1996年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第35條設定了禁摩上高速的規範,因與上位法相抵觸,違反了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被2009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刪除。最新頒布的2013年版本《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也未重新提及。

(4)正面例子:按機動車分類國家標準,摩托車分為輕便摩托車和普通摩托車,像《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第4條、《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和《雲南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5條就規定了「輕便摩托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才是對法律的正確補充,因其設計最高時速低於50公里。


你收了十幾年教育還不知道「法無禁止即可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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