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的人應該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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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現在應該是相識15年了,期間也時常聯繫,微信里聊天,電話聊天都非常積極,正常(各自的大學離得非常遠,兩個城市,一年也就見一兩回)今年才知道她得了抑鬱症,幾次三番想要自殺,剛知道的時候非常震驚,覺得一直很有思想,很有學識的女生怎麼就如此想不開。她暫住在北京,我在東北,於是我三月份和朋友旅遊去北京找她,發現她真的病的很重,我呢,在她旁邊小心翼翼,因為有時候不知道哪句話不對她就會發病。
我到時間回家了還是保持微信聯絡,有時候想起以前的事就想要告訴她,但是有一天,我又拿起了以前的一本小說,想起來她曾給我講過小說的所有情節,於是微信告訴她,很懷念以前的日子,想起小時候她總是給我講好多故事。她秒回說她剛在橋上想要跳下去,被一群人攔了下來,她說不知道為什麼她們要攔下她,她很痛苦。後面就不講了。我只是覺得幸好有人攔下了我的朋友,讓我在聯繫她想要聊天,想問她最近情況的時候,回答我的不是這個人突然就沒了。而且我也問過她,她在不發病的時候是很想要認真的,快樂的生活的。所以我覺得,遇到自殺的人,能救就救。他周圍的親人,朋友真的都會覺得感激,而且,等她有想通的一天,她也會感謝有人曾救起了她。
最後,對於有人說正常的人自殺怎麼辦,難道我們在看見別人自殺的時候還要分辨他是不是正常嗎?人有自殺的權利,我們也有救的權利,就這樣。死不成卻殘了才最痛苦
首先,我覺得問題中的「應該」兩字用的不是很恰當。個人認為,這不是一個應不應該的問題,而是一個雙向選擇的問題。簡單說來是如下的四種情況:
1.自殺的人動手後後悔了,你救了;
2.自殺的人很堅決,你救了; 3.自殺的人動手後後悔了,你沒救; 4.自殺的人很堅決,你沒救。 所以,救不救自殺的人就是一種選擇:你選擇了用你自己的想法去判定他人的想法。自殺很多情況下是衝動行為,所以有的時候一句話就可以改變他。一個人要跳樓的時候心裡肯定還是舉棋不定的,但如果樓下都在說你跳呀跳呀,那人可就真的跳下來了
趕緊報警吧
一般情況下必須救
特殊情況下通知相關人員來救
假設世上有神,那麼自殺要下地獄,所以要救
假設世上沒神,那麼生命是絕對性質的唯一,要救
哎你們這些人。
對於要自殺的人來說這可能是這輩子做的最有勇氣的事了。
多勇敢啊。
一般還是要救的,尤其你有相應義務的時候不救就是觸犯了我國刑法了。
(1)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之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在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都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這裡的法律規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規定而經刑法予以認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規定而未經刑法認可,則不能成為不作為之作為義務。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是指一定的主體由於擔任某項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在不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通常是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它們一般都被規定在有關的規章制度中,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為不作為的義務來源。
(3)法律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設立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人的法律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廣義而言,不僅行為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的行為,而且凡是自願承擔了某種實施一定行為或者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義務,因而也屬於法律行為。
(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由於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即先行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該行為人有了積極行動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就是由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由於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具有不同於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認定由此構成的不作為時,應當充分關注先行行為與由此引起的危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至於先行行為的性質,在所不問。
而且那些一起自殺的啊,如果你突然不想死了,然後不去救那些還想自殺的也是觸犯我國刑法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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