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個案例屬不屬於緊急避險?

某股民得知股市即將風雲突變,急欲趕往證券公司。見路旁有一價值2萬元的摩托車,便撬開車鎖,駕車前往,終於在最後一分鐘及時趕到,從而避免了200萬元的損失。

假定別無其他方法能夠更加及時,也假定晚到一分鐘確實會發生200萬元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屬於緊急避險?


被邀很久一直沒來回答,吃完晚飯答一發。

行為人可能以其盜用他人交通工具之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是指,以非法侵奪為目的,竊取他人動產。竊取是指,打破他人持有,並建立新持有,而持有是指在持有意識下對物的事實性支配。在本案中行為人騎走他人摩托車,即破壞他人對摩托車這一動產的事實性支配而建立自己的支配。故其實施了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非法侵奪目的是指持續性剝奪他人對物的支配權,並僭越所有權人的處分地位。行為人實施盜用行為時並無持續剝奪的意思,故不具有非法侵奪目的。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

從刑法的角度,特別是在鑑定的意義上,沒有討論緊急避險的必要。

在民法上,緊急避險也只能作為侵權行為的抗辯,不影響原佔有人的佔有回復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當然,在德國法背景下這一設問具有意義,因為德國設有專門的無權使用交通工具罪。以此為前提,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

1. 股市風險是否屬於避險對象的現時危險;

2. 盜用行為是否最後手段;

3. 盜用行為是否適當。

對於第一個問題,如果將股票視作投資手段而非炒作工具,大概會得出否定結論,但股票作為一種經濟財產的現實也必須予以考慮。此問暫時擱置。

對於第二個問題,明明網際網路已如此發達,我看不出任何趕到證交所的必要。編案例也要符合實際,否則如何期待實定法給出答案呢?

對於第三個問題,盜用行為應屬不當,這部分理論較不完備,但可以考慮阿奎那的雙效原則。

結論,盜用行為不屬於緊急避險。


個人認為不屬於


非法學專業,自學了半拉的土八路膜拜各位正規軍後說說自己的見解,希望各位大神不吝賜教帶著乾貨抽腫我的臉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嗯,然後再看看題主所說的情況,首先這不是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且股市風險不屬於財產危險,所以不適用緊急避險

但是,你都避免了兩百萬的損失了,給人把車還回去賠禮道歉跟人家說明白什麼情況商量商量賠人家點兒錢不得了么?非得讓人家把你告上法庭整這些不痛快乾啥?!說你偷車你也不是但是你又開了人家的鎖,你這還得請個好律師給你辯護,前前後後耽誤的時間花的錢,比賠的多吧?

所以不怪民眾討厭上法庭,很多事兒能自行調解確實比非訴強,非訴確實比對簿公堂強。

但是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談判無果,還是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啊


當然不屬於,股市那是正常風險,不是正在發生的危害行為。

還有這例子不恰當,怎麼可能有人突然知道風雲突變別人都不知道?妥妥的內幕交易


個人認為不屬於,因為其試圖保護的不屬於合法且確定的法益。(得知即將突變,怎麼得知的?)


當然不是

緊急避險的條件

1.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股市風險屬於正常風險。

2.避險行為有緊急性,是必需的。搶車行為並不緊急且必需。

3.所保全權利合法。

4.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最重要的條件都不滿足。。。


個人認為是不屬於緊急避險的

緊急避險需要滿足下述7個條件

①起因條件——必須要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危險包括:面對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災害、動物侵襲、認得生理疾患等)

②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

③對象條件——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④主觀條件——必須處於保護合法權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

⑤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⑥可行性條件——只能出於迫不得已

⑦特別例外限制——不適用業務或職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而案件中所說的危險,並在緊急避險所屬的範圍內,應該並不屬於我國刑法所說正在發生的危險。


我覺得不屬於。而且 要先確認是犯罪才要討論是不是緊急避險吧,這裡我覺得從描述來看主人公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啊,應該不是盜竊吧。。。那就不用討論是不是緊急避險啦。


謝邀,本人認為:對於股市這種高風險投資,本就不能成為緊急避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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