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徵得他人許可,就擅自轉載他人在互聯網上創作的作品(包括知乎寫的答案)是否構成侵權?
這個問題來自於我的維權經歷。從微博到微信,全部是完全沒有徵得我同意,然後擅自轉載,有些微信公眾號根本就不署名、不寫出處。
相關鏈接:4月1日微博維權的故事 - 民以食為天 - 知乎專欄我今天的維權之路 - 民以食為天 - 知乎專欄個人關於張國榮的答案被轉載的聲明 - 民以食為天 - 知乎專欄其中還有《財經》這樣的知名媒體。另外,2014年世界盃期間式微老師關於「你為什麼喜歡克洛澤」的答案,也被瘋狂地未經許可轉載、抄襲、甚至商業演繹。這種完全不徵求作者同意,就拿去直接用於商業傳播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能否有懲罰性賠償?這是應@成遠 老師邀請,在知乎圓桌「我許可-版權的個人時代」上添加的問題。
修習過著作權法(版權法)的大學僧路過,來點專業的回答給你對於未徵得他人許可,就擅自轉載他人在互聯網上創作的作品(包括知乎寫的答案)是否構成侵權?答案是:侵權!
一、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互聯網媒體依照前規定轉載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三、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4月22日,國家版權局正式發布了《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裡面已經寫的很清楚了,不妨查查看。
微博微信之類屬於網路傳播權,必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財產權益)此外,不署名和改編侵犯了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人身權益)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所以懲罰性賠償什麼的,算了吧
蟹妖。業餘。同情。未經授權而又不屬於法定合理使用,基本上是侵權的。但是:
首先考慮一下自己是不是準備拿出較大量的時間、精力、成本去維權,自己要達成的目的是什麼。
從一些較正規的網站上撤下侵權內容是有可能的,打掃乾淨就很困難了,很難有實質性經濟補償。這是需要面對的現實情況。
後續的工作建議花錢請專業律師協助做,自己做也行,需要學很多東西,很麻煩,很花時間。
正規網站、相關執法部門接受投訴都有形式要求,其中會包括有關證據材料,要嚴格按照要求辦。也可以嘗試其他各種聯繫方式正式非正式投訴舉報。
溝通和舉報,要以最利於官司舉證的方式存留好。整理好原創證據及其他相關證據。後續行動中,也要存留好證據。打官司打的是證據。
如果上述投訴未得到正當解決,再按後續法定救濟程序往下走,例如請求行政查處或起訴。
正規方式大概也就是這樣吧。非正規的就沒啥好說的了。
作為一位法學僧,著作權法里規定的很清楚。第三條,文字作品歸屬於作品範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開始計算。同時第二十二條有規定12種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免費使用的情況,但是經過對比可以發現,無論是微博微信還是期刊雜誌,無一符合合理使用的範疇,也就是說他們構成侵權是事實。具體地說,它們侵犯了李老師對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等。而且著作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需要訂立合同。賠償方面,根據47條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48條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我覺得這裡存在兩個巨大的問題,第一是對李老師所受損失的鑒定,也就是具體多少錢要陪的問題,能不能算得上法律的「情節嚴重」第二,李老師作為個人去提起訴訟肯定是一件繁瑣浩大的工程,這也是當前公民對此類訴訟的無奈現實之一。所以,法制建設還很漫長,這也是很頭疼的事,我建議殺雞儆猴,可以先向期刊雜誌提起訴訟,當然如果對方願意道歉賠償最好不過,畢竟法律是最後的手段。
不問自取是為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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