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一家公司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時,證監會總是會關注其關聯交易問題和同業競爭問題。請問在實務中,為什麼大多數的券商都把盡職調查的股東範圍定在「持股比例在5%以上」?其法律法規依據何在?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係的認定主要通過這麼幾個法規決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係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係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係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2、《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公司法》對關聯關係和關聯方的認定更加細化,但其重點還是在兩方企業之間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係,仍需較大的主觀判斷。

3、《股票上市規則》

證券公司在企業IPO過程中對企業關聯方的認定主要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係,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關聯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上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過去或者未來十二個月內有上述情況的,也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5%的要求也出現在《證券法》中,例如內幕信息知情人標準、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實際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權就已經能夠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持有5%以上股東被視為關聯人。

《股票上市規則》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採納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了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下主觀判斷的關聯方,其他關聯方可大致用下圖總結:


關聯交易,只要合理,也應該可以ipo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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