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能告訴我,國家對個人房產的70年產權是如何規定的?又是出於什麼考慮?

牢騷話就不用了,確實想知道國家對這個問題的規定和內在邏輯


國家並沒有對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擁有時間做限定。所謂70年產權是誤讀。

但是目前我們國家對不動產的管理方式的確比較奇葩,也就是房和地分開管理(也有些地方在管理機構是房地合一,但在國家部委是分屬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分別管理)。其實在國土法出台之前,房和地是統一管理的。

我國目前對土地的管理法規把土地分成了兩種不同性質(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分別管理。

集體土地可以擁有所有權,歸農村集體。而對國有土地,無論是單位或個人只能擁有使用權。

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或出讓的方式取得。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不同的土地用途(住宅,商業,文化教育等)是有不同年限規定的。這是對土地的管理。

而依法通過自建,買受,繼承,獲贈等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實質上是沒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可以繼續申請使用權。如果得到批准,需要付出的代價是再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不予批准,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得到他房屋所有權的補償。

實際上現在城市裡的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就是這樣,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補償。

對土地使用權設定年限是和我國目前的土地出讓金和不動產稅費繳納方式有關係的。簡單地說,我國現在是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長期使用。期間稅費相對較少。假設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那已經獲得土地的人就可以世世代代地擁有,先入者佔有資源,後人無法取得。

一些土地私有化國家的不動產稅費方式與我國不同,如美國,私人一次性繳納費用購買土地後,每年還要對不動產進行估值,按市值繳納相應稅費。費用很高。對於繼承的不動產,即使遺產稅費再高也高不過房屋本身價值。為什麼有些人放棄繼承遺產,轉交國家,就是因為你一旦繼承了這個遺產,每年還要繳稅,按房屋價值計算,費用不菲。有些人無法負擔這些費用,因此,即使是祖上留下來的古堡,並不一定是遺產稅而是因養不起而放棄繼承了。

手機碼字,有些混亂,不知說清楚了沒有,見諒。


難道不是為了有效抑制土地兼并?畢竟中國人的傳統就是賺錢,買房,買房,賺錢。這是老套路了。土地兼并,貧富差距兩極分化,共產主義還要不要搞?


記得在82年憲法修正時,當時定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轉讓使用權也通過集體做中間人。但這個城市土地當時定不下來轉讓細節。於是有了70年的期限。就醬紫


美國的土地稅包含在房產稅內,一般房產稅在1.4%左右,請你用100除以1.4,然後就明白了。


據說是當時隨便這麼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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