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辯論賽中的舉證責任遵守的首要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原則」嗎?

如題,民事訴訟中雙方作為民事平等主體,對舉證責任的歸屬遵守證據原則,舉證責任由主張者而非否定者承擔,那麼在辯論賽中,舉證責任的確定也是遵守這個原則嗎?質疑對方論據可信度或論點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手舉證嗎?對手說「對方辯友如果你覺得我的觀點錯請你舉證」,這種情況是違背了證據原則嗎?


嗯,正好想說一下這個事情,從timeline 上看到,就湊個熱鬧回答一下。

我們先從,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開始。

我個人認可的舉證責任學說,是所謂的雙重含義說。即,舉證責任,分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所謂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說針對某項事實的舉證行為,應該由誰作出。

而所謂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則是說,當案件事實經過舉證依舊模糊的時候,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前者,大抵上,大家是清楚的。因為有一個簡單化的講法,叫做「誰主張,誰舉證」

大意是,任何積極意義的主張,都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提出證據予以支持。

但對於後者,大家可能就會有一點懵。

因為,要理解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先要理解,什麼是主張,什麼是要件,最後才是,什麼是事實。

這可能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和辯論的舉證,最大的區別。

民事訴訟的舉證是如此的明確,針對性是如此的清晰,即便訴訟的雙方都吵得腦子不清晰了,還有清晰的第三方(法官)來把這件事情搞清晰。

而庭審清晰的來源,在於庭審始終知道,我們應該吵什麼。

那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的虛擬案情來說吧。

小明起訴小紅,訴訟請求是:請求小紅歸還2017年1月1日,借的借款1萬元。

事實和理由是:小紅同學2017年1月1日到我家來問我借錢,寫下借條一張,我從我家保險柜里拿出1萬元現金交給了小紅。

舉證:借條一張,載明「今從小明處借到現金1萬元,借期1個月。借款人:小紅」。

好,小明起訴的主張是,小紅應該還錢。

所依據的事實是,小紅曾經問我借錢。

證明這個事實的證據是,一張借條。該借條同時證明了借款金額、借期、以及款項的交付。

好,小紅來抗辯了。

抗辯主張:小紅不應該還錢。

所依據的事實:小紅雖然出具了借條,但是當時借款的時候,並沒有拿到錢。小明當時手裡沒有錢,承諾第二天送來,所以小紅先出具了借條,後小明並沒有支付借款。

證據:沒有。

但小紅對小明的借條提出質證意見: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借條不能證明款項已經交付借貸關係成立。

看到了么?

所有的訴訟主張,不管一開始所呈現的外觀是怎麼樣的,最終落回到法律框架內的時候,我們總是採用這樣一種論證框架:

主張→要件→事實→舉證。

對於小明來說,他主張借貸關係成立,那麼借貸關係的要件就是協議與交付。事實就是雙方有借貸的協議,同時完成了交付。

故對這些事實,小明要承擔「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他應該提出證據證明上述的要件事實。

而對於小紅來說,她主張借貸關係不成立,不成立的要件是沒有交付。事實是小明沒有給她錢。

但是因為沒有收到錢,其實屬於消極事實,一個人是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沒有收到錢的。

所以,小紅不需要對此承擔「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好,現在舉證完了。

我們發現,雙方在事實方面的主要爭議,是款項有沒有交付。

雙方都認可真實性的債權憑證上寫的很清楚:「今借到……」。

但是到底有沒有借到呢?

那只有神才能知道了。

但是由於債權憑證在借貸關係中有著非常高的效力,法院在介入調查了解了雙方借貸的一些細節以後,應該由小紅承擔不利後果。

也就是說,在這裡,小紅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這個案例講完了,大家發現辯論的論證和法庭論證的區別了么?

我想,最顯著的區別在於,辯論的世界裡,正方和反方,他們的主張,可能完全對不上。他們要證明他們的主張,可能也並不依據什麼事實,不用講什麼故事,講完了故事,他們提出的證據,可能也和故事沒有什麼關係。

而這一切問題的根源。

在於辯論沒有要件。

或者說,辯論中正反方的差異,最大的可能,是要件的差異。(或者換一個通俗的講法,標準的差異)。

而要件的差異,是正反方對這個事件的理解不一樣。這種理解的不同,是不能用「舉證」來解決的。

比如「是」辯題:科學是不是人類的最優解。雙方對於什麼叫人類的最優解,本就理解千差萬別。最優解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自然也完全不同。

這類題目,大家最廣泛吵鬧的,其實是為什麼你說的這幾個特點就是最優解,我說那幾個特點才是最優解。

跟事實爭議,沒什麼關聯,自然也談不上舉證的問題。

再比如「應該」辯題:什麼事情是應該做的事情,這理解也是千差萬別。

所以辯論的爭議焦點往往不是現實的事實問題,而且更源頭的標準問題,是要件的問題。

而民事舉證規則,只會在辯論活動的非常細小的地方發揮作用,那就是——事實爭議。

一旦遇到了事實爭議,我們就必須要有,行為意義和結果意義的不同思維。

行為意義上的舉證,指的是任何積極的主張,都應該由提出方舉證。

而對於「消極的主張」,或者超脫人類理性極限的主張,則不可以苛求其舉證。

比如,一方的主張如果是上帝存在,你非要人家舉證就屬於抬杠了。

這其實沒什麼爭議。

真正有爭議的有麻煩的其實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因為舉證這種事大家都會,但是辯論的舉證責任又不像審判活動那樣清晰。

誰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往往在評委一念之間。

不過對此,我個人認為辯論的舉證還是可以參照民事審判活動中的舉證的。

那就是:

有證據優於無證據,沒有提供證據的承擔不利。

舉證充分優於舉證不充分,舉證不充分的承擔不利。

舉證難優於舉證易,舉證難度低卻不能充分舉證的承擔不利。

所以,對於那些只質疑不建設的辯論理念。

我個人是會表達充分的不認可的。

用漂亮一點的話說,那就是。

不過是利用人類理性的有限,去反塑自己為無垠的君王。但其實,除了傲慢,你什麼都沒有。

一個誠懇的辯手,當然可以質疑對方的舉證,但我相信,除此之外,你一定可以在言語和證據的縫隙里,建設性的提出一些什麼。

否則,如果只是單純的質疑的話。

除非你的質疑足夠讓對方的「有證據」變為「無證據」,否則,請承擔。

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原理是一致的。但在訴訟中說「你認為我是錯的你拿出證據來啊」很可能會是一件很蠢的事,而在辯場上不一定。

區別在於,訴訟是模式化的,證據證明的標準是相對明確的,但辯論不是。

在訴訟活動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有那麼幾個,每一個都已經被生活經驗和司法實踐多次檢驗過。因此原被告主張這個事實,要提出什麼強度的證據才能完成證明,一般而言是明確的,即便對方沒有提出反證(相抗證據),也可以明確歸責。

而辯論賽中,不僅僅因為不同評委對一件事的理解不同,辯手的新奇主張多數也是評委不熟悉、不了解的,也就來不及形成長期實踐去規範「證明標準」。

所以,辯場上對評委內心確信的爭奪並不明確,雙方都應該積極利用證據來完成「大概率」的證明。在正方誠心誠意地要求你舉證的時候,如果反方只躺在所謂的舉證規則上唱歌,那隻能期待正方的證明非常之蠢或者評委對正方的主張非常不接受了。

即使從節目效果的角度看,也是如此:P


這個主要是看賽制的具體規定,以及主辦方和評委的頭腦清醒程度。

首先要澄清一點,就是辯論比賽中的論證義務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很大的不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指通過列舉證據,來確認某些特定的事實。所以某甲於某日某地簽了一張欠條是需要通過舉證來證明的。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所稱「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該如何解讀並不是通過訴訟法意義上的舉證來完成的。而在辯論比賽中,一方的論證義務並不限於對事實的證明,通常也包含對觀點的證明。所以並不能完全套用訴訟制度中對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論。

就我個人的理解,新加坡賽制/傳辯賽制的論證義務和民事訴訟的大體是一致的,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也就意味著,正方和反方在一場比賽中的論證義務是大體相當的,而不存在某一方具有推定的優勢(比如傳辯賽制下,我理解不存在政策變動方的舉證義務重於政策維持方的推定優勢)。也意味著,如果你認可「一方提出的任何觀點都應該由本方負責給出支持性的證據」,那麼「質疑對方論據的可信度」同樣是一種觀點,這一觀點同樣是需要論證的,也即必須給出相應的證據說明為什麼對方的論據是不可信的。

當然辯論和訴訟有一個很大差別。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某些事實,雙方會不惜時間和代價的反覆爭議和確認,在此過程中就會出現原告被告各自舉證並且隨著舉證的進行,舉證責任在兩造之間不斷發生轉移的現象。但是在辯論過程中,這種情況是極少發生的。因為辯論比賽並不允許把大量時間和論證資源花費在某幾個事實之上。我個人的判斷是,辯論比賽中出現兩次舉證責任轉移是極限了,無論這個時候事實有沒有真的被搞清楚,再打下去多半要破壞整體比賽計划了。所以實際情況極大概率就是兩邊胡說胡打。

此外,有一些辯手,特別是有一定比賽經驗的辯手會有一種操作套路:在質詢環節通過質疑和攻擊對方證據的可信度打亂對方的節奏,哪怕這種質疑是無依據或者依據薄弱的。在熟手打生手的時候,這種操作思路的實際效果可能還很好。從純粹打比賽的角度,這種重操作的「裸辯」套路是一種很高效的準備比賽思路。不過,不客氣的說,這種打法也是最敗壞辯論比賽聲譽和降低辯論比賽質量的打法了。


BP賽制根據的是Ordinary Intelligent Voter,OIV原則,即「按常理可得」的可以認為是不證自明的,而其他的則需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尤其是專業性的,非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知識(但是這些知識也不是一兩句話所能解釋清楚的,因此不推薦直接將其用於論證)。

不過有時評委所認為的「常理」可能會和辯手的有偏差,因此,無論是出於論點立足還是反反駁的角度而言,任何斷言,還是論證一下的好。具體請參見問題評論區 @DEMACCA 貼出的鏈接。


在某些情況是可以的,畢竟總會有無論你論證多少遍他都會繼續問你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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