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看守人質被判七年是否量刑過重?
有人欠A 5000塊不還
於是A綁架了那個人的孩子 然後A讓農村婦女B幫忙看守孩子兩天 A去隔壁縣找孩子父親要錢 事成之後給B 200塊酬勞孩子父親報警
A被判十年 B被判七年 對於B是否量刑過重?量刑多少不應該參考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嗎? 補充一下 個人覺得這一定要被認定為綁架? B說她不知道是在綁架
據說有的恐怖份子出趟差,安放個炸彈在廣場炸了,組織才給一兩千塊錢。
按所得利益來說,咱治安處罰一下,批評教育為主,關兩天就放了唄,才兩千塊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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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經的說,犯罪有行為犯和結果犯之分。行為犯並不要求犯罪結果實現,只符合了法條規定的行為即可以確定此項罪名。最典刑的行為犯就是造反,從古至今這項犯罪活動從來不會考慮是否實現了行為人想要的犯罪結果。 實現了結果的人,那是開朝太祖,誰敢冶罪?←_←要是這樣的話,我殺了個路人一分錢沒有,肯定是不能判死刑的了,不用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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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把題目改了⊙_⊙,如果只索要所欠債務並未提出替他非法要求,也沒有傷害或毆打人質的話,罪名應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從犯判不到七年那麼長,題中屬於應用罪名錯誤。如果這是個實際案例題主可以洗洗睡了,法院絕不至於弄錯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必定有能夠認定綁架罪的情節。對於B是否量刑過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為了錢綁架人家孩子,主犯十年從犯七年,又沒看到有什麼從輕情節,就已經是判輕了。
額外說兩句,這種綁架兒童本身高院就有文件要從重處理,很好理解,綁架孩子本身比搶劫等容易多了,同時對孩子傷害更大,而且獲利通常還巨大,性質當然更惡劣。
量刑多少不應該參考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嗎?
有時候應該,有比如經濟類犯罪。有時候不應該,這就主要包括侵犯到人身權利的搶劫強姦殺人綁架,侵犯人身為主(同時可能獲利)。
補充一下 個人覺得這一定要被認定為綁架? B說她不知道是在綁架。
她可以不知道是綁架,法律不要求她能意識到自己行為違法,但是她能意識到自己在幹什麼,一大活人她看著不讓走?當玩老鷹抓小雞呢?搶劫一元錢的罪犯被判的刑,絕對要比偷兩百元的罪犯重。
量刑不是光看金額大小來決定的。
B是綁架這個罪行中的從犯。
你說B不知道這孩子是綁架來的,有證據能證明這一點嗎?B的律師應該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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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主張是非法拘禁,而不是綁架。
請注意第四點
這個孩子並沒有欠A的錢,欠錢的是孩子的父親。如果A綁的是孩子的父親,那麼才是非法拘禁罪,綁的是這個孩子,明顯是綁架罪。容易混淆的是綁架罪與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間的界限。這兩者在主觀形式上都是故意,而且都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非法拘禁罪的限制人身自由行為也可以表現為綁架行為的方式,同時,非法拘禁罪也實施了向被拘禁者有特定關係的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兩者區別之處表現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夥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己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不同。對於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歪個樓,我想到了被拐賣進山的婦女。全村的人都在幫忙看守。
綁架是主體,錢/報酬是客體。把這二者的順序跌倒的人,其心可誅!
另外,幫人看管的是嬰兒的話還說的過去。但是這種情況說不知道,忽悠傻子呢?合著有人讓在井裡到一些白色粉末,難道會是鹽而不是砒霜?圖轉自笛子Ocarina,笛子Ocarina的微博
我原來單位有人開車去廠里偷鋼材廢料,出門的時候給保安扔下一包煙,事發後保安按共犯判了5年,你感受一下。
大學上過一門選修課叫犯罪心理學,學完後的反應就是永遠不要相信罪犯的開脫。
罪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減輕量刑,減輕道德譴責,經常編造謊言,所以法律只看證據。前一段時間很火的,我只是在自家門前掏一下鳥窩就是典範。人性的醜惡只有在這個時候才能被激發出來,特別可怕。
這個肯定誇大了自己的無辜了,不過無知的成份也很大,就算她知道是搶劫,根據女人的斯德哥爾摩癥候,她們經常成為罪犯的幫凶,而不是成為英雄。她自身肯定有主觀責任的,比如包庇自己的熟人。畢竟你報警了,這個熟人不會認為是他犯法,而是你害的。
另外如果自己真不是從犯,要對人有些提防,尤其是對熟人,尤其是當熟人家裡多了個你不認識的孩子的時候。推脫掉他所有得請求。
抖機靈的真是夠了。如果沒有索要超過債務以外的贖金,沒有毆打或其他暴力或虐待情節,沒有向家屬威脅撕票,那麼應該是非法拘禁罪。就題主的描述,是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我覺得法院應該沒那麼蠢,題主是不是遺漏了某些重要事實?
綁架罪的量刑不以勒索錢財的數額定,而是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綁架罪的起始刑期為十年,情節較輕的為五到十年,該農婦已經構成共同犯罪,量刑不存在較大問題
這個案件是非法拘禁,不是綁架。我知道綁的是兒子,不是本人。希望大家能夠仔細辨析法條法理,不要急著把我批判一番,謝謝。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A是別人欠了他的錢,他為了拿回他的合法利益,綁架這個人的兒子,即使是第三人,也不構成綁架罪,構成的是非法拘禁罪。我順便說一句,就算是因為要賭債綁架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都是不構成綁架罪的。有人說這樣世界不就亂套了,可以隨便綁人了,你們為什麼這麼naive。非法拘禁罪不判刑嗎?超出必要限度把人殺了,難道不判死刑嗎?這樣定罪考慮的是社會危害性。
非法拘禁罪是剝奪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是剝奪公民的人身權利,還要侵佔合法的財產權利。我就問你們,綁這個人的兒子、小三、情人、老師,兒子、小三、情人、老師他們什麼合法的財產權利被侵犯了?還有人說有人欠我錢,我就去路上隨便綁一個人。真是naive中的naive,你綁了他問誰要錢,你問欠你錢的那個人要錢,他會理你嗎?當然,他真的是悲天憫人的聖母,給你錢了,恭喜你只成立非法拘禁罪。你問被綁的人的家人要錢,你這不是典型的綁架罪嘛。這個案件B構不構成犯罪還得具體分析,如果她確實不知情,是不能處罰的。但從一個正常成人的心智來看,A讓你照顧一個陌生小孩,不讓他逃走,還給你塞錢,不大可能不知情。當然,這個還得涉及具體取證的問題。題主問這是不是量刑過重,這根本不是量刑過重,這是錯誤量刑。非法拘禁罪根據我國法律不能判三年以上,包括毆打侮辱,除非造成被害人重傷。除非是題主自己把案情說錯了,否則抓緊上訴啊,請一個明白事理的律師。這裡不討論5000塊錢重不重的問題,前面諸位同行已經說過了,這就是從犯,錢的數額本身在考量中並不重要。我只說明這為什麼認為是非法拘禁罪也有可能性。(強調:可能性。案子目前給的信息很少,不能完全下判斷。只是講這種綁架第三人索取合法債務的行為是否可能是非法拘禁。)
刑法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覺得這裡應該強調,綁架應該是具有非法目的的。比如啥叫勒索財物?勒索,說明是有非法獲取的動機的。如果是合法財物,就不應該是綁架。而「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也是要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比如釋放某人之類的。總之,就是綁架的動機應該是非法的。
而非法拘禁並沒有這個規定。只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了,就構成非法拘禁。這也是為什麼會有刑法238條第3款規定原因,是要區別於一般的綁架的。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細琢磨238條第3款,本身就有一定餘地的,沒有限定在債務人本人身上。我覺得債務人也好,債務人的親屬也好,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都是人身自由,客體一樣,只是對象不一樣,不會導致罪名的改變。
如果有興趣的話,這類叫做「索債型非法拘禁」,相關論文也不少,我就不在這裡說了。另外我覺得看看現實情況下的案子都是怎麼判的比較有意義。感謝 @黃銘聿 提供的「辜正平非法拘禁案」,這個案子意義說明力很強,覺得原文太長就看我加粗部分。辜正平非法拘禁案--為逼人還貸款非法關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6期)這個案子引用自《刑事審判參考》第26期。刑事審判參考_百度百科如果你覺得這也不夠權威,那我沒辦法了。【 審理法院 】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 判決時間 】 二○○二年三月八日 公訴機關: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辜正平,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於200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逮捕,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辜正平犯非法拘禁罪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辜正平在擔任冷水江市岩口鎮經營管理站站長兼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期間,經主管鎮基金會工作的副鎮長劉振中批准後,分別於1995年11月14日和27日總計貸款13萬5千元給冷水江市騰飛裝潢公司經理李躍進,兩次貸款均由冷水江市中南公司職工劉得勇擔保。1996年1月19日,經劉振中批准,辜正平又經辦貸款4萬4千元給劉得勇做生意。上述貸款發放後,直到1999年8月止,連本帶息近30萬元無法收回。 1999年7月至8月,岩口鎮黨委、政府多次召開會議,部署該鎮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清欠工作。會上責成辜正平負責清收上述17萬9千元貸款。辜正平經由冷水江市民政局調查了解到債務人劉得勇已與其前妻冷水江市第七中學教師鍾益華離婚3年,離婚協議明確了劉得勇的債權、債務與鍾益華無關。但辜正平認為劉得勇與鍾益華系假離婚,在找不到劉得勇的情況下,要想追回貸款,只有找鍾益華。經鎮黨委副書記潘久筠同意後,1999年8月19日辜正平領人在冷水江市造船廠附近將鍾益華及其女兒劉穎(9歲)強行拉上車帶到鎮政府,並讓他人將鍾、劉關押進了備有鐵門、鐵窗的小房間。當日下午6時許,鍾益華託人將女兒送到其奶奶張蘭芳家。幾天後,辜正平見鍾益華未設法還款,又提出將劉得勇的母親張蘭芳也關押起來,得到鎮黨委書記謝鳳翔的同意。8月22日當張蘭芳到鎮政府看望鍾益華時,辜正平又將張蘭芳關進了與鍾益華的同一房間。 鍾益華被非法關押後,冷水江市第七中學領導多次找辜正平及該鎮黨委書記協商。冷水江市檢察院幹部趙慶也與校領導一同到鎮政府交涉,並指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要求立即放人,但均未奏效。8月22日晚,劉得勇從外地回來邀辜正平到其父母家,要求將其母親及鍾益華放出來,由自己頂替,但交涉未果。8月23日,劉得勇又找謝鳳翔重申自己的要求亦未被採納。9月下旬,清欠工作進入尾聲,鍾益華交了4100元人民幣後於9月25日被放回,累計被非法關押37天。張蘭芳交了2100元人民幣後於9月28日被放回,累計被非法關押38天。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辜正平為要劉得勇償還貸款,在明知劉得勇與鍾益華離婚已達3年之久,離婚協議上債權債務處理明確的情況下,卻將鍾益華及劉得勇的母親張蘭芳二人非法關押30餘天。在關押期間,司法工作人員曾予規勸,但其仍置若罔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情節嚴重。考慮到其是在上級領導的縱容支持下,「因公」索債,可予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仲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於2001年12月28日判決如下:被告人辜正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審判決後,辜正平以「非法拘禁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政府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訴人辜正平在清理岩口鎮農村合作基金會貸款中,為使債務人劉得勇償還貸款,而將鍾益華、張蘭芳非法關押30餘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辜正平出於被責成清收違規貸款的壓力,在明知鍾益華與債務人劉得勇已離婚多年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將鍾益華關押並親自組織實施。後又將劉得勇之母張蘭芳關押,以迫使劉得勇償還貸款。在兩被害人被關押期間,不聽學校領導和檢察幹部的勸阻和嚴正交涉,致兩被害人被非法關押三十多天,其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應負刑事責任。辜正平的上訴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於2002年3月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軟禁老闆討要工資的事多了,而且欠錢不還本來也十分噁心,我覺得重了
這次連新聞鏈接都不加了……沒法答了1,這種情況是索債,根據刑法238第3款,索債適用非法拘禁而不是綁架(即使是高利貸),顯然在談判上犯人應該勒索了更高的利益。2,從犯確實有可能不知道是在協助犯罪,但是不是靠她自己說的,如果孩子天天哭喊救命 要回家,她的不知情辯解就完全不成立。3,所以我猜實際的案情不是這麼簡單的幾句話。4,留個司考複習題,如果A請B看孩子的時候計劃的是討要合法債務並告知了B,然後臨時起意要了更多的錢,兩人如何判?
本案中,該名婦女明知兒童被綁架,仍替綁架者看管,已構成綁架罪的從犯。綁架是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量刑主要參考對人身權的侵害而並非財產的獲得。綁架罪起刑點就是5年,因此7年並不重。
如果5000是合法債務,除了索取債務沒有其他要求,應該成立的是非法拘禁罪。
犯罪,就是一根黑色和白色之間的線
尤其是殺人,綁架,強姦等等重罪綁架的從犯七年說實話這也就是孩子沒有什麼傷害或者說認罪態度較好。。。這麼說吧你要給張三投毒我幫你把他的杯子偷出來你給我一盒煙事後張三死了你說我的罪過是不是就等同於偷了一盒煙??在評論里回憶青春、討論地圖叫啥的……你們歪樓太嚴重了喂!--------原答案--------白房那圖我就窩在人質房外面,贏一把才幾百,那幫警從管道下來就給我直接整死了……
b說不知道在綁架就不構成綁架了?以後殺人了說不知道殺人是犯罪所以無罪,可能嗎?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為自己一切行為負責,基本的是非判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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