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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時車內突然被扔進手雷,將其扔出窗外導致路人傷亡,法律責任如何追究?

假如我開車在路上突然有人往我的車窗里扔手雷,我把手雷丟出窗外,炸死了無辜群眾,法律會怎麼判決,畢竟我只是一時害怕


謝邀。在法律上來講,對於題主來說,這種情況叫緊急避險,即使造成了實際侵害,也無需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而對於扔手雷的人來說,構成故意殺人罪。

要全面評估這個問題,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路人向你投擲手雷。在這個階段,主體是路人,侵害目標是你,手雷有嚴重殺傷性,所以路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第二個階段,題主將手雷拋出,手雷爆炸造成路人傷亡。主體是題主,被傷害的客體是無辜群眾。題主出於保護自身生命安全的考慮,將手雷拋出車外,而以題主的能力,不足以在極短時間內判斷出手雷爆炸會都周邊環境造成何種影響,同時也不具有故意殺傷無辜群眾的犯罪故意,按照緊急避險的定義: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要成立緊急避險,首先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是不能以故意損害他人利益為代價,假如題主故意將手雷扔進路過的其他車裡,造成車輛內的人員死亡,同樣成立故意殺人罪。

假定是在人流擁擠的地方路人向題主車裡扔了手雷,由於手雷是範圍殺傷武器,嫌疑人就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家認為這是一個腦洞問題,實際上還真的不是,扔手雷的沒有見過,往別人屁股底下塞爆炸物的案例是真實存在的,我就知道有一個老頭,被人炸上了天,後來現場勘查的光撿屍體碎片就撿了三天。

緊急避險情況下,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否在民事上負有責任,民法非我所長,請 @巴甫洛夫的狗先生來指點一下。


你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故意扔到人多的地方除外。

這個問題應該屬於刑法中因果關係討論範疇。之前看到都在說緊急避險,自己的思路也跑偏了。

我理論不是很精通,表達能力也有限,就土辦法,舉例子說了。

1.A拿槍射B,由於A第一次殺人,拿槍的手發抖,沒有瞄準,子彈擦過B的臉頰,把B後面的C射死了。這個大家應該都不需要考慮,C的死亡肯定是由A負責的

2.A拿槍射B,由於B早就料到A會殺他,所以一直提防著,A扣下扳機時B一甩頭,躲過了子彈,子彈把B身後的C射死了,這個於情於理,C的死亡也應該由A負責,畢竟子彈是他打出來的。跟例子1相比,B自身的躲閃動在法律上可以看做是A沒有瞄準。

3.A拿槍射B,由於A第一次殺人,拿槍的手發抖,沒有瞄準,子彈擦過B的臉頰,打到了A旁邊的牆上,子彈反彈,把A身後的C打死了。這個也顯是由A負責,因為B沒有過錯,A由於自己槍法不精,不小心打到了牆壁,發生了自己不可預料的結果,而牆壁不可能承擔責任也無過錯,子彈又是A打出來的,所以C死亡的結果由A的過失造成,由A負責。

4.A拿槍射B,由於B早就料到A會殺他,所以A穿了防彈衣,A射擊時,子彈打在防彈衣上,子彈反彈,把一邊的C打死了。這個跟第三個例子可以類比,A身上的防彈衣可以類比成上面的槍,由於A沒有預料到A會穿防彈衣(跟上面A沒有預料到自己會打不準相對應),子彈打到防彈衣(上面的牆)上,發生了一個不可控的後果(子彈反彈),導致了C的死亡,所以這個仍然是由A負責。

回到題主的問題,如果是有恐怖分子向你扔手雷,結果剛好扔到你頭上,手雷反彈出去50米遠,把別人炸死,根據上面的例子,這個危害結果還是要由扔雷的人負責。如果是恐怖分子把手雷剛好扔到你的手上,你手彈性比較好,把手雷彈出去50米遠,這個根據推理,危害結果仍然由恐怖分子承擔。但是在法律上,你用手把雷扔出去,跟手雷撞到你的手彈出去可以看做是一樣的,所以造成的危害結果仍然由扔雷的人負責。

用理論分析就是用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根據題主的題設,別人扔手雷炸你的行為介入了你往出去扔的行為,但是由於你扔手雷的行為是由於別人用雷丟你,出於自衛而實施的,所以別人用手雷炸你與手雷被扔出去炸死別人的因果關係沒有切斷,所以對於他人的傷亡仍然是由原來扔雷的人負責。

在柏神的刑法攻略因果關係一章又看到了這個例2:

所以,扔吧,不需要你負責,只要沒有故意往人多的地方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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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跑偏的答案

隨手拍,樓上說的緊急避險即把手雷扔出去我認為不一定構成緊急避險。在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 必須在迫不得已情況下實施,其次要求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就是不能保全自己生命而把他人炸死。

在問題中沒有說周圍什麼環境,如果說周圍沒什麼人,把雷丟出去炸點小貓小狗,房子車子,或者把遠處的人炸傷,犧牲的價值小於保護的價值,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做民事賠償,給人修車修房,賠人醫藥費。

如果外面是學校等人流密集的地方,那扔出去不知道要掛多少人,不構成緊急避險,要負刑事責任吧。

至於怎麼辦,盡量往緊急避險上靠,比如說把雷扔出去時往不容易炸到人的地方扔,比如丟那些裝甲值高的汽車,丟長的結實人旁邊。最好還是趕緊下車跑吧,車炸了可以找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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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懶得動腦子,憑直覺認為對於行為人自救的時候審慎考慮往哪裡投擲不會傷到人這件事,沒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因果關係沒有中斷。由最早扔手榴彈的人承擔責任。


說緊急避險的真是夠了......反對各緊急避險答案。

如果侵害他人健康權來保護自己的生命權算是緊急避險還勉強說得過去(實際上主流觀點認為生命權和健康權也無法比較大小),而傷害人的生命權不能適用緊急避險乃是無需置疑。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難道相比於車內人的生命,車外人的生命是較小的合法權益?

這種情況法律會判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原因不是因為緊急避險,而是因為:

沒有行為的可選擇性(期待可能性),這點是最關鍵的,刑法不會期望一個正常人犧牲自己而保全他人,車內是很狹小的空間,可以說一旦發生爆炸則會必死無疑,除了扔出去沒有別的選擇,因此沒有可選擇性,刑法不會懲罰沒有選擇性的行為。間接正犯和不可抗力是詮釋這一點的絕好例子。

民事部分符合侵權要件,應當予以賠償。


說緊急避險的怎麼考上法學院的

支持無期待可能性阻卻違法性的答案


說是緊急避險的大部分人都是懂一點法律,卻並不十分清楚,只停留在大眾理解方面。

嚴格法律上來說,構成緊急避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所保護的法益大於所損害的法益,小於等於都不行。你的生命跟路人的生命是同等法益,如果路人多的話估計還要大於你的法益。所以根本不構成緊急避險。說是緊急避險的只考慮了表面的符合,並沒有考慮內部構成。

不過答主不用擔心,這種情況是當事人意志以外沒法避免的,可以成立意外事件,照樣啥罪兒也沒有~


好像有個詞叫緊急避險。要是我馬上下車掏出RPG就給他一發。


以最快的速度下車趴地上。不要意淫你能撿起來扔出去,肯定在你丫手上炸了。不信你把手機扔地上再撿起來扔出去,看能不能在2.8秒內完成。


撿起來扔回去。


按G或者滑鼠中輪丟回去。


是否成立緊急避險我覺得還是有爭議。

成立緊急避險有一個條件:所損害的法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法益。

題主再把手雷扔出去,損害了財物、炸傷或者炸死一個還算好辦。

要是在鬧市中,扔出去就危害公共安全了,要是炸死七八個就更糟,這情況下肯定不成了緊急避險。

我覺得應該用期待可能性解決這問題。因為總不能要求題主淡定地等手雷爆炸。


我認為答案是無法評價,其次反對所有的關於緊急避險的答案,也不認同需要題主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核心是要求是為了防止較大的利益受到侵害而選擇犧牲較小利益,在法理學中這是法的價值討論中非常經典的比例原則的最直接體現。很明顯,在都涉及到生命權的時候是無法比較利益大小的,在這裡用緊急避險的解釋顯然是不合適的。

其實非法學專業對這個問題不解的最大根由是誤認為這世界上所有的人與人的交互行為都能為法所評價,這是不正確的。在法理學中對交互行為的一種分類就是能為法所評價和不能為法所評價,後者也被稱為法外空間(這裡指的不僅僅是民法意義上的法外空間)。

跟我念:

法不強人所難!法不強人所難!法不強人所難!

要滿足法外空間有兩個必備條件:一是緊急性;二是無選擇性。舉一個經典案例題主就明白了,過去有個鄉村女幹部晚上回家路遇歹徒欲行不軌,女幹部見機反抗逃入山林後跑到一農屋求救,屋內有一老太一姑娘,幹部訴說遭遇後,老太甚是同情,讓她和自家女兒同睡一屋,半夜女幹部夜不能寐聽到房外有男子說話,偷偷一看,正是之前路遇的歹徒,該男子正是老太的兒子,聽老太講完後心生歹意,安撫老太入睡後半夜磨刀霍霍欲殺人滅口,女幹部走投無路下,將老太女兒和自己互換位置,半夜後,男子趁黑而入將自己妹妹的頭顱看下。

這個案子我相信很多人都聽過類似的版本,最後對這個女幹部的評價也是法律無法評價,不認為其有罪。

再和我念三遍:

法不強人所難!法不強人所難!法不強人所難!


不是我打擊你,你根本沒有撿起來的機會!你還是做你的無辜群眾吧!


速度拿出手機來張自拍


所以我開車從不開左手窗,右手開十厘米最多…就是腦補會有奇怪的東西扔進來…


真實的情況下不會爆炸罪起訴么?那不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一顆桃啊


首先,肯定不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要求是為了防止較大的利益受到侵害而選擇犧牲較小利益,很明顯你把它丟出窗外危害的公共利益是大於個人利益的(你懂的),所以有朋友說是緊急避險我認為是不當的。

然後,也不構成正當防衛。很簡單,正當防衛針對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最後,丟進你窗內時,我們又不能保證直接方便的丟在你手邊。既然你有時間在車內尋找雷然後再將它丟出去。為何你不如直接停車棄車而逃?並且你有意識到可能會傷到窗外的人。因此,很可能判定你是間接故意傷人或間接故意殺人。

謝謝


我認為,這個問題這麼有爭議,其實它的核心就是,在緊急避險中,能不能犧牲別人的生命來換取自己的生命。

一般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利,而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權是至高的。當兩個生命權發生衝突,這時能否適用緊急避險,這個要分情況考慮。

生命是等價的,在質上是同等的,但是在量上可以比較,題主的說的這個情況,犧牲多數人的生命來保護自己的生命,我認為是不適當的。


新疆上個世紀90年代有個真實類似的事情。乘客發現炸彈,從公車扔出炸死了路人


應該判處以極刑——終生不得飲酒吃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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